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369案判決:兩件恐嚇,一件名譽侵權
我不是不能接受判決,我不能接受防禦被消音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369案判決:兩件恐嚇,一件名譽侵權
369案後來判決如何?
法院判我兩件恐嚇,一件名譽侵權。
但真正的問題,不是這三個結論。
真正的問題是:這三個結論,是從哪裡挑出來的?
369案不是27項。
369案是一大包。
數百件指控,很多根本沒有先被列成爭點。
沒有先逐項釐清:哪一句?哪一人?哪一個構成要件?哪一份證據?
判決時,卻從這一大包裡,挑出幾段,說我恐嚇。
再把我的教授身分、學校背景與社會角色放進評價裡,往惡意方向推。
這才是我不能接受的地方。
我當然不服。
而且不是情緒上的不服。
是法律上的不服。
因為我到現在仍然認為,這個判決最核心的問題,不只是結果對我不利。
而是恐嚇的成立要件在哪裡?
具體惡害告知在哪裡?
哪一句話?
哪一個對象?
哪一個情境?
如何讓人達到可評價為恐嚇的程度?
法院有沒有先列爭點?
有沒有逐項問原告:你們主張哪一句構成恐嚇?
證據在哪裡?
構成要件如何對應?
被害人如何受侵害?
損害如何發生?
因果關係如何連接?
有沒有問我?
有沒有讓我針對這些具體爭點防禦?
至少在我的理解裡,我的防禦在這裡被消音了。
這不是我現在才想到
這些問題,我在二審上訴理由狀裡,其實已經寫過。
第一,程序突襲:審理中沒有提示關鍵貼文,判決卻說我未說明。
第二,採證違法:把防禦性引用,跳成自白侵權。
第三,訴外裁判:原告沒有主張某句話針對自己或使其畏懼,法院卻主動認定侵權。
第四,理由不備:刑事不起訴確定這個核心防禦,被放在事實欄,卻在理由欄消失。
第五,僭越刑事:沒有新事實、新證據,卻作出與不起訴及再議駁回相反的恐嚇評價。
換句話說,我不是看到輸了才喊冤。
我早就在問:爭點在哪裡?證據在哪裡?恐嚇構成要件在哪裡?
這也是我為什麼拿164案來比較。
164案27項,逐項拆。
369案幾百項,很多像整包滑過。
164案證明,法院可以這樣審。
369案讓我問:為什麼沒有這樣審?
我不是不能接受法院判決。
我不能接受的是:判我之前,爭點沒有被真正拆開。
判決是公開的。
任何人都可以上網查。
我不藏。
我也希望大家看。
因為我現在寫的每一篇,就是在把這些東西放回陽光下。
如果我說錯,判決會打我臉。
如果我沒說錯,判決理由也會自己站出來。
這就是我現在的寫作方式。
不是躲在暗處罵。
是把文件、時間線、庭上程序、裁定理由全部攤開。
讓大家看。
讓法官也可以看。
讓我自己也接受檢驗。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