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篇|第18項:自嘲被提告300件,也能變成損害名譽?
對方書狀第44頁。12月19日這一項,不是我在損害誰的名譽,是我在反諷:我的每一句話都被截圖、放大、列表、重複,最後變成約300件犯罪。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這到底是損害名譽,還是把反諷剪成侵權劇場。
第1題|自嘲可以剪成侵權嗎?
我說「東華大學以及首富大樓應該要以我為恥」,前文是在講我被截圖提告成約300件犯罪。
第2題|「我真的太壞了」是自白嗎?
對方說原告B看病吃藥、原告A媽媽有診斷證明,都是我造成。我回「看來我真的太壞了」。
第3題|犯罪證據都是截圖,這句可以不看嗎?
完整原文寫得很清楚:我在說自己的對話被截圖、放大、列表、重複,變成一百多頁、約三百件犯罪。
第4題|主張損害,損害在哪裡?
對方主張名譽損害,至少要說清楚: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誰看了以後對誰降低評價?因果關係在哪?
第5題|媒體爆料那段是在講什麼?
我說「我來找媒體爆料」「花蓮有一位惡劣的大學教授」「犯罪證據都是截圖」。這是在反諷我自己被包裝成犯罪大戶。
第6題|第18項真正該問什麼?
如果一項主張要成立侵權,不是看它剪得像不像受害,而是看要件。
一、對方書狀第44頁|第18項

這一頁想讓法官看到的是:我說原告B吃藥看病是我造成,原告A媽媽有診斷證明,看來我太壞了;我又說東華大學與首富大樓應該以我為恥,還說花蓮有一位惡劣的大學教授。
如果只看這幾句,畫面當然很好剪。
但是全文一還原,畫面就變了。
前文不是我在宣傳誰受損害。
前文是我回群組查自己的對話紀錄,因為我的發言被截圖、放大、列表、重複三份,變成一百多頁,還被拿去主張恐嚇、妨害自由、毀謗、妨害名譽。
前文不見,自嘲就會變得很像自白。這不是法律,這是剪輯。
二、法律檢核:反諷不是自白,損害不是想像力
本項不需要把法律寫得很長。請直接回到共同引用說明篇:
對方主張我侵權,就請先說明:我哪一句是可證明真假的具體事實?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具體損害是什麼?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反諷不是自白。
自嘲不是侵權。
截圖不是完整前文。
損害不是想像力。
看病吃藥不是自動因果關係。
診斷證明不是萬用求償卡。
對方如果要說我造成原告B看病吃藥,請證明。
對方如果要說我造成原告A媽媽受損,請證明。
不是把診斷證明拿出來,再把所有壓力都丟到我身上。
法律要看的,是哪一句話、什麼行為、什麼損害、什麼因果關係。
不是「我覺得痛苦,所以都是你」。
三、完整前文:我只是回來查自己對話紀錄
12月19日原文一開始,我就講得很清楚:
我進來沒別的用意,只是查看我之前的對話紀錄。
為什麼?
因為我的所有對話都被截取,然後提告。
恐嚇。
妨害自由。
毀謗。
妨害名譽。
重複三份。
放大字體。
再做列表。
共有一百多頁。
又是斷章取義。
又是一連續話,特意分開列表,塑造我是十惡不赦。
這個前文如果不放,只截後面自嘲句,當然可以剪成另一個故事。
後面我說「犯罪證據都是截圖」。
這句才是本篇核心。
對方不談這個荒謬前提,只截我後面的自嘲與反諷,然後說我損害名譽。
這不是完整舉證。
這是把反諷剪成侵權。
四、12月19日完整原文 PDF
這份原文不長,只有三頁。本文直接全附,也另外提供 PDF 連結。
完整原文 PDF12月19日 LINE 群組完整對話紀錄 →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不多說。
大家有眼睛。
五、原文三頁全附



六、本篇收刀
第18項真正難看的地方,不是我講話酸。
真正難看的是:對方把我整段自嘲與反諷剪掉前文,只留下最容易讓人誤會的幾句。
我說「東華大學以及首富大樓應該要以我為恥」,不是在指摘原告犯罪。
我是反諷自己被截圖提告成約300件犯罪。
我說「花蓮有一位惡劣的大學教授」,講的是我自己。
我說「犯罪證據都是截圖」,才是這整段的中心。
這一項不是我怕片段。
是片段怕全文。
全文一還原,自嘲就回到自嘲。
反諷就回到反諷。
剪輯就現形為剪輯。
犯罪來源是截圖。
反諷被剪成侵權。
第18項,全文一出來,自己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