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10篇

第10篇|第8項:橘色字一亮,前文自己回來

第32頁擷取9月10日發言,卻把大量橘色前文切掉。全文一出現,恐嚇與損害劇本自己現形。

本篇一句話9月10日第8項,一樣不是看字眼多兇,而是看前後文有沒有被切掉;橘色字體一亮,被隱藏的脈絡自己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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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公開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前面幾篇看下來,大家應該已經很熟悉這套連續劇。

第1項,切掉代傳、不具名、放記事本。

第2項,切掉身分資格、配偶關係、是否住大樓。

第3項,切掉檢舉、黑函、合理懷疑、合法處理。

第4項,切掉大樓被檢舉、黑函滿天飛、公開紀實脈絡。

第5項,切掉道歉函、總幹事、公告物權與毀損標的。

第6項,切掉損害要件,還要把別天的發言拿來穿越補洞。

第7項,連講三次「我有合理證據推論」,三句全部消失。

現在第8項,日期來到113年9月10日。

手法有沒有升級?

有。

不是證據升級。

是剪接技術很穩定。

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這一篇不用太客氣。

因為第32頁又是一樣。

只留下她想要法院看的句子。

其他會破壞劇情的前文,請它們先下班。

這到底是證據,還是編劇?

全國投票|第8項:社區將亡,必有妖孽?還是前文先亡,劇情才有妖孽?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先把荒謬感攤開。投完票,再看第32頁,再看橘色原文。陽光補燈後,誰在剪,誰在藏,誰在把評論加工成侵權,大家自己看。

第1題只截「社區將亡,必有妖孽」,不放前面大段管委會責任討論,這比較像什麼?

原文前面在談第二屆管委會責任、告知義務、修繕、公設點交、管委會是否應承擔。對方第32頁只讓你看最重的幾句。

A. 完整呈現
B. 客觀摘錄
C. 字自己變短
D. 前文消失術
E. 劇情需要,管委會責任先請出去
第2題把「建議你別理會跟回應」剪成恐嚇或名譽損害,可以嗎?

原文是在建議現任主委處理群組混亂、謠言與記事本問題。不是拿刀逼人,不是要誰做違法事。

A. 可以,因為看起來兇
B. 可以,因為有「妖孽」兩字
C. 可以,因為前文太礙眼
D. 不行,仍要看完整上下文與具體加害內容
E. 建議別回應也能恐嚇,法律可能要裝情緒感測器
第3題「社區將亡,必有妖孽」是法律事實指摘,還是修辭評論?

這種話本來就是強烈修辭。要把它變成侵權,請先說明它指向哪個具體不實事實,如何不法,如何造成具體損害。

A. 成語自帶判決書
B. 修辭等於犯罪
C. 說得難聽就不用舉證
D. 仍須檢核不實、不法、損害與因果關係
E. 以後成語可能也要先申請許可證
第4題「造謠中心」出現前,前文有沒有先講群組記事本、謠言、公告功能?

原文前面就在談記事本變成造謠中心、謠言無法刪除、私人言論被放進記事本。這不是白紙上的一句話。

A. 沒有背景
B. 沒有前因
C. 一切憑空出現
D. 有,而且這就是關鍵脈絡
E. 前文一出來,劇情濃度會變淡,所以先剪掉
第5題橘色字體被整段切掉,還能叫完整舉證嗎?

橘色不是裝飾。橘色是被對方沒有附上的部分。那些部分剛好交代大樓混亂、現任主委回應、放棄、不再理會、群組公告功能等背景。

A. 完整舉證
B. 只是排版需要
C. 橘色太亮,所以看不到
D. 選擇性擷取
E. 前文一亮,劇本就暗了
第6題主張恐嚇,要不要指出哪一句是具體加害內容?

要往恐嚇靠,就請指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在哪裡,如何致生危害於安全。

A. 不用,字很大就好
B. 不用,心裡覺得怕就好
C. 不用,成語很兇就好
D. 要,法律看具體加害與客觀危害
E. 恐懼感一滿,法條自動啟動
第7題主張損害名譽,要不要說明哪一句不實?

名譽侵權不是把重話圈起來就好。要說損害名譽,請說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

A. 不用,難聽就是損害
B. 不用,受傷就是法律
C. 不用,法官自己腦補
D. 要,仍須完成侵權要件
E. 損害兩字一出,證據自動下班
第8題這一頁還把9月22日拉進來,是時間線,還是任意門?

對方敘述又拿9月22日發言想證明持續性。問題是:9月10日的發言要件,不能靠9月22日穿越補正。

A. 時間線嚴謹
B. 當天完整脈絡
C. 未來發言可以回到過去補洞
D. 不同日期仍要分別檢驗
E. 法律不是時光機,訴狀不是任意門
第9題把社區治理崩盤、公告功能失靈、謠言滿天飛的背景切掉,剩下什麼?

剩下幾個重字:社區將亡、妖孽、劣幣逐良幣、造謠中心。看起來很兇,但背景被切乾淨了。

A. 更接近真相
B. 更客觀公正
C. 更容易成立法律要件
D. 更容易製造受害畫面
E. 把背景拔掉,情緒就變主角
第10題最後總投票:第8項最像什麼?

看完投票,再看原文。橘色字體一亮,這一項到底是侵權,還是把治理現場剪成受害劇本,自己會說話。

A. 恐嚇成立
B. 損害名譽成立
C. 完整舉證成立
D. 公共事務評論被剪成恐嚇與損害劇本
E. 前文先亡,妖孽才比較好演

對方第32頁|第8項告我內容

先看對方書狀第32頁。

這一頁擷取的是113年9月10日 LINE 社群發言,並且又把9月22日發言拉進來,想要證明所謂持續性。

又來了。

9月10日的事情,拉9月22日進來。

法律要件不夠,就開始跨日補洞。

這不是時間線。

這比較像訴狀版穿越劇。

對方書狀第32頁:第8項,113年9月10日 LINE 社群貼文
圖1|對方書狀第32頁:第8項,113年9月10日 LINE 社群貼文這一頁擷取9月10日部分發言,並在敘述中另引9月22日發言。問題是:橘色前文沒有附上,9月10日的完整治理背景也沒有附上。

第32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社區將亡,必有妖孽。

劣幣逐良幣。

私人造謠中心。

造謠中心。

謠言洗腦文。

看起來很兇的字。

但是它不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它不想讓法官看到9月10日早上,前面其實是在討論第二屆管委會責任、大樓外部回廊、會議室、公設點交、修繕、公告、記事本功能、謠言中心、現任主委回應、我已經不管大樓了、放棄大樓、不再開我的事。

這些一出現,畫面就不一樣。

法律檢核|恐嚇、損害與名譽侵權

共同引用說明篇

本篇仍回到公版法律尺:主張侵權,請提出完整上下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若主張恐嚇,另請指出具體對象、指向性、加害內容與危害安全。

基本法律要求恐嚇專章

把重話圈起來,不等於完成舉證。把前文切掉,也不能讓法律要件自動補齊。

未舉證,不成立。

第一,我哪一句是具體事實陳述?

第二,該句話何以不實?

第三,哪一句構成不法侵害?

第四,如果主張恐嚇,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在哪裡?

第五,如何致生危害於安全?

第六,如果主張損害名譽,具體損害在哪裡?

第七,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八,9月22日憑什麼倒回去補9月10日的要件?

這些答不出來,就不要把幾個重字圈起來,說它叫法律。

那不是法律。

那是把成語、修辭、情緒與治理現場混進果汁機,打成一杯「我受傷了」。

喝起來很濃。

但是法院要看的不是濃度。

是要件。

第8項真正問題把公共事務評論、社區治理失序與群組記事本爭議剪成恐嚇與損害名譽,這不是證據。這是劇本。

法律不是看誰剪得比較有戲。法律看完整上下文。

原文對照|橘色字體,就是被隱藏的前文

現在看原文。

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這些橘色字不是裝飾。

它們是第8項的脈絡。

它們是對方最不想讓人看完整的部分。

113年9月10日完整原文第1頁
圖2|113年9月10日完整原文(一)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113年9月10日完整原文第2頁
圖3|113年9月10日完整原文(二)後續發言中,還有「我已經不管大樓了」「我已經徹底放棄這大樓了」「放棄大樓不是因為這些人的檢舉與黑函」等被切掉的背景。
113年9月10日完整原文第3頁
圖4|113年9月10日完整原文(三)下午仍是大樓公共事務、消防檢查、管理中心詢問等脈絡,不是孤立恐嚇片段。
陽光補燈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就不說了。大家有眼睛。

可檢驗,才有力量你說的是真的,我幫你公開。你說的是假的,我也幫你公開。

真也公開。假也公開。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因為真正有力量的,不是聲量,是可檢驗。

結論|第8項,不是我怕片段,是片段怕全文

第8項看完,很簡單。

對方不是不能引用我的話。

但如果要告我,就請把完整脈絡一起放上來。

不要只留下最兇的字。

不要只留下最有戲的句。

不要把9月22日拉來補9月10日。

不要把公共事務評論剪成恐嚇。

不要把社區治理現場剪成損害名譽。

更不要把橘色前文藏起來,然後要求法院只看黑白版本。

橘色字一亮。

前文自己回來。

第8項自己現形。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10篇|第8項|橘色字一亮,前文自己回來
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全文一出現,自己會說話。
不是我怕片段,是片段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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