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法庭支線 第13篇

第十三篇|第一片法庭錄音:一片光碟,兩次高院廢棄

筆錄沒有具體記載,所以我才要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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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法庭支線|第13篇|上方梗圖|第十三篇|第一片法庭錄音:一片光碟,兩次高院廢棄
本篇刀口一片法庭錄音光碟,兩次抗告,兩次高院廢棄;把每份聲請、裁定與抗告對起來看,程序自己會說話。
公開說明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369案第一片法庭錄音,是114年9月12日庭期。

這一片,不是我心血來潮想拿來收藏。

我聲請它,是因為那一庭的內容,後來牽涉到三件事。

第一,對方三人是否在法庭上重複把我往「恐嚇」「黑道」「失蹤人口」那套敘事裡推。

第二,法官在庭上如何發問,前後文到底是什麼。

第三,對方後來把法庭語句拿到群組公開對我羞辱時,有沒有截取、加工、放大,包裝成好像法官替他們背書。

所以,我要錄音。

不是為了熱鬧。

是為了還原。

筆錄沒有完整記載時,錄音就是最直接的現場。

這一篇,我把這片光碟的程序路線,一張圖一張圖對起來。

一片法庭錄音光碟。
地院不給。
我抗告。
高院廢棄。
地院再不給。
我再抗告。
高院再廢棄。
最後才給。

一、9月30日:我先聲請,理由很簡單

第一步,是聲請。

我聲請交付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的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不是長篇大論。

我是本案當事人,為了維護自身訴訟上合法權益,並利後續程序進行,有取得該期日錄音的必要。

這句話看起來簡短,但很清楚。

我不是路人。

我不是旁聽者。

我是369案當事人。

那一天庭上講了什麼,會影響我的上訴、防禦、名譽權與後續法律行動。

所以我聲請。

二、10月8日:地院第一次駁回

結果,地院第一次不給。

理由大意是:我沒有敘明聲請用途,也沒有說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具體情事。

這個理由,我當然不服。

因為我不是要錄音來聽好玩。

那一庭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對方在庭上重複「黑道」「恐嚇住戶」「失蹤人口」等敘事,而這些又和已經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的內容高度相關。

如果筆錄沒有具體記載,錄音就是唯一能還原完整語境的工具。

地院說我沒有說清楚。

好。

那我就抗告,把理由說清楚。

三、10月20日:我第一次抗告

我第一次抗告時,把法律上利益講得更具體。

我不是只有說「我要錄音」。

我說,9月12日庭上,相對人等三人輪番以「黑道」「恐嚇住戶」「讓人成為失蹤人口」等語指控我。

這些內容嚴重失真,且與先前已經花蓮地檢署不起訴確定的案件高度相同。

如果對方在法庭上重複散布這些內容,我當然需要保全錄音,作為刑民訴訟與名譽權救濟的證據。

這裡的關鍵是:錄音是直接證據。

誰講。

怎麼講。

語氣如何。

前後文如何。

筆錄不一定會完整記。

錄音會。

所以我抗告。

程序遊戲又投幣一次。

抗告費,1500元。

荷包失血,但我不可能放掉。

四、11月7日:高院第一次廢棄,我第一次抗告成功

然後,高院廢棄原裁定。

這裡要講清楚。

高院廢棄,不是裝飾用語。

它的意思很直接:我抗告成功。

法律上精確講,是高院把原審不給我錄音的裁定廢棄。

我口語說「撤銷原法官不給我的判決」,嚴格講不是判決,是裁定。

但意思很簡單:上級審認為原本不給我的處理不能維持。

這不是我自己喊有理。

是我繳了抗告費,送上高院,然後高院說:原裁定不能維持。

這裡要更精準。

高院第一次廢棄時,重點不是調閱筆錄。

第一次抗告成功,主要是高院認為我所主張的用途與法律上利益,不能被地院用「沒有具體說明」這種形式理由直接擋掉。

也就是說,第一回合的重點是:

我不是路人。
我是當事人。
我要用錄音維護後續訴訟權益。
這件事不是一句「說不清楚」就可以擋掉。

所以,高院第一次廢棄,代表我第一次抗告成功。

但「調取卷宗、確認筆錄沒有具體記載」這一段,是後面第二次抗告時才真正浮出來的關鍵。

這點要寫清楚。

因為時間線很重要。

五、發回後:原審沒有馬上給,約三個月後再次駁回

照理說,高院第一次廢棄後,事情應該回到正軌。

高院都說原裁定不能維持了。

我原本以為,接下來應該就是處理交付錄音。

結果沒有。

第一次廢棄後,原審沒有馬上辦理交付。

拖了約三個月。

然後,原審再度駁回。

這一次理由更精彩。

原審沒有回到「筆錄沒有具體記載,所以錄音是否有必要」這個核心。

它反而用自己尚未確定的一審判決,來否定我取得法庭錄音的法律上利益。

白話一點:

我想拿錄音,是為了檢驗那場庭到底怎麼開。
法院卻說:我已經判你輸,所以你沒有法律利益拿錄音來檢驗。

這叫用結論保護結論。

更像是替原判決築一道牆。

我不服原審判決,所以我要上訴。

我為了上訴與防禦,所以要錄音。

原審卻拿那個我正在上訴、尚未確定的判決,反過來說我沒有法律利益。

這個邏輯如果可以成立,那救濟制度不就變成裝飾品?

這一段,我後來越看越覺得熟悉。

熟悉到像什麼?

像對方的辯護律師寫的。

當然,我不是說誰真的替誰寫。

我說的是客觀文字效果。

那個天平,已經歪得很明顯。

我們把原審第二次駁回裡最關鍵的一段拿出來拆。

系爭指控實係聲請人於審判外對相對人之所做所為,此為聲請人於審理中所自承,對造因自己權益遭受聲請人不法侵害,乃藉由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制度以維護自身權益,詎聲請人竟以此為由提起反訴等情,業經本院以系爭事件認定在案,並有系爭事件之判決可佐。

這句話很長。

但長,不代表穩。

我們一段一段看。

五之一、什麼叫「我自承」?

第一段說:

系爭指控實係聲請人於審判外對相對人之所做所為,此為聲請人於審理中所自承。

請問,我自承了什麼?

我承認我曾經發文。

我承認我曾經公告。

我承認我曾經製作網站。

我承認我曾經提出訴訟。

我承認我曾經說明大樓公共事務。

這些是客觀行為。

可是,我有承認「不法」嗎?

沒有。

我有承認「恐嚇」嗎?

沒有。

我有承認「妨害名譽」嗎?

沒有。

我有承認「找黑道」嗎?

更沒有。

承認客觀行為存在,不等於承認行為違法。

這是最基本的區分。

我承認我有寫文章,不等於承認我誹謗。

我承認我有公告,不等於承認我侵害個資。

我承認我有提告,不等於承認我濫訴。

可是這段裁定文字,把「我承認做過某些客觀行為」,一路滑成「所以系爭指控就是我審判外對相對人的所作所為」。

中間少了一個東西。

法律評價。

更少了一個東西。

構成要件。

五之二、誰說我「不法侵害」?

第二段更精彩。

對造因自己權益遭受聲請人不法侵害,乃藉由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制度以維護自身權益。

誰說我不法侵害?

原審法官自己說。

問題是,那個判決正是我正在上訴、正在爭執、正在請二審審查的對象。

它尚未確定。

它不是神諭。

它不是一落筆就變成宇宙真理。

我聲請法庭錄音,就是為了釐清9月12日那一庭到底怎麼開。

就是為了準備上訴。

就是為了檢驗原審判決的基礎。

結果原審拿自己尚未確定的判決,回頭說我已經不法侵害,所以我沒有錄音交付的法律上利益。

這叫什麼?

用結論保護結論。

我想拿錄音,是為了檢驗你怎麼形成結論。

你卻拿你的結論,說我不需要錄音。

這不是回答問題。

這是把問題關起來。

五之三、對方提告是憲法權利,我提反訴就變成「竟」?

接下來看這句:

乃藉由憲法所保障之訴訟制度以維護自身權益,詎聲請人竟以此為由提起反訴。

這句話的語氣,很有味道。

對方提告,是憲法保障的訴訟制度。

我提反訴,就變成「詎」「竟」。

這兩個字,不是中性文字。

它帶有責備感。

好像我提反訴,是什麼不可思議、不可原諒、不可理解的事情。

可是反訴本來就是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分。

我依法提起反訴。

我也繳裁判費。

法院如果認為沒有理由,可以審理後駁回。

但不能把我依法提反訴這件事,寫成好像我做了什麼不該做的事。

對方走進法院,是維護權益。

我走進法院,就變成「竟」。

這天平是不是歪了?

而且,我聲請錄音不是在爭論誰比較可憐。

我是在主張一個程序工具。

我需要錄音,確認庭上到底說了什麼,作為上訴、防禦、名譽權救濟與後續法律行動使用。

這跟對方提告是不是憲法保障,是兩回事。

原審把它們混在一起。

混完之後,剛好對方比較有光環。

我比較像麻煩人物。

這就是我說客觀效果像對方辯護律師的原因。

五之四、用自己的判決,否定我取得錄音的權利

最後一句,是整段最核心的問題。

業經本院以系爭事件認定在案,並有系爭事件之判決可佐。

也就是說,原審用自己的判決,來證明自己的判斷是對的。

問題是,那個判決尚未確定。

我已經上訴。

它正在二審審查中。

我聲請錄音,就是要檢驗原審庭訊過程、對方庭上指控、筆錄未具體記載內容,以及原判決基礎。

結果原審說:

本院判決已經認定了。

這樣就變成一個很漂亮的循環。

我說:請給我錄音,我要檢驗那場庭。

法院說:不用,因為我已經判了。

我說:我正是不服你判的,所以要上訴,要錄音。

法院說:你已經被我判不利,所以沒有法律上利益。

如果這樣可以成立,那救濟制度真的會變成裝飾品。

因為原審只要先判你輸,再拿這個未確定判決,回頭封鎖你的程序工具。

那當事人還救濟什麼?

直接拜天秤嗎?

五之五、真正中立的寫法,應該是什麼?

如果這是一份中立的法庭錄音聲請裁定,它應該審查的是:

我是當事人嗎?

聲請有沒有在期間內?

我有沒有敘明要主張或維護的法律上利益?

有沒有依法不得交付的排除事由?

如果擔心濫用,能不能附條件交付?

例如,僅供訴訟使用,不得散布,不得公開播送,不得非正當目的使用。

這才是錄音交付的審查。

而不是先說:

對方是維護權益。

你是不法侵害。

你竟然反訴。

本院已經判了。

所以你沒有法律上利益。

這不是法庭錄音審查。

這比較像原判決的自我防衛。

所以我才會說,看到這段文字時,我的感覺很強烈。

像對方的辯護律師。

不是說誰真的替誰辯護。

而是文字的方向、重心、評價、語氣,客觀上都在替對方正當化。

對方是憲法訴訟權。

我是竟然提反訴。

對方是權益受侵害。

我是已被本院認定不法。

對方需要被保護。

我不需要錄音。

這不是天平。

這是天平已經先往一邊滑了。

而我只是把它寫出來。

六、2月25日:我又失血1500元,第二次抗告

於是,我又抗告。

荷包再度失血。

1500元,又沒了。

這次我不客氣。

因為問題已經不是單純一片錄音光碟。

問題變成:高院已經廢棄原裁定,原審能不能換一套理由,再把我擋回去?

我在第二次抗告裡,把問題釘得很清楚。

第一,高分院前次裁定已經認定我的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第二,錄音交付的法定審查範圍,應該是有無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以及有無依法不得交付的排除事由。

第三,原審不能用尚未確定的一審實體判決,來排除我的程序權利。

第四,程序工具不能依附於原審既有心證。

第五,錄音交付制度是程序保障,不是原審判決的附屬品。

我還整理出四個錯置。

審查標的被偷換。

以未確定裁判排除程序權利。

程序裁定先行完成實體不法定性。

法律上利益標準遭轉化。

這一次,我不是在抱怨。

我是在把審查方法的問題拆出來。

七、3月30日:高院第二次廢棄,我第二次抗告又成功

結果,高院第二次廢棄。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第二次抗告又成功。

原審第二次不給,高院第二次把它廢掉。

而且這一次,高院的處理更關鍵。

我猜,高院大概也覺得奇怪。

為什麼一片法庭錄音光碟,第一次已經廢棄了,原審還是堅持不給?

為什麼原審會這麼堅持?

所以,第二次抗告,高院調取系爭事件案卷核閱。

這一調,就調出核心問題。

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沒有系爭指控的具體記載。

這才是我一直要錄音的原因。

筆錄沒有具體記載。

所以我才要錄音。

如果筆錄已經完整記載,誰說了什麼、怎麼說、前後文是什麼,我未必需要一路抗告。

正因為筆錄沒有記清楚,而那一庭又牽涉到「黑道」「恐嚇」「失蹤人口」這些重大指控,我才需要錄音還原完整現場。

一片錄音光碟,兩次抗告,兩次高院廢棄。

這不是我自己說有理。

是上級審兩次都認為原審不給我的裁定不能維持。

最後,原審才同意交付。

而且最後一次同意,是高院第二次廢棄後約一個月。

一片法庭錄音光碟,從9月30日聲請,到最後拿到,走了這麼長一段。

我想問:

在等什麼?

等錄音自己消失?

等上訴利益慢慢被時間稀釋?

等我忘記?

還是等我放棄?

不好意思。

我沒有忘記。

也不會放棄。

八、這不是光碟,是一面鏡子

這片光碟,照出的不是錄音。

是程序。

是審級。

是原審能不能用自己尚未確定的一審判決,反過來壓掉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也是上級審已經廢棄後,原審能不能換一套理由,再擋一次。

如果這只是一片普通光碟,不會走成這樣。

它之所以走成這樣,是因為它一旦交付,9月12日那一庭到底發生什麼,就不能再模糊。

誰說了什麼,會清楚。

誰帶著敘事走,會清楚。

誰把法官的話拿到群組公開對我羞辱,也會清楚。

所以我說,法庭錄音不是小事。

它是程序真實的入口。

這一篇,我把我當初寫的理由,跟每一張圖對起來。

不是讓讀者相信我。

是讓讀者自己看。

一片光碟,為什麼要走到兩次高院廢棄?

答案不在我嘴裡。

在文件裡。

6月4日法庭支線第13篇結尾梗圖
6月4日法庭支線|第13篇|結尾梗圖|第十三篇|第一片法庭錄音:一片光碟,兩次高院廢棄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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