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花簡193|第四篇|53頁+56頁的法律之橋

第四篇|大樓的公共損害,怎麼變成三個人的30萬元私人債權?

公共基金、公共設施、全體區權人寫滿109頁;連第一屆已經借、已經用、分36期攤還的舊債,也能算到第三屆頭上。法律的橋還沒蓋,三個收款人先寫好了。

公共損害除以77戶就變成三個人的私人債權嗎
第四篇總覽|公共損害、前朝舊債、事後估價單,最後都能走進三人的私人求償? 計算機可以算數字,卻算不出誰欠誰;8月文件也不會自己穿越回4月。
閱讀說明

本案仍在法院審理中。本文依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提出的第一次民事起訴狀及第二次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針對其請求、計算與法律結構所作之當事人評論;最終仍由法院依完整卷證判斷。

本文所稱「荒謬、離譜」,指的是兩份訴狀中「公共事務如何直接跳成私人債權」的論證方式,不是代替法院預先宣判。

53頁+56頁=109頁 法律的橋還沒蓋,三個收款人先寫好了。

第一份訴狀寫全體區權人、公共設施、公共財產;第二份訴狀再寫主委身分、公共設施點交及管理事項,甚至追加第三屆管理委員會。最後的訴之聲明卻非常私人:黃兆伸10萬元、林廣輝10萬元、黃素虹10萬元。

第一份訴狀,我看完了。

53頁。

第二份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我也看完了。

56頁。

加起來,109頁。

第三篇,我拆的是這109頁怎麼先定性、再選材、再裁切、再加工,最後再人格醜化。

這一篇,先把那些「擅自、違法、失職、圖利、黑箱、欺騙」全部拿掉。

不看帽子。

只看錢。

因為無論指控寫得多長,損害賠償最後都要回答:施清祥為什麼欠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30萬元?

訴狀必須蓋出的法律之橋
大樓公共事務 具體不法行為 三人各自權利受侵害 三人各自損害 個別因果關係 30萬元
現在看到的是起點和收款人。中間那座橋,還在找。

一、第一份訴狀:先把三個收款人寫好

第一次起訴時,被告只有施清祥一人。

訴之聲明也毫不含糊:

原告一黃兆伸|10萬元
原告二林廣輝|10萬元
原告三黃素虹|10萬元
合計30萬元

財產損害,每人5萬元。

精神慰撫金,每人5萬元。

三個人,剛好都是10萬元。

法律要件還沒逐人證明,收款金額倒是先整整齊齊排好了。

二、訴狀寫的卻不是三個人的私人事件,而是整棟大樓的公共事務

接著往下看,第一次訴狀列出的主要事項是:

管委會會議及紀錄
公共設施點交
公共設施修繕
夜間保全契約
第一屆借款/36期攤還
大樓影印機
大樓總幹事

不是黃兆伸家的冰箱。

不是林廣輝家的電視。

不是黃素虹家的裝潢。

全部都是大樓公共管理事項。

而且訴狀自己寫的受影響對象,反覆是:

訴狀中的受影響對象全體區權人、公共設施、公設使用權、公共財產、監督權
訴之聲明中的收款人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

受害者寫「全體」。收款人寫「三人」。

這不是我替原告整理的。

這是原告自己的訴狀。

三、最離譜的算式:公共工程估價單,按一下「÷77」

第一份訴狀第5頁,終於開始算錢。

它先寫:

原告已依支出情形,每戶財產損害約為76,816元。

然後表格第二列又寫:

日後修繕工程分攤費用(346萬)|依修繕估價及77戶數平均分攤|45,000元。
同一頁,兩種時間
上面寫:「已依支出情形」 下面寫:「日後修繕工程分攤費用」
到底是已經支出,還是日後可能支出?
訴狀中的私人債權生產線
3,463,143元÷77戶45,000元
算式算完。接著就放進三名原告的「私人財產損害」。

先按除法,再找法律。先有金額,再找債權。

這個算法的算術沒有問題。

3,463,143除以77,約為44,975.88元。

四捨五入,約45,000元。

很好。

但計算機只能算出45,000元,算不出「誰欠誰」45,000元。

計算機不會判斷:

哪一項財產真的已經受損?
哪一項工程真的必要?
哪些項目仍由建商負責?
三名原告各自的應有部分是多少?
為什麼債務人是施清祥?
為什麼收款人剛好是這三個人?

一張估價單可以估工程。

一張估價單不是提款單。

更不能自己簽發債權憑證。

四、法律寫的是「公共基金或應有部分比例」,不是「看到77戶就除以7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與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原則上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另有規約或區權會決議者再從其規定。

法律沒有寫:

大樓有77戶,所以不問持分、不問權利比例、不問是否已支出,直接除以77。

所以問題很簡單: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人對共用部分的應有部分,真的都剛好是1/77嗎?

如果不是,為什麼是77等分?

如果原告主張的是各自共有利益受到損害,那就把各自的持分、各自的損害、各自的金額、各自的因果,一個人一個人算清楚。

大樓有77戶,是建物資料。不是一按下去就會吐出77張私人債權的自動販賣機。

五、第二份訴狀追加管委會,反而把「公共管理事項」寫得更明白

到了第二份追加暨補充理由狀,原告又追加:

第三屆「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

這件事本身並不荒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本來就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可以成為原告或被告。

真正有意思的是,原告在第二份訴狀第3頁自己寫:

本件部分爭議行為並非僅涉及被告施清祥個人,亦涉及其擔任第三屆管委會主委期間,以主委身分處理大樓公共設施點交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行為。

後面又寫:

同一公共設施點交及管理行為。

這兩句很重要。

因為我不必再花力氣證明這是不是大樓公共事務。

原告自己已經寫了:這是主委身分處理公共設施點交及相關管理事項。

很好。

那就繼續往下。

既然承認是公共設施與管理事項,三個人的私人債權究竟是在第幾行突然出生的?

六、追加一個被告,不等於補上缺少的法律要件

第一次,只告施清祥。

第二次,再把管委會拉進來。

求償總額一毛錢沒有變。

還是三人各10萬元。

只是改成:

施清祥+第三屆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

但「連帶」不是法律世界的買一送一。

民法第185條談的是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仍然必須證明:

施清祥個人做了哪一個不法行為?
管理委員會做了哪一個不法行為?
兩者如何共同侵害三名原告各自的權利?
共同造成的是哪一筆相同損害?
為什麼法律效果是連帶責任?

把「連帶賠償」四個字貼上去,不會像補土一樣,自動把前面缺掉的權利、損害與因果關係補平。

七、第二份訴狀自己的12項表格:損害寫「全體」,求償卻給「三人」

第二份訴狀第19、20頁,原告自己做了一張「被告侵權行為對照表」。

我特別只看一欄:

所造成損害。

裡面反覆寫的是:

全體住戶公共利益
住戶日後負擔修繕費用風險
公共設施損壞
公共安全風險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財產
公共基金支應
公共基金支出
管理費支出

全體。

公共。

共同。

寫得非常清楚。

然後翻回第一頁:

黃兆伸10萬元。林廣輝10萬元。黃素虹10萬元。

損害欄寫整棟大樓;收款欄卻精準導航到三個私人名字。這條路徑,確實離譜得很完整。

八、公共基金不是寫上三個名字,就會變成三個人的私人帳戶

我不是說公共財產受損,永遠不可能影響住戶權利。

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對共用部分有權利。

公共基金管理不當,也當然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但請不要偷換。

「公共財產受損」不會自動等於「三名特定住戶各自取得可以直接受領的現金債權」。

從公共利益走到私人債權,中間至少要交代:

三名原告各自擁有哪一項受侵害的權利?
公共財產的減損如何具體歸屬到三人?
三人各自的金額如何計算?
賠償金為何由三人私人受領,而不是回復公共財產?

公共基金不是把三名原告姓名貼上去,就會自動改成三個私人帳戶。

九、住戶當然可能求償;真正的私人損害,法律鏈會長這樣

一條看得見的私人損害鏈 共用管線漏水 → 應修而未修 → 漏進某戶專有部分 → 木地板、天花板、家具實際毀損 → 原因與修復費可證明

這時候可以清楚指出:這是我的房屋、這是我的財產、這是我的損失、這是造成損害的原因、這是應負責的人。住戶當然可能依法求償。

所以我從來沒有說:

「只要涉及公共設施,住戶就永遠不能求償。」

我說的是:

本案三名原告的私人損害鏈,在哪裡?

保全費、影印機、總幹事薪資、公共設施點交,都是公共管理與公共費用。

對一筆公共支出不滿,跟自己私人帳戶真的少了5萬元,是兩件事。

否則邏輯就會變成:

我是77戶之一 → 公共基金有一筆支出 → 等於我的錢少了 → 主委應直接賠我現金。

照這種算法,一筆公共支出可以同時生出77張私人求償單。大樓不是社區,是債權印刷廠。

十、第一屆借款:錢第一屆就花了,分36期攤還;到了第三屆,帳竟然算到我頭上

這一段,我認為比前面的「346萬元 ÷ 77戶」還精彩。

因為這次不是把公共工程估價平均分。

這次是把第一屆已經成立的借款,往後分36期還,等第三屆接手繼續付款,再把後面的帳改名成「施清祥解約造成的損失」。

先把時間軸看清楚 第一屆借款。錢第一屆已經使用。債務分36期攤還。第三屆接手後,只是繼續繳既存分期。

這不是第三屆新借的錢,更不是中保解約那一天突然從地上長出來的新債務。

第一份訴狀第35頁,原告直接把所謂「解約損失」寫成:

訴狀的70,627元是怎麼長出來的
33,699元36,928元70,627元
而36,928元,就是每月4,616元 × 8個月。

33,699元,是中保提前終止所發生的退出成本。

這筆支出是真的。

問題在後面那36,928元。

每月4,616元不是中保解約後才新產生。

它是第一屆任內已經成立的中租迪和借款/設備分期,分36期攤還。

借款款項早已撥付。

錢也早已用在第一屆當時的設備支出。

第三屆接手時,留下來的是:

一筆已經存在、每個月照期繳4,616元的舊債。

債務不會因為換主任委員,就突然改姓「施」。更不會第一屆借、第一屆花、大樓分36期還,最後帳單卻寫成「施清祥造成」,再叫施清祥把錢賠給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個人。

中保不解約,這4,616元要還。

中保解約後,這4,616元還是要還。

所以如果原告要把4,616元叫做「因解約新增的損失」,最基本的問題只有一個:

請先證明:如果中保沒有解約,這筆第一屆借款就不用還。

如果證明不了,因果關係就很簡單。

真正的時間線
第一屆借款 第一屆使用款項/取得設備 36期既存債務 第三屆照約還款
不是「第三屆解約 → 所以才突然產生4,616元」。時間箭頭不能倒著畫。

這裡還有一個很難忽略的背景。

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明載:

黃兆伸,是第一屆副主任委員。

也就是說:

同一條時間線
第一屆任內:借款成立、款項使用、留下36期債務。 第三屆任內:只是繼續按月還4,616元。
然後現在,第一屆留下的分期付款,竟然被倒過來算成第三屆主委造成的「解約損失」?

前一屆刷卡,後一屆收到分期帳單;不能因為帳單寄到後一屆手上,就宣布後一屆造成了前一屆的消費。更離譜的是,現在不只要我背這張前朝帳單,還要我把錢賠給三個沒有替第一屆清償這筆借款的人。

照這種算法,社區每換一屆主委都很危險。

前一屆留下的貸款。

前一屆留下的分期。

前一屆留下的長約。

只要下一屆繼續付款,就可以全部改名:

「新任主委造成的財產損失。」

那不是會計。

那是一台可以把第一屆的債務,倒送到第三屆頭上的時光機。

更重要的是,這70,627元不是寫完就停在大樓帳上。

第一份訴狀第5頁,又把這筆70,627元放進「違約金及額外行政支出」,再和影印機24,000元、總幹事15萬元一起計入公共財產損害,最後除以77戶,變成每戶的財產損害計算,再用來支持三名原告各自5萬元的財產求償。

於是整條求償生產線變成
第一屆借款 第一屆已用掉的錢 36期後續還款 改名「第三屆解約損失」 塞進公共損害 再拿來支持三人私人求償
錢第一屆花了。債第一屆留下。第三屆只是付帳。最後卻要第三屆主委為這筆帳賠錢給三名原告。

這已經不是「公共損害怎麼變私人債權」而已。現在是第一屆借的、第一屆花的、第一屆留下36期的債,先改名成「第三屆造成的損失」,再把大樓共同支出改名成「三名原告的個人損害」,最後要求我個人賠給這三個人。一次改名不夠,連改兩次。

連續兩次重新命名
第一屆既存債務 → 「施清祥造成的損失」 大樓共同支出 → 「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人的個人損害」
兩個箭頭,都不能靠訴狀標題自己接起來。

十一、影印機更精彩:4月開始租,卻拿8月的「無名估價單」倒推4月已經簽了二年契約

如果前面的36期借款是把時間箭頭倒著畫,影印機這一項,就是直接把時間軸折回去。

訴狀自己寫的時間是:

114年4月。

原告主張我在那時候「擅自與廠商簽訂為期二年之影印機租賃契約」,總金額24,000元。

很好。

那就把114年4月、我簽名的二年契約拿出來。

結果拿出來的是什麼?

原證5-1 114年8月9日的估價單。

不是4月。是8月。整整晚了四個月。

而且這張估價單更乾淨。

「寶號/客戶」欄空白。
沒有寫三銳首富大廈。
沒有寫三銳首富大廈管理委員會。
沒有寫施清祥。
沒有施清祥簽名。
沒有管委會用印。
金額只寫每月1,000元,沒有寫總價24,000元。

也就是說:沒有4月契約,先拿8月估價單;沒有交易對象,客戶欄乾脆空白;沒有24,000元總價,再拿1,000乘24補上。缺文件,計算機補;差四個月,時間倒轉補。

8月11日,原告又打電話問廠商:

「那他也是一樣也要簽兩年嗎?」

廠商對一般租賃方案作概括回答。

然後整條證明鏈就被拼成:

影印機的時間旅行
4月開始按月租用 8月9日無名估價單 8月11日事後電話詢問 1,000 × 24 倒推「4月已簽二年24,000元契約」
這不是把契約拿出來。這是在沒有契約書的地方,用四個月後的估價單、事後電話與乘法,把一份二年契約倒著拼回去。

我不是說社區和廠商之間完全沒有租用關係。

機器確實在用。

每月1,000元也確實有支付。

我否認的是另一件非常具體、非常容易驗證的事:

施清祥有沒有在114年4月簽下一份二年、總價24,000元的固定契約?

這種事情不用寫五十頁。

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既然訴狀敢寫「施清祥簽了二年契約」,最簡單的證據不是8月空白估價單,也不是8月11日事後套問。最簡單的證據就一張:把施清祥4月簽的那張二年契約拿出來。

更荒謬的是,這筆24,000元最後又被塞進公共財產損害的計算,再拿來支持三名原告各自的私人財產求償。

所以現在連「四個月後、客戶欄空白、沒有我簽名的估價單」,都能先變成「我四個月前簽的二年契約」,再變成「大樓損失」,最後再變成「我要賠給黃兆伸、林廣輝、黃素虹三個人的錢」。這套加工線,真的非常完整。

十二、財產損害的橋還沒蓋完,另外15萬元精神慰撫金又先到了

本案30萬元,不只財產損害。

另外還有:

黃兆伸精神慰撫金5萬元
林廣輝精神慰撫金5萬元
黃素虹精神慰撫金5萬元
合計15萬元

民法第195條處理的是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的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還要達到情節重大。

它沒有寫:

對主任委員處理公共事務不滿,即每人自動配發5萬元精神慰撫金。

所以還是要拆開:

黃兆伸是哪一項人格法益受侵害?
林廣輝是哪一項人格法益受侵害?
黃素虹是哪一項人格法益受侵害?
各由哪一個具體行為造成?
各自情節重大在哪裡?
為什麼三個人剛好都是5萬元?

精神損害不是團購。

三個人的名字可以寫在同一份訴狀上;三個人的人格損害,不能因此變成團購三份、每份5萬元。

十三、真正的法律不是標題,是一項一項不能跳過的要件

民法第184條,不是只要寫「擅自、違法、失職」就成立。

它要的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損害,以及行為和損害之間的關係。

民法第185條,不是追加第二個被告就成立連帶。

它仍然要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民法第195條,不是看到公共事務爭議就附贈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216條,也不是看到一個大數字就可以切成三張私人請款單。

十四、109頁之後,我現在只問九個問題

哪一個具體行為不法?

侵害三名原告各自哪一項權利?

三名原告各自受到哪一筆財產損害?

三人各5萬元精神慰撫金,分別對應哪一項人格法益?

每一個行為與每一筆損害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施清祥與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為什麼構成共同侵權及連帶責任?

公共設施、公共基金與全體住戶的損害,如何變成三名特定原告的30萬元私人債權?

第一屆已成立、分36期攤還的4,616元既存債務,為什麼會變成第三屆中保解約「新增損失」?

114年8月9日、客戶欄空白且沒有施清祥簽名的估價單,怎麼倒推證明114年4月施清祥已簽二年、24,000元固定契約?

這九題答完,再談12項「罪狀」。

否則寫得再長,也只是把公共問題寫得更大。

沒有把私人債權寫出來。

第四篇結論 這不是一座已經完成的法律之橋。

目前看見的是:公共設施、公共基金、第一屆留下的36期舊債、8月才出現且客戶欄空白的估價單,都可以一路被加工成「施清祥造成的損失」;然後在另一端,三個私人收款人早已站好位置。

前朝的帳算我頭上,事後的文件倒推前情,橋沒蓋,三個收款人先到了。

我沒有說這座橋法律上絕對不可能存在。

我只是看完53頁。

再看完56頁。

到現在,仍然沒有看到它被完整蓋起來。

我看到的是:

先寫全體受損。再寫公共事務。再追加管委會。把第一屆留下的36期舊債改名成第三屆「解約損失」;再拿8月的無名估價單倒推4月已簽二年契約。最後,這些帳全部往三名原告的私人30萬元求償裡送。

這不是把同一件事寫得更長,就會自然成立的法律。

這更不是一張工程估價單按下「÷77」,法院就應該替計算機按下「付款」。

不能從「大樓公共事務」出發,走了53頁,再走56頁,最後一翻頁,就直接走進三個人的私人帳戶。

除法是數學。

私人債權是法律。

計算機只能算出45,000元,算不出誰欠誰45,000元。

第一屆借的、第一屆花的、分36期還的,也不能因為第三屆付帳,就改名成第三屆造成的損失。

8月的無名估價單,也不能靠一通事後電話和1,000×24,就倒推成4月我已簽二年契約。

下一篇預告|第五篇 12項「侵權行為」,到底是哪12條法律?

不再看「擅自、失職、圖利」這些標題。逐項回到法條、原始文件、時間、損害與因果:到底是哪一條法律,真的禁止施清祥這樣做。

115花簡193|第四篇|大樓的公共損害,怎麼變成三個人的30萬元私人債權?
本文依兩份訴狀及附件進行公開紀實與法律結構評論;本案仍在法院審理中,最終由法院依完整卷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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