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5 篇

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

我問「知道沒改,為何告偽造?」它答「會議紀錄有爭議」。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答案再漂亮,沒對準題目就是換題。

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上方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5 篇|梗圖|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
本篇刀口我問「知道沒改,為何告偽造?」它答「會議紀錄有爭議」。這不是論證。這是換題。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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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115年度偵字第1967號不起訴處分。

看完之後,我的感覺很熟悉。

熟悉到像連續劇。

每一集換場景,套路差不多。

我告的是A。
它答的是B。

一、我告的是A

我告的A是什麼?

我主張:林OO明知會議紀錄沒有被修改,卻仍把事情包裝成偽造文書、教唆偽造文書。

這是A。

這不是會議紀錄好不好看的問題。

不是票數怎麼算的問題。

不是社區裡誰比較會講話的問題。

這是刑事犯罪標籤從哪裡來的問題。

他要求修改。

他自己寫出「不要修改」。

既然如此,後面那個「偽造文書」是怎麼長出來的?

二、它答的是B

不起訴書答的是什麼?

會議紀錄有爭議。
社區公共事務。
言論自由。
可受公評。

這是B。

A跟B不是同一題。

會議紀錄有沒有爭議,是一題。

明知沒有修改,卻告偽造,是另一題。

公共事務能不能評論,是一題。

刑事犯罪標籤能不能亂貼,是另一題。

言論自由可不可貴,是一題。

不起訴後繼續散布教唆偽造文書指控,是另一題。

三、會議紀錄有爭議,不能回答為何告偽造

我從來沒有說社區公共事務不能評論。

我也沒有說會議紀錄不能爭議。

更沒有說住戶不能講話。

拜託,我自己就是最會講話的那個。

問題是,講話歸講話。

犯罪標籤歸犯罪標籤。

「偽造文書」不是普通意見。

「教唆偽造文書」不是聊天用語。

你不能把刑事犯罪指控塞進「公共事務」四個字裡,然後說這叫言論自由。

我問:

既然知道沒有修改,為什麼告偽造?

它答:

會議紀錄有爭議。

這就像我問你:

你為什麼明知東西沒被偷,還去告我偷東西?

你回答:

居家安全很重要。

對。

居家安全當然重要。

可是你還是沒回答:

既然你明知東西沒被偷,為什麼告我偷東西?

答案不相干,再漂亮都沒有用。

偏偏在不起訴理由裡,不相干的答案,常常看起來很像理由。

四、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

公共事務不是漂白水。

不能把犯罪標籤泡一泡,就撈出一盆乾淨的評論。

不起訴書的問題,就是把本案搬到比較安全的框架裡。

它不正面回答「知道沒改,為什麼告偽造」。

它改成討論「會議紀錄有沒有爭議」。

它不正面回答「不起訴後貼原告訴內容是不是再散布」。

它改成討論「公共事務可受公評」。

不能把「偽造文書」泡進公共事務四個字裡,撈出來就說:你看,乾淨的言論自由。

這就是我說的告A答B。

五、我不服的是它沒有回答核心問題

這份不起訴書讓我不服,不是因為它不起訴。

檢察官當然有權不起訴。

我真正不服的是:

它沒有處理我的核心問題。

我提出的是三大鐵證。

它沒有逐條拆。

我問的是主觀明知。

它用公共事務繞過去。

我問的是犯罪標籤。

它用言論自由包起來。

這種寫法,對我沒有說服力。

一份司法文書,不怕結論跟我不同。

怕的是理由沒有對準題目。

我可以接受不同意見。
我不能接受換題。

下一篇,我拆另一個更刺眼的點:我出庭了,被告不用來。

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結尾梗圖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5 篇|結尾梗圖|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

檢調有權決定起訴與不起訴。

我有權檢視程序、文件、理由。

然後,訴諸陽光。

本篇收刀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問A答B,不叫論證,叫換題。
刑事訴訟歷程|刑事標籤支線|教唆偽造文書篇 第 5 篇
又不起訴了: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
本篇收刀:我告的是A。它答的是B。公共事務不是犯罪標籤漂白水;問A答B,不叫論證,叫換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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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刀我出庭,被告不用來;檢方卻替他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