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WW|A Door Closed Without Warning|第二十七篇

你敢具名,我就用訴狀回應

我不製造聲量,不號召圍攻,也不在留言區爭辯。具名公開散布具體失真事實,就具名接受法律檢驗。

我的回應不是網路聲量。是民事起訴狀。
本篇一句話你敢具名,我就具名回應;帳號及發文責任一經確認,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本篇界線不是因為立場不同而提告,也不是不准任何人批評。

追究的是具名公開散布可辨真偽的具體失真事實,並以此貶損特定人的名譽與職業人格。

DCWW第27篇上梗圖
本篇導覽
一、你敢具名,我就具名回應二、我不製造聲量,我只用法律三、你要面對的是我四、先讓你看訴狀五、其他人也適用同一標準六、我兒子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七、民事起訴狀全文八、結論

一、你敢具名,我就具名回應

匿名意見,我不替它增加重量。

具名發言,就具名負責。

只要帳號及發文責任確認,我不在網路上和你互罵,也不要求任何人替我站隊。

我的回應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原文、收件紀錄、完整事實、法律基準與損害,全部交由法院審理。

二、我不製造聲量,我只用法律

我不號召留言。

不要求轉貼圍攻。

不靠情緒取得多數。

第一步保全原文
第二步比對他已掌握的完整事實
第三步確認事實能否支持負面指控
第四步依法起訴,交由法院判斷

這件事不是誰的聲量比較大。

法律只問:你說了什麼、你當時知道什麼、你掌握的資料能不能支持你的指控。

不能支持,就不是「教育公平」四個字可以直接免責。

三、你要面對的是我

訴訟對我而言,是稀鬆平常的法律程序。

保全證據、整理書狀、準時到庭、接受法院檢驗,我早已依程序反覆進行。

看看我接下來兩天的法院行程,就知道我所說的「依法處理」,不是一句網路口號。

避免誤解以下均為本人原已進行中的案件,與本篇系爭貼文本身無涉。

列出庭期,不是用案件數量恫嚇任何人;只是說明,書狀、庭期與法院程序,對我不是陌生領域。

2026年7月15日|高等法院
  • 114年度上字第28號|言詞辯論
  • 115年度審上易字第45號|言詞辯論
2026年7月16日|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 115年度上字第6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5年度上字第7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5年度上字第8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5年度上字第9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地方法院言詞辯論
兩天,七個庭期你要面對的,不是一個會在留言區與你互罵的人。

你要面對的是一個會保存原文、整理證據、完成書狀,並把每一項具體指控依法送進法院檢驗的人。

所以,第27篇不是網路叫陣,也不是聲量對決。

你寫下的每一項具體事實,都必須回答:

證據在哪裡?

查證做了沒有?

你掌握的資料,是否足以支持你對父親與學生所作的負面指控?

你要面對的是我。更精確地說,是我提出的證據、書狀,以及完整走到底的法院程序。

四、先讓你看訴狀

以下公開擬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全文。

不是用來隔空恫嚇,也不是要求任何人噤聲。

只是先把我將提出的請求、事實、法理與證據,完整攤開。

程序說明帳號及發文責任確認後,依法提出起訴。

訴訟繫屬後,被告依法會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繕本。現在先公開,內容不藏。

你公開具名指控,我就公開具名起訴。不是聲量對決,是法院程序。

五、其他人也適用同一標準

這個標準不只適用一個人。

任何人如具名公開散布相同或其他具體失真事實,並以此貶損本人或家人的名譽,我都採取同一處理方式。

不是因為批評我。

不是因為立場不同。

是因為把可以查證的事情說成另一個版本,再用失真前提攻擊特定人。

有事實,就提出證據。

沒有事實,就不要把推測、影射與標籤公開寫成他人的人格結論。

誰具名散布,誰就對自己的文字負責。

六、我兒子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同一篇公開貼文,同時指向兩個不同的被侵權人。

對我的部分,是影射我利用教授職稱向高師大施壓,替兒子取得特權。

對我兒子的部分,是指稱他不來上課、作業疑似抄襲,並依靠父親身分取得畢業機會。

兩個被侵權人,兩件獨立訴訟我兒子的起訴狀與本篇所附訴狀,法律結構大同小異;差別在被侵權人、受侵害的名譽法益,以及直接指向他的系爭言論。

因此,父親與學生分案提起,各自請求、各自舉證、各自接受法院判斷。

本篇公開我的起訴狀全文。

我兒子的起訴狀不在本篇公開。

正式起訴後,被告自然會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繕本。

兩名被侵權人。兩件獨立民事訴訟。不是一份訴狀重複計算,而是各自受侵害、各自追究。

七、民事起訴狀全文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10,000元

本件先行核心:被告所掌握之完整資料,客觀上是否足以支持「原告利用教授職稱替其子取得特權畢業」之負面結論。

民事起訴狀|第 1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1頁
民事起訴狀|第 2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2頁
民事起訴狀|第 3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3頁
民事起訴狀|第 4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4頁
民事起訴狀|第 5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5頁
民事起訴狀|第 6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6頁
民事起訴狀|第 7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7頁
民事起訴狀|第 8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8頁
民事起訴狀|第 9 頁共 9 頁
民事起訴狀第9頁

八、結論

我不製造聲量。

我不靠群眾審判。

我只保全、比對、起訴。

你敢具名,就具名接受法律檢驗。

你要面對的,是證據、書狀與完整法院程序。

兩名被侵權人,兩件獨立民事訴訟。

其他任何人,也適用同一標準。

本篇法律界線本篇所稱提起民事訴訟,以帳號及發文責任獲得足以支持起訴之證據為前提。

任何人均得評論公共議題;但具體事實指摘仍應有相當事實基礎。本文不號召騷擾、圍攻或私下接觸任何人。

DCWW|27|你敢具名,我就用訴狀回應
本文為施清祥公開網路紀實與連載作品之一。本文公開擬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目的在記錄法律主張與證據結構;實際責任仍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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