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WW|18|接下來,我就跟你們談法律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先來回答陳〇〇

前面十七篇,我把事實、時間與原始聯繫紀錄一一固定。第十八篇不只談高師大自己的規定,也把6月21日至7月6日的十五天不作為、抄襲疑義未見完成釐清、比例原則、及時救濟與難於回復之損害全部放到法律桌上。

本篇一句話如果程式真的差到「根本不會有功能」,6月21日收到後為什麼不提醒、不要求補正、不安排輔導、不留下紀錄?如果真的是抄襲或被抄襲,為什麼沒有先釐清,就直接把它列為死當主因?
本篇定位這一篇不是把所有法條硬套在教師評分上,而是把每一層規範的適用範圍說清楚,再問程序能不能接受檢驗。

高師大的校內規範直接約束成績、共同授課、預警、輔導、暑修與申訴;陳〇〇既為兼任講師,更直接應先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5、16條;《教師法》第32條則作為一般教師專業義務的制度背景。行政法與憲法法庭再提供比例、救濟與司法審查的尺度。哪一條直接適用、哪一條只是審查原則,本篇分開說,不誇大,也不讓「教師評分權」變成黑箱。

DCWW|18|接下來,我就跟你們談法律|高師大自己的規定
上梗圖|不是我拿外面的法來壓高師大。是高師大自己寫下來的規定,現在一條一條回頭問高師大。
本篇導覽

一、前十七篇談事實,第十八篇開始談法律

前面,我已經把整條時間線攤開。

6月21日交作業。

中間沒有預警、沒有要求補正、沒有告知會死當。

7月6日,46分突然出現。

學生立即求助、承認不足、請求重作、詢問暑修、願意分攤25人的費用。

最後得到的是:

不會改分數。
老師沒時間上暑修。

好。

前面談教育、談程序、談一個孩子的惶恐與無助。

現在,我就不只跟你們談感受。

二、第一記:評分比例必須事前明列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第2條評分項目比例,不是老師事後想怎麼說就怎麼說。
各項目評定成績占學期成績之比例,由授課教師自行決定,惟應明列於教學大綱中,俾便學生瞭解。

教師可以決定比例,但前提是必須事前寫進教學大綱,讓學生知道。

所以,陳〇〇後來說的這些標準:

完整程式要200至300行。

OB1只有6行。

FC、FB、DB沒有做。

HMI tag沒有連到PLC。

第2、3點才是死當主因。

那就請直接回答:

這些項目是否事前明列於教學大綱?

各占幾分?

缺少哪一項扣幾分?

所謂抄襲疑義占幾分?

一份作業是否可以直接決定整門畢業必修課不及格?

如果全部都有,請拿出原始教學大綱。

如果沒有,高師大自己的第2條,就已經先站到陳〇〇面前。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第2條及第3條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第2條要求評分比例明列教學大綱;第3條規範合授課程應由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單一成績。

三、第二記:合授成績必須共同評定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第3條這門課不是兩位教師各丟一個分數,就可以不問過程。
課程如為兩位(含)以上教師合授者,其學期成績由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得出單一成績,由主授教師上網登錄成績。

條文寫的是「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不是「其中一位給過,另一端評分與權重組合造成重大下拉,機械計算後就算了」。

目前已知,其中一位共同授課教授已明確表示,他負責的部分是及格的。

最後總成績卻是46分。

那請校方提出:

第一,兩位教師各自的原始分數。

第二,兩位教師各自的權重。

第三,共同評定單一成績如何完成,以及現存的原始分數、權重、溝通、彙整與登錄資料。

第四,主授教師在登錄46分前,是否曾確認另一端評分與權重組合的依據。

如果校方無法說明共同評定如何完成,也無法提出現存的原始分數、權重、溝通、彙整與登錄資料,高師大自己的第3條又要如何接受檢驗?

四、第三記:6月21日至7月6日,十五天不作為

6月21日,陳〇〇收到學生寄交的程式與影片。

7月6日,學生才看到46分。

中間不是幾分鐘,也不是來不及反應。

中間有十五天。
6/21任課教師收到程式與影片
15天未見提醒、預警、補正要求、輔導或紀錄
7/646分揭露,學生才第一次知道死當

如果程式真的差到陳〇〇所說的「根本不會有功能」,為什麼6月21日收到後,不要求補正、不安排輔導、不留下紀錄?

如果200至300行、FC、FB、DB、HMI tag連結是決定整門課生死的核心標準,為什麼不是在學生還能修正時告知,而是在46分已經出現後才逐項揭露?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5、16條兼任教師的工作,不只是在系統裡送出一個分數。
兼任教師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之義務;其教學活動的統攝性報酬,也明列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回答學生課程疑義。

這不等於每一份不理想的作業都必須准予重作。但兼任教師既主張一份作業足以讓畢業必修課不及格,就不能把回答學生課程疑義、說明評分依據與維護受教權益,視為與自己無關。

高師大《學習預警及輔導實施要點》任課教師認為應個別輔導者,本來就有制度路徑。
任課教師認為應予以個別輔導者,屬學習狀況不佳應予預警及輔導之對象;需要課業輔導時,得申請課輔教學助理,並於每次輔導結束填寫紀錄。

因此,本案不是抽象要求老師「一定要放水」。問題是:既然校方事後主張學生表現差到足以形成重大下拉,為何高師大自己設計的預警、個別輔導與紀錄機制完全沒有出現?

還要分清楚知悉時間。

6月21日至7月6日,是陳〇〇已收到作業、但未見回饋的十五天。

7月6日上午,學生又同時向任課教師與系主任正式求救。從這個時間點開始,校方不能再說自己不知道學生面臨畢業、研究所與租屋安排即將崩塌的急迫風險。

五、第四記:抄襲不是一句話,更不能不查就判死刑

陳〇〇在7月6日下午3:18的回信中,明確表示逾期不是主因,第2、3點才是。

第3點寫的是:

你有抄襲/被抄襲情形。

但「抄襲」與「被抄襲」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抄襲者可能是行為人;被抄襲者可能反而是受害者。不能把兩個方向相反的概念放在同一句話裡,既不確認誰寫的、誰先完成、哪些部分相同、是否允許共同討論,就直接把它列為死當主因。

比對的是哪一份程式、哪幾行、哪些功能區塊?

原始檔案、建立時間、寄送時間與版本紀錄在哪裡?

誰是原作者?誰複製誰?還是本來就是同學共同討論完成?

課程是否事前禁止共同製作或程式片段相同?

學生在成績送出前,有沒有被告知指控並獲得說明機會?

抄襲疑義占幾分?為何足以成為整門課死當主因?

如果真的是抄襲或被抄襲,為何沒有釐清,就直接判死刑?

高師大《學術倫理管理辦法》高師大自己的倫理規範使用的是「經查證屬實」,不是「有人懷疑就算成立」。
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者,相關人員始負相應責任。

這份辦法主要規範研究活動、著作與學位論文,不宜直接硬套一般課堂作業。但它至少顯示高師大自己的基本邏輯:學術倫理責任必須經過查證。若本課程或系上另有專門的作業抄襲規範、認定程序與扣分標準,請校方提出。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術倫理管理辦法第一頁,規定違反學術倫理須經查證屬實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即使此辦法主要處理研究與論文,它仍清楚使用「經查證屬實」。指控不是結論,懷疑也不能直接代替證據。
高師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13、16、20條進入正式申訴後,學校可以調查、通知關係人說明,最後評議書必須寫出事實與理由。
申評會得成立調查小組;得通知申訴人、原單位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或陳述意見;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與理由。

所以,即使課堂評分當下的程序有爭議,校方現在也不能只抄錄陳〇〇一句「有抄襲/被抄襲」。申訴階段必須把指控拆開、把證據找出來、讓學生說明,再作成有事實與理由的決定。

六、第五記:高師大自己設有預警與輔導

十五天的不作為,不能在7月6日之後突然改寫成「學生自己沒做好」。高師大的預警制度未必保證學生及格,但它要求學校面對明顯學習危險時,不應只剩最後送分。

高師大《學則》第28條及《學習預警及輔導實施要點》高師大自己建立的制度,不是等學生看到46分才第一次知道。
任課教師認為應予以個別輔導者,屬學習狀況不佳應予預警及輔導之對象。導師或系主任應依個別學生狀況瞭解、晤談並登錄;必要時得通知家長,課業輔導並應填寫紀錄。

這套制度不代表每一個低分都必然要通知家長,但至少證明:高師大自己知道,對學習狀況不佳的學生,教育處理不是只有最後送分,還包括預警、瞭解、晤談與輔導。

如果陳〇〇真的認為學生的表現差到只能給32分、22分、12分、7分,甚至更低,為什麼整學期沒有任何預警?

如果出席真的差到「幾乎都沒出席」,為什麼沒有缺課預警?

如果程式真的差到「根本不會有功能」,為什麼6月21日收到後,不要求補正、不安排輔導、不留下紀錄?

高師大自己的制度叫「預警及輔導」。

本案呈現的卻是:沒有預警,最後封門。
高師大學習預警及輔導實施要點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學習狀況不佳、嚴重缺課或任課教師認為應個別輔導者,都有預警與輔導路徑。

七、第六記:缺課扣分必須依正式紀錄

高師大《學則》第44條缺課如何扣分,高師大自己訂得非常具體。
缺課達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分別有明確扣分或不得參加期末評量之效果;學生成績因缺課之扣分由教務處執行。

所以,「你上課幾乎都沒出席過」不能只是一句浮在郵件裡的理由。

請提出正式出缺席紀錄。

請說明缺課達到哪一個比例。

請說明教務處是否依法執行扣分。

如果陳〇〇又把出席另外算進自己的評分,是否發生重複扣分?

如果沒有正式缺課扣分紀錄,為什麼出席會在死當後成為理由之一?

高師大學則第44條缺課扣分規定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缺課扣分有明確比例,而且明文寫明由教務處執行。

八、第七記:「不會改分數」不是程序終點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第9條陳〇〇可以表達「不會改分數」,但他不能一句話終結高師大的制度。
學生對成績有疑義時,應於成績登錄後二周內申請成績複查;對複查結果仍有異議,得於收到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已經明文設置複查與申訴程序。

所以,「不會改分數」最多只是陳〇〇個人的立場。

它不是教務處的複查結果。

不是申評會的評議決定。

更不是高師大的最後法律答案。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第9條成績複查及申訴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成績有疑義,可以複查;複查仍有異議,可以提起學生申訴。
高師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2條學校的措施或決議,只要被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權利利益,就有申訴之門。
學生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辦法向本校提起申訴。

這就是高師大自己的救濟制度。不是陳〇〇說「不會改」,門就消失。

高師大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第2條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學生權利或利益受到違法、不當措施或決議損害時,可以依法申訴。

九、第八記:「老師沒時間」不能取代暑修制度

高師大《大學部暑假開班授課要點》第3點、第6點孩子提出的暑修方案,正好就是高師大自己寫在規定裡的方案。
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修者、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始可畢業者,得參加暑期班;每班最低25人,如人數不足25人,但學生願均分25人學分費者,不在此限。

孩子在7月7日上午9:13寫信表示,願意與同學分攤25人的費用,不是亂喊價,也不是無理要求。他提出的,正是高師大自己規定裡的機制。

這條規定當然不表示陳〇〇依法必須親自上暑修。

但它至少證明,暑修是高師大的制度問題,不是一位教師說「我沒時間」就能代替校方作成的最終決定。

校方應該回答:

是否評估另聘教師?

是否評估由其他合適教師授課?

是否評估跨校暑修?

是否評估專案開班或其他替代修課?

學生願均分25人費用後,校方究竟做過什麼正式評估?

高師大大學部暑假開班授課要點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應屆畢業生因必修不及格須重修始可畢業者,可以暑修;不足25人,學生願均分25人學分費即可不受最低人數限制。

十、最後時點揭露與難於回復之損害

本案最嚴重的不是一般成績不滿,而是時間使救濟價值快速消失。

如果6月21日即提醒,學生可能補正;如果成績揭露前預警,學生可能尋找替代方案;如果7月6日上午校方知悉後立即處理,仍可能評估暑修、校際選課、成績保全或與成大協調。

但每拖一天,研究所報到、畢業資格、租屋與入學銜接就更難回復。

時間不是背景時間本身,就是損害的一部分。

最後時點才揭露,再用一般行政速度處理,即使日後證明程序有問題,也可能已經錯過研究所銜接。這就是為什麼本案需要權益保全,而不是只等一紙很久以後才出現的答覆。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第6條,在處理成績繳交期限時,自己寫下:

為避免影響學生就業、升學、申請獎學金、轉系、輔系、雙主修等各項權益……

這一條不是直接規範本案的分數高低。

但它證明一件事:

高師大自己非常清楚,成績與時間會直接影響學生升學。

既然如此,7月6日最後時點才揭露46分,讓跨校暑修、校內補救、研究所銜接與租屋安排幾乎全部失去處理空間,校方就不能假裝這只是普通成績。

十一、外部法律怎麼看:不硬套,也不放棄救濟

然而,排除部分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不等於教師評分與校方處理完全不受法律檢驗。

第一層高師大自己的校內規範

教學大綱、共同評定、預警輔導、成績複查、申訴、暑修,都是直接應先回答的制度。

第二層一般法律原則

明確性、比例、禁止恣意、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裁量不得偏離目的,是判斷公權力措施是否合理的重要尺度。

第三層校內申訴與司法救濟

當學習評量或學校措施實質侵害權利時,學生可依措施性質尋求行政爭訟;專業判斷受尊重,但不是免於審查。

《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呈現的比例原則即使認為學生應被扣分,也要問:用足以封死畢業的評分結果,是否是損害最小且利益均衡的方法?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這裡不是說第7條必然直接規範每一次課堂打分,而是指出日後校方與法院檢驗裁量時,不可能完全跳過比例與是否恣意的問題。

憲法法庭釋字第684號、第784號學習評量與學校公權力措施,不因發生在校園內就沒有救濟。

以下為解釋意旨整理,非逐字引文:

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受到不當或違法侵害時,得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行政爭訟;法院仍應適度尊重大學與教師的專業判斷。

「尊重專業」與「完全不審查」是兩回事。法院通常不會代替老師重改每一題,但可以審查程序、事實基礎、是否考量無關因素、是否違反法規或顯然不合理。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法律承認:有些損害如果不及時處理,事後勝訴也救不回來。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得依法裁定停止執行。

這不代表本案一定符合停止執行要件,也不代表46分必然能用同一訴訟類型處理;但「難於回復損害」正是本案必須及時保全的法律語言:研究所入學時程錯過後,晚來的更正可能已經沒有實益。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暫時權利保護不只一種,但必須依案件性質選對工具。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因此,本案若進入行政爭訟,應依爭議措施的法律性質與訴訟類型,評估停止執行、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這些制度並非可以任意併用,也不是本篇預先斷言一定准許;重點是,法律本來就承認有些權利必須在最後結果前先被保全。

《國家賠償法》第2條不作為責任不是口號,前提是必須證明依法應執行的職務、違法怠於執行、故意或過失、損害與因果關係。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現在最重要的不是先宣告國賠一定成立,而是固定:誰在何時知道、依法或依校規應做什麼、實際做了什麼、沒有做什麼,以及這些不作為是否使損害失去回復可能。

十二、把規定與本案並排

不是情緒對情緒,是規定對紀錄

高師大自己的規定本案目前需要回答的問題
評分比例應明列教學大綱200至300行、FC/FB/DB、HMI tag、抄襲疑義、逾期與出席,各自是否事前公告?各占幾分?
合授成績由全體教師共同評定一位教授已表示及格,另一端評分與權重組合造成的重大下拉如何形成?共同評定如何完成?原始分數、權重、彙整資料與公式在哪裡?
學習不佳有預警與輔導路徑如果學生表現真差到足以形成重大下拉,為什麼沒有預警、晤談、輔導、補正與紀錄?
缺課扣分有明確比例並由教務處執行正式出缺席紀錄、扣分比例及教務處執行紀錄在哪裡?是否另被重複扣分?
成績有疑義可複查、申訴為何由任課教師一句「不會改分數」造成制度已結束的外觀?
暑修不足25人可均分費用學生願意承擔25人費用後,校方是否正式評估開班、另聘、跨校或替代方案?
兼任教師應積極維護受教權益,教學活動包含回答課程疑義6月21日至7月6日,若作品已差到足以死當,為何未見提醒、補正、個別輔導、課程疑義回覆與相關紀錄?
學術倫理責任須經查證「抄襲/被抄襲」到底是哪一種?比對、原始版本、作者與學生陳述機會在哪裡?
權利受侵害有申訴及行政爭訟校方不能只尊重專業結論,也必須提出可受檢驗的程序、事實與理由。
難於回復損害需要及時保全若等一般程序跑完才處理,成大入學時程是否早已錯過?校方採取了什麼保全措施?

十三、陳〇〇,現在是規定問你

陳〇〇,接下來不是我跟你爭辯學生作業好不好。

是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在問你:

教學大綱呢?

評分比例呢?

共同評定如何完成及其現存資料呢?

預警與輔導紀錄呢?

正式出缺席與扣分紀錄呢?

抄襲比對與學生陳述機會呢?

學生請求重作與暑修的正式回覆呢?

把總成績拉到46分的原始分數與公式呢?

6月21日至7月6日十五天內的提醒、補正、預警、輔導與紀錄呢?

所謂抄襲/被抄襲的比對資料、原始版本、作者認定與陳述機會呢?

當校方7月6日上午已知學生可能無法畢業與入學時,權益保全措施呢?

如果這些全部拿得出來,就放到陽光下檢驗。

如果拿不出來,就不要再用一句「就是這個分數」躲在教師評分權後面。

十四、高師大,是依法處理,還是承接全部後果

高師大,這一篇沒有拿外面的法律為難你們。

我拿的是你們自己的學則。

你們自己的成績辦法。

你們自己的預警輔導要點。

你們自己的暑修制度。

你們自己的學生申訴辦法。

接下來,我還會談大學法。

談行政程序法。

談正當程序、比例原則與裁量瑕疵。

談行政訴訟。

談國家賠償。

但在走到那些法律之前,高師大先回答最簡單的一題:

你們自己寫下來的規定,這一案到底有沒有遵守?

十五、程序沒有遵守,後面的不利結果就站不住腳

程序不是裝飾。

對學生作成任何足以影響畢業、升學、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的重大不利措施之前,學校與教師都必須先依適用法規及高師大自己的規定,完成必要的評分、查證、告知、共同評定、預警、輔導、補救與理由說明程序。

如果欠缺的是法規或校內制度所要求的必要程序,而且這些瑕疵沒有被合法補正,或已足以影響最後結果,那麼後面的不利決定就可能違法,應由有權機關撤銷、重作或更正。

我不會把法律誇張成任何輕微瑕疵都當然無效。

但是重大程序瑕疵,也不會因為46分已經送出,就突然變成合法。

必要程序沒有遵守,後面的不利結果就站不住腳。

該撤銷的,就撤銷。
該重作的,就重作。
該更正的,就更正。

本案不是先有完整程序,再得到46分。

目前看到的順序恰好相反:

先收到作業,十五天不提醒。

先揭露46分,之後才說第2、3點是主因。

先把抄襲或被抄襲列為理由,卻未見完整查證與學生陳述程序。

先讓補救時間消失,再由其他同學轉傳三句話:「不會改分數,老師沒時間上暑修。」

這種順序,正是行政救濟要檢驗的事情。

我可以一路循學生申訴程序,依相關措施的法律性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要求有權機關與法院審查:

行政爭訟要檢驗的問題

評分標準與權重是否事前明確。

共同授課成績是否依規定共同評定。

第2、3點是否在事前告知,還是結果出現後才補充。

抄襲或被抄襲是否經過比對、查證及給予學生說明機會。

6月21日至7月6日的不作為,是否已使補救與升學銜接機會消失。

46分是否有完整事實基礎、原始分數、計算公式與程序紀錄。

校方知悉後是否採取必要的權益保全措施。

高師大,你們可以現在就依自己的規定把問題查清楚、把程序補正、把學生權益保全做好。

你們也可以選擇繼續用「尊重教師評分權」概括帶過。

但若選擇後者,我就會一路走到行政訴訟,讓每一項程序、每一份紀錄、每一個理由與每一段不作為,都在行政法院裡接受檢驗。

程序沒有遵守,不是小事。
因為程序後面,站著的是一個學生的畢業、研究所與一年人生。

這一篇不先替法院下判決。

但我會把每一條規定、每一個時間、每一項不作為與每一個損害全部固定下來。

高師大,接下來請不要只回答學生作業不好。
請回答:你們自己的規定與法律要求,在這十五天與後續處理裡,到底去了哪裡?
官方法規原檔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官方法規原檔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則官方法規原檔學習預警及輔導實施要點官方法規原檔大學部暑假開班授課要點官方法規原檔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高師大官方法規原檔學術倫理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5、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法(第3、32條適用界線與制度背景)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適用界線與一般原則)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賠償法第2條憲法法庭釋字第684號憲法法庭釋字第784號
第一部,到這裡門的問題,我繼續用法律拆。

十八篇公開後,規定、程序與證據都已經擺上桌。接著出現的,是酸民、攻擊與酸言酸語。對我來說,只是熟悉的背景音;對孩子來說,卻是第一次真正面對。

第一部,老爸幫你拆門。

第二部,你站在陽光下,我站在你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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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施清祥公開網路紀實與連載作品之一。本文所稱「高師大自己的法」,係指高師大公告之學則、辦法及實施要點;本文依公開法規與目前紀錄提出程序問題,不替任何機關作最終違法認定。若校方認為敘述不正確,應以原始文件、評分資料及程序紀錄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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