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不起訴後,我反過來提誣告
不是情緒反擊。對方把刑事標籤丟出來,我就把它放回刑事程序檢驗:明知沒改,為何告偽造?不起訴後,為何還貼?










收到114偵884不起訴後,我做了什麼?
我沒有在群組裡互罵。
沒有整天洗版。
沒有拿著手機表演受害者獨角戲。
對方把刑事標籤丟出來。
我就把它放回刑事程序裡檢驗。
誣告。
加重誹謗。
不是情緒反擊。
是標籤回收。
他不是只說我不好。
不是只批評我。
他是把我放進「教唆偽造文書」這個刑事犯罪標籤裡。
而且原本告的是一群人。
我只是其中一個,被放在教唆的位置。
這個位置很神。
我不是製作紀錄的人。
不是修改紀錄的人。
不是保管紀錄的人。
不是委員。
不是主任委員。
不是總幹事。
我只是住戶。
但在這個故事裡,我居然能教唆偽造文書。
刑事告訴不是小說創作。
要有事實。
要有構成要件。
要有犯罪事實。
不是把「我不爽他」換成「他犯罪」,就變成法律。
一、我不是在群組裡互丟情緒垃圾
收到不起訴後,我沒有選擇在社群裡吵回去。
因為互罵沒有用。
對方用刑事程序把人拖進去,我就把刑事標籤拿回刑事程序裡檢驗。
你說我教唆偽造文書。
那就請檢驗。
你說一群人偽造文書。
那也請檢驗。
你在不起訴後還繼續散布原來的告訴內容。
那一樣請檢驗。
不是我在情緒反擊。
是刑事標籤既然被拿出來使用,就必須接受刑事程序的檢驗。
二、我的重點不是「他告錯」,而是「明知沒改仍告偽造」
這裡要先講清楚。
我不是說,只要別人告我不起訴,就一定構成誣告。
我沒有這麼粗糙。
不起訴不等於誣告。
我的重點不是「他告錯」。
我的重點是:
我主張他明知沒有修改,仍告偽造。
林OO是第一屆管委會委員。
系爭會議是他任內召開。
會議紀錄是他任內產生。
後來,他到第二屆要求第二屆委員修改他任內的第一屆會議紀錄。
這表示他知道問題是「要不要修改」。
不是「已經被修改」。
更不是「已經被偽造」。
如果第二屆沒有照他的要求改,那就是沒改。
沒改,怎麼偽造?
反對改,怎麼教唆偽造?
這不是法律博士才看得懂的題目。
這是刀口。
三、教唆偽造文書不是社區聊天用語
我不是說他不能討論會議紀錄。
我不是說他不能質疑程序。
我不是說他不能表達不同意見。
問題是,質疑歸質疑。
刑事犯罪指控歸刑事犯罪指控。
「偽造文書」不是社區聊天用語。
「教唆偽造文書」更不是。
這幾個字一貼上去,對方就要進入偵查程序。
要說明。
要出庭。
要花時間。
要花精神。
要把自己從犯罪標籤裡拔出來。
刑事標籤不是免洗貼紙。
貼出去,就要負責。
四、不起訴後再貼原告訴內容,就是另一個問題
誣告是一條線。
加重誹謗是另一條線。
114偵884不起訴後,照理說,原本那個「偽造文書/教唆偽造文書」標籤應該停下來。
至少,不應該繼續拿去群組裡流動。
可是後來,原告訴說明內容又被貼到大樓LINE群組。
這就不是單純「當初提告」的問題。
不起訴後,繼續散布犯罪標籤。
貼出去的不是普通意見。
貼出去的是包含刑事犯罪指控的告訴說明。
裡面有偽造文書。
有教唆偽造文書。
有把我這個住戶放進刑事犯罪標籤的內容。
所以我告加重誹謗。
因為「教唆偽造文書」不是普通評論。
尤其是在不起訴之後繼續散布。
公共事務可以評論。
但犯罪標籤不能亂貼。
五、下一篇,偵訊後我補三大鐵證
所以,我反過來提告。
誣告。
加重誹謗。
我的告訴狀不是情緒文。
我的問題只有一個核心: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後來,我出庭。
出庭後,我沒有只靠口頭陳述。
口頭陳述容易散。
所以我又補了一份書面。
我把戰場縮到三大鐵證:
第一,林OO要求修改第一屆會議紀錄。
第二,林OO自己寫出「施清祥說服其他委員不要修改會議紀錄」。
第三,114偵884不起訴後,仍將原告訴內容貼到LINE群組。
三刀。
每一刀都指向同一個問題。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下一篇,就來看這三大鐵證。
我不是要檢方猜。
我把題目寫出來了。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