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篇|補充理由:法院不是得獎履歷審查會
對方補充附帶上訴理由第47至49頁。前面19項逐項拆完,最後又端出社經地位、得獎經歷、教學年資、工作背景,主張13萬元太低、應提高到18萬元。問題很簡單:這是法院,還是成果發表會?
前面第1至19項,是逐項拆解對方附帶上訴項目。本篇則是針對對方補充理由第47至49頁,獨立處理其「社經地位、獎項、年資、受害結果」加重慰撫金主張。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對方附帶上訴及補充理由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社經地位、獎項、年資、照片,能不能拿來補侵權要件的洞。
第1題|得過獎,名譽就比較貴嗎?
對方列出獎項、年資、學歷、專業背景,主張損害嚴重。
第2題|沒有積極爭取獎項,是不是法律上比較輸?
如果獎項可以變成慰撫金加權核心,那是不是每個人都要先去累積得獎紀錄?
第3題|這三頁是在補法律,還是在補履歷?
前面侵權要件如果講不清楚,後面列再多社經地位,能不能補上「哪一句不實」?
第4題|哪一個人沒有自己的努力與人生?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生、專業、辛苦、成就與家庭負擔。請問法院要不要逐一比較?
第5題|慰撫金可以用履歷加總嗎?
年資、獎項、照片、職稱、社經地位,都可以變成金額公式嗎?
第6題|損害結果可以不用證明因果嗎?
看病、吃藥、搬離、財產損失、工作壓力,若要算在我身上,至少要證明與特定言論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7題|這是法院,還是誰比較值得被保護的選秀?
法律保護名譽,是保護每一個人,不是只保護履歷漂亮的人。
一、對方補充理由第47至49頁



二、冷處理:法院不是頒獎典禮
我先說一句。
得獎很好。
年資很好。
學歷很好。
曾任職務很好。
照片也很好。
問題是,這些跟我哪一句話不實,有什麼關係?
這是法院。不是頒獎典禮。不是成果發表。不是履歷審查。更不是誰把自己介紹得比較漂亮,法律要件就比較少。
哪一個人沒有自己的努力?
哪一個人沒有自己的人生?
哪一個人沒有可以被說明的背景?
全世界只有他們有?
如果這些可以當作侵權成立的加權工具,那以後是不是每個人都要積極爭取獎項?
得獎多,法院就贏。
沒去積極爭取獎,就輸。
沒有把自己的履歷貼滿,就變成首惡。
這不是審判。
這叫履歷競賽。
要件不成立,履歷再漂亮,也只是履歷。
三、法律檢核:社經地位不是免證卡
本篇仍回到共同引用說明篇:
對方主張侵權,就要說明:哪一句話不實?哪一句話不法?造成什麼具體損害?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由誰負舉證責任?
社經地位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成為慰撫金斟酌因素。
但是有一個前提。
我不是說法院完全不能斟酌身分、職業、年資、社經地位。我說的是:那是侵權成立後的數額酌定因素,不是侵權成立前的要件補丁。侵權要件沒有先成立,履歷再漂亮,也不能替代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侵權要先成立。
不能反過來。
不是因為某人有社經地位,所以我就一定侵權。
不是因為某人得過獎,所以我就一定不法。
不是因為某人履歷好,所以損害與因果關係就可以省略。
獎項不是侵權要件。
社經地位不是證據補丁。
年資不是因果關係。
學歷不是不實證明。
照片不是損害計算表。
履歷不是判決理由。
人格權保護人人平等。不是高社經地位的人比較有人格,普通人就比較沒有人格。
所以我看到這三頁,只覺得很冷。
前面不把每一項法律要件講清楚。
後面開始把自己的人生履歷端上來。
那我是不是也要列?
我是不是也要把我的學歷、年資、研究、獎項、網站、學生、論文、經歷全部排出來?
排完以後,法院就要改判我贏嗎?
如果不是,那對方列這些,又代表什麼?
四、損害不是履歷延伸題
對方說需要看醫治療。
對方說居住環境惡化。
對方說搬離大樓。
對方說財產受損。
對方說評價受損。
這些都不是不能說。
但說了,就要證明。
要講看病吃藥,請說清楚:
是哪一句話造成?
什麼時間造成?
醫療紀錄如何連結?
其他壓力因素如何排除?
要講搬離大樓,請說清楚:
搬離原因是什麼?
何時決定?
跟哪一句發言有直接關係?
如果大樓本來就有長期管理爭議、檢舉、停擺、修繕、物管、委員辭任等問題,這些因素如何排除?
損害不是想像力。
因果不是便利貼。
慰撫金也不是情緒總帳。
法律不是這樣結帳。
五、本篇收刀
這三頁真正透露的,不是侵權要件多完整。
是他們很想把自己抬高。
有獎項。
有年資。
有學歷。
有照片。
有社經地位。
很好。
然後呢?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哪一項具體損害?
哪一條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沒有因為得獎而消失。
也不會因為履歷漂亮而自動成立。
我尊重每個人的努力。
但我不接受把努力拿來當法律免證卡。
更不接受把社經地位包裝成侵權成立的捷徑。
法律保護的是權利。
不是保護誰的自我介紹比較長。
獎項不能補不實。
社經地位不能補因果。
法院不是頒獎典禮,慰撫金不是榮譽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