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篇|第8項:橘色字一亮,前文自己回來
第32頁擷取9月10日發言,卻把大量橘色前文切掉。全文一出現,恐嚇與損害劇本自己現形。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公開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前面幾篇看下來,大家應該已經很熟悉這套連續劇。
第1項,切掉代傳、不具名、放記事本。
第2項,切掉身分資格、配偶關係、是否住大樓。
第3項,切掉檢舉、黑函、合理懷疑、合法處理。
第4項,切掉大樓被檢舉、黑函滿天飛、公開紀實脈絡。
第5項,切掉道歉函、總幹事、公告物權與毀損標的。
第6項,切掉損害要件,還要把別天的發言拿來穿越補洞。
第7項,連講三次「我有合理證據推論」,三句全部消失。
現在第8項,日期來到113年9月10日。
手法有沒有升級?
有。
不是證據升級。
是剪接技術很穩定。
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這一篇不用太客氣。
因為第32頁又是一樣。
只留下她想要法院看的句子。
其他會破壞劇情的前文,請它們先下班。
這到底是證據,還是編劇?
全國投票|第8項:社區將亡,必有妖孽?還是前文先亡,劇情才有妖孽?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先把荒謬感攤開。投完票,再看第32頁,再看橘色原文。陽光補燈後,誰在剪,誰在藏,誰在把評論加工成侵權,大家自己看。
原文前面在談第二屆管委會責任、告知義務、修繕、公設點交、管委會是否應承擔。對方第32頁只讓你看最重的幾句。
原文是在建議現任主委處理群組混亂、謠言與記事本問題。不是拿刀逼人,不是要誰做違法事。
這種話本來就是強烈修辭。要把它變成侵權,請先說明它指向哪個具體不實事實,如何不法,如何造成具體損害。
原文前面就在談記事本變成造謠中心、謠言無法刪除、私人言論被放進記事本。這不是白紙上的一句話。
橘色不是裝飾。橘色是被對方沒有附上的部分。那些部分剛好交代大樓混亂、現任主委回應、放棄、不再理會、群組公告功能等背景。
要往恐嚇靠,就請指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在哪裡,如何致生危害於安全。
名譽侵權不是把重話圈起來就好。要說損害名譽,請說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
對方敘述又拿9月22日發言想證明持續性。問題是:9月10日的發言要件,不能靠9月22日穿越補正。
剩下幾個重字:社區將亡、妖孽、劣幣逐良幣、造謠中心。看起來很兇,但背景被切乾淨了。
看完投票,再看原文。橘色字體一亮,這一項到底是侵權,還是把治理現場剪成受害劇本,自己會說話。
對方第32頁|第8項告我內容
先看對方書狀第32頁。
這一頁擷取的是113年9月10日 LINE 社群發言,並且又把9月22日發言拉進來,想要證明所謂持續性。
又來了。
9月10日的事情,拉9月22日進來。
法律要件不夠,就開始跨日補洞。
這不是時間線。
這比較像訴狀版穿越劇。

第32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社區將亡,必有妖孽。
劣幣逐良幣。
私人造謠中心。
造謠中心。
謠言洗腦文。
看起來很兇的字。
但是它不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它不想讓法官看到9月10日早上,前面其實是在討論第二屆管委會責任、大樓外部回廊、會議室、公設點交、修繕、公告、記事本功能、謠言中心、現任主委回應、我已經不管大樓了、放棄大樓、不再開我的事。
這些一出現,畫面就不一樣。
法律檢核|恐嚇、損害與名譽侵權
對方要主張恐嚇,就請指出具體加害內容與客觀危害。對方要主張損害名譽,就請指出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具體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
本篇仍回到公版法律尺:主張侵權,請提出完整上下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若主張恐嚇,另請指出具體對象、指向性、加害內容與危害安全。
把重話圈起來,不等於完成舉證。把前文切掉,也不能讓法律要件自動補齊。
未舉證,不成立。
第一,我哪一句是具體事實陳述?
第二,該句話何以不實?
第三,哪一句構成不法侵害?
第四,如果主張恐嚇,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在哪裡?
第五,如何致生危害於安全?
第六,如果主張損害名譽,具體損害在哪裡?
第七,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八,9月22日憑什麼倒回去補9月10日的要件?
這些答不出來,就不要把幾個重字圈起來,說它叫法律。
那不是法律。
那是把成語、修辭、情緒與治理現場混進果汁機,打成一杯「我受傷了」。
喝起來很濃。
但是法院要看的不是濃度。
是要件。
法律不是看誰剪得比較有戲。法律看完整上下文。
原文對照|橘色字體,就是被隱藏的前文
現在看原文。
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這些橘色字不是裝飾。
它們是第8項的脈絡。
它們是對方最不想讓人看完整的部分。



我就不說了。大家有眼睛。
真也公開。假也公開。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因為真正有力量的,不是聲量,是可檢驗。
結論|第8項,不是我怕片段,是片段怕全文
第8項看完,很簡單。
對方不是不能引用我的話。
但如果要告我,就請把完整脈絡一起放上來。
不要只留下最兇的字。
不要只留下最有戲的句。
不要把9月22日拉來補9月10日。
不要把公共事務評論剪成恐嚇。
不要把社區治理現場剪成損害名譽。
更不要把橘色前文藏起來,然後要求法院只看黑白版本。
橘色字一亮。
前文自己回來。
第8項自己現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