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WW|A Door Closed Without Warning|第二十八篇

再來,是刑事責任歸屬

第27篇處理公開失真言論所生的民事責任。第28篇處理另一條獨立責任線:軟體由誰取得、誰提供破解方式、誰要求學生安裝使用、誰將其納入正式作業與評分。

民事責任看公開言論。刑事責任查軟體、破解、提供與評分鏈。
本篇一句話第27篇是民事責任。第28篇,再來就是刑事責任歸屬:誰取得、誰提供、誰破解、誰指示學生使用、誰將結果納入正式評分,逐一查明。
本篇界線依目前掌握之課程事實,授課端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高師大未提供授權的軟體,並提供破解方式完成正式作業。是否構成法律責任,交由校方、權利人與司法依原始資料查明。

本文不公開序號、金鑰、破解檔或可供他人實際規避授權的操作細節。

DCWW第28篇上梗圖
本篇導覽
一、民事之後,再來是刑事責任歸屬二、成績是用這套軟體做出來的三、請高師大逐項回答四、沒有筆電、共同操作,不能事後變成抄襲五、這不是校內違規而已,是刑事偵查事項六、護航不能改變授權、檔案與提供鏈七、刑事程序會查什麼八、立即保全證據九、這是高師大聘任教師的行為

一、民事之後,再來是刑事責任歸屬

第27篇處理的是公開失真言論所生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28篇處理的是另一條獨立責任線。

軟體由誰取得。

安裝檔由誰提供。

破解方式由誰傳送或示範。

由誰要求學生安裝、啟用及使用。

由誰把成果納入正式作業與評分。

如查明確有未經授權之重製、提供、傳輸、破解資訊、教唆、幫助或以評分壓力迫使學生使用等行為,即由檢察機關依各行為人實際參與程度,分別認定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回答誰應為公開失真言論負責;刑事程序回答誰應為軟體、破解、提供、指示及評分鏈負責。

二、成績是用這套軟體做出來的

本案的程式、功能、操作及作業成果,是以特定軟體完成。

學生不是在校內合法授權的電腦上操作,也不是自行選擇工具。依目前掌握之課程事實,授課端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高師大未提供合法授權的軟體,並依授課端提供的破解方式啟用及完成正式作業。

陳〇〇亦以該軟體成果是否完成,作為給分的重要依據,並用以支撐足以造成學生不及格的極端評分。

所以,軟體授權不是旁枝末節。

評分的前提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並破解,卻再以該軟體成果決定學生能否畢業,校方就必須先證明此套教學與評分工具具有合法授權。

沒有合法授權,就不能要求學生承受最嚴重的成績後果。

三、請高師大逐項回答

軟體與授權
  1. 課程實際使用的軟體名稱、版本及功能模組為何?
  2. 該軟體是否為完成作業及接受評量的必要工具?
  3. 授課端是否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該軟體?
  4. 高師大是否購買校園授權、教學授權或學生授權?
  5. 如有授權,請提出採購、授權期間、版本、帳號、設備及使用人數範圍。
  6. 如無授權,為何仍要求學生安裝並用於正式作業與評分?
取得、安裝、破解與提供鏈
  1. 學生安裝在自己電腦上的軟體檔案由誰提供?
  2. 下載連結、序號、金鑰、啟用資料及破解方式由誰提供?
  3. 授課端是否要求學生依該破解方式完成安裝與啟用?
  4. 陳〇〇是否曾直接提供、轉傳或示範破解步驟?
  5. 陳〇〇本人上課示範所使用的版本是否具有合法授權?
  6. 相同軟體及破解方式曾提供給多少學生、多少學期及多少課程?

不能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校方未授權的軟體、依授課端提供的破解方式完成作業,再對合法授權、破解來源與提供鏈全部不回答。

四、沒有筆電、共同操作,不能事後變成抄襲

學生已向陳〇〇說明自己沒有筆記型電腦,因此使用同學設備並與同學一起操作。

校方必須查明:

課程是否事前明確禁止共同使用設備?

是否事前明確禁止共同討論或共同操作?

是否要求每名學生自行取得該軟體並在個人設備上獨立完成?

陳〇〇是否已知學生沒有筆電?

學校是否提供合法軟體、足夠設備或替代方式?

是否曾給予說明、補正、重新操作或重作機會?

「與同學一起使用設備、一起操作」不是當然的「抄襲」。要先看事前規則、教師知情程度、設備條件及是否給過說明與補救。

如果授課端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高師大未提供授權的軟體,並依授課端提供的破解方式完成作業,又明知學生沒有個人設備,最後卻把共同操作公開轉換成「疑似抄襲」,真正應被檢驗的,是授課端自己建立的教學與評分條件。

五、這不是校內違規而已,是刑事偵查事項

如果事實只是學校忘了採購授權,屬於校內管理問題。

但本案所呈現的不是單純「忘記採購」。

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

軟體並非高師大正式提供之合法授權版本。

授課端提供破解、啟用或規避授權方式。

要求學生用來完成正式作業。

最後再以該成果決定分數、及格、畢業。

這是一條完整行為鏈。只要其中事實經查證成立,就已具體進入刑事法律的查明範圍。

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非法重製。電腦程式屬著作。將未經授權之軟體安裝、複製至學生電腦,檢方應查明是否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法定刑可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 散布侵權重製物。如將安裝檔、破解版本、儲存裝置或其他重製物提供學生,應查明是否涉及第91條之1;法定刑可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公開傳輸。如以雲端、群組、電子郵件或下載連結提供軟體,應查明是否涉及第92條之公開傳輸;法定刑可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4. 提供破解技術或資訊。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明文禁止未經合法授權,向公眾提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技術或資訊;違反第二項者,依第96條之1,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金。
  5. 教唆或幫助。如果不是教師親自安裝,而是提供方法、檔案、金鑰或指示學生自行完成,仍應依刑法第29條、第30條查明是否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6. 強制疑義。如教師以不給分、不及格、無法畢業等不利益,迫使學生使用其提供之未授權軟體,檢方應依具體指示、壓力及有無合法替代方案,查明是否涉及刑法第304條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該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這不是「軟體用錯版本」而已,而可能同時涉及重製、提供、傳輸、破解、教唆、幫助及利用評分權力迫使學生使用。

刑事界線本文不先認定任何人有罪;但只要教師提供破解方式、要求學生安裝使用,並將其納入正式評量,就已具備必須移交校方、權利人及檢察機關調查的具體事實。

是否成立何罪、由何人負責、提供範圍及主觀明知程度,均由檢方依原始檔案、通訊、授權文件及學生證述查明。

六、護航不能改變授權、檔案與提供鏈

任何人都有權表達意見,也可以等待校方、權利人與司法機關作成調查結果。

但是,任何人的聲援、辯解或身分,都不能代替合法授權,更不能使安裝檔、破解方式、傳送紀錄及課程指示消失。

責任界線單純表達意見,不是本篇追究的對象;但明知授權存在問題,仍協助提供、轉傳、示範破解、要求學生使用、掩飾來源,或自行散布具體不實事實者,必須就自己的行為獨立負責。

替任何人說話以前,先確認自己手上是否真的有授權文件與原始資料。

校方必須一併查明,是否有教師、助教、學生或其他人員:

不得用「只是幫忙」切割的行為
  • 代為提供、轉傳軟體安裝檔、破解檔、序號、金鑰或下載連結;
  • 代為示範、說明或協助完成破解及規避授權程序;
  • 明知高師大沒有合法授權,仍要求或鼓勵學生安裝使用;
  • 在收到保全通知後,仍刪除、覆寫、隱匿或變更通訊及檔案紀錄;
  • 未持有授權文件或原始評分資料,卻對外散布「校方有授權」、「學生自行取得」、「學生抄襲」等具體事實;
  • 在校方或司法調查中,以不完整、相互矛盾或刻意省略關鍵事實的說法,掩蓋實際提供鏈。

上述行為若存在,就不再只是「替老師說話」或「幫忙解釋」。

它們會成為檢驗軟體提供鏈、個別知情程度、證據完整性,以及各行為人是否應負獨立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

護航不能取代授權。

聲量不能改寫檔案。

說法不能消除傳遞紀錄。

任何人再次提供、轉傳或散布,都只會增加自己的責任問題。

真正能保護任何人的,只有合法授權、完整原始資料與一致可驗證的事實。最不明智的作法,就是為了替一個人切割,反而讓自己進入軟體提供鏈、證據鏈或侵權責任鏈。

七、刑事程序會查什麼

著作權法犯罪多數原則上須由權利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但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均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發。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因此,本案將採取兩條程序:

程序一|刑事告發將軟體來源、安裝檔、破解方式、課程指示及評分用途,提交檢察機關,請求查明全部提供鏈及相關人員責任。

不是請校方自行解釋完就結案,而是由檢方依法調查。

程序二|通知軟體權利人通知軟體公司或權利人查核高師大、授課教師及學生端的授權狀態,並由權利人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追究。

是否具有授權,不由使用者自己宣稱,應由授權文件及權利人確認。

如學生係在分數、不及格及畢業壓力下,被要求安裝、破解及使用該軟體,學生本人亦得就其可能遭受之強制行為,以犯罪被害人身分提出告訴。

軟體最初由誰取得?

安裝檔由誰提供?

破解方式由誰示範或傳送?

提供給哪些學生?

是否用於其他學期、其他班級?

誰知道高師大沒有授權?

誰仍要求學生使用並據以評分?

進入刑事程序後,查的是檔案、授權、通訊、裝置與傳遞紀錄,不是任何人的事後說法。

八、立即保全證據

本人將要求高師大立即保全:

不得刪除、覆寫或滅失
  • 軟體安裝檔、下載連結及雲端檔案;
  • 序號、金鑰、啟用資料、破解檔及相關說明;
  • 課程教材、操作文件及作業規範;
  • 教師與學生之電子郵件、群組訊息及通訊紀錄;
  • 校內電腦安裝紀錄、採購資料及授權文件;
  • 其他學生取得、安裝及使用相同軟體之紀錄。

司法會查的不是誰聲音大。

誰取得。

誰提供。

誰指示。

提供給多少人。

是否有合法授權。

是否用於正式評分。

九、這是高師大聘任教師的行為

陳〇〇目前仍在高師大兼任講師聘期內。

如果授課端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校方未授權的軟體,提供破解方式,並納入正式作業與評分,高師大不能在教學時授予教師權限,出事後再切割為私人行為。

校方責任高師大必須提出授權、查明來源、保全紀錄、停止以授權不明工具形成不利益評分,並向學生提出正式交代。

拿得出授權,就逐項檢驗;拿不出來,就查完整提供鏈。

第27篇,是民事責任。

第28篇,再來是刑事責任歸屬。

誰取得。

誰提供。

誰破解。

誰指示學生使用。

誰將結果納入正式評分。

逐一查明,分別負責。

本篇法律界線本文所述核心事實為:課程要求學生在自己的電腦安裝高師大未提供授權的軟體,並依授課端提供的破解方式完成正式作業。

是否構成何種法律責任,仍由高師大、權利人及司法機關依軟體版本、授權文件、提供紀錄、破解方式及實際使用範圍查明。

法規資料|刑事責任與偵查程序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9、30、30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228、232、240、242條)
DCWW|28|民事之後,再來是刑事責任歸屬
本文為施清祥公開網路紀實與連載作品之一。本文以可查證資料提出事實、程序與法律問題;未經有權機關確認之帳號控制、授權狀態及法律責任,仍交由本人、校方、權利人與司法機關依證據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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