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法制組妨害名譽告訴紀實|第四篇

你拿錯法源,我就一條一條拆給你看

第三篇,我把12月1日的信件、附件、法制組回信與我的回信放出來。這一篇,不再鋪陳。直接拆。尤其人事室那張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寫明「請依」法制組1140013166號簽呈;你怎麼卸責,我就怎麼打回去。

第四篇|你拿錯法源,我就一條一條拆給你看|上梗圖
上梗圖:你講層級,我講權限;你講不能指揮,我講「請依簽呈」。

你講層級。

我講權限。

你講不能指揮。

我講「請依簽呈」。

人事室那張公文把責任鏈釘住;你想躲在二級單位後面,我就照我的 mail,一條一條拆給你看。

公開紀實聲明

本文及本系列公開內容,係本人基於自衛、自辯、保存證據、保護合法權益,並檢驗國立東華大學相關行政程序、公文鏈、通知鏈、教評程序、法源依據、權限行使及責任歸屬所為之公開紀實與評論。

本人公開目的,不在侮辱、騷擾、恐嚇、煽動攻擊,亦非施壓司法或影響任何機關依法判斷。

所有內容,均請回到原文、原件、原始脈絡、完整程序及具體構成要件檢驗。

若認為本人公開內容違法、侵權或不實,請依法主張;本人亦將依法自衛、自辯。

本篇導覽

一、這篇不鋪陳,直接拆

第三篇,我已經把12月1日的整套資料放出來。

我的 email。

我的監察院陳情函。

法制組回信。

以及我回給法制組的信。

這一篇,不再鋪陳。

直接拆。

因為我該寫的,在 mail 裡早就寫了。

不是我現在才補劇本。

不是我現在才想理由。

不是被告以後才整理防禦說法。

12月1日,我就已經把問題一條一條打出來。

法源在哪裡?
簽呈在哪裡?
調查報告在哪裡?
權限依據在哪裡?
行政流程在哪裡?

你不答。

你回我一套組織層級。

那我就拆給你看。

二、先看法制組回信:卸責起手式

法制組回信的核心,其實很簡單。

法制組是二級單位。
人事室是一級單位。
二級單位不能指揮一級單位。
教評會啟動與否,是人事室權責。
案件是否符合規定,也屬人事室權責。

這一段,看起來很漂亮。

很行政。

很會切。

也很會把人事室推到前面。

問題是,我問的不是誰幾級。

我問的是公文責任鏈。

你講二級。

我講簽呈。

你講不能指揮。

我講公文上的「請依」。

你講人事室權責。

我講人事室為什麼引用法制組簽呈。

圖1|法制組12月1日回信
圖1|法制組12月1日回信。回信重點就是:法制組是二級、人事室是一級、法制組不能指揮人事室。問題來了:如果不能指揮,人事室為什麼白紙黑字寫「請依」法制組簽呈?

三、打臉一|二級單位不是免責符

你說法制組是二級單位。

我知道。

你說人事室是一級單位。

我也知道。

問題是,二級單位不是免責符。

不能因為你是二級單位,就代表你寫出去的簽呈沒有法律效果。

不能因為你是二級單位,就代表人事室引用你的簽呈時,你完全無關。

不能因為你是二級單位,就代表你可以在公文責任鏈出現後,再回頭說:

我只是二級。
人事室自己判斷。
跟我無關。

這不是法律。

這是切割。

而且切得很粗。

真的要切,也請你先把那張1140013166號簽呈拿出來。

讓大家看它到底只是法律意見。

還是實質啟動依據。

你不拿簽呈。

只講二級。

這不叫說明。

這叫躲。

躲得很行政。

躲得很標準。

躲得像公文範本。

但躲不過「請依」兩個字。

四、打臉二|「請依簽呈」,就是責任鏈

我的回信第一段,已經直接把重點打出來。

人事室「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說明二寫得很清楚:

「本案涉及花師教育學院院長及施師之行政責任,請依本校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以釐清相關事實及行政責任。」

請注意三個字:

請依。

不是「參考」。

不是「知悉」。

不是「備查」。

不是「法制組曾表示意見」。

是「請依」。

所以我問你:

如果法制組不能指揮人事室,
為什麼人事室要「依」法制組簽呈,
把我提送教評會審議?

這題很難嗎?

不難。

但很尷尬。

因為這不是我罵你。

是東華自己的公文把你寫進去了。

圖2|我對法制組的回應 email 第1頁
圖2|我對法制組的回應 email 第1頁。第一頁直接抓住「請依法制組1140013166號簽呈」這句。你說不能指揮,那請說明:人事室為什麼依你的簽呈?

五、打臉三|人事室那張函,是自保,也是釘責任鏈

這裡要特別講人事室那張公文。

因為這一張,很關鍵。

人事室「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說明二,寫得很清楚:

「本案涉及花師教育學院院長及施師之行政責任,請依本校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以釐清相關事實及行政責任。」

注意看。

不是我說的。

不是我猜的。

不是我想像的。

是人事室自己的公文寫的。

請依本校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

這一句,就是整條責任鏈的核心。

也是為什麼我從一開始,就沒有把源頭放在人事室。

因為我看得懂公文。

人事室那張函,某種程度上,也是在自保。

他把依據寫出來了。

他不是自己憑空啟動。

他不是自己幻想一個教評程序。

他不是自己突然覺得:

今天心情不錯,來送施清祥進教評會。

不是。

人事室寫得很清楚。

依本校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

所以如果今天有人問人事室:

你為什麼啟動這個程序?

人事室至少可以指著公文說:

我是依據法制組簽呈。

這就叫公文責任鏈。

這也叫行政機關裡面最基本的自保本能。

人事室知道自己要把依據寫清楚。

因為將來如果出事,總要有人問:

這個程序從哪裡來?
誰判斷可以送教評?
誰認為這件事涉及行政責任?
誰把私人法律糾紛推進教師懲戒程序?

答案就在那一句。

依本校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

所以我才說:

冤有頭。

債有主。

我不是亂找人。

我不是看到誰名字在公文上,就全部拖下水。

我看的是源頭。

我看的是依據。

我看的是誰的簽呈,讓這個程序開始往下走。

如果人事室是依據法制組簽呈,那我當然要問法制組。

如果法制組現在回我:

我是二級單位,不能指揮人事室。

那問題就更大。

因為人事室公文寫的是「請依」你的簽呈。

你說你不能指揮。

人事室說它依你簽呈。

你說教評啟動是人事室權責。

人事室公文說依據是法制組1140013166號簽呈。

你說法制組只是幕僚。

那我就問:

幕僚簽呈,為什麼可以變成啟動教評審議的依據?

這才是本案最難看的地方。

人事室至少知道要在公文裡寫依據。

法制組卻想用一句「我不能指揮人事室」切掉責任。

這句話,不是免責聲明。

這句話,反而把問題打開了。

因為如果你真的不能指揮,人事室為什麼要依你的簽呈?

如果你的簽呈沒有法律效果,為什麼會被寫進啟動教評程序的公文?

所以這不是我把責任推給你。

是東華大學自己的公文,把責任鏈寫到你面前。

你切不掉。

因為不是我咬住你。

是公文咬住你。

因為不是我把你接上責任鏈。

是人事室公文把你接上去。

不是我把你推到源頭。

是你自己的1140013166號簽呈,成為人事室公文寫明的依據。

所以我從來沒有把源頭找人事室。

不是因為人事室完全沒有角色。

而是因為我知道:

誰只是照公文往下辦。
誰才是讓公文開始往下滾的人。

這就是差距。

我不是亂打。

我是照公文打。

公文寫到哪裡。

責任鏈就追到哪裡。

現在人事室那張函已經把話寫死。

依本校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

那你法制組就不要再躲在人事室後面。

因為人事室已經把你寫在前面了。

人事室那一句「依法制組簽呈」,是在自保。

但同一句,也把責任源頭釘住。

所以我不找錯人。

冤有頭,債有主。

六、打臉四|函釋要求「先查證」,你卻「直接審」

法制組想用教育部函釋來說明學校可以處理教師違法或違失。

這裡就是典型拿錯法源。

因為你引用的方向,反而打到自己。

函釋重點不是:

有人檢舉,就直接送教評。

函釋重點是:

學校應查處確認。

看清楚。

是查處。

是確認。

不是跳過調查,直接審議。

不是沒有調查小組。

不是沒有行政調查。

不是沒有事實查核報告。

不是還沒問當事人,就先把人送進教評程序。

所以我在回信裡直接拆:

函釋要求「先查證」,你卻「直接審」。
該函釋明確要求行政單位應先完成「查處確認」。
目前本案無調查小組、無行政調查、無報告。
台端引用此函釋,反而證明了自己的程序違法。

這叫什麼?

這叫拿法源打自己。

你以為你拿到盾牌。

其實你拿到回力鏢。

而且這支回力鏢不是我丟的。

是你自己把它寫進回信裡。

七、打臉五|判決說「本於調查所得」,你卻「無調查即審」

再來,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5號判決。

你引用它,想講行政與刑事各自認定。

這句看起來很有道理。

但你忽略了前提。

判決講的是行政機關可以本於調查所得作判斷。

重點是什麼?

調查所得。

四個字。

不是裝飾品。

不是拿來放在判決裡好看的。

沒有調查,就沒有所得。

沒有所得,就沒有本於調查所得。

你不能把「本於調查所得」四個字拿掉,只留下「行政與刑事各自認定」。

那叫剪裁。

而且剪得很難看。

判決強調「本於調查所得」。
無調查即無所本。
你欠缺完整調查基礎,卻推動審議,這不是依法判斷,這是先上車再找票。

這就是我在回信裡寫的。

我不是跟你吵。

我是把你引用的判決,照原本前提拆回去。

圖3|我對法制組的回應 email 第2頁
圖3|我對法制組的回應 email 第2頁。這一頁直接拆教育部函釋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函釋要求先查證,判決強調本於調查所得;你這邊卻是無調查報告、無完整調查基礎,先把人往教評審議推。

八、打臉六|私人糾紛與校方何干?

我在回信裡還問了一題:

私人訴訟與校方何干?

這不是一句情緒話。

這是權限問題。

本案原始事實,是私人間法律攻防。

校方不是刑事被害人。

校方不是民事當事人。

校方沒有被害。

校方也沒有損害。

那校方介入私人糾紛,啟動教評程序的法源在哪裡?

必要性在哪裡?

比例性在哪裡?

如果每一件私人糾紛,都可以因為外部檢舉,就被送進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那教評會是什麼?

教師人事審議機關?
還是私人糾紛外包審判庭?

這不是小問題。

這是大學自治與行政權限的邊界問題。

九、打臉七|未經調查、未予說明,即逕行移付,就是未審先判

我在回信裡寫得很清楚。

本案至今,校方未曾啟動調查程序。

未曾詢問當事人。

未曾給予說明機會。

沒有任何程序基礎。

僅憑一紙簽呈直接啟動懲戒機制。

這是什麼?

未經調查。
未予說明。
未審先判。

你可以把它包裝成「釐清相關事實及行政責任」。

但我請問:

如果只是釐清,為什麼直接進教評會?

如果只是查明,為什麼沒有調查小組?

如果只是了解事實,為什麼不先問我?

如果只是程序起點,為什麼提案主旨已經寫到「涉及違反相關法規之事實釐清及行政責任,請審議」?

不要玩文字。

教評會不是聊天會。

「行政責任」不是茶敘。

「請審議」不是隨便問問。

這就是懲戒性程序。

這就是對教師不利的程序壓力。

你說這不是定罪。

我說這是程序先把人放進待處分位置。

差別很大。

十、七題不是作文題,是法制組必答題

所以我回信列了七題。

不是作文題。

不是聊天題。

不是臉書留言題。

是法制組最該回答的題目。

第一題|法源在哪裡?

法制組是否具備法定權限,可以在未經行政調查前,直接要求人事室與教評會進行審議?請具體指出法條授權。

第二題|教師法哪一條?

我翻拍卷宗,是面對檢舉人對我提出的資料,行使訴訟與防禦權。這跟教學、研究、服務有什麼關係?

第三題|法制組指揮權基礎在哪裡?

你說自己是幕僚,不是權責機關。那請問,你憑什麼讓一級單位人事室依你的簽呈啟動程序?

第四題|沒有行政調查報告,如何審議?

沒有調查小組、沒有行政調查、沒有事實查核報告。你要求審議的事實基礎是什麼?

第五題|私人訴訟與校方何干?

本案是私人間法律攻防。校方不是當事人,也沒有損害。校方介入的法源與必要性在哪裡?

第六題|教評會在私人糾紛中有什麼審議權?

教評會是教師人事權審議機關。它在私人糾紛中,到底行使哪一種權限?

第七題|行政權憑什麼凌駕司法權?

本案刑事偵查仍在進行中。檢察官還沒起訴,法院還沒判決,你有什麼資格先把我送進懲戒性審議?

這七題,不是刁難。

這七題,是法制組的基本功。

如果這七題答不出來,還要啟動教評程序。

那就不是法治把關。

那叫行政踩油門。

而且是沒看路就踩。

圖4|我對法制組的回應 email 第3頁
圖4|我對法制組的回應 email 第3頁。最後我已明確要求停止所有懲戒程序,並指出核心違法包括:未調查即審議、越權指揮、介入私人糾紛、忽略司法優先、未審先判。

十一、結論:不是我太會講,是你們公文太好用

所以,這篇我不是重新發明什麼東西。

我只是把12月1日那封回信,一條一條拆開。

你的回信說法制組不能指揮人事室。

我用人事室公文的「請依法制組簽呈」打回去。

你引用教育部函釋。

我用「先查證」打回去。

你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我用「本於調查所得」打回去。

你說教評程序是人事室權責。

我問你,為什麼人事室權責要依你的簽呈。

你說這是程序釐清。

我問你,為什麼沒有調查、沒有說明、沒有報告,直接進審議。

這不是我太會講。

是你們留下的公文太好用。

不是我法律多強。

是你們這套法制判斷,真的太難看。難看到公文不用加工,原文自己會發光。

尤其人事室那張公文,已經把「請依」兩個字寫在白紙黑字上。

這不是我加戲。

這是你們自己的公文替我把源頭釘死。

你用行政層級切責任。
我用公文證據抓責任。
你拿錯法源。
我用你的法源拆你。
你拿我的信提告。
我拿同一封信公開檢驗你。

知道差距在哪裡了吧?

要我再說嗎?

不用急。

我會繼續說。

因為這只是12月1日。

後面還有。

你拿錯法源。

我就一條一條拆。

你拿我的信提告。

我就用同一封信,證明你們的程序有多難看。

東華法制組妨害名譽告訴紀實|第四篇
法制組回信想卸責,說自己只是二級單位;但人事室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白紙黑字寫著「請依」法制組1140013166號簽呈。人事室那張公文,是自保,也是釘住責任鏈。你拿錯法源,我就一條一條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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