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先放上來:再一段一段拆
不起訴回來了。先不急著罵,也不急著再議。先把不起訴書放上來,讓它自己接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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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書回來了。
這時候不要急。
不要急著生氣。不要急著罵。也不要急著說一定要再議。
先看。
把不起訴處分拿出來。
一頁一頁放上來。
一段一段拆。
看它怎麼整理案情。看它怎麼定義爭點。看它怎麼看待證據。看它有沒有真的回答我告訴狀裡要查的事情。
不起訴不是不能寫。
但你要說服我。
不是用結論說服我。
是用理由說服我。
0|先把不起訴書放上來
所以這一篇先不急著下判斷。
先把 115年度偵字第3617號不起訴處分書放上來。
然後再問一句很簡單的話:
這份不起訴書,有沒有回答真正的爭點?
1|先看它怎麼定義我的告訴
我告的事情,從來不是「大樓有沒有修繕需求」。
也不是「住戶能不能反映修繕」。
更不是「管委會可不可以要求補正」。
真正的刀口只有一個:
發起人用 LINE 問修繕,後來打好修繕單,把戶號列入,但沒有簽名、沒有確認、沒有刑事用途告知。這種資料,能不能被拿去包裝成住戶支持刑事提告?
這才是我4月13日告訴狀要查的事情。
如果不起訴書把這件事寫成「住戶確實有修繕需求」,那題目就已經偏了。
不起訴書不是完全沒寫理由。
它有整理被告說法。
它有提到 LINE。
它有提到住戶戶號。
也有提到我後來要求住戶證明是否授權,沒有獲得回應。
問題是:
它一直在回答另一題。
我的原始告訴狀,講的不是「大樓有沒有修繕需求」。
5月15日補充告訴理由狀,也不是在補一個情緒。
我從一開始就把兩層問題切開:
第一層:修繕聯合提案是否真實。
第二層:被告將該資料用於刑事告訴程序,是否另獲列名住戶授權。
不起訴書如果把這件事整理成「住戶是否同意修繕連署」,就已經把告訴意旨改寫掉了。
我問的是刑事用途授權。
它回答的是修繕聯繫。
題目不同,答案再長,也不會對上。
2|第一個錯:把LINE問修繕寫成住戶授權
不起訴書在這裡犯了一個很大的跳躍。
它把「LINE 問過修繕」寫成「上開住戶都表示同意」。
再把「住戶表示同意」推成「應有得到本案住戶之事先授權」。
這中間差了好幾層。
LINE 問過,不等於正式連署。
有人回應,不等於簽名確認。
有人對修繕表示意見,不等於同意自己的戶號被列入修繕單。
更不等於授權別人拿這份資料去警察局、地檢署使用。
最多只能證明:
有人曾被 LINE 問過修繕。
或曾對修繕問題表示過意見。
但這連正式修繕連署都不是。
更不可能變成刑事提告授權。
這一句很重要。
不能寫成「可能有人同意修繕」。
因為那還是太寬。
精準地說,只是有人曾被問過、曾表示意見。
但被問過,不等於連署。
表示意見,不等於授權提告。
3|第二個錯:這連正式修繕連署都不是
正式連署要有明確目的。
要有連署文字。
要有本人確認。
要有姓名。
要有簽名或蓋章。
要有日期。
至少要看得出來:
誰同意?
同意什麼?
何時同意?
同意的用途到哪裡?
本案沒有這些。
所以,不起訴書把 LINE 修繕聯繫,直接推成住戶授權,已經不對。
再把這個授權延伸到刑事提告用途,更不對。
| 層次 | 最多能證明 | 不能偷換成 |
|---|---|---|
| LINE 問修繕 | 有人曾被問過修繕,或曾對修繕表示意見 | 正式修繕連署 |
| 戶號被列入 | 有人把戶號寫入文件 | 本人簽名確認 |
| 修繕單送管委會 | 有資料進入修繕程序 | 住戶授權刑事提告 |
| 管委會要求補正 | 資料不足,需更新說明 | 拒絕修繕或背信 |
修繕聯繫,不是正式連署。
正式修繕連署,也不是刑事提告授權。
更何況,本案連正式修繕連署的基本形式都沒有。
這就是本件不起訴書第一個沒有說服我的地方。
4|第三個錯:戶號列名,不是住戶同意
第7篇已經拆過。
戶號不是簽名。
列名不是同意。
沉默不是授權。
這不是我事後發明的說法。
4月19日反對預留律師費連署事件,我就要求補正。
補什麼?
戶號。
姓名。
簽名或蓋章。
日期。
4月25日,我也公告警告:這已是第三次將未經住戶本人簽名確認之戶號清單,包裝為住戶共同意思表示。
前二次,就是所謂14戶連署修繕瑕疵文件。
後來,那些文件被黃OO、林OO拿去作為背信告訴的核心證據。
所以這不是格式潔癖。
這是已經發生過的風險。
戶號清單,真的會被轉成法律攻擊材料。
不起訴書如果只看 LINE,卻不看這一整條戶號清單被包裝、被持用、被轉成告訴材料的模式,就會看不到問題。
5|第四個錯:未回應不是授權
不起訴書還寫到,我曾要求住戶證明是否授權,但沒有獲得回應。
然後說,未獲回應的原因很多,不能因此推論當時未授權。
這句話表面上中性。
但它又把題目移開了。
我的論點不是:
住戶後來沒回應,所以當初一定沒授權。
我的論點是:
如果當初真要形成正式連署或正式授權,就應該有姓名、簽名或蓋章、日期,至少要有可對外檢驗的正式確認程序。
不是因為後來沒回應,所以沒授權。
而是因為當初根本沒有正式授權程序。
不起訴書把這一刀,整個移開了。
結果變成好像我要從「住戶沉默」推出「沒有授權」。
不是。
我要問的是:
被告要把修繕資料拿去當刑事告訴證據時,授權來源在哪裡?
6|第五個錯:200餘件不是本案核心
不起訴書還寫到,我自113年至今,因三銳大樓管委會、住戶間發生相關案件,向多名人士提告,共達200餘件。
這段放在不起訴理由裡,很刺眼。
因為本案問題不是我告過多少人。
不是社區衝突多不多。
不是彼此關係好不好。
本案問題很具體:
這些住戶戶號,當時到底有沒有被正式授權列入?
那份資料後來被拿去提告,到底有沒有超出授權範圍?
200餘件這段,不能證明戶號有簽名。
不能證明住戶有授權。
不能證明 LINE 問修繕可以變成刑事提告授權。
更不能證明管委會要求補正就是犯罪。
背景敘事,不是核心論證。
7|第六個錯:林OO未到庭,可以一句先此敘明?
這份不起訴書還有一個很刺眼的地方。
林OO是被告之一。
但不起訴書如果只是用一句「經傳喚未到庭說明,先此敘明」帶過,後面卻幾乎都在講黃OO怎麼說、黃OO提出什麼 LINE,最後兩個被告一起不起訴,這就很難說服我。
黃OO的 LINE,不能替林OO到庭。
黃OO的說法,不能替林OO免責。
黃OO問修繕,也不等於林OO取得刑事用途授權。
一個人到庭,不會自動幫另一個人完成主觀認知調查。
刑事偵查不是便當會議。
不能一個人來,順便幫另一個人領結論。
8|第七個錯:8-8住戶不見了
還有一個細節,很冷,也很刺眼。
我原始告訴狀列出的12戶裡面,有8-8。
5月15日補充理由狀列出的12戶裡面,也有8-8。
但是不起訴書整理「本案住戶」時,沒有看到8-8。
後面說黃OO用LINE詢問住戶、住戶表示同意時,也沒有看到8-8。
那8-8去哪裡了?
這不是小筆誤。
因為我要求查的是12戶。
如果其中一戶沒有被完整列入不起訴理由的審查範圍,原處分就不能直接把整體結論寫成「尚難認有虛偽不實」。
至少應該說明:
8-8是否曾被LINE詢問?
8-8是否同意列名?
8-8是否簽名確認?
8-8是否授權刑事用途?
沒有說明,就叫理由缺漏。
沒有調查,就叫偵查未盡。
這一刀,不靠情緒。
只靠不起訴書自己的文字。
9|結論:這樣不能說服我
所以我不是不能接受不起訴。
我是不接受沒有回答核心問題的不起訴。
要說服我很簡單。
請回答這幾題:
LINE哪一句寫明同意刑事提告用途?
被列戶號的住戶是否知道資料會被用於687背信告訴?
被列戶號的住戶是否簽名確認修繕單?
被列戶號的住戶是否授權黃OO、林OO以其名義表示共同支持刑事追訴?
管委會要求補正的資料,為何可以反過來被當成犯罪證據?
林OO未到庭,如何查明其參與、認知與刑事用途授權來源?
8-8住戶為何未在原處分之「本案住戶」及LINE對象中被完整說明?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回答,那就不是我不服氣。
是理由沒有對上問題。
我問的是刑事用途授權。
不起訴書答的是修繕 LINE。
我問的是戶號列名能不能當正式連署。
不起訴書答的是住戶後來沒有回應。
我問的是被退件補正的修繕資料,怎麼會變成刑事告訴核心證據。
不起訴書答的是難認被告明知虛偽。
目前看起來:
沒有對上。
LINE歸LINE。
修繕歸修繕。
連署歸連署。
刑事提告授權歸刑事提告授權。
四件事,不能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