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 第1篇
同源、同天、主客易位,結果卻一致
同一天收到兩份刑事文書:一份我是告訴人,一份我是被告;兩份封面都能看到115年度偵字第687號。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處分書、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身分證字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司法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案號、主張與理由放回陽光下檢驗。
今天很特別,多特別?
今天真的很特別。
不是因為文書多。
是因為兩份封面攤開來看,角色直接反轉。
一份,我是告訴人。
一份,我是被告。
兩份封面,都看得到:115年度偵字第687號。
這就不是我在作文。
也不是我硬把兩件事接在一起。
封面自己把源頭寫出來。
所以我說同源,不是形容詞。
是封面上的案號。
案件不是被我硬接在一起,是案號自己接在一起。
兩條線,同一個源頭
第一條線,是我站在被告位置。
對方告我們管委會背信。地檢署不起訴後,對方不服,再議。今天收到的結果是:再議駁回。
第二條線,是我站在告訴人位置。
我認為對方拿這一案對我們提告,已涉及誣告問題,所以我提起誣告告訴。今天收到的結果則是:不起訴。
兩份封面放在一起看,就很清楚:角色換了,案號沒跑。
主客易位,案號不動。
攻防互換,源頭不變。
這才是這一天真正特別的地方。
所以這不是兩張普通封面。
這是687案分岔後的兩張地圖。
一張標出對方告我的路線。
一張標出我反向檢驗的路線。
後續怎麼讀
下一篇,先看源頭: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原案。封面已經把案號釘住,接下來就從不起訴書反推對方到底告了什麼。
下下一篇,再看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57號:黃〇〇不服,對我與董娘提起再議,高檢署為何駁回。
再後面,才進入我這一邊:我為何提誣告,以及為什麼3617號不起訴書無法說服我。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理由來了,就拆理由。
能被檢驗的,才叫紀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