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總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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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687源頭,再看高檢署257再議駁回;最後回到3617不起訴書與聲請再議狀:我問的是刑事用途授權,不是修繕LINE。
本系列主軸很簡單:修繕聯繫,不等於正式連署;正式修繕連署,也不等於刑事提告授權。私人 LINE 不能取代合法連署簽名程序,戶號列名也不能直接變成多數住戶共同支持刑事追訴之外觀。


第1篇
同源、同天、主客易位,結果卻一致
同一天收到兩份刑事文書:一份我是告訴人,一份我是被告;兩條線都回到115年度偵字第687號。

第2篇
先看687不起訴書
先不急著下結論。原始告訴狀不在我手上,那就從687不起訴書倒推對方到底怎麼告我。

第3篇
背信不是 Buffet
背信不是自助餐。回到刑法第342條:違背任務、不法利益意圖、具體損害,一題不合就不用演。

第4篇
再議駁回
687原案不起訴後,黃〇〇不服再議;高檢署仍然沒有買單。點交不是免責,退件不是背信。

第5篇
4月13日告訴狀:我不是說687不起訴所以誣告
我第一次送狀就把爭點釘住:查的不是687背信案是否成立,而是未經授權列名文件是否被拿來作刑事申告資料。

第6篇
5月15日補充狀:修繕連署不是刑事提告授權
庭後補充,把兩層問題切開:修繕聯合提案是否真實,與刑事告訴用途是否另有授權,二者不得混為一談。

第7篇
戶號不是簽名:自己委任自己,不是代表住戶
這不是單純律師費爭議,而是一種模式:戶號不是簽名,清單不是連署,自己委任自己不是代表住戶。

第8篇
不起訴書先放上來:再一段一段拆
我問刑事用途授權,不起訴書答修繕LINE;再補強原處分改寫告訴意旨與8-8住戶漏未審查。

第9篇
完全無法說服我,所以我提出再議
我很好被說服,前提是依法、有據、回答問題。這份不起訴書無法說服我,所以我提出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