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22篇|補充篇

第22篇|補充理由:法院不是得獎履歷審查會

對方補充附帶上訴理由第47至49頁。前面19項逐項拆完,最後又端出社經地位、得獎經歷、教學年資、工作背景,主張13萬元太低、應提高到18萬元。問題很簡單:這是法院,還是成果發表會?

前面第1至19項,是逐項拆解對方附帶上訴項目。本篇則是針對對方補充理由第47至49頁,獨立處理其「社經地位、獎項、年資、受害結果」加重慰撫金主張。

本篇一句話侵權要件補不齊,不能靠獎狀補洞。法院看的是事實、法律、損害與因果,不是誰的履歷比較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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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對方附帶上訴及補充理由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補充理由篇這是法院,還是得獎履歷展示會?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社經地位、獎項、年資、照片,能不能拿來補侵權要件的洞。

第1題|得過獎,名譽就比較貴嗎?

對方列出獎項、年資、學歷、專業背景,主張損害嚴重。

A. 有獎牌,所以不實不用證明
B. 年資23年,可以折抵相當因果關係
C. 法院看侵權要件,不看獎狀厚度
D. 沒得獎的人,名譽自動比較便宜
E. 以後開庭先交獎狀影本

第2題|沒有積極爭取獎項,是不是法律上比較輸?

如果獎項可以變成慰撫金加權核心,那是不是每個人都要先去累積得獎紀錄?

A. 對,沒得獎就少賠一點
B. 對,履歷越滿,法律越強
C. 不對,人格權不是績效競賽
D. 沒有成果照片,就不是受害人
E. 法院可以順便開榜單

第3題|這三頁是在補法律,還是在補履歷?

前面侵權要件如果講不清楚,後面列再多社經地位,能不能補上「哪一句不實」?

A. 可以,得獎照片會自己證明不實
B. 可以,學歷會自己證明不法
C. 不可以,要件就是要件
D. 只要把人設拉高,損害自然變高
E. 這不是法律,是人物介紹

第4題|哪一個人沒有自己的努力與人生?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生、專業、辛苦、成就與家庭負擔。請問法院要不要逐一比較?

A. 要,誰比較像國寶誰先贏
B. 要,誰照片比較多誰比較痛
C. 不要,法院審的是侵權,不是人生履歷
D. 全世界只有他們有成就
E. 其他人的人生都不算

第5題|慰撫金可以用履歷加總嗎?

年資、獎項、照片、職稱、社經地位,都可以變成金額公式嗎?

A. 獎項一個加五千
B. 職稱一個加一萬
C. 照片三張再加價
D. 法院不是計點卡
E. 這樣民事庭可以改成會員積分系統

第6題|損害結果可以不用證明因果嗎?

看病、吃藥、搬離、財產損失、工作壓力,若要算在我身上,至少要證明與特定言論有相當因果關係。

A. 不用,全部壓力都可以找我結帳
B. 不用,只要書狀寫了就算
C. 要,損害與因果不能省略
D. 人生不順都可以包進慰撫金
E. 這叫大雜燴求償法

第7題|這是法院,還是誰比較值得被保護的選秀?

法律保護名譽,是保護每一個人,不是只保護履歷漂亮的人。

A. 高社經地位人格權比較高級
B. 普通人的名譽打折
C. 人格權人人平等
D. 沒有獎項的人先旁邊站
E. 法院如果這樣審,乾脆開頒獎典禮

一、對方補充理由第47至49頁

對方補充附帶上訴理由第47頁:主張侵權行為長期、反覆、累積性侵害與損害結果。
圖1|對方補充理由第47頁對方主張侵權行為長期、反覆且累積,並列出心理恐懼、搬離、財產損害、評價損害等。問題是:這些都還是要回到特定言論、具體不實、不法、損害與因果。
對方補充附帶上訴理由第48頁:列出三人社經地位背景與主觀惡性重大。
圖2|對方補充理由第48頁這頁最有意思。開始列三人的社經地位、年資、學歷、得獎、專業背景與照片。這不是不能列。只是列完以後,侵權要件並不會自動長出來。
對方補充附帶上訴理由第49頁:主張原審定金額過低,應提高慰撫金。
圖3|對方補充理由第49頁最後回到金額:認為原審酌定三人合計13萬元過低,應提高。這裡要問的仍然是:金額如何算?要件在哪裡?因果在哪裡?

二、冷處理:法院不是頒獎典禮

我先說一句。

得獎很好。

年資很好。

學歷很好。

曾任職務很好。

照片也很好。

問題是,這些跟我哪一句話不實,有什麼關係?

這是法院。不是頒獎典禮。不是成果發表。不是履歷審查。更不是誰把自己介紹得比較漂亮,法律要件就比較少。

哪一個人沒有自己的努力?

哪一個人沒有自己的人生?

哪一個人沒有可以被說明的背景?

全世界只有他們有?

如果這些可以當作侵權成立的加權工具,那以後是不是每個人都要積極爭取獎項?

得獎多,法院就贏。

沒去積極爭取獎,就輸。

沒有把自己的履歷貼滿,就變成首惡。

這不是審判。

這叫履歷競賽。

一句話拆解獎項不能補不實。年資不能補不法。社經地位不能補因果。照片不能補損害。

要件不成立,履歷再漂亮,也只是履歷。

三、法律檢核:社經地位不是免證卡

共同法律檢核

本篇仍回到共同引用說明篇:

《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對方主張侵權,就要說明:哪一句話不實?哪一句話不法?造成什麼具體損害?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由誰負舉證責任?

社經地位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成為慰撫金斟酌因素。

但是有一個前提。

我不是說法院完全不能斟酌身分、職業、年資、社經地位。我說的是:那是侵權成立後的數額酌定因素,不是侵權成立前的要件補丁。侵權要件沒有先成立,履歷再漂亮,也不能替代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侵權要先成立。

不能反過來。

不是因為某人有社經地位,所以我就一定侵權。

不是因為某人得過獎,所以我就一定不法。

不是因為某人履歷好,所以損害與因果關係就可以省略。

獎項不是侵權要件。

社經地位不是證據補丁。

年資不是因果關係。

學歷不是不實證明。

照片不是損害計算表。

履歷不是判決理由。

人格權保護人人平等。不是高社經地位的人比較有人格,普通人就比較沒有人格。

所以我看到這三頁,只覺得很冷。

前面不把每一項法律要件講清楚。

後面開始把自己的人生履歷端上來。

那我是不是也要列?

我是不是也要把我的學歷、年資、研究、獎項、網站、學生、論文、經歷全部排出來?

排完以後,法院就要改判我贏嗎?

如果不是,那對方列這些,又代表什麼?

四、損害不是履歷延伸題

對方說需要看醫治療。

對方說居住環境惡化。

對方說搬離大樓。

對方說財產受損。

對方說評價受損。

這些都不是不能說。

但說了,就要證明。

損害檢核不是把所有生活壓力、社區糾紛、家庭情緒、搬家選擇、財產變動,全放進同一個袋子,再貼上我的名字,就叫相當因果關係。

要講看病吃藥,請說清楚:

是哪一句話造成?

什麼時間造成?

醫療紀錄如何連結?

其他壓力因素如何排除?

要講搬離大樓,請說清楚:

搬離原因是什麼?

何時決定?

跟哪一句發言有直接關係?

如果大樓本來就有長期管理爭議、檢舉、停擺、修繕、物管、委員辭任等問題,這些因素如何排除?

損害不是想像力。

因果不是便利貼。

慰撫金也不是情緒總帳。

冷諷一句人生所有不順,不能全部打包成一張請款單,最後寫:施清祥付款。

法律不是這樣結帳。

五、本篇收刀

這三頁真正透露的,不是侵權要件多完整。

是他們很想把自己抬高。

有獎項。

有年資。

有學歷。

有照片。

有社經地位。

很好。

然後呢?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哪一項具體損害?

哪一條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沒有因為得獎而消失。

也不會因為履歷漂亮而自動成立。

真正結論法院不是得獎履歷審查會。慰撫金不是榮譽津貼。侵權要件補不齊,就不要拿獎狀來補洞。

我尊重每個人的努力。

但我不接受把努力拿來當法律免證卡。

更不接受把社經地位包裝成侵權成立的捷徑。

法律保護的是權利。

不是保護誰的自我介紹比較長。

獎項不能補不實。

社經地位不能補因果。

法院不是頒獎典禮,慰撫金不是榮譽津貼。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22篇|補充附帶上訴理由:法院不是得獎履歷審查會
對方補充理由第47至49頁。獎項不能補不實,社經地位不能補因果。主張侵權,請先拿出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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