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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訴369|判決公開檢驗|第二篇

李可文法官,
要不要我來教你怎麼做?

該做的,你沒有做。
不該做的,你卻做了。
這一篇,我不談動機,只把判決的方法、證據、對象與法律要件,一項一項攤開。

不該做的你做了,該做的你卻不做:司法天秤與判決理由梗圖
首頁梗圖|天秤不是擺著好看的。理由,也不是拿來省略的。你影響的是一個人的財產,以及名譽。
A加B怎麼會變成C的漫畫分鏡總覽:3月12日群組發言、將近九個月後的12月年度回顧文章,以及被拼接成對三人恐嚇的判決質疑圖
漫畫分鏡總覽|A是113年3月12日的大樓群組發言,沒有明確具名三名原告;B是將近九個月後、113年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及12月8日年度回顧文章,提到黃兆伸、林艾君,沒有提到林廣輝;最後卻被拼成C「對三人恐嚇」。所以我才要問:這叫判決,還是拼圖?法律可以這麼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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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刀口不是爭「法官能不能自由心證」,而是追問:自由心證的證據、對象、語境與推論,到底在哪裡?
閱讀界線:本文評論的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的判斷方法與說理。依作者對原始資料與判決的整理:113年3月12日群組文字沒有明確具名三名原告;113年12月6日為教學網站發言;12月8日年度回顧文章提到黃兆伸與林艾君,但未提林廣輝。本文據此追問:判決如何把這些不同時間、不同場景、不同對象的文字串成「對三人恐嚇」的結論。如判決另有完整證據鏈或更具體理由,本文主張應將其明確指出並接受檢驗。本文所稱「恐嚇侵權」,是指民事判決對相關言論的侵權評價,不等同刑事有罪判決。

先不要聽我生氣。先看一張表。

李可文法官,我今天只問一件事:該說清楚的審判理由,在判決裡有沒有說清楚;不該省略的推論,有沒有反而被一口氣跨過?

檢驗項目該做的我對本判決的質疑
先特定言論✓ 先把每一段話放回原來的日期、文章與平台,分開判斷它究竟說了什麼。? A是3月12日群組發言;B是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與12月8日年度回顧文章。不能先把A與B揉成一包,再用揉出來的新意思回頭解釋A。
先特定被害人✓ 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應逐一說明各自被哪一句話、哪一段證據指向。? 3月12日沒有明確具名三人;12月6日、8日雖提到黃兆伸、林艾君,卻沒有林廣輝。那「三人」究竟從哪裡來?
還原原始語境✓ 看發言時間、平台、前後文、事件背景、主詞與受詞。? 3月是七十幾人的大樓群組;12月是約九個月後的年度回顧文章。兩個場景不是同一場對話,也不是同一篇文章。
說明關聯性✓ 如果要用12月的B去解釋3月的A,必須說明為什麼後來的年度回顧,可以回頭證明3月當時未具名文字的特定對象。? 即使B可以協助理解A,也仍要回答:B只出現兩人,憑什麼再把第三人林廣輝補進去?
避免製造新命題✓ 證據可以互相印證,但要避免把兩段各自不具有的內容,拼成一個新的C,再拿C反過來證明A與B本來就是那個意思。? A沒有三名對象;B也沒有三名對象。A+B若被拼成C「對三人恐嚇」,C能倒回去證明A原本就是對三人嗎?
逐一套用要件✓ 每一名原告都要逐一檢驗行為、權利侵害、違法性、故意或過失、損害與因果關係。? 不能因為三個人一起起訴,就把兩個時點、兩種文章、兩種對象全部打包成三個人的共同成立基礎。
證據鏈✓ 哪一段證據如何連到哪一名原告,再如何符合哪一項要件,都應讓當事人看得懂。? 我現在要找的,就是那一座橋:3月12日怎麼到黃兆伸、林艾君?12月沒有林廣輝,他又怎麼進來?
自由心證✓ 法官可以判斷證據,但推論必須可以被檢驗。? 自由心證不是自由拼接。若把A與B拼出一個原本不存在的C,就更必須把每一步理由寫清楚。
該說明的證據橋樑,我在判決理由中找不到完整交代。
不能省略的推論,卻被一口氣跨過了。

所以我才會問:李可文法官,要不要我來教你怎麼做?

A、B、C先分開不要先拼再判

第一步|先把A、B、C攤開:它們原本不是同一件東西

我再把這一題說得最精準一點。

真正的問題,不只是「相隔九個月」。真正的問題是:A沒有三名對象,B也沒有三名對象,最後卻出現了一個「對三人恐嚇」的C。

A|113年3月12日大樓LINE群組|七十幾人的群組

這一段的核心問題是:文字本身沒有明確點名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依我的主張,「參與的人」是放在當時黑函事件的語境中理解。至少就我在判決中所看到的內容,我找不到把這句話直接特定成對三名原告的完整證據鏈。

B|113年12月6日、8日教學網站發言/Facebook、個人網站年度回顧

約九個月後,12月6日有教學網站發言,12月8日則有我在Facebook與個人網站的年度回顧。依本文對12月8日回顧文章的整理,其中提到黃兆伸與林艾君,但未提林廣輝。兩天應分開看,也都不是3月12日群組對話的延續。

C|判決最後的結論依我對判決的理解與整理

3月12日未具名文字,再與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12月8日年度回顧中具名的兩人,被放在整體語意中理解,最後形成我對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構成恐嚇侵權的認定。

A沒有三名對象。
B只有兩個具名對象,而且沒有林廣輝。
那麼C「三人」是怎麼出現的?

這就是我真正質疑的地方。

不是單純「跨九個月」而已,而是把A與B兩段各自不同的文字、不同的對象、不同的場景放在一起,拼出一個新的C,再用C回頭解釋A。這種「移花接木式」的拼接,如果成立,證據橋樑到底在哪裡?

第二步|A+B可以拼成C?那還有什麼是拼不出來的?

我不是主張不同時間的證據永遠不能互相參照。

可以參照。

可以互相印證。

甚至在證據關聯充分的情況下,也可以用後來的資料協助理解前面的語境。

但「可以參照」跟「可以把兩段各自沒有的內容拼出來」,是兩回事。

A:3月12日沒有明確具名三名原告。

B:12月8日年度回顧提到黃兆伸、林艾君(另有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沒有林廣輝。

C:最後卻變成對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的恐嚇。

A+B,為什麼可以等於C?

C是拼接後才出現的新結論,能反過來證明A在3月當時原本就是對這三人嗎?

C又能反過來證明B其實也包含一個文章裡根本沒有提到的林廣輝嗎?

如果可以這樣串,還有什麼是拼湊不出來的?

這是我最嚴厲的質疑。

證據拼接不是把兩塊不同拼圖硬壓在一起,然後因為最後看起來像一幅圖,就宣布原來兩塊拼圖本來就是那幅圖。

其中12月8日是年度回顧文章;12月6日則是教學網站發言,不能混為一篇。回顧文章本來就是在事後整理過去一年的人、事、時、地、物。它提到某些人,最多先證明那篇回顧文章在談那些人。

它憑什麼倒回去,把九個月前一段沒有具名的群組文字,補成同樣的對象?

如果法院認為可以,請把中間那條證據鏈寫出來。

更何況:

12月8日年度回顧文章裡,我沒有提到林廣輝。
那林廣輝到底是怎麼被補進C裡面的?

第三步|「像恐嚇」是一回事;三個人都能拿到賠償,是另一回事

這裡至少要分三層。

第一層|言論是否具有恐嚇性
依第一篇已列出的判決標準,會涉及:未來惡害、通知、被害人、畏怖心理,以及社會客觀經驗法則。
第二層|是否對各原告成立民事侵權
即使某段言論被認為具有恐嚇性質,仍應逐一檢驗行為、權利或利益受侵害、違法性、故意或過失、損害與因果關係。
第三層|非財產損害與金額
即使侵權責任成立,哪一名原告受有何種非財產上損害、為何得請求金錢賠償,以及金額如何形成,仍是另一個必須說明的層次。

不能把「看起來像恐嚇」四個字,直接當成三個人都可以拿到賠償的完整理由。

至少要回答:

誰是被害人?
這句話到底指向誰?
什麼權利被侵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
損害與因果關係?
哪個行為造成哪個人的哪一項損害?

第四步|三名原告,請一個一個來

這個案件不是「三個原告」四個字寫完就結束。

黃兆伸是一個人。林艾君是一個人。林廣輝也是一個人。

如果法院認為我對三人分別構成侵權,那三人的成立基礎就必須分別可以被辨識。

原告我要看的東西我要問的問題
黃兆伸3月12日哪一句話客觀上指向他?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與12月8日年度回顧哪一段提到他?兩者為什麼可以互相連結?12月年度回顧既然有具名黃兆伸,就應該先獨立判斷12月那篇文章本身;若要再回頭特定3月12日的未具名文字,必須另有清楚證據橋樑。
林艾君3月12日哪一項證據把未具名的「參與的人」特定成林艾君?12月年度回顧提到她,又如何證明3月當時就是在說她?後來文章具名,不等於前面九個月以前的未具名文字當然就是同一對象。中間仍然需要證據與說理。
林廣輝3月12日沒有明確具名他;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與12月8日年度回顧也沒有提到他。那是哪一句?哪個詞?哪段前後文?哪項證據把他放進來?林廣輝到底在哪裡? A沒有點名他,B也沒有他,為什麼最後的C卻有他?

第五步|七十幾人的群組,為什麼最後只有這三人?

3月12日的發言,依我整理,是出現在七十幾人的大樓群組,而且文字本身沒有明確點名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

如果一段未具名文字最後可以透過其他證據被特定到某些人,法律上當然不是絕對不可能。問題從來不是「未具名就永遠不能特定」,而是:你用什麼證據特定?

可是你要跨過這一步,就必須告訴我:

是哪一個前文?

是哪一個後文?

是哪一個事件背景?

是哪一項證據?

把這三人與其他七十幾名群組成員區分開來的客觀標準,是什麼?

沒有這一段,人民要怎麼檢驗?

不能從「七十幾人的群組」一步跳成「這三個人」。
中間那一段,不能消失。

第六步|自由心證,可以。自由到不用說明,不可以。

法官當然有判斷證據的權力。

我從來沒有否認。

法律錨點|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可以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但「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而且「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所以我現在追問的,不是法官能不能形成心證,而是:從A到B、再從B到C,形成這個心證的證據與推論路徑,判決到底寫在哪裡?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但是你既然把3月12日的未具名文字,與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12月8日年度回顧中具名黃兆伸與林艾君的文字連在一起,再把結論落到三名原告的人格權與賠償上——

那就請把中間的推論寫出來。

我要求看的,不是拼完之後的答案

A|3月未具名 + B|12月具名兩人、沒有林廣輝 → 為什麼會得到 C|對三人恐嚇?

每一個箭頭,都應該有理由。

每一個跳躍,都應該可以被檢驗。

不然人民最後只能看到:

「本院認為。」

然後就要賠錢。

這樣還叫說理嗎?

第七步|真正不能做的,是把「缺口」當成「自由」

這一篇我真正要反對的,不是自由心證本身。

我反對的是,把證據上的缺口當成自由心證可以任意跨越的空白。

不應該:
3月的A沒有明確對象,就用九個月後年度回顧的B,直接回頭替A補上主詞與受詞。
不應該:
12月的B只有黃兆伸、林艾君,卻在整體打包後讓原本沒有出現的林廣輝一起進入C。
不應該:
因為群組裡有人自認被影射,就跳過客觀特定對象的證據。
不應該:
用「經驗法則」四個字,取代具體證據、完整語境與推論說明。

自由心證,不是自由拼接。
經驗法則,不是個人的「我覺得」。
三個人一起告,也不代表三個人可以一起算。

第八步|要不要我教你?其實方法很簡單。

李可文法官,你是法官。

所以照理說,下面這些根本不應該由我提醒。

步驟應該做什麼為什麼重要
1先特定每一段被指控的言論。不知道是哪一句,就無從談侵權。
2逐一特定每一名原告。每個人的人格權與損害都是獨立的。
3把文字放回原始時間、平台與前後文。語意不能脫離場景。
4如果用12月年度回顧去解釋3月未具名文字,逐步說明證據關聯。後來具名兩人,不能不經說明就回頭變成3月的三名對象。
5逐一套用恐嚇判斷與民事侵權要件。「看起來很可怕」不是完整法律分析。
6寫出證據取捨與推論路徑。讓當事人與上級審可以檢驗。
7最後才談損害與賠償。賠多少錢,必須建立在前面的責任基礎已經成立。

這些,是你可以做,而且應該做的。

然後,我為什麼這麼生氣?

因為這不是學術討論。

不是網路上誰講贏誰。

不是一篇文章寫得漂不漂亮。

你用的是國家給你的司法權。

你的判決會進入我的財產。

也會跟著我的名字。

它會影響別人怎麼理解我。

會影響我的名譽與社會評價。

既然你有這麼大的權力,要求你把證據與理由說清楚,過分嗎?

你可以判我輸。

你可以判我賠錢。

但你至少要讓我知道:

我到底哪一句話,對哪一個人?

哪一項證據,把3月12日沒有明確對象的A,與12月6日教學網站發言與12月8日年度回顧的B連起來?

為什麼B只提到黃兆伸、林艾君,最後卻可以變成三個人一起成立?

林廣輝到底在哪裡?

法律要件是怎麼一項一項滿足的?

你的判決理由,能不能讓人民檢驗?

李可文法官,我最後再問一次

你可是堂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的法官。

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照理說你比我更清楚。

該說清楚的理由,為什麼我在判決裡找不到完整交代?
不能省略的推論,為什麼反而被一口氣跨過?

如果我看錯,請把判決中的答案指出來。

如果證據真的存在,請把證據鏈攤開。

如果3月未具名的A,可以靠12月年度回顧的B回頭特定,請把證據與推論說清楚。

如果A沒有三人、B也沒有三人,最後卻可以得到C「對三人恐嚇」,請把這個C是怎麼形成的逐步寫出來。

如果三個人可以一起成立,請把三個人的成立基礎分別寫出來。

因為你動用的不是私人意見。
你動用的是國家給你的司法權。

影響的不是一張紙。
影響的是一個人的財產,以及名譽。

自由心證,可以。

自由到不用說明,不可以。

證據、對象、要件、推論——請一項一項攤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