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訊後,我補了一刀:三大鐵證
偵訊後不是口頭說完就算。我把戰場縮成三刀:要求修改、自己寫不要修改、不起訴後仍張貼。三刀只問一句:既然知道沒改,為什麼告偽造?

我後來出庭。
偵訊後,我沒有靠口頭說完就算。
因為口頭陳述很容易散。
現場問一句,答一句。
節奏一快,刀口就容易被沖淡。
所以我回去後,補了一份書面。
這份書面不是情緒文。
不是抱怨文。
更不是「我好可憐」文。
我現在寫東西,重點只有一個:
把戰場縮小。
縮到問題不能變形。
這份補充陳述狀,我整理成三大鐵證。
三刀。
刀刀指向同一句: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一、口頭會散,所以我把刀口寫成書面
偵查庭上,話題很容易被帶走。
尤其這種案件,只要一被包裝成「會議紀錄爭議」「社區公共事務」「住戶意見不同」,真正的問題就會失焦。
所以我補書面。
我不是要增加篇幅。
我是要固定題目。
本案不是在問:
會議紀錄能不能討論?
社區公共事務能不能評論?
住戶能不能表達不同意見?
這些當然可以。
本案真正要問的是:
明知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這才是我補充陳述狀的目的。
二、第一刀:要求修改,表示知道原紀錄還在
第一個鐵證:林OO曾經要求修改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這點很重要。
因為他不是在說「紀錄已經被改」。
他是在要求「修改」。
一個人要求修改,表示他知道原紀錄還在。
也表示他知道問題是要不要修改。
不是已經被偽造。
更何況,這份紀錄不是外人任內的紀錄。
這是他自己第一屆任內產生的會議紀錄。
他到了第二屆要求下一任修改。
所以第一刀很簡單:
要求修改,表示知道還沒修改。
三、第二刀:他自己寫出「不要修改」
第二個鐵證:他在告訴說明中,寫出「施清祥說服其他委員不要修改會議紀錄」。
這句話是本案最關鍵的句子。
不要修改。
不是已經修改。
不是偷偷修改。
不是變造。
不是偽造。
是不要修改。
這四個字,直接把整個犯罪指控壓回地面。
既然他自己寫出「不要修改」,就表示他知道沒有修改。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還告偽造文書?
既然知道我只是反對修改,還告我教唆偽造文書?
這不是主觀認知不同。
這是邏輯斷裂。
我不是要檢方猜。
我把句子直接拿出來。
被告自己的文字。
自己的告訴說明。
自己寫出沒有修改。
然後再告偽造。
這就是第二刀。
四、第三刀:不起訴後仍貼原告訴內容
第三個鐵證:114偵884不起訴後,他仍將原告訴內容貼到大樓LINE群組。
這讓事情從原始提告,進入另一層問題。
不起訴後再散布犯罪標籤。
如果檢方已經沒有採認偽造文書、教唆偽造文書的指控,那把原告訴內容再拿去群組貼,是什麼意思?
是單純討論公共事務?
還是繼續讓犯罪標籤在社區裡流動?
這就是加重誹謗那一刀。
誣告問的是:
你當初為什麼告?
加重誹謗問的是:
不起訴後你為什麼還貼?
這不是普通情緒。
這是兩個不同法律問題。
五、我請檢方逐條回答,不讓題目變形
所以我在補充狀裡把問題列清楚。
請檢方逐條回答。
一、林OO是否知道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
二、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三、既然知道我只是反對修改,為什麼告我教唆偽造?
四、不起訴後貼原告訴內容,是公共評論,還是犯罪標籤再散布?
這幾題都不複雜。
也不需要寫成一百頁。
它們只有一個核心:
知道沒改,為何告偽造?
這句話很短。
但很難躲。
我補這份書面,不是為了增加篇幅。
是為了讓問題不能變形。
他要求修改。
他寫不要修改。
不起訴後他又貼。
三件事,不是三段情緒。
是三個定位點。
每一點都把問題釘回同一句: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接下來,就看不起訴書怎麼回答。
如果它回答A,我就拆A。
如果它答B,那就更有意思了。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