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21篇

第21篇|第19項:列出提告清單,也能變損害名譽?

對方書狀第45至46頁。7月28日這一項,不是我宣判誰犯罪,而是我列出自己提出的民事、刑事訴訟清單。對方想用後來不起訴,把它倒灌成名譽損害。

本篇一句話我說的是「我是原告身分、我提出哪些訴訟」。對方想把它變成「我故意損害名譽」。中間少了一樣東西: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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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19項我列自己提告清單,對方說我損害名譽?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這到底是名譽侵權,還是把「我提告了」剪成「我害你名譽受損」。

第1題|列出自己提告清單,等於宣判對方犯罪嗎?

貼文寫的是「目前為止,送出12件訴訟,其中1件民事,11件刑事訴訟;我是原告身分」。

A. 等於法院判決有罪
B. 等於定罪公告
C. 等於我在說明自己提出哪些訴訟
D. 看到刑法條文就自動侵權
E. 原告兩字不重要,剪起來比較重要

第2題|不起訴可以回頭證明當初貼文一定不實嗎?

對方主張「所告之訴,地檢署偵查皆不起訴」,所以我故意損害名譽。

A. 可以,不起訴就是時光機
B. 可以,不起訴就是自動賠償券
C. 不可以,還要看當時事實基礎與言論內容
D. 不起訴一出現,所有前文自動消失
E. 法律如果這樣玩,就很像魔術

第3題|「我是原告身分」這句重要嗎?

我如果明白說自己是原告身分、列出自己的訴訟項目,就不是在冒充法官宣判誰有罪。

A. 不重要,因為不利於剪輯
B. 很重要,這是在說訴訟主張,不是法院結論
C. 原告可以瞬間變法官
D. 起訴狀可以瞬間變判決書
E. 字太多,剪掉比較方便

第4題|後來不起訴,等於當初故意害人嗎?

要說我「故意損害名譽」,不能只拿後來不起訴四個字,還要證明我當時明知不實,仍故意散布不實內容。

A. 不用證明,反正後來不起訴
B. 不用證明,看到我名字就夠了
C. 要證明,故意不是用猜的
D. 不起訴可以自動產生惡意
E. 法律要件先別吵,劇情比較重要

第5題|「合法加倍奉還」到底是哪兩個字最關鍵?

對方書狀第46頁自己放了簡報圖:「以彼之道,合法加倍奉還」。

A. 加倍
B. 奉還
C. 合法
D. 不看合法,畫面比較兇
E. 看到奉還就先求償

第6題|第19項真正應該檢核什麼?

主張侵權,不是把「全名」「訴訟」「不起訴」三個詞排在一起就結束。

A. 哪一句不實
B. 哪一句不法
C. 具體損害在哪
D. 損害與哪一句話有因果關係
E. 以上都要,不能用不起訴當萬用膠水

一、對方書狀第45至46頁|第19項

對方書狀第45頁:第19項,113年7月28日FB臉書貼文。
圖1|對方書狀第45頁:第19項,113年7月28日FB臉書貼文對方主張我在FB公開姓名並列出訴訟案件,後來地檢署偵查不起訴,所以我故意損害名譽。問題是:列出我提出的訴訟,何時自動變成不實?
對方書狀第46頁:第19項續頁,刑事訴訟清單與簡報圖。
圖2|對方書狀第46頁:第19項續頁對方書狀自己放上刑事訴訟清單及簡報圖。最醒目的不是「加倍奉還」,是前面兩個字:合法。

這一項的包裝方式很熟悉。

先把我的貼文放上來。

再補一句:這些案件後來不起訴。

最後得到結論:我故意損害名譽。

中間少了什麼?

少了法律要件。

第19項真正問題不起訴不是侵權自動券。提告清單不是犯罪判決。起訴狀不是判決書。我說我是原告,就不是在冒充法官。

對方要告我,不是把後來不起訴貼上去就好。請先證明: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

二、本項為何不另列原文

這一項不用另列原文。

原因很簡單。

對方書狀第45至46頁,已經自己把7月28日FB貼文與簡報截圖放進來。

原文就在他們自己的頁面裡。

所以本篇要看的不是我有沒有寫。

是對方有沒有能力把「我寫過」變成「我侵權」。

這兩件事,中間隔著一整套法律要件。

本項處理方式原文已在對方書狀裡。本文直接看書狀頁面,直接拆法律要件。不再陪它繞圈。

三、法律檢核: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共同法律檢核

本項不需要把法律寫得很長。請直接回到共同引用說明篇:

《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對方主張我侵權,就請先說明:我哪一句是可證明真假的具體事實?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具體損害是什麼?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不起訴不是自動賠償券。

提告清單不是犯罪判決。

我是原告,不是法官。

起訴狀不是判決書。

列出訴訟,不等於捏造訴訟。

後來不起訴,不等於當時故意不實。

貼文中最重要的一句,其實是:我是原告身分。

這表示我在說的是自己的訴訟行動。

我不是在說法院已經判決誰有罪。

我也不是在拿不起訴書之前,就宣稱對方已經被法院定罪。

對方若要把這變成名譽侵權,請先回答一個最基本問題:

我說我提出訴訟,這一句到底哪裡不實?

如果我確實提出了訴訟,那麼「我提出訴訟」本身就不是不實。

至於訴訟最後結果如何,那是另一層問題。

不能用後來不起訴,回頭把當初的提告清單全部染成故意侵權。

四、不起訴不是時光機

對方在第19項裡的邏輯,大概是這樣:

我7月28日列出訴訟清單。

後來地檢署偵查不起訴。

所以我7月28日就是故意損害名譽。

這個邏輯,看起來很順。

但法律不是這樣用。

一句話拆解不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後的處分結果;不是一台可以回到7月28日,改寫我當時事實基礎與法律評價的時光機。

要主張我故意不實,請證明我當時明知不實。不是拿後來結果倒灌。

而且不起訴有很多可能原因。

犯罪嫌疑不足。

證據不足。

法律構成要件不合。

程序條件問題。

這些都不會自動變成:提告的人當初故意害人。

更不會自動變成:公開說明自己提告清單,就是名譽侵權。

如果這樣也能成立,那全台灣所有告訴人,只要案件不起訴,就都要回頭被告名譽侵權。

這不是法律。

這是把不起訴書當魔法棒。

五、本篇收刀

第19項最妙的地方,是對方自己的書狀已經把重點貼出來了。

我寫的是:

目前為止,送出訴訟。

我是原告身分。

民事訴訟部分。

刑事訴訟部分。

然後逐項列出。

這叫提告清單。

不是判決書。

不是定罪公告。

不是法院判決已經確定。

真正該問的不是我列了什麼真正該問的是:我列出的提告事實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對方要如何只靠後來不起訴,就把它變成故意損害名譽?

後來不起訴,可以討論。

但不起訴不是時光機。

不起訴不是洗衣機。

不起訴也不是把所有前面事實全部洗白的漂白水。

對方要告,可以。

但是請先把法律要件拿出來。

不是把「全名」「訴訟」「不起訴」三個詞貼在一起,就叫名譽侵權。

提告清單不是判決書。

不起訴不是時光機。

第19項,少的不是截圖,是法律要件。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21篇|第19項|7月28日FB貼文:列出提告清單,也能變損害名譽?
對方書狀第45至46頁。提告清單不是判決書,不起訴不是時光機。主張侵權,請先拿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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