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告訴狀:我不是說687不起訴所以誣告
我第一次送狀就把爭點釘住:查的不是687背信案是否成立,而是未經授權列名文件是否被拿來作刑事申告資料。

舉一個生活很簡單的例子。
社區 LINE 裡有人問:
「電梯怪怪的,要不要一起請管委會找廠商來修?」
我回一句:
「好,可以修。」
這代表什麼?
代表我同意修電梯。
不是代表我同意拿我的名字去警察局告人。
更不是代表別人可以自己做一張文件,把我的戶號、地址打上去,然後說:
你看,這戶也支持刑事提告。
這是哪一國的連署?
連署不是這樣玩的。
要拿來當連署,至少要講清楚目的。
是修繕連署?
是陳情連署?
還是刑事提告授權?
用途不同,授權就不同。
就算我真的有簽名,也要看我簽的是什麼。
我簽「請修電梯」,不能變成「我授權你去告主委背信」。
更何況,本案連簽名都沒有。
只是 LINE 問過、聊過、列過。
沒有明確簽名。
沒有身分確認。
沒有刑事用途告知。
沒有授權拿去警察局或地檢署使用。
那叫修繕聯繫。
不叫刑事提告授權。
地址不是簽名。
列名不是同意。
LINE 問修繕,不是正式連署。
修繕歸修繕。
刑事提告歸刑事提告。
兩者不能混。
更不能偷換。
這份4月13日告訴狀,不是情緒文,也不是「我不爽,所以你誣告」。這是開案狀。我一開始就把刀口放好,避免後續再有人把爭點縮小或誤讀。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處分書、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身分證字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司法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案號、主張與理由放回陽光下檢驗。
這是4月13日送出的開案狀
這是我在115年4月13日送出的刑事告訴狀。這份不是情緒狀,是開案狀。它先把戰場框好,讓檢方知道我到底告什麼。
案由寫得很清楚:主位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備位才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調查後另涉偽造、變造或使用偽變造證據,再請併審酌刑法第169條第2項。
這個順序很重要。因為後來不起訴書若拿「不會不實登載」來一併處理誣告,那就有問題。主位是誣告,不是登載不實。
我不是說687不起訴所以誣告
4月13日告訴狀第二點就寫明:本件爭點,不在115年度偵字第687號背信案是否成立。
真正待查者,是被告等是否於該案中持未經授權列名形成之外觀文件,作為推動刑事偵查之核心申告資料。
這一句很重要。我告的不是「你告輸了,所以你誣告」。我告的是:你當初拿來告我的那些資料,是不是有未經授權列名、擴張用途、誤導偵查的問題。
兩份文件,12戶,五個問題
我鎖定的是兩份文件:大樓公設缺失修繕提案單,以及大樓公設缺失修繕再次提案單。這兩份文件足以營造「多數住戶共同支持提告」外觀。
兩份文件列了14戶,扣掉5-2黃〇〇與10-3林〇〇兩名被告本人,真正應查的是其餘12戶。
| 要問12戶什麼 | 為什麼重要 |
|---|---|
| 是否知悉本人被列入該兩份文件 | 先確認列名是不是本人知情 |
| 是否曾於文件上簽名、蓋章或署押 | 確認有沒有正式連署外觀 |
| 是否同意被列名 | 確認修繕連署第一層 |
| 是否知悉文件後續被用以支持背信刑事告訴 | 確認刑事用途知情 |
| 是否授權被告以其名義向檢察署表述共同支持提告 | 確認是否有刑事用途授權 |
全文影像
下面附上4月13日刑事告訴狀影像。個資已遮蔽。讀者可以自己看:我從一開始就不是在講「687不起訴所以誣告」,而是在講未經授權列名資料被拿來推動刑事程序。
下一篇怎麼接
4月13日告訴狀,先把戰場畫出來。
不是因為687不起訴,所以我就說對方誣告。
不是。
我的刀口從一開始就不是這個。
我的刀口是:
修繕提案資料,能不能被拿去包裝成刑事提告授權?
被列名住戶,是否知道自己被拿去支持刑事追訴?
有沒有簽名?
有沒有同意?
有沒有授權刑事用途?
這才是我4月13日告訴狀的核心。
開案狀先釘住方向。
下一篇,開完庭後,我再補一刀。
不是說庭上已經證明誰要混。
我是擔心爭點被混淆。
因為這件事最容易被混成一鍋:修繕連署,好像就自動變成刑事提告授權。
這不行。
前面那個社區 LINE 修電梯例子,就是這一篇的白話版。LINE 問修繕,不是正式連署;資料可以為了某個用途出現,不代表可以被換用途。
文件來了,就看文件。
用途被換,就拆用途。
修繕連署不是刑事提告授權。
這條線,從4月13日就已經畫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