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篇|第19項:列出提告清單,也能變損害名譽?
對方書狀第45至46頁。7月28日這一項,不是我宣判誰犯罪,而是我列出自己提出的民事、刑事訴訟清單。對方想用後來不起訴,把它倒灌成名譽損害。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這到底是名譽侵權,還是把「我提告了」剪成「我害你名譽受損」。
第1題|列出自己提告清單,等於宣判對方犯罪嗎?
貼文寫的是「目前為止,送出12件訴訟,其中1件民事,11件刑事訴訟;我是原告身分」。
第2題|不起訴可以回頭證明當初貼文一定不實嗎?
對方主張「所告之訴,地檢署偵查皆不起訴」,所以我故意損害名譽。
第3題|「我是原告身分」這句重要嗎?
我如果明白說自己是原告身分、列出自己的訴訟項目,就不是在冒充法官宣判誰有罪。
第4題|後來不起訴,等於當初故意害人嗎?
要說我「故意損害名譽」,不能只拿後來不起訴四個字,還要證明我當時明知不實,仍故意散布不實內容。
第5題|「合法加倍奉還」到底是哪兩個字最關鍵?
對方書狀第46頁自己放了簡報圖:「以彼之道,合法加倍奉還」。
第6題|第19項真正應該檢核什麼?
主張侵權,不是把「全名」「訴訟」「不起訴」三個詞排在一起就結束。
一、對方書狀第45至46頁|第19項


這一項的包裝方式很熟悉。
先把我的貼文放上來。
再補一句:這些案件後來不起訴。
最後得到結論:我故意損害名譽。
中間少了什麼?
少了法律要件。
對方要告我,不是把後來不起訴貼上去就好。請先證明: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
二、本項為何不另列原文
這一項不用另列原文。
原因很簡單。
對方書狀第45至46頁,已經自己把7月28日FB貼文與簡報截圖放進來。
原文就在他們自己的頁面裡。
所以本篇要看的不是我有沒有寫。
是對方有沒有能力把「我寫過」變成「我侵權」。
這兩件事,中間隔著一整套法律要件。
三、法律檢核: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本項不需要把法律寫得很長。請直接回到共同引用說明篇:
對方主張我侵權,就請先說明:我哪一句是可證明真假的具體事實?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具體損害是什麼?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不起訴不是自動賠償券。
提告清單不是犯罪判決。
我是原告,不是法官。
起訴狀不是判決書。
列出訴訟,不等於捏造訴訟。
後來不起訴,不等於當時故意不實。
貼文中最重要的一句,其實是:我是原告身分。
這表示我在說的是自己的訴訟行動。
我不是在說法院已經判決誰有罪。
我也不是在拿不起訴書之前,就宣稱對方已經被法院定罪。
對方若要把這變成名譽侵權,請先回答一個最基本問題:
我說我提出訴訟,這一句到底哪裡不實?
如果我確實提出了訴訟,那麼「我提出訴訟」本身就不是不實。
至於訴訟最後結果如何,那是另一層問題。
不能用後來不起訴,回頭把當初的提告清單全部染成故意侵權。
四、不起訴不是時光機
對方在第19項裡的邏輯,大概是這樣:
我7月28日列出訴訟清單。
後來地檢署偵查不起訴。
所以我7月28日就是故意損害名譽。
這個邏輯,看起來很順。
但法律不是這樣用。
要主張我故意不實,請證明我當時明知不實。不是拿後來結果倒灌。
而且不起訴有很多可能原因。
犯罪嫌疑不足。
證據不足。
法律構成要件不合。
程序條件問題。
這些都不會自動變成:提告的人當初故意害人。
更不會自動變成:公開說明自己提告清單,就是名譽侵權。
如果這樣也能成立,那全台灣所有告訴人,只要案件不起訴,就都要回頭被告名譽侵權。
這不是法律。
這是把不起訴書當魔法棒。
五、本篇收刀
第19項最妙的地方,是對方自己的書狀已經把重點貼出來了。
我寫的是:
目前為止,送出訴訟。
我是原告身分。
民事訴訟部分。
刑事訴訟部分。
然後逐項列出。
這叫提告清單。
不是判決書。
不是定罪公告。
不是法院判決已經確定。
後來不起訴,可以討論。
但不起訴不是時光機。
不起訴不是洗衣機。
不起訴也不是把所有前面事實全部洗白的漂白水。
對方要告,可以。
但是請先把法律要件拿出來。
不是把「全名」「訴訟」「不起訴」三個詞貼在一起,就叫名譽侵權。
提告清單不是判決書。
不起訴不是時光機。
第19項,少的不是截圖,是法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