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質疑你沒有能力擔當東華法治重責大任
不是空口質疑。不是情緒發作。不是單純罵人。更不是我心情不好,找法制組練刀。我用12月1日這一來一回——我的 email、我的監察院陳情函、法制組回信,以及我的回擊——直接檢驗:東華大學最高法制單位,到底有沒有能力處理法源、程序、權限與公文責任鏈問題。
你拿我的12月1日信件去提告。
我就用同一批資料檢驗你的能力。
不是檢驗你的脾氣。是檢驗你有沒有資格擔起東華法治的重責大任。
公開紀實聲明
本文及本系列公開內容,係本人基於自衛、自辯、保存證據、保護合法權益,並檢驗國立東華大學相關行政程序、公文鏈、通知鏈、教評程序、法源依據、權限行使及責任歸屬所為之公開紀實與評論。
本人公開目的,不在侮辱、騷擾、恐嚇、煽動攻擊,亦非施壓司法或影響任何機關依法判斷。
所有內容,均請回到原文、原件、原始脈絡、完整程序及具體構成要件檢驗。
若認為本人公開內容違法、侵權或不實,請依法主張;本人亦將依法自衛、自辯。
一、我質疑的是能力,不是人格
這一篇,我要先講清楚。
我質疑法制組組長,不是質疑人格。
我質疑的是能力。
更精確地說,是在本案中,法制組是否有能力擔當東華大學法治把關的重責大任。
你可以不高興。
你可以不服氣。
你可以覺得我講話很刺。
但法律問題,不是靠不高興解決。
程序問題,不是靠職稱解決。
公文責任鏈,也不是靠一句「我是二級單位」就可以切掉。
所以我這篇不空罵。
我用例子。
而且我就用你最熟的一封。
12月1日這封 mail。
這封你應該很熟。
因為你後來拿它當證據,對我提告妨害名譽。
很好。
那我就把它公開。
不是截圖。
不是片段。
不是你挑出來覺得刺耳的那一句。
是整封。
是全文。
是脈絡。
是附件。
也是責任鏈。
你拿它告我。
我拿它檢驗你。
這樣很公平。你自己把這封信端上刑事桌,我就把同一封信端上陽光桌。
二、先看我的12月1日 email:我不是偷告,我是正式通知
先看我的 mail。
這封不是情緒信。
不是罵人信。
不是私下放話。
更不是偷偷摸摸去監察院告狀。
我很公開。
我直接寄給校長。
寄給人事室。
寄給法制組。
寄給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
主旨也寫得很清楚:
檢送監察院《第3件陳情書》全文,特此「嚴正通知」貴會:本案已由監察院立案調查,請各位委員認清法規界線,切勿盲從違法之行政指令,以免誤觸法網。
看清楚。
我不是背後偷告。
我不是暗箭傷人。
我不是私下放冷槍。
我是正式通知。
我公開告訴你們:
我已經向監察院陳情。
這是陳情書全文。
請你們自己看。
請你們自己面對。
請你們不要在資訊被遮蔽的狀態下,替違法程序背書。
我附的,就是我的監察院陳情函。
陳情函裡面,我講的不是空話。
我講的是程序。
我講的是法源。
我講的是權限。
我講的是法制組1140013166號簽呈。
我講的是人事室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
我講的是從法制組、人事室,到系教評會的整條公文責任鏈。
所以這封 mail 的重點不是我情緒多強。
重點是我已經把問題攤在你們面前。
你們看到了。
你們收到了。
你們知道了。
後來卻選擇不正面回應。
再後來,拿這封信去告我。
這才是這篇最精彩的地方。
我公開通知你們程序風險。
你們不處理程序。
你們處理我這個人。





三、我附的是監察院陳情函:不是情緒,是責任鏈
再看附件。
我附的不是一句罵人話。
不是私人情緒宣洩。
是我的監察院《第3件陳情書》。
我在裡面講的,就是程序問題。
而且我講得非常具體。
法制組1140013166號簽呈。
人事室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
再往下送到系教評會。
最後把我放進教評程序。
這不是我後來才講。
12月1日當天,我就已經寫清楚。
所以不要裝作不知道。
不要裝作沒看見。
不要裝作這只是我事後整理出來的說法。
不是。
12月1日,我就把整條線攤在你們面前。
我在附件裡直接指出三個重點:
法制組簽呈在毫無事實調查基礎下,逕行發動教評程序。這是未審先判,程序先跑,事實後補。
教評會不是司法機關,無權對未經司法判決的私人法律糾紛進行實質認定。校方以行政權平行干預司法審理。
啟動程序的關鍵依據遭隱匿,導致委員無從判斷案件來源是否合法。這不是審議,這是讓委員在黑箱裡背書。
這不是威脅委員,而是提醒。委員不是橡皮圖章,有審查義務,也有拒絕違法程序的義務。
這就是我附給你們看的東西。
不是情緒。
是程序。
不是咒罵。
是法源與責任鏈。







四、法制組終於回信:卸責、切割,還拿錯法源
然後,法制組回了。
真的要鼓勵。
因為這一路問下來,不回、不理、不說明,幾乎已經變成基本操作。
這次至少回了。
終於露出水面。
可是,不回還好。
一回,就露餡。這不是回信,這比較像行政版自白書。
你回的重點,大概就是:
法制組僅為二級單位。
與一級單位人事室不相隸屬。
無二級單位法制組指揮一級單位人事室之權力。
因此,教評會啟動與否程序事項,均為人事室自行依權責判斷。
教評會法規均由人事室主管。
由人事室自行解釋。
案件啟動是否符合規定,亦屬人事室之權責。
聽起來很漂亮。
很行政。
很會切。
很像一句話就可以把責任切給人事室。切得很熟練,切得很行政,切得像公文版魔術表演。
問題是,我問的不是組織圖。
我問的是公文鏈。
你講二級單位。
我講1140013166號簽呈。
你講人事室權責。
我講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
你講不能指揮。
我講人事室公文白紙黑字寫著:
請依本校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這不是我編的。
這不是我幻想的。
這不是我情緒發作。
這是東華大學自己的公文。
所以問題就很簡單。
如果法制組不能指揮人事室,
那人事室為什麼要依你的簽呈,把我送進教評程序?
而且不只卸責。
你還拿錯法源。
你引用判決、函釋,想證明行政與刑事可以分開、學校可以查處。
問題是,那些法源講的是「先查證」、「本於調查所得」、「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而你這裡的程序是什麼?
沒有調查小組。
沒有行政調查。
沒有事實查核報告。
沒有先詢問當事人。
卻先啟動懲戒性審議程序。
你不是拿對法源。
你是拿錯法源來證明自己程序違法。這種操作,一般人很難做到;法制組做到了。

五、我再寫信修理:不是吵層級,是問公文、問法源、問能力
所以,我回了。
我沒有跟你吵情緒。
我沒有跟你吵職稱。
我沒有跟你吵誰比較大。
我直接拿公文打公文。
你講層級。
我講權限。
你講不能指揮。
我講「請依簽呈」。
你講人事室權責。
我講人事室為什麼引用法制組簽呈。
然後我列了七題。
不是作文題。
不是聊天題。
是法制組最應該回答的題目。
法制組是否具備法定權限,可以在未經行政調查前,直接要求人事室與教評會進行審議?請具體指出法條授權。
我翻拍卷宗,是面對檢舉人對我提出的資料,行使訴訟與防禦權。這跟教學、研究、服務有什麼關係?
你說你是幕僚,不是權責機關。那請問,你憑什麼對一級單位人事室下達實質指示?
沒有調查小組、沒有行政調查、沒有事實查核報告。你要求審議的事實基礎是什麼?
本案是私人間法律攻防。校方不是當事人,也沒有損害。校方介入的法源與必要性在哪裡?
教評會是教師人事權審議機關。它在私人糾紛中,到底行使哪一種權限?
本案刑事偵查仍在進行中。檢察官還沒起訴,法院還沒判決,你有什麼資格先把我送進懲戒性審議?
這七題,我12月1日就問了。
到現在,核心問題仍然沒有答案。
而且我還進一步駁斥你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判決:
函釋要求「先查證」,你卻「直接審」。
判決強調「本於調查所得」,你卻「無調查即審議」。
你不是依法處理。
你是拿錯法源,反證自己程序違法。



六、知道能力差多少了吧?這不是我自信,是公文太配合。要我再說嗎?
所以我才說,我質疑的不是人格。
我質疑的是能力。
如果東華大學最高法制單位,面對這種公文鏈,只能用一句「我是二級單位」切責任。
如果東華大學最高法制單位,面對這種程序爭議,只會拿錯法源、錯引函釋、錯用判決。
如果東華大學最高法制單位,面對七個法律問題,選擇不答,然後拿我的信去告我。
那我真的要問:
你有能力替東華大學把關法治嗎?
你有能力辨識公文責任鏈嗎?
你有能力面對法源、程序、權限問題嗎?
你有能力阻止錯誤行政程序繼續往下滾嗎?
不信嗎?
不服氣嗎?
我已經拿出例子。
先用我的12月1日 email。
再用我附的監察院陳情函。
再看你怎麼回。
再看我怎麼回擊。
你用行政層級切責任。
我用公文證據抓責任。
你用一句話閃躲。
我用七個問題追到底。
你拿錯法源。
我就一條一條拆給你看。
知道能力差多少了吧?這不是我自信,是公文太配合。
要我再說嗎?
好。
我會繼續說。
因為你們不回應的地方,我會一件一件公開。
你們不說明的地方,我會一段一段整理。
你們不拿出來的簽呈,我會一直追。
你們想切掉的責任鏈,我會全部攤在陽光下。
不是我太會講。
是你們留下的公文太好用。
不是我法律多強。
是你們這套法制判斷,真的太難看。難看到不用修圖,原文就能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