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 第4篇

再議駁回

原本二人告三人,到了再議,變成一人盯二人。

再議駁回 上方梗圖
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第4篇|上方梗圖|再議不是復活甲,不服不會讓要件自己長出來。
本篇刀口687原案不起訴後,黃〇〇不服再議;原本二人告三人,到了再議變成一人盯二人。高檢署仍然沒有買單,再議駁回。

地檢署收了一刀,這一篇看高檢署怎麼收第二刀。

公開說明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法律爭點整理,依據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57號再議駁回處分書所涉主張與理由,整理再議階段的程序結構與法律要件檢驗。

涉及個資、地址、身分證字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司法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主張、理由與法律要件放回陽光下檢驗。

本篇導覽

第3篇的尺,接到第4篇的文書

前一篇,我先客串山寨檢察官。

不是因為我比正牌檢察官厲害。

是因為第3篇只做一件事:

先把背信罪的尺拿出來。
五題快篩。
一題不合,就不用演。

那把尺是什麼?

違背任務在哪裡?

不法利益意圖在哪裡?

具體損害在哪裡?

答不出來,山寨版就收工。

第4篇,就是把這把尺拿去量高檢署的再議駁回書。

也就是說,這一篇不是另起爐灶。

這一篇是接著第3篇往下走。

第3篇:我先示範怎麼用要件快篩。
第4篇:看高檢署實際怎麼審查黃〇〇的再議。

真正的程序,不是我說了算。

687原案,地檢署已經不起訴。

不起訴。

黃〇〇不服。

他提出再議。

於是來到: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57號。

這一篇,就是看這份再議駁回。

所以一出現「再議」,先把文書名稱、程序位置與駁回結果釘住。

不然會變成我一直講,讀者還不知道這一篇到底接在哪一份處分書上。

我的風格很簡單:

先釘文書。
再拆理由。

一出現再議,先看再議駁回書

本篇依據的文書,是115年度上聲議字第257號再議駁回處分書。

這份文書的重點,不是把687案重新講一次,而是看高檢署如何審查黃〇〇不服不起訴後提出的再議理由。

所以本篇接下來只抓三個核心:

第一,先點交、後修繕,是否當然等於背信。
第二,退回修繕請求單,是否當然等於惡意阻擋修繕。
第三,社區管理歧見,能不能直接升級成刑事犯罪。

答案,高檢署已經寫在結果裡:

再議駁回。

先把這份再議駁回書的程序位置與審查方向釘住,再看高檢署如何把理由收回構成要件。

先拆他的再議理由,再看高檢署為什麼駁回

黃〇〇不服687不起訴,提出再議。

再議不是按鈕。

不是按下去,原本缺的背信要件就會自動補齊。

也不是把同一盤菜端到二樓,高檢署就要說:好,這次比較香。

所以這裡要看兩件事。

第一,他再議到底主張什麼。
第二,高檢署為什麼沒有買單。

這裡我先用最白話的方式接上第3篇。

第3篇我問五題。

第4篇高檢署其實也是回到同一個方向。

有沒有違背任務?

有沒有不法意圖?

有沒有具體損害?

沒有。

那再議就翻不過去。

黃〇〇的再議理由高檢署駁回理由我的白話翻譯
先點交、後修繕,會降低建商瑕疵擔保責任,增加住戶後續求償困難,損害住戶權益,所以涉嫌背信。點交不排除後續修繕與履約責任。公設瑕疵問題仍可循消保、民事等程序解決,不能因此認定我與董娘背信。點交不是建商免死金牌。帽子戴很高,但地基沒有。
我退回修繕請求單,是惡意阻擋修繕,違背主任委員任務,涉嫌背信。退回修繕請求單,屬於我與聲請人就修繕請求如何處理之間的歧見。不能只因退回,就認定我有不法利益意圖或損害住戶利益。退件不是犯罪。補正不是背信。資料不清楚,本來就要審查。
把社區點交、修繕、退件等管理爭議包裝成刑事背信,要求翻掉原不起訴。再議理由不足以動搖原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駁回再議。不服可以。再議也可以。但要件沒有長出來,高檢署不能幫你種。

再舉例講,就更清楚。

例子一:點交。
你把車牽回家,不等於車商不用保固。
何況,車子天天在用。
今天交車,不代表明天引擎漏油、變速箱出問題、冷氣不冷,車商就可以說:不好意思,你已經牽回家了,跟我無關。
不是這樣。
交車是一件事。
保固責任是另一件事。
同樣,社區公設天天在用。
電梯在用。水電在用。消防在用。公共空間也在用。
你不能一邊每天使用公設,一邊又說不能點交。
更不能一邊不讓程序往點交走,一邊又回頭檢舉建商不點交。
這就像車子天天開,卻說不能交車,然後再去檢舉車商怎麼還沒交車。
這不是法律邏輯。
這比較像迴力鏢表演。
所以,社區完成點交,不代表建商修繕責任自動蒸發。
反過來說,公設天天使用,也不能永遠把點交程序卡住,再拿「未點交」當武器。
所以把點交直接翻譯成圖利建商,這中間少了很多法律零件。
例子二:退件。
學生作業資料不完整,老師叫你補交。
這叫補正。
不是老師背信。
修繕提案單資料舊、現況不清、責任歸屬不明,要求補正,也不是犯罪。
例子三:再議。
再議不是復活甲。
不是第一關要件沒過,第二關就自動加血。
你上樓找高檢署,高檢署看的還是同一件事:要件有沒有補齊。

所以這份再議駁回的重點,不是高檢署寫了很多漂亮話。

重點是它沒有被「背信」兩個字嚇到。

它還是回到同一件事:

點交有沒有讓建商免責?
退件是不是違背任務?
有沒有不法利益意圖?
有沒有具體損害?

答不出來。

再議就翻不過去。

這不是高檢署冷血。

這叫刑法要件。

一、先看結構:從二人告三人,變成一人盯二人

687原案原本是什麼結構?

很簡單:黃〇〇、林〇〇二人,告我們管委會3人。

到了再議階段,結構變了。

變成:黃〇〇不服,提出再議。

對象也變成:我跟董娘2人。

所以你看。

原本是二人告三人。

後來是一人不服,盯二人。

這個變化很有意思。

因為它表示,到了再議階段,不只是案件結果沒翻過來。

連攻擊焦點也被重新收束。

原本整包管委會3人。

到了再議,變成我跟董娘。

這就是程序裡常見的畫面。

第一輪丟大網。

第二輪縮範圍。

第三輪再看能不能撈到魚。

但法律不是捕魚。

不是網撒得大,就一定有東西。

也不是換一張網,魚就會自己跳進來。

還是那一句:要件在哪裡?

二、再議主張一:先點交、後修繕,還是想打成背信

黃〇〇再議的核心,仍然繞回:先點交、後修繕。

他不滿意這個處理方式。

他認為我跟董娘明知大樓還有修繕爭議,仍然簽署點交相關文件。

他把這件事包裝成:降低建商責任。弱化社區法律地位。增加住戶後續求償成本。損害住戶權益。

甚至指向:背信。

這些字看起來很重。

但高檢署沒有被這些字帶走。

它回到同一個核心:點交,不排除建商後續修繕責任。

這句很重要。

白話講:點交是點交。修繕是修繕。

點交,不等於建商責任消失。

點交,不等於住戶不能再主張瑕疵。

點交,不等於社區放棄權利。

點交,更不等於我圖利建商。

如果點交後,建商仍須面對瑕疵修繕責任。

如果住戶後續仍可透過相關程序主張權利。

那背信在哪裡?

不法利益在哪裡?

具體損害在哪裡?

這些問題答不出來。

再議也翻不過來。

三、再議主張二:退回修繕單,還是想打成惡意

第二個重點,還是退回修繕提案單。

黃〇〇認為,我退回修繕請求,是惡意。

是阻擋修繕。

是違背主任委員任務。

是背信。

但高檢署看得很清楚。

這比較像:社區內部對修繕提案如何處理的爭議。

不是刑事背信。

我白話講。

有人提修繕資料。

主委看資料舊。

看項目不明。

看責任歸屬不清。

看現況需要更新。

要求補正後再送。

這是什麼?

這叫審查。
不叫犯罪。

你可以說:我不同意你的審查標準。可以。

你可以說:我認為應該直接送建商。可以。

你可以說:我認為不該退件。也可以。

但你要說這是背信,就要回答:

違背哪一項任務?

圖利誰?

損害誰?

不法意圖在哪裡?

具體損害在哪裡?

答不出來。

再議也不能靠情緒硬翻。

四、再議主張三:把管理爭議升級成刑案,高檢署沒有買單

這件事最核心的問題,其實不是點交本身。

也不是退件本身。

而是有人一直想做一件事:把社區管理爭議,升級成刑事犯罪。

點交方式不同。背信。

修繕單退回。背信。

公告說明。偽造文書。

管理意見不合。刑案。

這種打法,看起來很有壓力。

因為刑事兩個字很重。

背信兩個字很重。

偽造文書四個字也很重。

但高檢署這次沒有買單。

它沒有說:只要你不滿意,就是犯罪。

它也沒有說:只要有人提再議,就要重啟偵查。

它看的是:原不起訴處分有沒有違法不當?再議理由能不能動搖原處分?有沒有新的具體事證?有沒有足以認定犯罪嫌疑的材料?

看完之後,結論就是:再議駁回。

這一刀,收得很乾淨。

五、我最重視的是這一句:點交不排除後續責任

這份再議駁回裡,我最重視的精神,就是:點交不排除後續修繕責任。

這句話一出來,很多帽子就掉了。

因為對方的包裝,是建立在一個很大的前提上:

點交之後,建商責任就被減輕。

點交之後,住戶權利就受損。

點交之後,風險就被轉嫁。

點交之後,我就是圖利建商。

但高檢署回到現實:

點交,不當然等於放棄修繕。

點交,不當然等於建商免責。

點交,不當然等於住戶不能再主張權利。

這樣一拆,背信的地基就鬆了。

沒有違背任務。

沒有不法利益意圖。

沒有具體損害。

那背信要站在哪裡?

站不起來。

六、對方一直想把「不滿」翻譯成「犯罪」

這也是這系列最值得看的地方。

對方很多主張,本質上是:他們不滿意。

不滿意點交。

不滿意修繕單被退。

不滿意公告說明。

不滿意我的處理方式。

不滿意我的角色。

不滿意我的存在。

不滿意,可以講。

可以開會。

可以提案。

可以投票。

可以陳情。

可以民事訴訟。

但不能每次都把不滿拿去刑法裡面翻譯。

不滿點交,就翻譯成背信。

不滿退件,就翻譯成背信。

不滿公告,就翻譯成偽造文書。

不滿主委,就翻譯成犯罪。

刑法不是 Google 翻譯。
不是你輸入「我不爽」,它就幫你翻成「涉嫌背信」。

這種翻譯,高檢署沒有接受。

所以再議駁回。

七、這份再議駁回,接住了687不起訴書

我為什麼說第4篇要接著前面看?

因為第2篇看的是地檢署的正牌不起訴書。

第3篇看的是我這個山寨檢察官的五題快篩。

第4篇看的是高檢署的再議駁回。

這三段接起來,脈絡就很清楚。

地檢署說:687原案,不起訴。

山寨版說:回到要件,也是不成立。

高檢署說:黃〇〇再議,駁回。

這兩份文書接在一起看,效果很清楚。

第一層:地檢署沒有認定背信、偽造文書成立。

第二層:高檢署審查後,也沒有推翻地檢署處分。

這就不是我自己講。

是兩層程序都看過。

結果都沒有讓對方翻過來。

當然,刑事程序結果不是人生勝利宣言。

我不會講成那樣。

但它至少說明一件事:

對方把點交、退件、公告包裝成刑事犯罪這條線,走到這裡,沒有成功。

八、我把再議駁回整理成三句話

這份再議駁回,我白話整理成三句話。

第一句:點交,不等於建商免責。

第二句:退回修繕請求,不等於背信。

第三句:社區管理爭議,不等於刑事犯罪。

三句就夠了。

因為真正的關鍵,還是構成要件。

不是你不服,就有犯罪。

不是你再議,犯罪就自己長出來。

不是你把文字寫得更重,高檢署就會幫你把背信要件補齊。

法律沒有這種自動補件功能。

九、從687到257,對方這條線先收掉

所以,從687不起訴,到257再議駁回,這條線先收掉。

不是我說收掉。

是程序結果這樣寫。

687原案:不起訴。

257再議:駁回。

黃〇〇不服,還是沒有翻過來。

這就是今天我收到的其中一份刑事文書。

而且這份文書,剛好跟我另一邊收到的3617不起訴書,同一天到。

一邊,是對方告我背信,走到高檢署再議駁回。

一邊,是我告對方誣告,地檢署不起訴。

同源。
同天。
主客易位。
結果卻一致。

這就是這一天特別的地方。

十、下一篇,換看我這邊

到這裡,對方那一邊先告一段落。

687原案不起訴。

257再議駁回。

接下來,就要換看我這邊。

我為什麼認為這件事不是單純「對方告輸了」而已?

我為什麼會提誣告?

重點不是:687不起訴,所以對方一定誣告。

不是。

我沒有那麼粗。

我的核心是:

對方拿去推動687背信案的修繕提案資料,到底有沒有被擴張使用?

那些被列名的住戶,是否真的授權成為刑事提告外觀的一部分?

修繕連署,能不能被拿來包裝成多數住戶共同支持刑事追訴?

這才是下一條線。

下一篇開始,換我這邊上場。

再議不是復活甲。

不服可以說。

但要件不會因為不服自動長出來。

地檢署收第一刀。

高檢署收第二刀。

這條背信線,先收桌。

下一篇對方那一邊先收刀。下一篇開始,換看我這邊:我為什麼不是說687不起訴所以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