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WW|A Door Closed Without Warning|第二十四篇

死當是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作為

沒有完整標準、沒有預警、沒有查明、沒有完整說明、沒有共同評定證明、沒有有效補救,連評分工具合法性都存在疑義;在這麼多問題尚未排除以前,卻仍執意維持對學生畢業、升學與人生安排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46分結果。

不及格可以是合法評量後的結果。但死當從來不是教育宗旨,更不是所有補救方法都未被評估以前,可以被執意維持的唯一答案。
本篇一句話 死當是本案所有可能處理方式中,對學生畢業、升學與人生安排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作為。
本篇定位 我不猜測任何人的內心。我直接檢視行為、標準、資料、程序、替代方法與客觀後果。

拿得出事前標準、原始分數、共同評定、完整公式、查明紀錄與合法授權,就逐項檢驗;拿不出來,就不能再用「教師專業」四個字,要求學生承受延畢與成大研究所銜接中斷。

第24篇評論式上梗圖:以抗議海報形式列出沒有標準、最後一刻公布、理由變動、拒絕補救、軟體授權疑義及聘期屆滿等爭議。
上梗圖界線 梗圖是評論性視覺創作,不是對特定人主觀動機或法律責任的既成認定。

圖中文字以尖銳方式質疑:當所有較小侵害方法都被拒絕,最後只剩死當,客觀上究竟還剩多少教育目的。本文仍以公開資料、校內規範與正式調查結果作為事實判斷基礎。

本篇導覽

一、全部核心:死當是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作為

本篇全部核心 死當不是教育宗旨。
死當是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作為。

它最多只能是依照事前明確標準、完整資料、合法工具、穩定理由與正當程序評量後,不得不接受的結果。當較小侵害的方法明明存在,卻全部不採,死當就不再是「自然結果」,而是校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的最嚴重不利益。

本案不是只有一項瑕疵。

而是從標準、預警、評分、理由、共同授課、抄襲疑義、補救,到軟體合法性,每一個環節都出現必須查明的問題。

但是,在這些問題都尚未被完整說明以前,唯一被堅持保留的,卻是對學生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結果:

死當。

延畢。

已正取並完成報到的成大機械研究所,面臨無法如期銜接。

當所有可以確認學生是否學會、同時降低傷害的方法都被排除,客觀上呈現的就不再只是嚴格評分,而是高度懲罰性的處理效果。

二、先把應排除與撤銷的標的說清楚

這門課是兩位教師共同授課。

另一位共同授課教授已經明確表示,他負責的部分是通過的。

最後登錄的則是一個單一總成績:46分。

因此,本篇不是要求任意把陳OO分數改成及格

本篇主張的是:

  • 排除無法證明合法、明確、完整及可重現的陳OO爭議評分;
  • 在查明以前,停止原46分所造成的畢業與升學不利益效果;
  • 撤銷由該爭議評分形成的原46分,依法重新進行共同評定;
  • 如仍須評量,改由與本案無關的中立教師,在合法工具與事前明確標準下重新評定。

如果校方主張原評分合法,就先把全部資料拿出來。

不能先讓學生承受延畢,再於事後慢慢尋找可以維持46分的理由。

三、沒有事前標準,不能支撐死當

高師大《教師繳交及更正成績實施辦法》第2條明定,各評量項目占學期成績的比例,應明列於教學大綱,使學生事前了解。

校內法源|高師大成績辦法第2條 各項評量比例必須明列於教學大綱,讓學生事前了解。

查看高師大官方成績辦法

依目前公開資料,未見課前已完整列明:

學生事前不知道的,不是枝節
  • 程式必須達到何種具體程度;
  • FC、FB、DB各占多少分;
  • HMI tag、畫面及各項功能如何配分;
  • 缺少哪一項扣多少分;
  • 什麼程度會取得足以造成死當的極低評分;
  • 兩位共同授課教師各占多少權重。

標準沒有事前出現,卻在46分出現後才陸續提出。

這不是依事前標準評量。這是結果先作成,再用學生事前無法預見的理由維持結果。

四、沒有共同評定,不能支撐46分

高師大同一辦法第3條明定,兩位以上教師合授的課程,學期成績應由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得出單一成績。

校內法源|高師大成績辦法第3條 共同授課不是兩個數字機械拼接,而是全體合授教師共同評定單一成績。

另一位教授既已明確表示自己負責部分通過,校方就必須提出全體教師何時、如何共同確認46分的證明。

另一位教授實際給幾分?

陳OO實際給幾分?

雙方權重是多少?

誰決定最後46分?

兩位教師何時共同討論並確認?

共同評定紀錄在哪裡?

有兩位教師,不代表有共同評定。

有兩個數字,也不代表可以不經共同確認,就把其中一個通過結果拉成46分。

五、沒有原始分數與公式,不能要求學生承受延畢

分數不是一句態度。

分數必須可以計算、重現與複查。

真正的成績複查,至少必須重現
  • 學生提交的原始程式與影片版本;
  • 事前公告的完整評分表;
  • 各項得分與扣分;
  • 陳OO原始總分;
  • 另一位教授原始總分;
  • 共同授課權重;
  • 46分完整計算公式。

如果這些資料不存在,複查只是把「老師說46」再重複一次。

不能重現的分數,不能繼續改變學生的人生。

六、最後期限才揭露46分,沒有預警與補正

學生於6月21日寄出程式與操作影片。

直到7月6日最後期限看見46分以前,依目前公開資料,未見明確通知:

長達15天,未見下列任何一項正式提醒
  • 程式無法執行或功能無法驗證;
  • 內容嚴重不足;
  • 評分可能低到足以造成死當;
  • 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修改、補件或重新操作;
  • 學生已經站在無法畢業的邊緣。

如果內容真的嚴重到「沒有程式、沒有功能」,授課端在收到作業後就應該已經知道問題。

可以在學生仍有時間時提醒,卻直到最後期限才揭露46分。

這不是預警。這是等正常補救時間消失後,才告訴學生門已經關上。

校內制度|高師大學習預警及輔導實施要點 校方制度明定,其目的在提升學習成效,對學習狀況不佳學生加強輔導;適用情形也包括任課教師認為應予個別輔導者。

查看高師大官方預警與輔導要點

七、死當後才知道理由,而且理由前後改變

7月6日,陳OO第一次說明:

逾期不是主因。

第2、3點才是。

第2點是程式內容與功能。

第3點是所謂抄襲或被抄襲疑義。

隔一天,學生卻不是收到本人直接回覆,而是透過其他同學轉傳:

不用再花時間談抄不抄。

沒有程式、沒有功能,就是這個分數。

前一天兩項都是主因。

隔一天又把其中一項收掉。

理由可以變,分數卻永遠不能動。這不是穩定、可檢驗的專業判斷,而是無論理由如何收縮,死當結果都一定要留下。

核心檢驗|理由未固定,結果卻先固定 標準沒有事前明列,理由又在死當後變動,校方就不能跳過查明,直接要求學生承受最重結果。

本案每一個問題,最後都回到同一個判準:傷害更小、同樣能確認學習成果的方法明明存在,為什麼只留下死當?

八、抄襲或被抄襲:有問過學生嗎?有釐清嗎?

抄襲與被抄襲,方向完全相反。

一個可能是學生使用他人內容。

另一個可能是學生自己的內容被他人取得。

有先問過學生嗎?

有指出哪一段程式相同嗎?

有查檔案建立與修改時間嗎?

有釐清誰先完成、誰是原始作者嗎?

有排除教師範例、共同模板、共同學習與軟體必然相似嗎?

有給學生說明、澄清與提出原始版本的機會嗎?

實際扣了多少分?

如果沒有先詢問、沒有釐清、沒有完成調查,就不能先把疑義塞進分數,讓學生死當後再自己證明清白。

教育部與國家法源|學生申訴 教育部學生申訴處理原則允許成立調查小組,通知申訴人、原單位及關係人說明或陳述意見;《大學法》第33條之1並要求客觀、公正、專業,給予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

教育部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大學法

申訴制度是權利受侵害後的救濟。

它不是授課端可以省略事前詢問、查明與聽取說明,再把查明責任全部丟給學生的理由。

九、學生願意補救,所有較小侵害方法仍被封死

學生知道問題後,沒有逃避。

他立即承認不足、道歉,請求利用假期重作。

隔日又主動詢問暑修,甚至願意與其他同學分攤費用。

他不是要求放水。

他是要求一個正式證明自己是否真正學會的機會。

較小侵害|同樣能確認學習成果 重作、當場操作、重新檢核、中立重評、暑修、跨校補修

這些方式都可以維護課程標準、確認學生能力,也能避免直接摧毀畢業與研究所銜接。

最大侵害|客觀上最難回復 死當、延畢、成大研究所銜接中斷

這是所有可能方法中,對學生時間、升學、租屋、實驗室與人生安排傷害最大的一種。

但是:

重作,不給。

重新檢核,不給。

暑修,不給。

替代方案,沒有。

最後只透過其他同學轉傳:「不會改分數」、「老師沒有時間上暑修」。

校內制度|高師大暑假開班授課要點 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修者、應屆畢業生須重修或補修始可畢業者,得參加暑期班;不足25人但願均分25人學分費者,不受最低人數限制;本校未開班,符合條件者經同意也可申請他校暑期班。

查看高師大官方暑修要點

特定教師沒有時間,不是整所國立大學免除評估補救方案的法源。

十、評分工具合法性未證明,評分基礎即受動搖

陳OO後來把維持極低評分的核心集中在程式內容與功能。

因此,指定軟體、安裝方式與金鑰,正是整份爭議評分的源頭。

依目前掌握資料,這套軟體及金鑰出現合法授權疑義。

本文不先斷言一定侵權。

那就請校方提出:

合法授權必須涵蓋實際使用方式
  • 軟體完整名稱與版本;
  • 安裝檔及金鑰來源;
  • 採購證明與原廠授權;
  • 授權期間、人數及設備數;
  • 是否允許全班安裝於私人電腦;
  • 是否允許教師轉交金鑰;
  • 是否允許用於正式作業與成績評量。
校內法源|高師大電腦軟體侵權管理要點 學校為使用合法軟體、避免侵犯智慧財產權而訂定要點;無力採購合法授權時,建議使用自由軟體;未經授權使用者屬非法軟體,發現後應移除,重大情形並應調查處理。

查看高師大官方軟體管理要點

在工具合法授權尚未證明以前,建立於該工具之上的評分,就欠缺繼續採入正式總成績的完整基礎。

核心檢驗|評分基礎尚未站穩 標準、原始分數、共同評定、理由與工具合法性都尚待證明,死當就不能被當成不容檢驗的既定答案。

資料越不完整,結果越重大,校方越應先停止不利益、完整調查並開啟較小侵害的補救,而不是先讓學生承受延畢與升學中斷。

十一、比例原則:為什麼偏偏選擇傷害最大的結果

《行政程序法》第3條雖排除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直接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但第4條仍揭示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第7條則明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所造成損害也不得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國家法源|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7條 較小侵害方法明明存在,就必須說明為什麼一個都不能採;不能直接跳到傷害最大的死當,再用「教師專業」結束審查。

查看行政程序法

本案要確認的,是學生有沒有學會。

重作可以確認。

當場操作可以確認。

重新檢核可以確認。

中立重評可以確認。

暑修與補修也可以確認。

既然存在多種同樣可以達成教育目的、卻對學生傷害更小的方法,死當就不是必要手段,而是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作為。

十二、教育宗旨、學習權與救濟

《大學法》第1條明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教育基本法》第8條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

《大學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2要求大學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客觀、公正、專業處理,給予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並保留訴願或訴訟救濟。

國家法源|大學法、教育基本法 教育可以要求學生達到標準,但不能沒有標準;可以作成不及格,但不能不預警、不查明、不說明、不給機會,最後還拒絕所有可以驗證學習成果的方法。

大學法教育基本法第8條司法院釋字第784號

教育的目的,是確認學生是否學會。不是在資料、標準、程序與補救都站不住腳時,仍執意保住一個已經送出的死當結果。

十三、作成結果的人可以離開,學生與校方承受後果

依目前公開資料,作成這一端爭議評分者,是本系109級碩士畢業、回母系擔任兼任講師者,聘期只到民國115年7月31日。

46分於7月6日最後期限出現,距離其聘期屆滿僅25日。

聘期屆滿後,他可以離開。

學生卻被留下來承受:

延畢。

成大研究所銜接中斷。

租屋、實驗室與人生安排被迫推翻。

一個學期、一年,甚至更久的時間損失。

如果校方知情後仍選擇維持46分,這就不再只是兼任講師的個人評分。

它將正式升高為高師大選擇承接的制度結果。

核心檢驗|聘期會結束,責任不會 作成爭議評分的人可以離開;學生已遭受的時間損失、升學中斷,以及高師大知情後的制度責任,不會跟著聘期歸零。

校方現在選擇的,不只是是否保留一個分數,而是是否以高師大的名義承接這個分數的全部後果。

十四、正式要求

請高師大立即完成以下事項

  1. 立即停止原46分的不利益效果:在標準、原始分數、共同評定、公式、抄襲疑義及軟體授權尚未查明以前,不得繼續造成學生延畢與研究所銜接中斷。
  2. 完整保全證據:保全課程大綱、教學平台、作業公告、郵件、群組、學生原始程式與影片、評分表、原始分數、扣分紀錄、共同評定紀錄及軟體授權資料。
  3. 提出完整計算:提出兩位教師各自原始分數、權重、逐項配分、逐項扣分、抄襲疑義是否計分,以及46分完整公式。
  4. 證明共同評定:提出全體合授教師何時、以何種方式共同評定46分的紀錄;如無,原46分即不符合校內成績形成程序。
  5. 排除爭議評分:陳OO如無法提出事前標準、原始評分、穩定理由、查明資料及合法工具,該部分評分不得繼續採入總成績。
  6. 安排中立重評:由與本案無關的中立教師,在合法授權軟體、事前明確標準及公平一致條件下重新評定。
  7. 正式評估所有較小侵害方案:包括重作、重新檢核、校內暑修、其他教師開課、專案開班、跨校暑修及中立重評。
  8. 如仍維持46分,逐項書面說明:說明沒有標準、沒有公式、沒有共同評定證明、理由變動、抄襲未查明、工具授權疑義與補救未評估,為何均不影響結果。

沒有標準,不能支撐死當。

沒有查明,不能支撐死當。

沒有共同評定與完整公式,不能支撐46分。

沒有證明工具合法,不能支撐正式評分。

更小侵害的方法明明存在,卻全部不採,死當就不是必要手段。

這不是在落實教育目的。這是在所有程序與補救都站不住腳時,仍執意維持對學生傷害最大的結果。

本篇法律界線 本文嚴厲批判的是可被檢驗的行為、程序、資料缺口與客觀後果;不在此先行認定任何人的主觀動機就是報復,也不先行認定任何人構成犯罪。

本文主張的是資料保全、合法工具、事前明確標準、共同評定、充分查明、有效補救及中立重評。最終事實與法律效果,仍應由校方申訴程序、教育主管機關或有權法院依完整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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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WW|24|死當是傷害最大、最難回復的作為——陳OO爭議評分為何必須排除
本文為施清祥公開網路紀實與連載作品之一。本文依目前公開資料與官方法規,嚴厲檢視爭議評分的標準、共同評定、原始分數、理由、查明、補救、軟體授權及比例原則;不先行認定任何人之主觀動機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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