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第二片法庭錄音:我點名法官不當言論,Deepfake都出場了
具體權利,不能被抽象風險吃掉;我只是要法庭錄音,不是要被預設成Deepfake風險。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裁定、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電話、戶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第二片法庭錄音:我點名法官不當言論,Deepfake都出場了
369案的法庭錄音聲請,不只一件。
第一件,是114年9月12日庭期。
那一片,走出一條很長的程序耐力賽。
地院駁回。
我抗告。
高院廢棄。
原審再駁回。
我再抗告。
高院再廢棄。
最後才同意交付。
一片法庭錄音光碟,走成程序連續劇。
但369案還有第二片。
這一片,是114年10月23日庭期。
而且這一片,更敏感。
因為我在聲請狀裡,不再只寫「為維護訴訟權益」。
我直接點名:
審判長疑似誤解我的反訴標的,並發表足以影響審判中立之不當言論。
換句話說,這一次我不是只要保全對方的發言。
我也要保全法官自己的庭上發言。
這種聲請,會輕鬆拿到才奇怪。
但越敏感,就越需要錄音。
因為如果我記錯,錄音會打我臉。
如果我沒記錯,錄音也會還原現場。
這就是錄音制度真正的價值。
不是我說了算。
不是法官說了算。
不是對方說了算。
錄音自己會說話。
一、10月27日:我直接寫明用途與法律上利益
我在114年10月27日提出《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狀》。
聲請的庭期,是114年10月23日。
這份聲請狀,我寫得很具體。
第一,我說自己是本案反訴原告、原審被告。
第二,我說聲請錄音,是為了主張與維護訴訟上合法權益,並預為上訴審級及另案訴追準備。
第三,我特別寫明,因為前一次9月12日錄音聲請曾被地院以「未敘明用途與法律上利益」為由駁回,所以這一次我直接把用途、法律上利益與必要性寫出來。
也就是說,我已經針對前一次地院不給我的理由,補到非常具體。
這不是空泛聲請。
不是一句「我想要錄音」。
我直接列出兩大用途。
第一個用途,是保全審判長於10月23日庭期中,疑似誤解反訴標的,並發表足以影響審判中立之不當言論的證據。
第二個用途,是保全相對人於10月23日庭期中,公然再次陳述已被不起訴及駁回再議確定之不實刑事指控,作為另案主張與維護名譽權的證據。
這樣還不具體嗎?
這已經不是「我要錄音」。
這是:
我要確認法庭上到底發生什麼,因為它關係到上訴、公平審判、名譽權與後續訴追。
二、這片錄音的第一個敏感點:法官自己的話
這一片光碟,真正敏感的地方在於:
我要保全的,不只是對方的話,也包括法官自己的話。
我在聲請狀裡寫到,審判長於該期日中,顯未詳閱我已提出的多份書狀,竟將我用以說明對方惡意濫訴模式的「犯罪歷程與關鍵時序總覽」,誤認為我反訴請求的訴訟標的。
這不是小事。
反訴標的是什麼,決定法院到底要審什麼。
如果法院連反訴標的都抓錯,那接下來怎麼審?
我當庭澄清後,審判長竟發表類似「東華大學的水準……」這類語帶貶抑、與案情無關的評論。
這句話,我當然要保全。
因為它不只是語氣問題。
它涉及更核心的問題:
法官是否已經對我這個人、我的教授身分、我的學校背景產生負面評價?
如果一位法官在法庭上,把案件爭點滑向對當事人身分、學校、水準的評論,那就不是單純聊天。
那會涉及審判中立。
也會涉及我能不能受到公平審判。
這些都不能靠記憶。
也不能靠誰聲音大。
要靠錄音。
三、這片錄音的第二個敏感點:對方又在法庭上重述舊刑事指控
10月23日這一庭,還有另一個問題。
對方仍然在法庭上,重述那些已經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確定的指控。
這些指控,在刑事程序已經走完。
不起訴。
再議駁回。
可是對方仍然在民事法庭上繼續講。
如果他們在法庭上重複散布已被司法否定的刑事指控,那就可能構成新的名譽侵權,甚至成為後續刑事、民事訴追的證據。
我當然需要錄音。
因為錄音可以證明:
誰說了什麼。
怎麼說。
是在什麼脈絡下說。
是否明知不起訴、再議駁回後仍然重複指控。
是否利用法庭程序進行新一波人格攻擊。
這不是好奇。
這是法律上利益。
而且是非常具體的法律上利益。
四、果然被駁回,但理由比駁回更精彩
這件聲請被駁回,我不意外。
因為我直接點名法官不當言論。
我等於說:
我要一片錄音,來檢驗法官自己在庭上到底講了什麼。
這種聲請,不被擋才奇怪。
但我沒想到的是,駁回理由竟然這麼精彩。
裁定理由先說,法庭錄音不是一般卷內文書。
這我懂。
錄音不是普通紙本卷宗,當然有制度規範。
接著它說,法庭錄音內容可能涉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陳述人之聲紋、個人資料與人格權,因此法院交付時,要注意個資保護、目的正當、比例原則。
這些我也懂。
個資要保護。
錄音不能亂用。
不能散布。
不能公開播送。
不能拿去做非正當目的。
問題是:
我有說我要散布嗎?
我有說我要公開播放嗎?
我有說我要拿去做奇怪用途嗎?
沒有。
我聲請狀寫得很清楚。
我要保全10月23日庭上內容。
我要確認審判長是否誤解反訴標的。
我要確認是否有與案情無關、語帶貶抑、可能影響審判中立的發言。
我要作為上訴、程序瑕疵主張、公平審判權維護及另案權利行使之用。
這些都是法律上利益。
不是娛樂。
不是八卦。
不是收藏。
不是拿回家當背景音樂。
五、Deepfake都出場了
這次理由裡,連Deepfake都出場了。
我看了差點笑出來。
不是因為好笑。
是因為荒謬到有點前衛。
我只是聲請自己參與庭期的法庭錄音。
法院卻把問題拉到聲紋、個資、隱私權、Deepfake深偽技術。
好像我不是當事人。
好像我不是要準備上訴。
好像我不是要保全對方在法庭上重複不實指控的證據。
好像我拿到錄音之後,下一步就要開設地下AI聲紋加工廠。
五之一、把我當什麼了?
看到 Deepfake 這個理由,我真的想問一句:把我當什麼了?
我也是一位國立大學教授。
這不是免死金牌。
也不是我比較高貴。
但至少表示,我知道什麼叫證據,什麼叫程序,什麼叫法庭錄音的用途限制。
我只是要一片自己參與庭期的法庭錄音。
不是要國家機密。
不是要機房密碼。
不是要別人家床底下的錄音。
更不是要開設 Deepfake 加工廠。
法院可以限制用途。
可以註明不得散布。
可以要求僅供訴訟、防禦、上訴、權利行使使用。
這些我都接受。
但不能先把我想像成會濫用科技的人,再用那個想像出來的風險,吃掉我的具體權利。
我不是在要特權。
我是在要程序。
我不是在逃避檢驗。
我是在要求檢驗。
如果錄音對我不利,錄音會打我臉。
如果錄音對法院有利,錄音會還法院清白。
如果錄音證明對方說法失真,錄音會還原現場。
那為什麼不能給?
把一個當事人的具體訴訟權利,壓在 Deepfake 這種抽象風險下面,這不是比例原則。
這比較像先把人放進嫌疑框,再問他為什麼想要證據。
拜託。
我聲請的是自己參與庭期的錄音。
我在場。
我不是偷偷摸摸去要別人的秘密錄音。
那一天的話,是在公開法庭裡講的。
法庭可以旁聽。
人在現場可以聽。
可是我這個當事人,事後為了上訴、防禦與釐清程序瑕疵,要錄音光碟,就突然變成高度危險人物。
這不是很有趣嗎?
六、我當然不服,只是荷包又受傷
我當然不服。
只是委屈荷包。
抗告費1500元。
又沒了。
我這一年多的法律修煉,有一個很深的體悟:
權利不是免費的。
你要抗告,要繳錢。
你要上訴,要繳錢。
你要反擊,要繳錢。
你要讓程序往前走,要繳錢。
法院每開一扇門,我就要先掏一次口袋。
所以我常說,我不是在打官司。
我是在玩一款付費制程序遊戲。
每一關都要投幣。
這一關,投幣1500元。
但我還是投。
因為這不是單純一片錄音光碟。
這是原則。
我在抗告狀裡,把問題分成三段。
第一,對方無視不起訴確定之事實,於庭上再次陳述相關指控,我有蒐證提告的具體法律利益。
第二,高院前案已確認「蒐證提告」為正當法律利益,應有一致標準。
第三,原審以Deepfake及隱私權為由駁回,顯屬過慮,且違反比例原則。
簡單說:
Deepfake是抽象風險。
我的訴訟蒐證利益,是具體權利。
具體權利,不能被抽象風險吃掉。
我也指出,筆錄只是書面摘要。
它無法完整呈現語氣、脈絡與惡意態度。
而言語誹謗,很多時候真正關鍵的,正是語氣、脈絡、前後文。
這些,錄音才有。
所以錄音不是可有可無。
它是直接證據。
七、如果擔心濫用,可以附條件,不是直接不給
如果法院擔心我不當使用,可以附條件。
註明僅供訴訟使用。
註明不得散布。
註明不得公開播送。
註明違反者依法處理。
法律本來就有規範。
不是看到抽象風險,就直接不給。
否則所有法庭錄音都不用交付。
因為任何錄音都可能被濫用。
任何文字也可能被斷章取義。
任何照片也可能被加工。
任何裁判書也可能被截圖亂傳。
照這個邏輯,司法公開是不是也要收起來?
法庭是不是也不要旁聽?
判決是不是也不要上網?
因為萬一有人截圖怎麼辦?
萬一有人改圖怎麼辦?
萬一有人AI變造怎麼辦?
這就是我不服的地方。
法律不是沒有風險。
法律是要在風險與權利之間做比例衡量。
八、結果呢?高院廢棄,我抗告成功
後來,高院廢棄原裁定。
這句話要講白一點。
高院廢棄,就是我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了原審法官不給我錄音的裁定。
這不是我自己說自己有理。
是我花了1500元,走抗告程序,然後上級審認為原裁定不能維持。
所以,這一片光碟的故事,不是我在抱怨。
它有程序結果。
地院不給。
我抗告。
高院廢棄。
這叫什麼?
叫抗告成功。
九、可是今天已經6月5日,還在等什麼?
請注意日期。
高院撤銷原裁定的時間,是115年1月8日。
今天,是115年6月5日。
將近五個月。
一片法庭錄音光碟。
高院已經廢棄原裁定。
事情卻仍然拖到現在。
我想請問:
在等什麼?
等錄音自己消失?
等當事人的上訴利益過期?
等法庭上那些不當言論,慢慢被時間稀釋?
等我忘記?
還是等我放棄?
不好意思。
我沒有忘記。
也不會放棄。
這不是一片光碟的問題。
這是高院已經廢棄原裁定後,原審程序究竟有沒有依照上級審意旨處理的問題。
也是當事人依法聲請法庭錄音,維護上訴權、防禦權、名譽權與程序權時,法院究竟能不能一拖再拖的問題。
十、兩片光碟,兩面鏡子
第一片光碟,照出原審用未確定的一審判決,反過來擋我的程序權利。
第二片光碟,照出原審用Deepfake與隱私權這種抽象風險,來擋我的具體訴訟利益。
兩片光碟。
兩次聲請。
兩種理由。
同一個問題:
當事人想確認自己參與的法庭裡,到底發生了什麼,為什麼這麼難?
我不是不懂隱私。
我不是不懂個資。
我不是不懂錄音不能亂用。
我懂。
但我更懂一件事:
如果法庭錄音只能在法院需要時存在,當事人需要時就變成危險物,那這個制度就很值得檢驗。
所以我繼續追。
不客氣。
也不會客氣。
因為這一次,連Deepfake都搬出來了。
那我更要問:
到底是我聲請錄音危險?
還是錄音一旦交付,會讓某些庭上內容太清楚?

我不是因為輸贏評價法官。
我評價的是程序。
一比較,才知道誰值得按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