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 第9篇

完全無法說服我,所以我提出再議

不起訴書可以下,但理由要依法、有據、回答問題。這次沒有說服我。以下放上我的聲請再議狀全文影像,等再議結果,再繼續紀實連載。

完全無法說服我 上方梗圖
115年度偵字第687號刑事篇|第9篇|上方梗圖|完全無法說服我,所以我提出再議
本篇刀口我很好被說服。前提是依法、有據、回答問題。這份不起訴書無法說服我,所以我提出再議。內容不再逐段解說,直接放上再議全文影像,讓所有說理可以被檢驗。
公開說明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處分書、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身分證字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篇不提供 PDF 連結;我的聲請再議狀全文,直接以圖片呈現。

本篇導覽

完全無法說服我

不起訴書回來了。

我看完。

結論很簡單。

完全無法說服我。

不是因為我不能接受不起訴。

也不是因為我一定要檢方照我的意思寫。

而是因為這份不起訴書沒有正面回答我真正提出的問題。

我問的是刑事用途授權。

它回答的是修繕聯繫。

這不是同一題。

我很好被說服,前提是依法有據

我其實很好被說服。

前提很簡單。

依法。
有依據。
回答問題。

你要說不起訴,可以。

你要說證據不足,也可以。

你要說本件還不到犯罪嫌疑,也可以。

但理由要對題。

修繕需求不能代替刑事用途授權。

LINE 問過修繕,不能代替正式連署。

戶號被列入資料,不能代替本人簽名確認。

有人曾對修繕問題表示意見,更不能直接變成授權他人拿資料去警察局、地檢署使用。

最多只能證明:
有人曾被 LINE 問過修繕,或曾對修繕問題表示過意見。
但這連正式修繕連署都不是。
更不可能變成刑事提告授權。

所以,我提出再議

因為這份不起訴書無法說服我。

所以我提出再議。

不是情緒性再議。

不是不服就再議。

而是把爭點拉回來。

本件爭點不是大樓是否有修繕需求。
不是住戶是否曾談過修繕。
而是修繕資料,能不能被拿去包裝成刑事提告授權。

這就是我聲請再議狀要處理的事情。

內容我不再重複解說。

再議狀全文放在下面。

再議補強:三個點要讓理由對上問題

這次再議,我不是只說「我不服」。

我補強三個點。

第一,原處分改寫告訴意旨。
第二,8-8住戶漏未審查。
第三,公開紀實資料不是輿論施壓,而是讓說理可以被對照、被檢驗。

第一點最關鍵。

我的原告訴狀與補充告訴理由狀,從一開始就不是在問「有沒有修繕需求」。

我問的是:

修繕目的取得或形成的列名資料,能不能被拿去作為刑事告訴資料使用?
被列名住戶是否知道?
是否同意?
是否授權刑事用途?

不起訴書把這題改成「住戶是否同意修繕連署」,就已經偏了。

第二點是8-8。

我原告訴狀列的12戶有8-8。

5月15日補充狀列的12戶也有8-8。

可是原不起訴書整理本案住戶與LINE對象時,沒有完整交代8-8。

這不是情緒問題。

這是調查範圍與理由完整性的問題。

第三點,是公開紀實。

我不是用網路輿論取代司法判斷。

我是把時間線、書狀、處分理由與證據關係攤開,讓它們可以被對照。

地檢署可以作成處分。

高檢署可以審查再議。

但理由能不能回到問題,能不能接受檢驗,這是另一件事。

公開紀實連結:說理不能只躺在檔案櫃

這次再議,我也附上我的公開紀實連結。

原因很簡單。

所有說理,不應該只能躺在檔案櫃裡。

文件可以被看見。

時間線可以被對照。

爭點可以被檢驗。

我不是用網路輿論取代司法程序。

我是把我提出的理由、文件、時間線與前後主張公開,讓所有人都可以檢驗。

公開不是施壓。
公開是檢驗。
我不要求司法跟著輿論走。
我只要求理由跟著證據走。

本案再議判斷,仍應以本狀理由及卷內證據為準。公開紀實頁面只是讓時間線、前後主張與文件脈絡,可以被同步對照。

聲請再議狀全文影像

等再議結果

這一篇,我就寫到這裡。

再議狀已經提出。

理由已經放上來。

紀實連結也已經附上。

接下來,就等再議結果。

再議結果出來,我再繼續紀實連載。

我很好被說服。

前提是依法、有據、回答問題。

這份不起訴書完全無法說服我。

所以,我提出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