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律師支線|第18篇

同一天,我也告了三人:有收件章,就不能消失

律師案結束,理由我可以接受。但同一天送出的三人案,不能沒有案號,不能沒有理由,更不能在不起訴書裡看不見。

同一天,我也告了三人:有收件章,就不能消失|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8篇|上方梗圖|有收件章,就不能消失
公開說明

本文係本人依已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收件章影像、已知律師案偵查與再議結果,所作之公開紀錄與程序查明說明。

本文不是要求檢察機關作成特定結論。

本文只問程序去向。

有收件章。
就應該有案件痕跡。
有刑事告訴。
就不能在紙面上消失。
本篇刀口律師案,我接受理由。三人案,請提出理由。併案不是消失術,打包不是黑洞。
本篇導覽

一、律師案結束,我接受理由

第17篇,我寫完律師案。

律師案再議被駁回。

我接受。

不是因為我放棄。

也不是因為我不敢再問。

是因為高檢署的理由,切到構成要件。

律師是代理人。
代理人不是以自己個人意思對我提出刑事訴追的人。

好。

這個理由,我可以理解。

這一刀,我收。

但事情沒有結束。

二、但同一天,我也告了三人

因為同一天,我其實還送了另一份刑事告訴狀。

不是告律師。

是告三人。

林OO。

黃OO。

林OO。

這不是我現在才補講。

不是看到律師案被駁回後,才想到還有三人。

不是。

三人案,原告訴狀落款日期為114年7月22日。
花蓮地檢署收件日期為114年7月23日。
本次查明聲請狀,則於115年6月25日提出。

同一天。

同一個地檢署。

同一組基礎事實。

兩條不同責任線。

三、有收件章,就不是空氣

下面兩張,就是當時的送件證明。

一張是三人案。

一張是律師案。

兩張都有收件章。

所以,三人案不是草稿。

不是口頭抱怨。

不是心情小作文。

它是一件正式刑事告訴。

四、三人案,完全沒有消息

現在,律師案結束了。

程序完整。

我看得到不起訴。

我看得到再議。

我看得到駁回理由。

所以我可以判斷。

也可以接受。

但三人案呢?

沒有案號通知。
沒有傳喚通知。
沒有訊問。
沒有併案通知。
沒有明確處分書。
沒有任何一份文件讓我看得出來:三人案已被處理。

這就不是我服不服的問題。

這是案件到底在哪裡的問題。

五、我合理懷疑被打包不起訴

我現在合理懷疑。

三人案可能已經被跟其他案件打包。

一起不起訴。

如果真是如此,我不驚訝。

我也不是不能接受不起訴。

我可以接受理由。

第17篇已經示範過了。

理由如果切到要件,我會收。

但前提是:

理由要看得見。

你不能說已經處理。

但我看不到處理在哪裡。

你不能說已經併案。

但我看不到併到哪一案。

你不能說已經不起訴。

但不起訴書裡看不到三人案理由。

六、但不起訴書中,我看不出理由

這才是核心。

如果三人案真的已經在其他案中一併偵結。

那請指出來。

哪一份不起訴書?
哪一頁?
哪一段?
哪一句?

哪裡寫到林OO?

哪裡寫到黃OO?

哪裡寫到林OO?

哪裡寫到原告訴狀落款日期114年7月22日、114年7月23日收件的三人誣告告訴狀?

哪裡處理我提出的三大核心爭點?

再議階段新增原訴狀沒有的指控。
東華函文沒有確認違法,卻被寫成校方確認違法。
刑事訴追意思來源,不是代理人,而是原始聲請人。

如果不起訴書看不出這些。

那就不要說已經處理。

看不見的理由,不是理由。

七、我也完全沒有被訊問

還有一點。

我完全沒有就三人案被訊問。

沒有被問。

沒有被通知補充。

沒有機會說明。

如果三人案還在偵辦中。

那就告訴我還在偵辦。

如果三人案已經併案偵結。

那就告訴我併到哪裡。

如果三人案已經不起訴。

那就送達讓我看得懂的處分書。

不要讓我猜。

刑事告訴案不能靠猜。
再議權也不能靠猜。

八、所以,我提出這份文件

所以,我提出這份文件。

不是重新提告。

不是重啟律師案。

不是要求地檢署一定要起訴。

這份文件只問一件事。

三人案在哪裡?

如果已經分案,請告訴我案號。

如果已經併案,請告訴我併到哪一案。

如果已經偵結,請告訴我處分書案號。

如果已經在某份不起訴書中處理,請指出頁數、段落、文字。

如果已經偵結但沒有送達,請補行送達。

很簡單。

不需要長篇大論。

也不需要哲學討論。

有案,就有案號。
有併案,就有併案關係。
有偵結,就有處分。
有不起訴,就有理由。
本次線上送件主旨

請查明114年7月23日三人誣告告訴案之分案、併案及偵結狀態。

本狀並非重新提告,亦非爭執律師案結果。
本狀只問一件事:
三人案在哪裡?

所以,我正式送出這份聲請狀。

以下是全文。

全文用影像公開。

九、我只問一句:三人案在哪裡?

第17篇,律師案收刀。

第18篇,三人案開箱。

律師案理由,我接受。

三人案去向,請交代。

代理人不是刑事訴追意思來源。

那就更應該回到原始聲請人。

三人案不該消失。

收件章也不該變成裝飾。

併案不是消失術。
打包不是黑洞。
刑事告訴案不能在紙面上不見。

所以我只問一句。

三人案在哪裡?
三人案在哪裡|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告律師支線 第18篇|結尾梗圖|三人案在哪裡?
本文關鍵字

三人案、誣告罪、收件章、併案不是消失、打包不是黑洞、三人案在哪裡、程序公開檢驗

本篇不是重吵律師案。本篇只問:同一天送進地檢署的三人案,到底被放在哪裡。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律師案,我接受理由。三人案,請提出理由。若已處理,請指出位置。若未處理,請明確回覆。
告律師支線|第18篇
同一天,我也告了三人:有收件章,就不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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