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具名,我就用訴狀回應
我不製造聲量,不號召圍攻,也不在留言區爭辯。具名公開散布具體失真事實,就具名接受法律檢驗。
追究的是具名公開散布可辨真偽的具體失真事實,並以此貶損特定人的名譽與職業人格。

一、你敢具名,我就具名回應
匿名意見,我不替它增加重量。
具名發言,就具名負責。
只要帳號及發文責任確認,我不在網路上和你互罵,也不要求任何人替我站隊。
原文、收件紀錄、完整事實、法律基準與損害,全部交由法院審理。
二、我不製造聲量,我只用法律
我不號召留言。
不要求轉貼圍攻。
不靠情緒取得多數。
這件事不是誰的聲量比較大。
法律只問:你說了什麼、你當時知道什麼、你掌握的資料能不能支持你的指控。
不能支持,就不是「教育公平」四個字可以直接免責。
三、你要面對的是我
訴訟對我而言,是稀鬆平常的法律程序。
保全證據、整理書狀、準時到庭、接受法院檢驗,我早已依程序反覆進行。
看看我接下來兩天的法院行程,就知道我所說的「依法處理」,不是一句網路口號。
列出庭期,不是用案件數量恫嚇任何人;只是說明,書狀、庭期與法院程序,對我不是陌生領域。
- 114年度上字第28號|言詞辯論
- 115年度審上易字第45號|言詞辯論
- 115年度上字第6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5年度上字第7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5年度上字第8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5年度上字第9號|高等法院準備程序
-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地方法院言詞辯論
你要面對的是一個會保存原文、整理證據、完成書狀,並把每一項具體指控依法送進法院檢驗的人。
所以,第27篇不是網路叫陣,也不是聲量對決。
你寫下的每一項具體事實,都必須回答:
證據在哪裡?
查證做了沒有?
你掌握的資料,是否足以支持你對父親與學生所作的負面指控?
你要面對的是我。更精確地說,是我提出的證據、書狀,以及完整走到底的法院程序。
四、先讓你看訴狀
以下公開擬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全文。
不是用來隔空恫嚇,也不是要求任何人噤聲。
只是先把我將提出的請求、事實、法理與證據,完整攤開。
訴訟繫屬後,被告依法會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繕本。現在先公開,內容不藏。
你公開具名指控,我就公開具名起訴。不是聲量對決,是法院程序。
五、其他人也適用同一標準
這個標準不只適用一個人。
任何人如具名公開散布相同或其他具體失真事實,並以此貶損本人或家人的名譽,我都採取同一處理方式。
不是因為批評我。
不是因為立場不同。
是因為把可以查證的事情說成另一個版本,再用失真前提攻擊特定人。
有事實,就提出證據。
沒有事實,就不要把推測、影射與標籤公開寫成他人的人格結論。
誰具名散布,誰就對自己的文字負責。
六、我兒子另行提起獨立民事訴訟
同一篇公開貼文,同時指向兩個不同的被侵權人。
對我的部分,是影射我利用教授職稱向高師大施壓,替兒子取得特權。
對我兒子的部分,是指稱他不來上課、作業疑似抄襲,並依靠父親身分取得畢業機會。
因此,父親與學生分案提起,各自請求、各自舉證、各自接受法院判斷。
本篇公開我的起訴狀全文。
我兒子的起訴狀不在本篇公開。
正式起訴後,被告自然會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繕本。
兩名被侵權人。兩件獨立民事訴訟。不是一份訴狀重複計算,而是各自受侵害、各自追究。
七、民事起訴狀全文
本件先行核心:被告所掌握之完整資料,客觀上是否足以支持「原告利用教授職稱替其子取得特權畢業」之負面結論。









八、結論
我不製造聲量。
我不靠群眾審判。
我只保全、比對、起訴。
你敢具名,就具名接受法律檢驗。
你要面對的,是證據、書狀與完整法院程序。
兩名被侵權人,兩件獨立民事訴訟。
其他任何人,也適用同一標準。
任何人均得評論公共議題;但具體事實指摘仍應有相當事實基礎。本文不號召騷擾、圍攻或私下接觸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