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拆箱:看完前五頁,新鮮感立刻沒了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程序來了,就走程序;對方想上場,我就把燈打開。

本文引用之訴訟文件,僅供檢驗本案訴訟主張、證據內容、損害計算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樓層、LINE暱稱、頭像、親屬資料、醫療內容、簽名、印章、條碼、QR code、連結及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訴狀放回文件、日期、頁碼、損害計算與侵權構成要件裡檢驗。
上一篇,我拿調解通知單做了一篇民事被告入門課。
這一篇,正式拆箱。
先看訴狀前五頁。
我原本有一點期待。
全新的案子。
剛出爐。
熱騰騰。
看起來像一個新產品剛送到我桌上。
我本來想好好拆。
從外盒拆到主機板。
從材料拆到原理。
從功能拆到瑕疵。
從設計邏輯拆到使用說明。
結果訴狀前幾頁一看完,新鮮感立刻沒了。
在我眼前展示的,不像高科技產品。
比較像幼兒園小玩具。
不是我狂。
是它真的太簡單。
簡單到我連拆解都懶得拆。
原本以為有精彩訴狀可以拆。
結果看完前幾頁,我心都涼了。
就這樣?
我只要兩句,就可以立刻破解。
信不信?
第一句:退群哪裡不法?
第二句:退群造成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頂多再多一句:這件事是不是已經在別案主張過?
好。
拆完。
是不是很快?
我本來想拿螺絲起子。
結果發現連外殼都不用拆。
透明的。
第一篇我已經講過,高科技產品在我面前沒有什麼神祕感。
到第二篇,我就不重複炫技了。
這份訴狀,比高科技產品更簡單。
它沒有晶片。
沒有韌體。
沒有訊號。
沒有複雜協定。
它只是幾頁紙。
日期寫在上面。
案由寫在上面。
請求寫在上面。
法條寫在上面。
證據也列在後面。
這種東西不是藏得深。
是看的人常常先被法院兩個字嚇住。
我現在不會。
我只看兩個地方:
法律要件有沒有對上?
證據有沒有接上?
對不上,就是對不上。
接不上,就是接不上。
不會因為紙很多,就自動變有理。
也不會因為寫得很委屈,就自動變侵權。
這就是我說它簡單的原因。
一、先列核心:他們到底在告什麼?
我先把訴狀前幾頁翻成白話。
不用怕。
真的不複雜。
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
它的核心大概就是一句話:我很壞。
壞到什麼程度?
壞到把他們夫妻踢出LINE社群。
壞到讓他們不能使用社群。
壞到讓他們權益受損。
壞到讓他們精神痛苦。
所以,他們要向我求償。
差不多就是這樣。
當然,訴狀不會這樣寫。
訴狀會包裝。
會引用民法。
會講權利。
會講損害。
會講社群。
會講公設管理。
會講精神慰撫金。
會講所有權人權益。
會講很多看起來很正式的詞。
但拆開來,核心就是:他們說我把他們踢出群組,所以我侵害他們權益,所以我應該賠。
好。
這樣我們就可以開始上課了。
二、民事訴訟不是比誰比較委屈
很多訴狀有一種寫法。
先把被告寫得很壞。
越壞越好。
越惡劣越好。
越像壞人越好。
然後法官一看,可能會先被帶進一個氣氛裡:
這個被告很糟糕。
這個原告很可憐。
這個故事很委屈。
這個人是不是應該被修理一下?
這就是訴狀常見的第一層操作。
先醜化對方。
先鋪情緒。
先製造一種「被告很壞、原告很可憐」的空氣。
法官也是人。
人一旦被敘事影響,槌子自然可能往特定方向敲。
所以我最先拆的,不是對方有多委屈。
我先拆這套敘事到底有沒有法律要件。
下一個支線,我會用真實案例呈現:
當法官被一套敘事帶著走,判決會怎麼歪。
到時候,我會一頁一頁拆。
現在先回到這一案。
法庭不是連續劇。
也不是悲情投票。
更不是看誰比較會寫委屈作文。
法庭要看的,不是我壞不壞。
我壞不壞,不是他們說了算。
而且,就算他們覺得我很壞,也不是民事求償自動成立。
求償不是情緒反應。
求償要有法律結構。
要有行為。
要有不法性。
要有損害。
要有因果關係。
還要有法律依據把它們連起來。
這才叫求償。
不是:我覺得你壞,所以你要賠。
如果民事訴訟這麼簡單,那法院可以改名叫情緒服務中心。
但法院不是。
法院是看證據、看要件、看因果關係的地方。
三、用他的法律,打他的臉
既然對方自己敢列法律。
那我就用他的法律,反過來檢查他的主張。
這很公平。
你列法條。
我看要件。
你主張求償。
我問構成。
你說我侵害權利。
我問:哪一個權利?
你說我應該賠。
我問:哪一個不法?
這不是我刁難。
這叫民事訴訟。
先看對方自己列的法源。
也就是他的請求權基礎。
第一個,《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三個,《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注意看。
關鍵字是什麼?
不是「我不舒服」。
不是「我覺得受傷」。
不是「我被退群」。
也不是「施清祥很壞」。
更不是「施清祥看起來很欠告」。
民法沒有寫:「被告形象不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也沒有寫:「原告覺得委屈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的關鍵字很冷。
冷到沒有情緒。
兩個字:不法
第184條寫的是: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第195條寫的是:不法侵害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所以第一關很粗暴。
也很簡單。
不法在哪裡?
被退出LINE社群,到底哪裡不法?
請把法源拿出來。
不是情緒。
不是形容詞。
不是「我覺得被傷害」。
不是「我被排除所以很難過」。
而是:哪一條法律規定,我有義務讓你永久留在這個LINE社群?
哪一條法律規定,LINE社群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法定權利本體?
哪一條法律規定,被退出LINE社群,就等於剝奪區分所有權人權利?
哪一條法律規定,社群管理者不能基於秩序維護,處理匿名攻擊、不署名、不移除的情況?
這一關要先過。
過了,才能談權利有沒有被侵害。
過不了,後面都不用急。
因為沒有不法,如何求償?
沒有權利侵害,哪來賠償?
這不是我講話粗。
這是法律要件本來就粗。
民法第184條不是寫:「因故意或過失,使他人心情不好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也不是寫:「凡被退出LINE群組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如果有這一條,麻煩指出來。
我還真的不知道。
我願意學。
四、看到求償金額,我心更涼了
更有趣的是求償金額。
每人請求二萬元。
兩個人合計四萬元。
我看到這裡,心又涼了一次。
不是因為害怕。
是因為失望。
我原本以為,既然新案上場,至少會有一份比較精彩的訴狀可以拆。
結果我只看完前幾頁,就大概知道程度到哪裡了。
原來就這樣。
說我侵害權益。
說我造成損害。
說我應該賠償。
最後每人二萬元。
全部四萬元。
我只能說:我的時間,沒有這麼廉價。
更妙的是,不只告我。
連總幹事也一起告。
理由大概是:我下令退群,他執行退群,所以總幹事也應該賠償。
每人二萬元。
兩人合計四萬元。
看到這裡,我真的很想問:
這到底是在主張權利?
還是花一點裁判費,把主任委員和總幹事一起拖進訴訟泥沼?
讓主任委員以後不敢管理?
讓總幹事以後不敢做事?
讓所有社區管理行為,只要有人不高興,就先想:會不會被告?
更關鍵的是:這是不是也在合法化對我的醜化?
因為後面出現的內容,很多不是在回答法律要件。
而是在不斷塑造:施清祥很壞、施清祥很強勢、施清祥很可怕、施清祥欺負人、施清祥讓人痛苦。
可是法庭要處理的是什麼?
不是我在他們筆下有多壞。
而是他們的請求權有沒有成立。
如果只是單純主張權利,那就把不法、損害、因果關係講清楚。
如果講不清楚,卻把主任委員和總幹事一起拉進來,再用一堆文字醜化我,那就不只是求償。
那是在製造壓力。
也是把訴訟當成合法包裝紙。
把醜化包起來,送進法院。
金額不大。
壓力不小。
成本有限。
麻煩很多。
這種結構,我很熟。
我不急著替它下名字。
我只會照老方法:把它拆開,讓大家看清楚,它到底是在主張權利,還是在利用訴訟製造壓力。
五、這篇先粗暴打發
所以這一篇先粗暴一點。
第一關:被退出LINE社群,哪裡不法?
這一關先過。
過不了,後面不用談。
第二關:被退出LINE社群,哪一個法律上權利受損?
第一關過了,再看第二關。
第二關過了,才會繼續往下問:有沒有損害?損害多少?損害跟退群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這才是民事求償。
不是一上來就端出醫療資料。
不是一上來就說我很委屈。
不是一上來就把我寫成壞人。
法律要件有順序。
不法在前。
權利侵害在後。
損害與因果關係再後面。
第一顆扣子扣錯,後面穿再整齊都歪。
我沒說錯吧?
這份真的太簡單了。
簡單到我只看完幾頁,心都涼了。
原本以為有精彩的訴狀可以拆。
哪知道,就這樣程度。
簡單到像一個透明外殼的玩具。
還沒拆螺絲,就已經看到裡面沒有主機板。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程序來了,就走程序。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