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無法說服我,所以我提出再議
不起訴書可以下,但理由要依法、有據、回答問題。這次沒有說服我。以下放上我的聲請再議狀全文影像,等再議結果,再繼續紀實連載。

本文為事件紀實與程序觀察,引用之書狀、處分書、截圖及附件,均以檢驗程序、爭點、證據與法律要件之關聯性為目的。
涉及個資、地址、身分證字號、簽名、印章、條碼、非必要第三人資訊,均已遮蔽。
本篇不提供 PDF 連結;我的聲請再議狀全文,直接以圖片呈現。
完全無法說服我
不起訴書回來了。
我看完。
結論很簡單。
完全無法說服我。
不是因為我不能接受不起訴。
也不是因為我一定要檢方照我的意思寫。
而是因為這份不起訴書沒有正面回答我真正提出的問題。
我問的是刑事用途授權。
它回答的是修繕聯繫。
這不是同一題。
我很好被說服,前提是依法有據
我其實很好被說服。
前提很簡單。
依法。
有依據。
回答問題。
你要說不起訴,可以。
你要說證據不足,也可以。
你要說本件還不到犯罪嫌疑,也可以。
但理由要對題。
修繕需求不能代替刑事用途授權。
LINE 問過修繕,不能代替正式連署。
戶號被列入資料,不能代替本人簽名確認。
有人曾對修繕問題表示意見,更不能直接變成授權他人拿資料去警察局、地檢署使用。
最多只能證明:
有人曾被 LINE 問過修繕,或曾對修繕問題表示過意見。
但這連正式修繕連署都不是。
更不可能變成刑事提告授權。
所以,我提出再議
因為這份不起訴書無法說服我。
所以我提出再議。
不是情緒性再議。
不是不服就再議。
而是把爭點拉回來。
本件爭點不是大樓是否有修繕需求。
不是住戶是否曾談過修繕。
而是修繕資料,能不能被拿去包裝成刑事提告授權。
這就是我聲請再議狀要處理的事情。
內容我不再重複解說。
再議狀全文放在下面。
再議補強:三個點要讓理由對上問題
這次再議,我不是只說「我不服」。
我補強三個點。
第一,原處分改寫告訴意旨。
第二,8-8住戶漏未審查。
第三,公開紀實資料不是輿論施壓,而是讓說理可以被對照、被檢驗。
第一點最關鍵。
我的原告訴狀與補充告訴理由狀,從一開始就不是在問「有沒有修繕需求」。
我問的是:
修繕目的取得或形成的列名資料,能不能被拿去作為刑事告訴資料使用?
被列名住戶是否知道?
是否同意?
是否授權刑事用途?
不起訴書把這題改成「住戶是否同意修繕連署」,就已經偏了。
第二點是8-8。
我原告訴狀列的12戶有8-8。
5月15日補充狀列的12戶也有8-8。
可是原不起訴書整理本案住戶與LINE對象時,沒有完整交代8-8。
這不是情緒問題。
這是調查範圍與理由完整性的問題。
第三點,是公開紀實。
我不是用網路輿論取代司法判斷。
我是把時間線、書狀、處分理由與證據關係攤開,讓它們可以被對照。
地檢署可以作成處分。
高檢署可以審查再議。
但理由能不能回到問題,能不能接受檢驗,這是另一件事。
公開紀實連結:說理不能只躺在檔案櫃
這次再議,我也附上我的公開紀實連結。
原因很簡單。
所有說理,不應該只能躺在檔案櫃裡。
文件可以被看見。
時間線可以被對照。
爭點可以被檢驗。
我不是用網路輿論取代司法程序。
我是把我提出的理由、文件、時間線與前後主張公開,讓所有人都可以檢驗。
公開不是施壓。
公開是檢驗。
我不要求司法跟著輿論走。
我只要求理由跟著證據走。
本案再議判斷,仍應以本狀理由及卷內證據為準。公開紀實頁面只是讓時間線、前後主張與文件脈絡,可以被同步對照。
聲請再議狀全文影像





本篇採全文圖片呈現,不另提供 PDF 連結。
等再議結果
這一篇,我就寫到這裡。
再議狀已經提出。
理由已經放上來。
紀實連結也已經附上。
接下來,就等再議結果。
再議結果出來,我再繼續紀實連載。
我很好被說服。
前提是依法、有據、回答問題。
這份不起訴書完全無法說服我。
所以,我提出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