東華事件紀實|第 56 篇

翻拍問題正式登場:我為什麼只能自己保存防禦資料

副題:不是我一開始就翻拍;是我走完申請、抗議、催告後,校方仍不給影本、不給電子檔,才逼出這個防禦行為。

東華事件紀實第56篇梗圖
第 56 篇|翻拍問題正式登場:我為什麼只能自己保存防禦資料。
本篇刀口不是我一開始就翻拍;是校方不給影本、不給電子檔,我為了防禦與後續法律追究,只能自行保存資料。
本篇導覽

第54篇,我先把最基本的原則說清楚。

有人拿資料檢舉我、指控我、要求解聘我,我就有權取得完整資料。

法院程序都知道,一方遞交資料,對方要有繕本。

東華不是法院,但東華不能比法院更不給防禦。

第56篇,翻拍問題正式登場。

附圖34-1|校方後續函文節錄

校方後續函文節錄

此圖用於說明後續校方對翻拍與個資疑義之回覆脈絡。本文先不接受其定性,而是回到完整因果:校方不給影本、不給電子檔,我才在防禦需求下保存資料。

一、我不是一開始就翻拍

我要先講清楚。

我不是一開始就翻拍。

我不是跳過程序。

我不是不告而取。

我前面已經說過:我要求正式答覆、要求法源、要求資料、提出教師申訴、提出正式抗議、提出第二次催告、提出第三次催告。

我該申請的,都申請了。

我該要求的,都要求了。

我該抗議的,都抗議了。

我該催告的,也都催告了。

但校方仍然不給我影本,也不給我電子檔。

最後,我能做的,就是現場查看。

而現場查看,沒有影本、沒有電子檔、沒有可保存資料,根本不足以支撐後續防禦與法律追究。

二、5月中,我再次查看這批檢舉資料

5月中旬,我再次前往查看這批檢舉資料。

我要看的不是無關資料。

我要看的,是用來指控我的資料,是用來要求解聘我的資料,是用來要求不續聘我的資料,是用來要求懲處我的資料。

也是後續我要進行防禦、救濟與法律追究所必須掌握的資料。

我必須知道:A稿寫了什麼,B稿寫了什麼,C稿寫了什麼,哪些地方互相複製,哪些地方片段拼湊,哪些地方使用我的LINE發言,哪些地方引用訴訟資料,哪些地方把社區事件包裝成教師不適任,哪些地方把刑事指控包裝成解聘理由。

這些,不可能靠現場看幾眼就完成。

我需要保存。我需要比對。我需要整理。我需要拿來準備後續法律程序。

三、我在院長室內查看資料,並表明我要翻拍

當時,我是在院長室內查看這批檢舉資料。

在現場,我表明我要翻拍。

這一點很重要。

我不是偷偷摸摸,不是躲起來,不是趁人不注意。

我是在院長室內查看資料。

我也表明我要用手機翻拍。

院長沒有表示反對。

之後,院長因另有公務,離開院長室處理其他事務。

我便在院長室內,獨自查閱,並以手機翻拍這批檢舉資料。

這就是當時的過程。

很單純,也很清楚。

四、我為什麼這樣寫

我特別這樣寫,是因為我不想為難院長。

我不會把事情寫成:院長授權我翻拍。

也不會寫成:院長明示同意我翻拍。

我只寫事實:

我在院長室內查看資料。

我表明我要翻拍。

院長沒有表示反對。

之後院長因另有公務,離開院長室處理其他事務。

我在院長室內獨自查閱,並以手機翻拍。

這是最準確的描述,也是最公平的描述。

真正的問題,不在院長。真正的問題在於:校方不給影本,不給電子檔。

五、如果校方說沒有同意或授權,請先提出法源

如果校方後來說:我沒有取得校方同意,我沒有取得校方授權。

那我只問一句:

請校方提出法源。

請問哪一條法規規定:被陳情資料指名、被要求解聘、不續聘、懲處之當事人,為了防禦與後續法律救濟,閱覽與保存涉及自身權益之資料,必須先取得校方同意或授權?

校方是誰?

誰代表校方?

是秘書室?

是法制組?

是教育學院?

是院長?

是承辦人?

還是校長?

如果校方要說我必須取得「校方同意」或「校方授權」,那請先說清楚:誰有權代表校方同意?誰有權代表校方拒絕?誰有權代表校方決定一個被要求解聘的人能不能保存防禦資料?

校方是資料所有人嗎?校方是法院嗎?校方是可以決定我能不能防禦的機關嗎?

這批資料不是跟我無關的資料。這批資料是用來指控我、要求解聘我、要求不續聘我、要求懲處我、推動校內行政程序。

既然如此,我作為被指控者、利害關係人,當然有權取得完整資料來防禦與救濟。

六、法院最基本的原則:一方遞交資料,對方取得繕本

這個道理很簡單。

在法院裡,任何一方遞交書狀、證據、附件,原則上都要給一份善本給對方。

為什麼?

因為對方要防禦。

要答辯,要提出反證,要確認對方到底主張什麼、附了什麼、用什麼資料攻擊自己。

不可能一方把材料交給法院,要求法院處理對方,卻不讓對方取得繕本。

不可能承辦人看得到,審判者看得到,攻擊方看得到,只有被攻擊者不能完整取得。

那不叫程序,那叫暗場審判。

東華不是法院。

但東華既然接住外部檢舉,並讓這些資料進入校內程序,甚至一度推向「提送教評會審議」,基本防禦原則就不能消失。

法院程序都知道要給一份善本給對方。東華不能比法院更不給防禦。

七、翻拍不是為了洩漏,是為了防禦

我要再說一次。

我取得並保存涉及自身權益的資料,是我最基本的權利。

沒有人可以剝奪。

校方不能剝奪。

陳情人不能剝奪。

任何承辦人也不能用一句「未經同意」或「未經授權」把我的防禦權拿掉。

我是為了防禦、比對、保存、準備法律程序。

為了確認對方指控我什麼。

為了確認校方接住了什麼。

為了確認誰把外部陳情推向教評會方向。

為了後續民事、刑事、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

有人拿資料要求解聘我,我當然要取得完整資料。

校方不給影本,不給電子檔,那我只能翻拍。

八、這才是翻拍事件的真正起點

所以,翻拍事件的真正起點,不是我拿出手機那一刻。

真正起點是:外部檢舉人把資料送進東華,秘書室把外部陳情人的主張推向教評會審議,教育學院雖然後來認定無須送教評,但我仍然需要原始資料進行防禦與追究。

我正式要求資料。

校方不給影本。

校方不給電子檔。

我只能現場查看。

我表明我要翻拍。

院長沒有表示反對。

院長因另有公務離開院長室。

我獨自查閱,並用手機翻拍。

這才是完整因果。

如果有人要討論翻拍,就不能只從最後一幕開始。

不能只看我拿手機翻拍。

要從前面整條程序看。

要看校方為什麼不給資料。

要看我為什麼需要資料。

要看資料為什麼關係到我的防禦權。

要看外部檢舉資料如何被推向教評程序。

更要問一件最基本的事:

翻拍不行嗎?

違背哪一條法律?

違背哪一條校規?

如果校方要說我不能翻拍,那就請校方具體指出法源。

不是用感覺。

不是用事後定性。

不是用「未經同意」四個字。

而是明確指出:

哪一條法律禁止被指控者保存涉及自身權益的資料?

哪一條校規禁止被要求解聘的教師,為了防禦與後續法律程序,拍攝用來指控自己的陳情資料?

如果講不出法源,那就不要把我的防禦行為,包裝成違規。

更不能把我的防禦行為貼上新標籤,再把這個標籤交給對方當武器。

因為事情到這裡已經不是單純「翻拍」問題。

如果校方把我為了防禦而保存資料的行為,重新寫成「未經同意」、「未經授權」、「違規翻拍」或其他不利文字,這個文字一旦出去,就會變成新的標籤。

而這個標籤到了外部攻擊者手上,又會被截圖、引用、轉述、放進書狀、放進陳情、放進群組,成為下一輪攻擊我的武器。

這就是我前面一直說的:校方公文不是便利貼。

校方不能先不給我資料,逼我用翻拍保存防禦材料;再把我的翻拍行為貼標籤,最後又讓這個標籤被對方拿去攻擊我。

如果把前面全部切掉,只留下「翻拍」兩個字,那就是斷章取義。

第56篇結尾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 56 篇|結尾梗圖|翻拍問題正式登場
下一篇第 56 篇|翻拍如何又被拿來攻擊我?

第56篇說明翻拍過程。第56篇,開始拆翻拍如何被再次包裝成新的攻擊材料。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56 篇
翻拍問題正式登場:我為什麼只能自己保存防禦資料
系列導覽← 回到東華事件紀實導覽 連載作品主頁← 回到全部連載作品
下一篇翻拍之後:校方又給了對方一把新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