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花簡193|第五篇|公共事務 → 109頁訴狀 → 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第五篇|以大樓公共事務為由 → 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 → 列出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先把這109頁攤開,看它到底在證明什麼。
我是無給職主任委員,處理的是大樓公共事務。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會議、公共基金,本來全部都是大樓的事。到了兩份書狀裡,卻一路累積成284個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整理條目;最後,三名原告仍各向我求償10萬元。

第五篇梗圖|以大樓公共事務為由,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整理出284個負面指控,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第五篇梗圖|大樓公共事務 → 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 → 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先把這109頁攤開,看它到底在證明什麼。
閱讀說明

本案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本文依第一份53頁民事起訴狀,以及第二份56頁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針對其中的證明方法、負面定性與求償結構所作之當事人紀實整理與評論。

本文所稱「284個負面指控」,是為便於閱讀,將兩份書狀中實際出現的負面定性、責任標籤、主觀惡性描述與人格指控逐頁摘錄後所形成的整理條目。

284個整理條目,不代表284個已經成立的事實。其中完全相同的文字原則上已去除重複,但近義變體及少數跨類重複仍予保留。每一項主張究竟成立與否,仍應回到原始書狀、完整卷證,以及法院最終判斷。

系列脈絡|從第三篇走到第五篇
第三篇|拆方法

先定性、再選材、再裁切、再加工,最後再人格醜化。

第四篇|拆30萬元

公設、修繕、保全、第一屆借款、影印機、總幹事與公共基金,究竟如何被主張成三名原告各10萬元的私人求償?

第五篇|把109頁全部量化

不重新拆每一件事,直接把109頁裡的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全部數出來。

答案是:284個整理條目。
背景資料|第三屆管理委員選舉

第三屆管委會如何形成,是後續公共管理爭議發生的背景之一。與三名原告相對應的三戶,均有候選人參與第三屆管理委員選舉。

我得票|施清祥,第三屆主任委員當選44票
三戶相關候選人之一19票
三戶相關候選人之一18票
三戶相關候選人之一15票
三戶最高19票,未達44票一半的22票。

沒有選上,當然不會因此失去訴訟權。任何人都可以依法提告。

這組票數呈現的是第三屆管委會形成的客觀背景,不據此推論任何人的訴訟動機。真正要看的,仍然是後來被寫進109頁書狀裡的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會議與公共基金等事項,究竟如何構成對三名原告各自的侵權。

第五篇真正要看的轉換鏈
大樓公共事務 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 284個負面指控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把這四個節點放在同一條線上,問題就非常清楚了。
公共事務 → 109頁訴狀 → 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先把這109頁攤開,看它到底在證明什麼。

我是無給職主任委員。我處理的,是大樓公共事務。

但是,到了法院裡:第一份起訴狀53頁,第二份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56頁,合計109頁。

我再把這109頁逐頁整理,裡面出現的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整理成284個條目。

而109頁寫到最後,三名原告仍然是:
每人向我求償10萬元,合計30萬元。

第一份訴狀,53頁。

第二份追加暨補充理由狀,56頁。

合計109頁。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合計30萬元。

一、這些到底是什麼事?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先把事情本身列出來。

公設點交共有、共用部分、建商點交以及後續修繕責任。
公設修繕地下室、漏水、電箱、頂樓與各項公共設施缺失。
保全與門禁大樓共同契約、公共基金與設備功能。
影印機管理中心日常設備與每月租賃成本。
總幹事大樓管理服務人員的聘任、薪資與工作內容。
會議與社群管委會程序、公告以及住戶群組管理。
公共基金全體住戶共同財務。

這些不是我的私人投資。不是我的私人買賣。也不是三名原告家裡的私人財產。

全部都是大樓公共管理事項。

但最後,三名原告卻以這些事項為基礎,各向我求償10萬元。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出現了:大樓公共事務,與三名原告各自的私人損害,中間那座橋到底在哪裡?

二、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告什麼」,而是「怎麼證明」

第一份訴狀第2頁,一開始就把事情放進「多項違法濫權行為」的框架。

接著出現:未召開管委會、擅自公設點交、擅自延長修繕、擅自解約、擅自簽約、擅自聘任、黑箱作業。

也就是說,在逐項檢驗具體事實以前,「違法」「濫權」「擅自」「黑箱」這些整體定性,已經先出現。

第二份追加暨補充理由狀,又把同一批公共管理事項整理成所謂的「侵權行為對照表」。

裡面直接使用:管理失職型侵權、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消極不作為、利益衝突型侵權、程序違法。

這時候,讀者看到的已經不只是「某一次會議有沒有開」「某一份契約應不應該終止」「某一台影印機租多久」。

而是這些公共管理爭議,已經被放進一整套高度負面的侵權責任語言裡。

109頁訴狀中的負面定性牆

三、109頁、284個整理條目:先把全部文字攤開

284個整理條目|85+62+65+29+13+30=284
以下284個條目,均係依兩份書狀逐頁摘錄、整理而成。這些不是我事後替原告發明的形容詞,而是兩份書狀中實際出現、用來描述行為、責任、主觀惡性或人格評價的文字。

完全相同的文字,原則上已去除重複;但近義變體及少數跨類重複仍予保留。原因很簡單:本篇要呈現的,正是109頁文字如何以不同措辭,反覆形成「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故意、惡意、司法迫害」等負面定性。 這裡不是在判斷284條都是真的;而是在先確認一件客觀的事:109頁裡,究竟寫進了多少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 這是一份紀實整理,不代表法院已認定其中任何一項定性成立;如供正式訴訟引用,仍應以原卷原文為準。

一、程序、治理、權限與監督85條

多項違法濫權行為違法濫權違法濫權黑箱作業屢次採取「黑箱作業」無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視《住戶規約》無視《財務管理辦法》無視法規與規約不依法定程序辦理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未依法履行管理職務長期沒有正常履行管理職務長期未善盡委託職務長期未善盡善良管理維護義務未善盡管理委任職務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善盡監督職責顯未善盡管理維護公共設施之職責明顯怠行職務怠於履行管理、執行及召集管理失當被告職務之缺失違失情節嚴重背離管委會服務全體住戶之職責違反管理委員忠實執行職務義務管理失職型侵權未召開管委會會議不召開管委會會議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長達一年未召開管委會會議未公告會議紀錄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並公告會議紀錄違反規約不開會無正當理由取消區權人會議故意取消會議擅自取消會議自行取消原訂區權人會議未經合法決議未經合法程序未經正常程序未經正當程序未經合法程序開會決議未經合法程序開會決議公告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處理公共事務擅自自行處理事項擅自決定事項以個人意志取代全體區權人共同決策程序單一主委自行決定規避區分所有權人監督規避區權人監督規避監督故意規避監督資訊不透明社區公共事務無法有效決策公共事務及管理長期無法經合法程序處理造成社區管理缺乏透明程序導致公共事項決策失衡使區權人無從監督財務及修繕狀況限制住戶取得社區資訊造成LINE社群資訊取得受限使住戶無法即時行使監督及參與權利使住戶參與及表達意見權利受到實質限制剝奪住戶參與區權人會議及表達意見之機會侵害住戶共同決策及權益侵害知情權侵害財產權侵害監督權侵害參與權剝奪知情權剝奪財產權剝奪監督權剝奪知情與監督嚴重侵害住戶知情權及監督權侵害全體區權人知情權、財產權與監督權侵害全體區權人權益損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持續受損損害區權人權益損害住戶權益侵害共同財產利益造成公共財產及管理權受損管理及監督機制完全失靈

二、公設點交、修繕與公共安全62條

擅自公設點交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擅自進行公共設施點交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擅自簽訂點交擅自點交擅自自訂修繕期限擅自決定簽訂點交及延長修繕未經同意授權辦理點交未經合法程序擅自進行點交明知大樓尚有違建及公設修繕所造成的公共危險,卻急於點交明顯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損害區權人無法參與公設修繕點交反應事項之權益未維護全體區權人公設財產未維護公共財產未依法履行公設點交及修繕義務未履行公設點交修繕義務點交完成,事後卻未完成點交修繕公設點交未完成修繕未證明公設修繕完成迄今仍無法證明修繕完成放任瑕疵存在公共設施瑕疵持續存在導致公共設施瑕疵加重導致公共設施瑕疵持續加重公設點交及修繕作業長期延宕延誤公設保固未建立具體修繕內容及驗收機制未積極修繕修繕不積極沒有積極修繕未積極督促建商完成修繕消極不修繕作為消極不作為消極不修繕怠於維護公共設施反而容任管委會停止追究建商責任明顯是為了推延保固擅自延長公設修繕期程擅自延長修繕期限延長公設修繕點交,卻未完成修繕擅自同意延長公設修繕期限導致設備損壞造成電箱漏水造成地下室漏水造成地下室跳電造成停電造成電箱內部受潮造成開關損壞造成電器設備耗損增加相關設備故障疑慮造成可避免損害持續發生致使原可避免之設備損壞持續發生致使公共安全危害持續發生影響公共設施安全增加公共安全風險造成公共安全危害造成大樓夜間安全風險增加造成夜間公共安全問題增加人身安全疑慮生命安全風險增加增加住戶生命、身體安全風險

三、保全、財務、契約、人事與公共基金65條

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擅自解除契約擅自解約未經管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即解除夜間保全契約逕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擅自解約造成財務損失造成公共財產損失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費用造成財產損害造成財產減損造成社區財產損害造成區權人財產損害造成社區經費支出之損害造成社區經費損害增加不必要支出衍生不必要支出不必要支出明顯不當支出浪費公共財產長期負擔不必要租賃費用造成社區財務管理程序重大瑕疵造成財產管理瑕疵財務管理疑慮財務管理程序違反支出缺乏合法授權支出缺乏有效監督公共基金支出欠缺合法授權侵害住戶財務監督權擅自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擅自簽訂二年影印機租賃契約未經決議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未經合法程序擅自簽訂影印機租賃擅自簽約擅自聘任總幹事擅自單方聘任總幹事未經決議擅自聘任總幹事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聘任總幹事未公告總幹事職責未公告總幹事工作項目未公告總幹事聘任期間未公告總幹事薪資未公告總幹事契約內容事後指示總幹事將原告等人踢出社群將原告等人退出社群使原告失去反駁及發表權利剝奪區權人監督未利益迴避未依法利益迴避放任利益衝突發生利益衝突利益衝突型侵權造成利益衝突型侵權利益衝突事項未依法處理逾越權限逾越主任委員職權範圍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之侵權行為越權處理重大管理事項違法處分行為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程序違法造成程序瑕疵造成管理失職型侵權

四、主觀惡性、人格、名譽與精神損害29條

故意或過失明知故犯明知卻故意欺騙故意損害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故意規避監督無正當理由無法律上正當原因謊稱自行墊付明顯與事實不符有誤導之嫌誤導一般人先誣指、再誤導公開貶抑原告誣指原告羞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侵害原告信用侵害原告人格法益逾越合理言論範圍造成原告精神上相當痛苦造成精神壓力造成焦慮造成生活擔憂形成無形精神壓力造成精神傷害損害名譽及造成精神傷害侵害人格及財產權益造成精神及財產上損害

五、利益衝突、資格與公共基金擴張13條

利用大樓公共基金作為個人訴訟費用來源將大樓公共基金變成主委個人訴訟費用來源未經合法會議授權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擅自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無權將公共基金作為自己個人訴訟防禦費用公共基金使用與管理費用途不符公共基金使用與公共財產管理目的不符違反目的使用造成公共基金財產損害未依法監督管理委員資格違反管理委員資格及連任限制規定造成管委會組成合法性產生疑義造成管委會決策效力產生疑義

六、跨案、跨年、學校、檢察官與司法人格化30條

司法迫害原告持續性提告126案共480件造成原告精神損耗造成精神傷害及損耗反覆提起訴訟反覆提起上訴造成司法資源不當耗用徒增訟累之人基於惡意基於不當目的有重大過失明知不同案件卻仍提出混淆利用訴訟迫害原告公開批評東華大學及檢察官之「誣指手法」謊稱自行墊付明顯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之嫌利用AI製圖對東華大學及檢察官加以負面指摘藉此影射相關處置有所不當利用AI製圖公開批評東華大學及檢察官先利用AI製圖誣指對方,再誤導一般人相信常用手法是先用「黑函」誣指對方,再用大量敘述誤導一般人見解基於大學教授身分,更易使一般民眾相信誣指3位律師「製造黑函」誣指東華大學「黑函」審教師公開批評並誣指承辦檢察官在製造災難悍然指稱承辦本案之檢察官「是在製造災難」不滿司法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展開合法偵查試圖透過公眾輿論施壓辦案檢察官干預司法公正公然挑戰法治
284條不是284個已成立的事實 284,是109頁書狀中「被寫出來的整理條目數量」;成立與否,仍然要回到各自的事實、證據與侵權要件。

四、如果一開始就戴著有色眼鏡看人,對方做什麼,看起來都會變了調

我不替任何人做心理診斷
成見像一副有色鏡片;一旦先戴上了,看出去的每一件事情,都會被染成同一種顏色。

我不知道提出這些文字的人,真正的動機、心態與目的。

只有本人知道。

但是,文字呈現出來的效果,是看得到的。

如果閱讀一開始先形成一個結論:

「施清祥這個人有問題。」

那麼接下來很多事情都會開始變形。

完成公設點交,本來應該討論:點交程序對不對?建商責任有沒有保留?後續修繕有沒有繼續?

到了書狀裡,可以一路長成:擅自、違法、圖利、故意損害。

延長建商修繕期限,本來應該討論:延長適不適當?有沒有增加損害?建商是不是仍然負責?

到了書狀裡,可以長成:黑箱、規避監督、失職、危害公共安全。

解除保全契約,本來可以討論:划不划算?設備功能如何?解約成本多少?

到了書狀裡:擅自解約、造成財務損失、浪費。

大樓租一台每月1,000元的影印機,本來只要問:租比較好?買比較好?租多久?真正契約在哪裡?

結果也可以一路長成:擅自簽約、浪費公共財產、圖利、侵害財產權。

聘任總幹事,本來應該討論:有沒有需要?薪資是否合理?程序有沒有爭議?

到了書狀裡:擅自聘任、越權、程序違法、管理失職。

然後,大樓公共事務還不夠。

其他案件也搬進來。其他案件不夠,東華大學搬進來。檢察官搬進來。網站文章搬進來。AI製圖搬進來。過去發言也搬進來。

最後再往上加:惡意、司法迫害、施壓檢察官、干預司法公正、公然挑戰法治。

從事情證明,變成人物證明 整體文字呈現出來的效果,已經很接近「結論先行,再以材料回頭支撐那個結論」。

侵權要件還沒有一項一項走完,一個完整的負面人物形象,卻已經先建立起來。

五、當讀者先看到「這個人問題很多」

本來每一件事情,都應該獨立檢驗。

公設點交這個行為為什麼具有不法性?
延長修繕到底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保全完整經濟效果到底多花還是少花?
影印機二年固定契約到底存在不存在?真正契約在哪裡?
總幹事實際做了什麼工作?聘任與支出情況如何?
三名原告各自到底損失什麼?

可是,在開始回答這些問題以前,如果讀者先看到大量:

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惡意。報復。司法迫害。

閱讀者腦中很容易先形成:

「這個人應該問題很多。」

然後再回頭看每一件公共事務。

這時候,原本應該獨立證明的事件,就可能被那個人物印象包圍。

閱讀上很容易滑向:「既然這個人問題這麼多,這一件大概也有問題。」

但法律不能這樣判。一個人的負面形象,不能填補一個案件缺少的證據。

六、為什麼大樓案件裡,突然出現東華大學、檢察官與126案480件?

前情提要

第二份追加暨補充理由狀到了後段,已經不再只處理本大樓的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或公共基金,而是進一步把其他年份、其他案件、東華大學、檢察官,以及我的網站文章一併納入。

這裡不重新討論那些案外事件誰對誰錯。

我只問一個更單純的問題:它們與本件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的待證事實,到底有什麼關聯?

126案480件,要證明本案哪一項侵權?
東華大學,要證明三名原告哪一筆損害?
檢察官,要證明哪一個公設點交行為具有不法性?
我的網站文章,又要證明影印機哪一項侵權要件?

如果這些材料與具體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說不清楚,那麼它們加入109頁之後,最直接增加的是什麼?

不是影印機本身的證明。

不是總幹事本身的證明。

也不是公設點交本身的證明。

最明顯增加的,是「施清祥這個人問題很多」這個整體人物印象。

七、提出一個負面標籤很容易,完整還原卻可能非常昂貴

我先說清楚:我不是說裁判費低,所以不能告。

訴訟權當然應該受到保障。

我要說的是另一件事:成本的不對稱。

增加一個指控
多一張截圖、多一個標題、多搬一件舊案,再加一句「惡意」「違法」「司法迫害」。
被告完整還原
回查時間線、原文、前後文、舊案角色、程序結果、公文與完整脈絡。
提出一個負面標籤,成本很低;把它背後的完整事實還原,成本可能非常高。

「惡意」兩個字,可能要整理一整條時間線。

「誤導」兩個字,要找回完整上下文。

「司法迫害」四個字,可能要重新整理幾十個案號的當事人角色、程序種類與結果。

「違法點交」四個字,就可能要把112年、113年、114年的公文、點交與修繕資料重新找回來。

真正的問題不是不能提出證據。

問題是:證據應該用來證明待證事實,而不是把材料無限堆高,再讓被告自己從109頁裡尋找:「你到底想證明我做了什麼?」

八、如果這是侵權訴訟,就回答侵權要件

109頁再長,最後仍然逃不過幾個問題。

哪一個具體行為?不要只給我「擅自」。
這個行為為什麼具有不法性?依據是什麼?不要只寫「違法」。
侵害三名原告各自哪一項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個人各自受到什麼實際損害?
行為與各自損害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故意或過失的具體證據在哪裡?

這才是侵權訴訟真正應該回答的問題。

而不是回答:「施清祥到底是一個多壞的人?」

九、寫進法院訴狀,就會自動變成事實嗎?

先把兩件事情分開

「訴狀裡確實寫了這些話。」——這是事實。

但是,「因為訴狀裡寫了,所以內容一定是真的。」——不是。

這兩件事情不能混在一起。

「違法」不是證據。

「濫權」不是證據。

「黑箱」不是證據。

「圖利」不是證據。

「故意損害」不是證據。

「司法迫害」也不會因為被印進法院書狀,就自動成為既定事實。

這些定性本身不能取代證據。如果要作為侵權成立的基礎,仍然必須有具體事實與證據支撐。

形容詞寫一次,不會變證據。寫十次,也不會。寫一百次,仍然不會。把幾百個待證結論排在一起,也不會突然發生化學反應,自己變成事實。

十、這是在證明本案,還是在建立一份對某個人的負面人格檔案

我不替這份書狀下「人格攻擊」的法律定性。

我只提出一個閱讀上的問題。


如果今天把文件最上面的:

「民事起訴狀」
「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

幾個字遮掉,不要告訴讀者這是法院文件,只看內容的處理方式:

不同年份,搬進來。不同案件,搬進來。學校,搬進來。檢察官,搬進來。網站文章,搬進來。AI製圖,搬進來。過去發言,也搬進來。

然後一路加上:違法、濫權、圖利、失職、故意、惡意、報復、司法迫害、干預司法、挑戰法治。

最後形成的閱讀效果,非常接近一句話:

「這個人一向就是如此。」

那麼我只問:

這是在證明本案,還是在建立一份對某個人的負面人格檔案?

具名,不會讓形容詞變成證據。送進法院,也不會讓人格定性自動變成侵權要件。

十一、109頁的終點:三名原告,仍然各向我求償10萬元

109頁最後的終點 從大樓管理能力,一路寫到誠信;從誠信,一路寫到故意;從故意,一路寫到惡意;再一路寫到司法迫害、干預司法、挑戰法治。

在文字呈現上,最後形成的是一個對我的誠信、公共服務動機、守法觀念與社會評價高度負面的整體人物形象。

然後,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

三個人。

每人10萬元。

合計30萬元。

所以我真正要問的是:把一個處理大樓公共事務的人,一路寫成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故意、惡意、司法迫害、干預司法、挑戰法治之後——這些文字,究竟分別證明了三名原告哪一項侵權要件?

到底是在證明:

「他侵害了我的權利,所以他應該賠。」

還是先建立:

「這個人問題很多。」

最後再從那個整體人物形象反推出:

「所以他應該賠。」

十二、我最後只回到六個問題

我沒有要求法院認定施清祥是一個好人。

我也沒有要求任何人喜歡我。

這些都跟法院無關。

就本篇所討論的侵權責任而言,核心仍然只有:

哪一個具體行為?
這個行為為什麼具有不法性?依據是什麼?
侵害哪一名原告的哪一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造成哪一筆實際損害?
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在哪裡?
故意或過失的證據在哪裡?

這些如果全部證明成立。

法院依法判。

我接受。

但是,不要把問題換成:「施清祥到底是一個多壞的人?」然後用109頁去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施清祥是不是一個壞人」,從來不是民法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結論|以大樓公共事務為由 → 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 → 284個負面指控 → 三人各向我求償10萬元

第五篇最後留下的,不是一個形容詞,而是一整條可以被看見的結構。

大樓公共事務 → 向法院提出109頁訴狀 → 整理出284個負面定性、責任標籤與人格指控 → 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

我看完53頁。

再看完56頁。

總共109頁。

公設點交、修繕、保全、影印機、總幹事、會議、公共基金,本來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如果我真的做錯,就證明我做錯。

如果真的造成損害,就證明損害。

如果真的侵害三名原告的權利,就一個人、一個人證明。

不要先把違法、濫權、黑箱、圖利、失職、欺騙、惡意、司法迫害、干預司法、挑戰法治,一層一層堆上去。

再用109頁所形成的整體負面人物形象,反過來填補原本應該逐項證明的侵權要件。

成見像一副有色鏡片。

一旦先戴上了,看出去的每一件事,都會被染成同一種顏色。

法律不能跟著那副鏡片走。

法院應該看的,是事情本身。

是證據。

是損害。

是因果關係。

是侵權要件。

不是一個人被寫得有多黑。

這份紀錄留下的,不只是一場官司

當一個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必須花費大量時間,把一個又一個負面定性重新拆回原始事件、原始文件、完整時間線與前後脈絡時,這種公共參與所付出的成本,本身也值得被留下。

所以我把資料攤開。把109頁攤開。把284個整理條目攤開。把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也放在同一張桌上。

大樓公共事務,究竟是怎麼一路變成109頁、284個負面指控,最後再變成三名原告各向我求償10萬元?

原文就在那裡。

讀者自己判斷。

下一篇預告|第六篇 12項「侵權行為」,到底是哪12條法律?

第五篇先把109頁與284個整理條目全部攤開;下一篇再回到法條、原始文件、時間、損害與因果關係,逐項檢驗所謂「侵權行為」究竟如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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