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篇|第9項:黑函作者合理懷疑,不是剪掉合理懷疑
第33頁說我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公開指名黑函作者。好,那就把原圖拿出來:標題寫的是合理懷疑,內容放的是證據鏈。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9項:合理懷疑四個字,可以被請出去嗎?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把荒謬感先放到桌上。法律最後還是看完整前後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原文標題就是《黑函作者-合理懷疑》,內容也一再放在證據推論脈絡下,對方卻把它寫成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我公開的是合理懷疑,還附上證據整理。對方如果只截姓名與『黑函作者』,不讓證據一、證據二一起上桌。請問這叫什麼?
黑函是不具名、暗處投遞、無法對質;我的公開紀實是具名、公開、可檢驗、可對照。請問二者可以混成同一鍋嗎?
主張名譽受損,不能只說我用了『黑函作者』幾個字。還要回答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具體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請問這些要件可以省略嗎?
如果把『合理懷疑』拿掉,把證據鏈拿掉,把公開紀實脈絡拿掉,只留下『你說他們是黑函作者』。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如果對方要說我侵權,就要拿完整上下文和法律要件出來。不能把原圖裡的證據、標題、脈絡移開,然後要求法院相信被修剪過的版本。請問這是證據還是編劇?
如果把「合理懷疑」剪掉,把「證據之一、證據之二」請出去,再說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這不是法律整理。這比較像剪字遊戲。
對照第23頁總表第9項|對方書狀第33頁

第33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它想讓法官看到:我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寫了黑函作者。
它想讓法官相信:我不是在推論,我是在確定指名;我不是在公開證據,我是在損害名譽。
但是,這裡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原文標題就叫「黑函作者-合理懷疑」。
原文內容也不是只有一句話,而是有證據整理。
合理懷疑四個字,不是裝飾品。
證據之一、證據之二,也不是背景音樂。
把這些拿掉,再說我「指名黑函作者」,畫面當然會變。
問題是,法院看的不是變完的畫面。
法院看的是完整畫面。
法律檢核|合理懷疑不是剪掉以後才存在
請特定言論、提出完整上下文,再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共同引用說明篇: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哪一句是具體事實陳述?
哪一句不是合理懷疑,而是確定指控?
我提出的證據鏈哪裡不存在?
我的推論基礎哪裡不實?
哪一句不法?
具體損害在哪裡?
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對方有沒有把「合理懷疑」與「證據鏈」完整放上來?
第9項如果要成立,不是看「黑函作者」四個字有多刺眼。
而是要看我當時到底寫什麼、標題是什麼、內容是什麼、有沒有證據基礎、是不是合理懷疑、對方有沒有舉證它不實或不法。
不能把「合理懷疑」四個字剪掉,再說我沒有保留。
不能把證據整理拿掉,再說我沒有證據。
不能把整篇公開紀實縮成幾個字,再要求法院相信那就是全部。
剪掉合理懷疑,再指控我沒有合理懷疑。
剪掉證據鏈,再指控我沒有證據。
這不是法律。這是剪接。
原圖出示|陽光請補燈光
原圖一出現,我不用再替它講太多。大家有眼睛,也有頭腦。請直接看:原文是不是合理懷疑?有沒有證據整理?對方的第33頁又少了什麼?




不是我在暗處丟黑函。是我在明處公開合理懷疑。不是我不給檢驗。是我把證據放出來給大家檢驗。
所以,對方說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
我說,好。
那就請不要把「合理懷疑」拿掉。
請不要把「證據之一」拿掉。
請不要把「證據之二」拿掉。
請不要把公開紀實的脈絡拿掉。
請不要把可檢驗的部分拿掉,只留下你想讓法院看到的文字。
結論|這是證據,還是編劇?
第9項最難看的地方,不是對方拿我的網頁來告我。
我本來就公開。
公開的東西,本來就可以被檢驗。
第9項真正難看的地方,是她拿我的公開內容來告我,卻不把公開內容的完整脈絡一起放上來。
標題叫合理懷疑。
內容有證據整理。
頁面有證據之一、證據之二。
結果第33頁寫成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
這種寫法,如果是劇本,會很順。
如果是證據,就很難看。
你說我指名。
我說我合理懷疑。
你說我損害名譽。
我說請先看證據鏈。
你說我公開。
我說對,我就是公開,因為公開才可檢驗。
我不怕公開。真也公開,假也公開。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合理懷疑,不是定罪。
證據鏈,不是裝飾。
第9項,請先把剪掉的脈絡放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