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11篇

第11篇|第9項:黑函作者合理懷疑,不是剪掉合理懷疑

第33頁說我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公開指名黑函作者。好,那就把原圖拿出來:標題寫的是合理懷疑,內容放的是證據鏈。

本篇一句話投票先讓大家看懂剪法;原圖再讓陽光補燈。合理懷疑四個字一出現,第9項的劇本就開始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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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9項:合理懷疑四個字,可以被請出去嗎?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把荒謬感先放到桌上。法律最後還是看完整前後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第1題標題寫『合理懷疑』,可以被改寫成『確定指名』嗎?

如果原文標題就是《黑函作者-合理懷疑》,內容也一再放在證據推論脈絡下,對方卻把它寫成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A. 完整呈現
B. 客觀摘要
C. 法律分析
D. 把『合理懷疑』四個字請出去喝茶
E. 只要標題剪得夠短,劇情就會比較順
第2題有證據之一、證據之二,還能裝作沒有證據嗎?

我公開的是合理懷疑,還附上證據整理。對方如果只截姓名與『黑函作者』,不讓證據一、證據二一起上桌。請問這叫什麼?

A. 完整舉證
B. 誠實呈現
C. 證據被尊重
D. 證據鏈被隱形化
E. 證據太礙眼,所以先放假
第3題具名公開、可檢驗,能跟匿名黑函混在一起嗎?

黑函是不具名、暗處投遞、無法對質;我的公開紀實是具名、公開、可檢驗、可對照。請問二者可以混成同一鍋嗎?

A. 可以,反正都叫文字
B. 可以,陽光和暗巷差不多
C. 可以,署名不重要
D. 不行,公開紀實和匿名黑函是兩回事
E. 可以,但需要一台『黑白混色機』
第4題合理懷疑可以直接變成損害名譽嗎?

主張名譽受損,不能只說我用了『黑函作者』幾個字。還要回答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具體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請問這些要件可以省略嗎?

A. 可以,字很重就夠
B. 可以,看到不舒服就成立
C. 可以,合理懷疑自動變不法
D. 不行,還是要回到侵權要件
E. 可以,但法律可能要改名叫『看了不喜歡法』
第5題把合理懷疑剪掉,剩下的畫面會比較漂亮嗎?

如果把『合理懷疑』拿掉,把證據鏈拿掉,把公開紀實脈絡拿掉,只留下『你說他們是黑函作者』。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A. 全貌
B. 真相
C. 正確摘要
D. 剪接後的畫面
E. 合理懷疑被剪掉後,名譽受損劇情果然比較濃
第6題法院看證據,還是看剪過的故事?

如果對方要說我侵權,就要拿完整上下文和法律要件出來。不能把原圖裡的證據、標題、脈絡移開,然後要求法院相信被修剪過的版本。請問這是證據還是編劇?

A. 證據
B. 法條
C. 客觀整理
D. 編劇
E. 後製剪輯加字幕,看起來比較像受害故事
投完票,先講重點原圖標題就是「黑函作者-合理懷疑」。

如果把「合理懷疑」剪掉,把「證據之一、證據之二」請出去,再說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這不是法律整理。這比較像剪字遊戲。

對照第23頁總表第9項|對方書狀第33頁

對方書狀第33頁:第9項,指稱我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公開指名黑函作者。
圖1|對方書狀第33頁:指稱我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公開指名黑函作者這一頁的重點,是對方把「合理懷疑」與「證據鏈」放到哪裡去了。

第33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它想讓法官看到:我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寫了黑函作者。

它想讓法官相信:我不是在推論,我是在確定指名;我不是在公開證據,我是在損害名譽。

但是,這裡有一個很大的問題。

原文標題就叫「黑函作者-合理懷疑」。

原文內容也不是只有一句話,而是有證據整理。

合理懷疑四個字,不是裝飾品。

證據之一、證據之二,也不是背景音樂。

把這些拿掉,再說我「指名黑函作者」,畫面當然會變。

問題是,法院看的不是變完的畫面。

法院看的是完整畫面。

法律檢核|合理懷疑不是剪掉以後才存在

哪一句是具體事實陳述?

哪一句不是合理懷疑,而是確定指控?

我提出的證據鏈哪裡不存在?

我的推論基礎哪裡不實?

哪一句不法?

具體損害在哪裡?

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對方有沒有把「合理懷疑」與「證據鏈」完整放上來?

第9項如果要成立,不是看「黑函作者」四個字有多刺眼。

而是要看我當時到底寫什麼、標題是什麼、內容是什麼、有沒有證據基礎、是不是合理懷疑、對方有沒有舉證它不實或不法。

不能把「合理懷疑」四個字剪掉,再說我沒有保留。

不能把證據整理拿掉,再說我沒有證據。

不能把整篇公開紀實縮成幾個字,再要求法院相信那就是全部。

剪掉合理懷疑,再指控我沒有合理懷疑。
剪掉證據鏈,再指控我沒有證據。
這不是法律。這是剪接。

原圖出示|陽光請補燈光

原圖說明我出示原圖。陽光會自己補燈光。

原圖一出現,我不用再替它講太多。大家有眼睛,也有頭腦。請直接看:原文是不是合理懷疑?有沒有證據整理?對方的第33頁又少了什麼?

黑函作者合理懷疑原圖:有充分證據理由合理懷疑。
圖2|原圖:黑函作者-合理懷疑標題與版面直接寫出「有充分證據理由合理懷疑」。這不是小字,這是主軸。
假冒我學生投訴教育部黑函原圖。
圖3|原圖:假冒我學生投訴教育部黑函這不是憑空冒出的指控,而是對黑函、投訴、投遞與內容來源進行整理。
黑函作者合理懷疑證據之一。
圖4|原圖:黑函作者-合理懷疑證據之一對照的是黑函文字、群組對話與相似敘事痕跡。這叫證據脈絡,不叫空口白話。
黑函作者合理懷疑證據之二。
圖5|原圖:黑函作者-合理懷疑證據之二時間線、事件順序與黑函出現脈絡一起放上來,讓人可以檢驗。
第9項現形原圖一出來,第33頁的剪法就很清楚。

不是我在暗處丟黑函。是我在明處公開合理懷疑。不是我不給檢驗。是我把證據放出來給大家檢驗。

所以,對方說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

我說,好。

那就請不要把「合理懷疑」拿掉。

請不要把「證據之一」拿掉。

請不要把「證據之二」拿掉。

請不要把公開紀實的脈絡拿掉。

請不要把可檢驗的部分拿掉,只留下你想讓法院看到的文字。

結論|這是證據,還是編劇?

第9項最難看的地方,不是對方拿我的網頁來告我。

我本來就公開。

公開的東西,本來就可以被檢驗。

第9項真正難看的地方,是她拿我的公開內容來告我,卻不把公開內容的完整脈絡一起放上來。

標題叫合理懷疑。

內容有證據整理。

頁面有證據之一、證據之二。

結果第33頁寫成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

這種寫法,如果是劇本,會很順。

如果是證據,就很難看。

你說我指名。
我說我合理懷疑。
你說我損害名譽。
我說請先看證據鏈。
你說我公開。
我說對,我就是公開,因為公開才可檢驗。
最後一句真的東西,不怕公開。假的東西,最怕檢驗。

我不怕公開。真也公開,假也公開。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合理懷疑,不是定罪。

證據鏈,不是裝飾。

第9項,請先把剪掉的脈絡放回來。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11篇|第9項|黑函作者合理懷疑,不是剪掉合理懷疑
原圖標題就是合理懷疑,內容也有證據整理;把合理懷疑與證據鏈剪掉,再說我公開指名黑函作者,這不是完整舉證。
原圖一出現,大家有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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