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附帶上訴拆解導覽

把附帶上訴逐項攤開,看證據如何自己說話

這不是情緒文。這是從二審程序庭、49頁附帶上訴陳報狀、對方新增主張,到第1至19項逐項檢驗與補充理由反擊的公開紀實。對方可以寫劇本;法院看的,是證據。

使用上方分類切換,或直接搜尋「黑函、群眾動員、恐嚇、毀損、合理證據推論、Google、刑法358、黑道、竹聯幫、截圖、得獎履歷」。每張卡片保留本篇刀口。本系列只做一件事:把片段放回全文,把標籤放回法律要件,把主張放回舉證責任。
共同檢驗式

主張我侵權,請特定言論。請提出完整上下文,請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未舉證,不成立。

READER FIRST

時間不多,先看這裡

這套不用一次吞完二十二篇。懶人版先看七件事:程序怎麼開場、首惡劇本怎麼進場、黑函來源怎麼被還原、合理證據推論怎麼被剪掉、Google搜尋怎麼變成侵權、截圖如何變成三百件犯罪,最後再看補充理由如何把社經地位與獎項端上法院。

必讀七篇

先把主軸釘住,再看一項一項怎麼拆。這七篇是整套民事369二審紀實的骨架。

七條快速閱讀路線

不同讀者可以走不同路線。想看程序,走第一條;想看片段如何接回全文,走第二至第六條;想看補充理由如何把履歷端上法院,走第七條。

七段閱讀路線

先看程序如何開場,再看對方如何把新增主張整理成首惡劇本;中段逐項拆第1到第19項;最後看補充理由如何把社經地位、獎項與履歷端上法院。這不是喊冤,是把訴訟主張放在陽光下。

公開原則

本系列引用之訴訟文件、書狀、LINE對話、截圖、判決與公開程序資料,目的在於檢驗二審附帶上訴主張、法律要件、舉證責任與完整前後文。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樓層、LINE暱稱、頭像、親屬資料、醫療內容、簽名、印章、條碼、QR code、連結及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應遮蔽。

我不怕被檢驗。我怕的是有人把前文剪掉,再把結果寫成原因。

分類篩選:全部總覽(22篇)
目前顯示:全部總覽
第1篇|為什麼會有6月15日這一庭
第 1 篇程序|6月15日

第1篇|為什麼會有6月15日這一庭

先看程序,再看法院如何整理戰場。

第2篇|「首惡」登場:對方要再新增告我哪些項目
第 2 篇總表|首惡劇本

第2篇|「首惡」登場:對方要再新增告我哪些項目

對方可以寫劇本;法院看的,是證據。首善首惡,都不是法律要件。

第3篇|第1項:黑函不是重點,真實來源才是重點
第 3 篇第1項|黑函來源

第3篇|第1項:黑函不是重點,真實來源才是重點

黑函不是重點,真實來源才是重點。對方截的是反應,我補的是前文。

第4篇|第2項:群眾動員?先投票,再看證據
第 4 篇第2項|群眾動員

第4篇|第2項:群眾動員?先投票,再看證據

先投票看常識,再看第26頁;霸凌劇場一接回前文就漏風。

第5篇|第3項:對照圖一出,前文自己說話
第 5 篇第3項|對照圖

第5篇|第3項:對照圖一出,前文自己說話

對照圖一出,前文自己說話;橘色字體就是被切掉的脈絡。

第6篇|第4項:橘色字體一亮,剪接痕跡自己浮出來
第 6 篇第4項|剪接痕跡

第6篇|第4項:橘色字體一亮,剪接痕跡自己浮出來

橘色字體一亮,剪接痕跡自己浮出來。

第7篇|第5項: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
第 7 篇第5項|道歉公告

第7篇|第5項: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

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先特定行為、權利歸屬與損害。

第8篇|第6項:穿越劇、剪接術、恐嚇加工與損害補洞
第 8 篇第6項|穿越劇

第8篇|第6項:穿越劇、剪接術、恐嚇加工與損害補洞

把法律防禦剪成恐嚇,再把不同日期拖來補洞,這就變穿越劇。

第9篇|第7項:合理證據推論被剪掉,恐嚇與損害自己現形
第 9 篇第7項|合理推論

第9篇|第7項:合理證據推論被剪掉,恐嚇與損害自己現形

合理證據推論被剪掉後,恐嚇與損害劇本自己現形。

第10篇|第8項:橘色字一亮,前文自己回來
第 10 篇第8項|前文回來

第10篇|第8項:橘色字一亮,前文自己回來

橘色字一亮,前文自己回來;恐嚇劇本就要接受完整脈絡檢驗。

第11篇|第9項:黑函作者合理懷疑,不是剪掉合理懷疑
第 11 篇第9項|合理懷疑

第11篇|第9項:黑函作者合理懷疑,不是剪掉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不是確定指名;證據鏈不能被剪掉。

第12篇|第10項:Google搜尋能力覺醒,請先舉證
第 12 篇第10項|Google搜尋

第12篇|第10項:Google搜尋能力覺醒,請先舉證

法院不是 Google 搜尋客服中心;搜尋得到,不等於侵權成立。

第13篇|第11項: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
第 13 篇第11項|報告提告

第13篇|第11項: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

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刑事字眼嚇人,不代表要件成立。

第14篇|第12項:10月27日不夠,10月29日也來補洞?
第 14 篇第12項|日期補洞

第14篇|第12項:10月27日不夠,10月29日也來補洞?

法律不是時光機,日期不是調味料;10月27日的要件不能靠10月29日穿越補洞。

第15篇|第13項:提告喊很大,內容拿不出來?
第 15 篇第13項|聯合提告

第15篇|第13項:提告喊很大,內容拿不出來?

全文一還原,畫面就變了;公開說提告,就請把內容說清楚。

第16篇|第14項:檢舉東華後,被評論程度與人品,也能變侵權?
第 16 篇第14項|檢舉東華

第16篇|第14項:檢舉東華後,被評論程度與人品,也能變侵權?

前文是檢舉東華與教學自主,重話要回到意見表達與完整語境。

第17篇|第15項:一句「判死刑」,能不能剪成恐嚇?
第 17 篇第15項|判死刑

第17篇|第15項:一句「判死刑」,能不能剪成恐嚇?

前文是警察通知書、提告、截圖與法律處理;修辭不能剪成恐嚇劇場。

第18篇|第16項:黑道入據大樓?請先把全文放回來
第 18 篇第16項|黑道入據

第18篇|第16項:黑道入據大樓?請先把全文放回來

黑道兩字不是恐嚇自動產生器;前文剪掉,劇情才會變兇。

第19篇|第17項:12月5日,黑道與竹聯幫不是侵權提款卡
第 19 篇第17項|竹聯幫

第19篇|第17項:12月5日,黑道與竹聯幫不是侵權提款卡

黑道兩字不是恐嚇自動鍵;竹聯幫三字不是損害賠償提款卡。

第20篇|第18項:12月19日,自嘲被提告300件也能變侵權?
第 20 篇第18項|自嘲300件

第20篇|第18項:12月19日,自嘲被提告300件也能變侵權?

犯罪證據都是截圖,然後連自嘲也要剪成侵權?全文一還原,畫面自己說話。

第21篇|第19項:7月28日FB貼文,列出提告清單也能變損害名譽?
第 21 篇第19項|FB提告清單

第21篇|第19項:7月28日FB貼文,列出提告清單也能變損害名譽?

不起訴不是侵權自動券。提告清單不是犯罪判決。

第22篇|補充理由:法院不是得獎履歷審查會
第 22 篇補充理由|履歷審查

第22篇|補充理由:法院不是得獎履歷審查會

社經地位可斟酌數額,但不能替代侵權成立要件;法院不是頒獎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