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花簡193|第三篇|9月1日最新追加暨補充理由狀

第三篇|先把「罪狀」全部攤開

有證據,就拿證據;主張侵權,就把侵權要件拿出來。這一篇先看整套指控是怎麼長出來的。

第三篇總攻擊全貌:先定性、再選材、再裁切、再加工、最後再人格醜化
第三篇總覽|先把全貌看懂,再看訴狀怎麼一層一層長出來 點交前檢舉建商、建商遭裁罰;施清祥完成點交後矛頭反轉,再加上「沒開正式管委會」、反覆提案/檢舉、刑民事程序與人格醜化。
閱讀說明

本案仍在法院審理中。以下內容係依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提出之書狀、附件,以及我保存的原始文件與對話,作時間順序與證據方法之公開整理。訴狀中的指控是否成立,最終仍應由法院依完整證據判斷。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具名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並各自向施清祥請求賠償;以下直接以訴狀與附件內容為基礎,一頁一頁看:文件本身到底證明什麼?訴狀後來又替這些文件加上了什麼意思?

我的任何文章、任何發言,只要擷取一段、重新拼湊,再冠上「誣指、誤導、報復、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等各種負面標題,就成立侵權?

就能把施清祥寫成一個「極惡之人」?

這到底是在訴訟,還是在抹黑?

如果真的有證據,為什麼要用這種手法?

證據,就拿出來。

侵權要件,就一項一項拿出來。

本案如果真的有侵權,就請直接證明本案。

施清祥到底做了哪一個具體不法行為?違反哪一項法律義務?侵害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各自什麼權利?三個人各自受到什麼具體損害?損害跟哪一個行為有什麼因果關係?主張故意或過失,證據在哪裡?

如果這些都有證據,直接拿出來就好。

不能把與本案無直接關聯的文章、其他案件、其他年度、學校、檢察官、過往言論全部搬進來,先把施清祥的人格一路寫黑,再拿那個「加工後的人格形象」反過來當成本案應該賠償的理由。

本案要判我賠,就請證明本案。
不要先把施清祥寫成一個「極惡之人」,再用那個被加工出來的人格印象,代替侵權要件。

9月1日的新訴狀:不只繼續告我,連第三屆管委會也一起告進來

9月1日,律師傳來對方最新的追加暨補充理由狀。

這一次,除了施清祥,對方又把「第三屆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追加為被告,並主張負連帶賠償責任。

這一點反而很值得看:前面一路把大樓公共事務寫成施清祥個人的不法行為;現在,同一批公共事務,又把管委會本身一起拉進來當被告。

那就更應該說清楚:究竟哪一件事是施清祥個人的行為?哪一件事是管委會的行為?兩者各自憑什麼要負責?不能前面先把所有事情都寫成「施清祥擅自決定」,後面又把同一套事情全部包進管委會責任裡。

先把最根本的問題放在最前面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既然共同具名提告施清祥,就把本案證據直接拿出來。

我的任何文章、任何發言,只要擷取一段、重新拼湊,再冠上「誣指、誤導、報復、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等負面標題,就成立侵權?

這是在證明本案,還是在先把施清祥寫成一個「極惡之人」,再期待法官因此判他賠?

原本6項,現在擴成12項:事情沒有增加一倍,「罪狀」先增加一倍

原始起訴狀,主要列6大類管理事項。

到了最新補充理由狀,直接整理成12項「侵權行為」

看起來,好像施清祥突然又多做了6件壞事。

但仔細看,事情並沒有憑空多出一倍。還是那些大樓公共事務:點交、修繕、漏水、跳電、保全、影印機、總幹事、LINE、律師費……只是重新拆開、重新命名,再加上一層又一層負面定性。

先看看,訴狀把施清祥寫成什麼人

一路看下來,負面標籤愈來愈多。

擅自點交
擅自延長修繕
擅自解除契約
擅自簽約
擅自聘任
長期失職/黑箱
規避監督/剝奪權利
圖利建商/圖利特定人
造成財產損失/危害安全
欺騙/說謊
訴訟報復/耗用司法資源
誣指、誤導、施壓、干預司法

事情本身還沒有一件一件證明清楚,一整套負面人格,倒是先寫好了。

我看到的五層方法

後面的材料看似很多,真正反覆出現的方式其實很固定。

① 先定性

事情還沒證明完,先冠上「擅自、違法、失職、圖利、欺騙、報復」等結論。

② 再選材

結論先有了,再從公文、照片、LINE、提案、陳情函、其他案件、網站文章裡挑能塞進故事的材料。

③ 再裁切

時間、前後文、後續處理、完整語境,不方便的就不完整呈現,只留下需要的片段。

④ 再加工

替片段加入原始資料本身沒有的意思與因果,例如「有人陳情」變成「政府認定」、「後來有漏水」變成「當初違法點交」。

⑤ 最後,再人格醜化

本案材料還不夠,就把其他案件、文章、學校、檢察官、過往發言全部搬進來,冠上各種負面標籤,先把施清祥這個人整體寫黑,再讓這個被加工出來的人格印象反過來影響本案。

一句話不是先從證據得到結論;而是先決定結論,再回頭找材料把結論拼出來。

第一條線|點交以前,檢舉建商「未完成點交」;建商遭裁罰;施清祥完成點交後,裁罰公文又被反向拿來主張「違法點交」

第三屆以前,大樓公共設施一直沒有完成正式點交。

但我明確說明:不是建商單方面不願意點交。依我保存的點交資料,點交程序需要管委會主任委員配合用印,第一屆主任委員不蓋章,點交程序就無法完成。

接下來,卻持續向縣政府檢舉:建商沒有完成公共設施移交。

點交以前的循環
第一屆主委不蓋章 點交無法完成 檢舉建商未完成點交 縣府發函/依法處理 建商因未完成移交遭裁罰 再檢舉 再產生函文

那時候,這些行政資料的證明方向很清楚:建商當時尚未完成移交。

然後,又再度檢舉。

也就是說,脈絡其實很清楚:建商先因未完成移交被裁罰一次;之後再被檢舉,縣府再度發函,程序繼續往處理方向走。

直到第三屆由施清祥完成點交,這條「建商未完成移交」的行政處理線,才停下來。

從「建商為什麼還沒完成點交」變成「施清祥為什麼敢完成點交」

114年5月2日,第三屆完成點交。

而且點交文件不是把建商責任一筆勾銷,反而明白保留:點交不影響建商對未盡修繕義務之責任。

但是後來,原本拿來證明「建商沒有完成點交,所以被主管機關處理」的公文,又被重新搬出來,開始支持:

指控方向翻轉

以前:建商為什麼還沒完成點交?

後來:施清祥為什麼可以完成點交?

再往後:擅自點交、違法點交、圖利建商、損害住戶。

公文沒有變。被重新賦予的,是公文的用途與意思。

點交完成後,又把後來發生的每一件事倒接回「違法點交」

點交完成後,只要大樓再出現任何問題,就可以再往同一個結論裡接。

點交後的萬用推論
大樓再發現缺失/異狀 修繕沒完成 當初不應點交 完成點交違法 施清祥違法/犯罪 失職、黑箱、圖利、欺騙、規避監督…… 後來問題都是點交造成
接下來,同一套「違法點交」主張分成三路
① 刑事提告

主張施清祥涉及刑事犯罪 → 檢察官不起訴 → 不服提出再議 → 再議又被駁回。

② 民事求償

再把同一批大樓管理事項整理成民事訴訟 →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提告 → 各向施清祥請求10萬元。

③ 縣府檢舉

民事訴訟進行中,仍把同一批爭議再送縣府陳情、檢舉 → 取得函文 → 再拿回法院當成指控施清祥不法的「證據」。

漏水、滲水、跳電、住戶電箱進水、隔熱磚破損,甚至歷史函文,都可以再回頭接成「當初就不該點交」。

但「後來發現一個問題」,只能先證明後來發現一個問題。照片拍到漏水,只能先證明當時有漏水;跳電紀錄,只能先證明當時有跳電。它們不會自己回答:缺失何時形成?原因是什麼?責任在誰?更不能只因為事情發生在點交之後,就倒推成「一定是施清祥完成點交造成」。

第二條線|再拿「沒開正式管委會」當成另一把萬用鑰匙

另一條反覆出現的主線,是:第三屆沒有依所謂規約頻率形成正式管委會會議。

我直接講:第三屆114年間確實沒有按照那個頻率形成正式會議。但「沒有按頻率形成正式會議」跟「完全沒有討論、所有事情都是施清祥一個人秘密決定」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但我後來真正去追的,已經不是「我有沒有每兩個月開一次會」。而是更前面的一個問題:這一條,到底是誰訂的?

對方反覆拿來指控我的那一句:「主任委員每二個月應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一次」,我查到的情況是:這一條是第一屆自己寫上去,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與表決。

如果有人要說這是建商留下來的「規約草約」,那也很簡單:承受人簽署同意在哪裡?

沒有。我們買賣房屋時,就是單純買賣;沒有另外簽署同意這一條,也沒有簽署同意把這份文字當成正式規約。

所以現在真正值得追的,不是先問施清祥有沒有違反這一條,而是先問:這一條究竟在哪一次合法程序裡,被放進大樓規約?

哪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
哪一次表決?
表決票數多少?
會議紀錄在哪裡?
如果主張它來自規約草約,那承受人簽署同意在哪裡?

文字不會自己長出來。
既然現在拿它來反覆指控別人「違反規約」,就先把它到底怎麼成為規約說清楚。

如果最前面的前提都還沒證明,後面再寫十頁、二十頁、五十頁,也不會因此變成真的。

「沒開會」的萬用效果
沒開正式會議 點交=擅自 延長修繕=擅自 保全解約=擅自 影印機=擅自 總幹事=擅自 律師費=擅自

好像只要前面先放一句「沒開正式管委會」,後面所有大樓公共事務都可以再加兩個字:擅自。

大樓一有異狀,就開始熱鬧:電話、提案、陳情,「第幾次」不斷累加

只要大樓有人通報漏水、滲水、跳電、設備異常或又發現一處缺失,接下來就會很熱鬧。

電話一直打、訊息一直傳,先自行判斷原因、先自行認定責任,再把這些主張寫成提案單、申請單、陳情書,一次又一次送進管理中心。

送件次數開始累積
第一次 第二次 第四次 第八次 第九次 第十次

黃兆伸自己主張一次,是黃兆伸自己的主張;黃兆伸自己主張十次,還是黃兆伸自己的主張。

第10次提案,不是第10次主管機關認定,更不是第10次法院判決施清祥違法。

一個主張重複十次,累積的是次數,不是十份獨立證據。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再提民事;民事進行中,又把同一批事送去縣府檢舉

這條程序線也很清楚。

刑事 告施清祥刑事犯罪

115年3月20日,檢察官偵查後作成不起訴處分。

黃兆伸不服不起訴,提出再議。

115年5月11日,再議又被駁回。

民事 8天後再提民事求償

115年5月19日,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提出民事求償。

接著,民事已經在法院審理中,又把同一批爭議重新整理、重新送去縣府陳情、檢舉。

再繞一圈回法院
已經提告的爭議 重新包裝送縣府檢舉 形成檢舉函/縣府回函 再拿回正在審理的法院 又叫做「證據」

我就要問:這是在證明新的客觀事實,還是在把原來的主張繞縣府一圈,再拿回來證明自己?

案件都已經在法院審理了,還把同一批事情再送縣府,究竟要縣府做什麼?
是要縣府替法院正在審理的爭議,再作一次認定嗎?
陳情時,有沒有清楚告訴縣府:同一爭議已經訴訟繫屬?
如果沒有,那縣府收到的,究竟是一份完整交代訴訟狀態的陳情,還是一份只呈現單方主張的材料?
更重要的是:縣府回一封函,究竟是在認定誰違法,還是只是在處理一件陳情?
程序規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點明定,「訴訟繫屬中」之陳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公開之「民眾抱怨陳情案件處理管制作業要點」並明列,其標準依據為「花蓮縣政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且「陳情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不予處理。

連不起訴、再議駁回,都可以只留下最方便的一句話

刑事結果是:不起訴。

不服,再議;結果又是:再議駁回。

處分末段只是告訴當事人:如果仍認為有民事或行政權利受損,依法仍可循其他程序主張。

到了民事訴狀,卻被重新命名成:「檢察官建議循民事途徑解決。」

差別很大「你依法還可以自己告」不等於「檢察官認為你有理,所以建議你來告施清祥」。

12項還不夠,接下來開始把「施清祥這個人」一起搬進來

本案原本談的是大樓: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社群、律師費。

到了後面,卻開始出現:

126案、480件
其他民刑事案件
訴訟報復
東華大學
檢察官
網站文章/AI製圖

然後再替這些材料加上:

誣指。誤導。報復。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

請問,這些到底能證明本案哪一項點交違法?哪一筆財產損失?哪一名原告哪一項權利受侵害?

這不是在證明事件,而是在做人格醜化

所以第五層,我不再用任何漂亮的法律名詞。

第五層最後,再
人格醜化

本案的具體事件還沒有一項一項證明完,就先把其他案件搬進來;其他案件還不夠,再把文章搬進來;文章還不夠,再把東華大學、檢察官、過往發言一起搬進來。

再冠上「報復、欺騙、誣指、誤導、施壓、干預司法、挑戰法治」等負面標籤。

最後,不再只是在談某一件事,而是在整體塑造「施清祥是一個很壞、甚至極惡的人」的印象,再讓這個被加工出來的人格形象反過來影響本案:

這個人這麼壞,所以這一案大概也是他的錯,所以應該判他賠。

這到底是在證明這一件侵權,還是在利用訴訟材料持續醜化一個人的人格?

如果真的有證據,為什麼需要這麼做?

這才是我最不客氣、也最簡單的問題。

說我違法點交?

禁止施清祥完成點交的法源、事實與因果,拿出來。

說漏水是我造成?

原因、鑑定、責任歸屬、相當因果關係,拿出來。

說有財產損失?

哪一筆實際損失、誰受損、怎麼算,拿出來。

說三名原告各受精神損害?

三個人的權利侵害與損害,各自證明。

如果本案證據真的完整

那126案480件究竟要證明本案哪一個待證事實?東華大學要證明什麼?檢察官要證明什麼?我的網站文章又要證明哪一筆損害、哪一個侵權行為?如果都說不清楚,剩下的作用,就只剩下把一個人的人格一路寫黑。

本案如果有證據,就證明本案。 主張侵權,就把侵權要件拿出來。

不要一件事情證明不了,最後就改成證明:

「施清祥是一個怎樣的人。」

提告,是客觀事實。

求償,是客觀事實。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共同具名提出哪些主張、附了哪些資料,也都是可以逐頁核對的客觀事實。

我現在做的,就是把這些東西攤開。

第三篇結論 先定性。再選材。再裁切。再加工。
最後,再人格醜化。

我的任何文章、任何發言,都可以被這樣截取、拼湊、改標題、重新定性,然後就說我侵權?

我就因此成了「極惡之人」?

這到底是在處理本案的具體事實,還是在利用訴訟材料持續醜化一個人的人格?

下一篇|第四篇 第三篇看「怎麼加工」;第四篇直接看「加工完,錢怎麼跑進三個人的私人求償」

第三篇已經把方法攤開:先定性、再選材、再裁切、再加工,最後再人格醜化。

第四篇不再談抽象方法,直接看加工後最具體的結果:大樓公共設施、公共基金、第一屆留下的36期舊債,甚至4月開始租用的影印機,最後到底怎麼一步一步被寫成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個人的30萬元私人債權。

第四篇先看兩筆最容易驗真假的帳 第一屆借的、第一屆花的,分36期慢慢還;第三屆只是接著還,為什麼會變成施清祥造成的損失,還要賠給三名原告?

再看影印機:114年4月開始租,訴狀卻拿114年8月9日一張客戶欄空白、沒有三銳首富、沒有管委會、沒有施清祥簽名的估價單,倒推4月已經存在「二年、24,000元契約」。

第三篇 → 第四篇
先定性 選材/裁切/加工 公共事務被改寫成損害 公共支出被改寫成私人損害 三名原告各10萬元
第三篇問:故事怎麼被做出來?第四篇問:做完這個故事以後,30萬元到底怎麼依法成立?

所以第四篇,我不再問「他們怎麼寫」。

我只問更難回答的一題:

大樓的公共損害,到底怎麼變成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個人的30萬元私人債權?

公共設施、公共基金、第一屆的舊債、四個月後才出現的估價單,都可以一路寫進三個人的私人求償。那中間的法律之橋,就請完整蓋出來。

直接進入第四篇 第三篇已經把「加工方法」攤開。第四篇開始查帳:誰的錢?誰的損害?誰欠誰?
115花簡193|第三篇|先把「罪狀」全部攤開
第三篇先拆解指控如何被定性、選材、裁切、加工與人格醜化;第四篇接著不談抽象方法,直接查帳:公共損害、第一屆36期舊債與事後估價單,究竟如何被轉成三名原告的30萬元私人債權。本案仍由法院依完整卷證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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