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第一片法庭錄音:一片光碟,兩次高院廢棄
筆錄沒有具體記載,所以我才要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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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369案第一片法庭錄音,是114年9月12日庭期。
這一片,不是我心血來潮想拿來收藏。
我聲請它,是因為那一庭的內容,後來牽涉到三件事。
第一,對方三人是否在法庭上重複把我往「恐嚇」「黑道」「失蹤人口」那套敘事裡推。
第二,法官在庭上如何發問,前後文到底是什麼。
第三,對方後來把法庭語句拿到群組公開對我羞辱時,有沒有截取、加工、放大,包裝成好像法官替他們背書。
所以,我要錄音。
不是為了熱鬧。
是為了還原。
筆錄沒有完整記載時,錄音就是最直接的現場。
這一篇,我把這片光碟的程序路線,一張圖一張圖對起來。
一片法庭錄音光碟。
地院不給。
我抗告。
高院廢棄。
地院再不給。
我再抗告。
高院再廢棄。
最後才給。
一、9月30日:我先聲請,理由很簡單
第一步,是聲請。
我聲請交付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的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不是長篇大論。
我是本案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訴訟上合法權益,並利後續程序進行,有取得該期日錄音的必要。
這句話看起來簡短,但很清楚。
我不是路人。
我不是旁聽者。
我是369案當事人。
那一天庭上講了什麼,會影響我的上訴、防禦、名譽權與後續法律行動。
所以我聲請。
二、10月8日:地院第一次駁回
結果,地院第一次不給。
理由大意是:我沒有敘明聲請用途,也沒有說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具體情事。
這個理由,我當然不服。
因為我不是要錄音來聽好玩。
那一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對方在庭上重複「黑道」「恐嚇住戶」「失蹤人口」等敘事,而這些又和已經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的內容高度相關。
如果筆錄沒有具體記載,錄音就是唯一能還原完整語境的工具。
地院說我沒有說清楚。
好。
那我就抗告,把理由說清楚。
三、10月20日:我第一次抗告
我第一次抗告時,把法律上利益講得更具體。
我不是只有說「我要錄音」。
我說,9月12日庭上,相對人等三人輪番以「黑道」「恐嚇住戶」「讓人成為失蹤人口」等語指控我。
這些內容嚴重失真,且與先前已經花蓮地檢署不起訴確定的案件高度相同。
如果對方在法庭上重複散布這些內容,我當然需要保全錄音,作為刑民訴訟與名譽權救濟的證據。
這裡的關鍵是:錄音是直接證據。
誰講。
怎麼講。
語氣如何。
前後文如何。
筆錄不一定會完整記。
錄音會。
所以我抗告。
程序遊戲又投幣一次。
抗告費,1500元。
荷包失血,但我不可能放掉。
四、11月7日:高院第一次廢棄,我第一次抗告成功
然後,高院廢棄原裁定。
這裡要講清楚。
高院廢棄,不是裝飾用語。
它的意思很直接:我抗告成功。
法律上精確講,是高院把原審不給我錄音的裁定廢棄。
我口語說「撤銷原法官不給我的判決」,嚴格講不是判決,是裁定。
但意思很簡單:上級審認為原本不給我的處理不能維持。
這不是我自己喊有理。
是我繳了抗告費,送上高院,然後高院說:原裁定不能維持。
這裡要更精準。
高院第一次廢棄時,重點不是調閱筆錄。
第一次抗告成功,主要是高院認為我所主張的用途與法律上利益,不能被地院用「沒有具體說明」這種形式理由直接擋掉。
也就是說,第一回合的重點是:
我不是路人。
我是當事人。
我要用錄音維護後續訴訟權益。
這件事不是一句「說不清楚」就可以擋掉。
所以,高院第一次廢棄,代表我第一次抗告成功。
但「調取卷宗、確認筆錄沒有具體記載」這一段,是後面第二次抗告時才真正浮出來的關鍵。
這點要寫清楚。
因為時間線很重要。
五、發回後:原審沒有馬上給,約三個月後再次駁回
照理說,高院第一次廢棄後,事情應該回到正軌。
高院都說原裁定不能維持了。
我原本以為,接下來應該就是處理交付錄音。
結果沒有。
第一次廢棄後,原審沒有馬上辦理交付。
拖了約三個月。
然後,原審再度駁回。
這一次理由更精彩。
原審沒有回到「筆錄沒有具體記載,所以錄音是否有必要」這個核心。
它反而用自己尚未確定的一審判決,來否定我取得法庭錄音的法律上利益。
白話一點:
我想拿錄音,是為了檢驗那場庭到底怎麼開。
法院卻說:我已經判你輸,所以你沒有法律利益拿錄音來檢驗。
這叫用結論保護結論。
更像是替原判決築一道牆。
我不服原審判決,所以我要上訴。
我為了上訴與防禦,所以要錄音。
原審卻拿那個我正在上訴、尚未確定的判決,反過來說我沒有法律利益。
這個邏輯如果可以成立,那救濟制度不就變成裝飾品?
這一段,我後來越看越覺得熟悉。
熟悉到像什麼?
像對方的辯護律師寫的。
當然,我不是說誰真的替誰寫。
我說的是客觀文字效果。
那個天平,已經歪得很明顯。
我們把原審第二次駁回裡最關鍵的一段拿出來拆。
系爭指控實係聲請人於審判外對相對人之所做所為,此為聲請人於審理中所自承,對造因自己權益遭受聲請人不法侵害,乃藉由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制度以維護自身權益,詎聲請人竟以此為由提起反訴等情,業經本院以系爭事件認定在案,並有系爭事件之判決可佐。
這句話很長。
但長,不代表穩。
我們一段一段看。
五之一、什麼叫「我自承」?
第一段說:
系爭指控實係聲請人於審判外對相對人之所做所為,此為聲請人於審理中所自承。
請問,我自承了什麼?
我承認我曾經發文。
我承認我曾經公告。
我承認我曾經製作網站。
我承認我曾經提出訴訟。
我承認我曾經說明大樓公共事務。
這些是客觀行為。
可是,我有承認「不法」嗎?
沒有。
我有承認「恐嚇」嗎?
沒有。
我有承認「妨害名譽」嗎?
沒有。
我有承認「找黑道」嗎?
更沒有。
承認客觀行為存在,不等於承認行為違法。
這是最基本的區分。
我承認我有寫文章,不等於承認我誹謗。
我承認我有公告,不等於承認我侵害個資。
我承認我有提告,不等於承認我濫訴。
可是這段裁定文字,把「我承認做過某些客觀行為」,一路滑成「所以系爭指控就是我審判外對相對人的所作所為」。
中間少了一個東西。
法律評價。
更少了一個東西。
構成要件。
五之二、誰說我「不法侵害」?
第二段更精彩。
對造因自己權益遭受聲請人不法侵害,乃藉由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制度以維護自身權益。
誰說我不法侵害?
原審法官自己說。
問題是,那個判決正是我正在上訴、正在爭執、正在請二審審查的對象。
它尚未確定。
它不是神諭。
它不是一落筆就變成宇宙真理。
我聲請法庭錄音,就是為了釐清9月12日那一庭到底怎麼開。
就是為了準備上訴。
就是為了檢驗原審判決的基礎。
結果原審拿自己尚未確定的判決,回頭說我已經不法侵害,所以我沒有錄音交付的法律上利益。
這叫什麼?
用結論保護結論。
我想拿錄音,是為了檢驗你怎麼形成結論。
你卻拿你的結論,說我不需要錄音。
這不是回答問題。
這是把問題關起來。
五之三、對方提告是憲法權利,我提反訴就變成「竟」?
接下來看這句:
乃藉由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制度以維護自身權益,詎聲請人竟以此為由提起反訴。
這句話的語氣,很有味道。
對方提告,是憲法保障的訴訟制度。
我提反訴,就變成「詎」「竟」。
這兩個字,不是中性文字。
它帶有責備感。
好像我提反訴,是什麼不可思議、不可原諒、不可理解的事情。
可是反訴本來就是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分。
我依法提起反訴。
我也繳裁判費。
法院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可以審理後駁回。
但不能把我依法提反訴這件事,寫成好像我做了什麼不該做的事。
對方走進法院,是維護權益。
我走進法院,就變成「竟」。
這天平是不是歪了?
而且,我聲請錄音不是在爭論誰比較可憐。
我是在主張一個程序工具。
我需要錄音,確認庭上到底說了什麼,作為上訴、防禦、名譽權救濟與後續法律行動使用。
這跟對方提告是不是憲法保障,是兩回事。
原審把它們混在一起。
混完之後,剛好對方比較有光環。
我比較像麻煩人物。
這就是我說客觀效果像對方辯護律師的原因。
五之四、用自己的判決,否定我取得錄音的權利
最後一句,是整段最核心的問題。
業經本院以系爭事件認定在案,並有系爭事件之判決可佐。
也就是說,原審用自己的判決,來證明自己的判斷是對的。
問題是,那個判決尚未確定。
我已經上訴。
它正在二審審查中。
我聲請錄音,就是要檢驗原審庭訊過程、對方庭上指控、筆錄未具體記載內容,以及原判決基礎。
結果原審說:
本院判決已經認定了。
這樣就變成一個很漂亮的循環。
我說:請給我錄音,我要檢驗那場庭。
法院說:不用,因為我已經判了。
我說:我正是不服你判的,所以要上訴,要錄音。
法院說:你已經被我判不利,所以沒有法律上利益。
如果這樣可以成立,那救濟制度真的會變成裝飾品。
因為原審只要先判你輸,再拿這個未確定判決,回頭封鎖你的程序工具。
那當事人還救濟什麼?
直接拜天秤嗎?
五之五、真正中立的寫法,應該是什麼?
如果這是一份中立的法庭錄音聲請裁定,它應該審查的是:
我是當事人嗎?
聲請有沒有在期間內?
我有沒有敘明要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利益?
有沒有依法不得交付的排除事由?
如果擔心濫用,能不能附條件交付?
例如,僅供訴訟使用,不得散布,不得公開播送,不得非正當目的使用。
這才是錄音交付的審查。
而不是先說:
對方是維護權益。
你是不法侵害。
你竟然反訴。
本院已經判了。
所以你沒有法律上利益。
這不是法庭錄音審查。
這比較像原判決的自我防衛。
所以我才會說,看到這段文字時,我的感覺很強烈。
像對方的辯護律師。
不是說誰真的替誰辯護。
而是文字的方向、重心、評價、語氣,客觀上都在替對方正當化。
對方是憲法訴訟權。
我是竟然提反訴。
對方是權益受侵害。
我是已被本院認定不法。
對方需要被保護。
我不需要錄音。
這不是天平。
這是天平已經先往一邊滑了。
而我只是把它寫出來。
六、2月25日:我又失血1500元,第二次抗告
於是,我又抗告。
荷包再度失血。
1500元,又沒了。
這次我不客氣。
因為問題已經不是單純一片錄音光碟。
問題變成:高院已經廢棄原裁定,原審能不能換一套理由,再把我擋回去?
我在第二次抗告裡,把問題釘得很清楚。
第一,高分院前次裁定已經認定我的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第二,錄音交付的法定審查範圍,應該是有無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以及有無依法不得交付的排除事由。
第三,原審不能用尚未確定的一審實體判決,來排除我的程序權利。
第四,程序工具不能依附於原審既有心證。
第五,錄音交付制度是程序保障,不是原審判決的附屬品。
我還整理出四個錯置。
審查標的被偷換。
以未確定裁判排除程序權利。
程序裁定先行完成實體不法定性。
法律上利益標準遭轉化。
這一次,我不是在抱怨。
我是在把審查方法的問題拆出來。
七、3月30日:高院第二次廢棄,我第二次抗告又成功
結果,高院第二次廢棄。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第二次抗告又成功。
原審第二次不給,高院第二次把它廢掉。
而且這一次,高院的處理更關鍵。
我猜,高院大概也覺得奇怪。
為什麼一片法庭錄音光碟,第一次已經廢棄了,原審還是堅持不給?
為什麼原審會這麼堅持?
所以,第二次抗告,高院調取系爭事件案卷核閱。
這一調,就調出核心問題。
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沒有系爭指控的具體記載。
這才是我一直要錄音的原因。
筆錄沒有具體記載。
所以我才要錄音。
如果筆錄已經完整記載,誰說了什麼、怎麼說、前後文是什麼,我未必需要一路抗告。
正因為筆錄沒有記清楚,而那一庭又牽涉到「黑道」「恐嚇」「失蹤人口」這些重大指控,我才需要錄音還原完整現場。
一片錄音光碟,兩次抗告,兩次高院廢棄。
這不是我自己說有理。
是上級審兩次都認為原審不給我的裁定不能維持。
最後,原審才同意交付。
而且最後一次同意,是高院第二次廢棄後約一個月。
一片法庭錄音光碟,從9月30日聲請,到最後拿到,走了這麼長一段。
我想問:
在等什麼?
等錄音自己消失?
等上訴利益慢慢被時間稀釋?
等我忘記?
還是等我放棄?
不好意思。
我沒有忘記。
也不會放棄。
八、這不是光碟,是一面鏡子
這片光碟,照出的不是錄音。
是程序。
是審級。
是原審能不能用自己尚未確定的一審判決,反過來壓掉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也是上級審已經廢棄後,原審能不能換一套理由,再擋一次。
如果這只是一片普通光碟,不會走成這樣。
它之所以走成這樣,是因為它一旦交付,9月12日那一庭到底發生什麼,就不能再模糊。
誰說了什麼,會清楚。
誰帶著敘事走,會清楚。
誰把法官的話拿到群組公開對我羞辱,也會清楚。
所以我說,法庭錄音不是小事。
它是程序真實的入口。
這一篇,我把我當初寫的理由,跟每一張圖對起來。
不是讓讀者相信我。
是讓讀者自己看。
一片光碟,為什麼要走到兩次高院廢棄?
答案不在我嘴裡。
在文件裡。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