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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訴369|判決公開檢驗|裁判費、比例與恐嚇侵權

李可文法官,
你的這把尺怎麼量?

數百項指控、90萬元請求最後判13萬元;另一項要求公開道歉/刊登澄清三個月的請求則遭駁回。兩件事各有一筆裁判費:9,800元+9,000元=18,800元,第一審主文卻仍由我全部負擔。先把這兩筆費用攤開,再往下問:裁量理由到底在哪裡?

113訴369判決公開檢驗首頁梗圖:七十幾人群組、三名原告與恐嚇認定核心疑問
首頁梗圖|七十幾人的群組、三名原告,以及「參與的人」如何被特定成恐嚇被害人的核心疑問。
113訴369裁判費與請求示意圖:第一件請求90萬元,裁判費9,800元,法院判13萬元;第二件要求公開道歉三個月,裁判費9,000元,該請求遭駁回,但兩筆裁判費最後仍全部由被告負擔
裁判費示意圖|對方提告其實有兩件事:第一件要求賠償90萬元,裁判費9,800元,法院最後判13萬元;第二件要求我公開道歉三個月,裁判費9,000元,法院卻將該請求駁回。但兩筆裁判費最後仍全部由我負擔。我的問題不是法院有沒有裁量權,而是:這樣的費用分擔,具體理由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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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刀口第一刀:兩件請求、兩筆裁判費,為什麼最後18,800元全部由我負擔?第二刀:恐嚇侵權成立的要件、證據與說理。
本篇導覽
閱讀界線:本文評論的是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及其訴訟費用分配。文中「數百項」是作者依整體卷宗逐項整理後的描述;「將近兩千頁」是整案卷宗總量,並非指兩千頁全部都是原告書狀。卷宗亦包含法院文件、法律資料、作者答辯、附件及其他程序文件。本文所稱「三個核心成立部分」是作者對判決成立責任範圍的整理方式,不是法院在主文中使用的計數名稱。
先把名字寫清楚只談判決

這一篇,我直接具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李可文法官

我今天不是談李可文法官的私人生活,也不是猜測任何人的動機。

我只做一件事:

把李可文法官自己署名作成的判決,
把數字、裁判費、准駁結果,一項一項攤開。

先說清楚|「將近兩千頁」到底是什麼?

整個案件最後累積的卷宗,依我最後閱卷所掌握的規模,將近兩千頁。

但是我要先主動說清楚:

將近兩千頁,不是兩千頁全部都是原告對我的指控。

卷宗裡也有:
法院文件、程序資料、法律資料、其他卷證。
也有我的:
答辯書狀、附件、程序文件與證據。

但是依我實際閱卷與整理,其中相當大的篇幅,確實是原告一方提出的書狀、附件、截圖、對話紀錄,以及對我的各式指控與負面定性。

因此,這三個數字要分開:

將近兩千頁整案卷宗量體
數百項我逐項整理的對我指控
97則判決明列的三平台原始發言

第一刀|先看你的尺:裁判費與賠償比例

李可文法官自己的判決列出:

18Facebook發文
10教學網站貼文
69LINE群組發言

18+10+69=97則。

但97則只是原始發言數量。

進入訴訟之後,同一則發言後面,還可能再疊加「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名譽」、「誹謗」、「霸凌」、「侵害人格權」等不同法律標籤與負面定性。

所以不是97項。
一則後面,可能再掛三項、四項、五項。
我逐項整理下來,是數百項。

數百項指控,最後我整理出法院真正採來成立責任的,只剩三個核心部分

這裡我要非常精準。

我不是說法院主文寫著「只成立三項」。

而是依我逐項對照判決理由,我把真正被拿來成立侵權責任的範圍,整理成三個核心成立部分。

相較於原告一路提出的數百項指控、定性與延伸主張,最後真正被法院採來作為賠償責任基礎的範圍,非常少。

而判決自己對大量其他言論又寫明:主要涉及社區公共事務,部分內容即使有貶抑、挑釁意味,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原告其餘相關主張不足採。

比例提醒:如果只是拿「三個核心成立部分」與「數百項指控」做直觀量體比較,比例可能只有約1%上下;但這不是法律上的慰撫金公式。我不是主張「成立1%就只能賠1%」。我是在問:在成立範圍這麼少的情況下,法院量定13萬元以及訴訟費用100%由我負擔,其具體尺度與理由是什麼?

成立的部分非常少;但是賠償金額卻是原請求的14.44%

原告三人原本向我請求精神慰撫金:

每人30萬元。
三人合計90萬元。

最後李可文法官判:

5萬黃兆伸
5萬林艾君
3萬林廣輝
130,000 ÷ 900,000 = 14.44%

原告要求90萬元。
最後判13萬元。
判賠金額是原請求的14.44%。

我再說一次:我知道慰撫金不是按「成立項數」做數學除法。

我不是說成立比例少,所以賠償金額一定也只能少。

我真正問的是:

成立的核心部分這麼少,
13萬元這把尺,是怎麼量出來的?

為什麼黃兆伸是5萬元?

為什麼林艾君也是5萬元?

為什麼林廣輝是3萬元?

為什麼不是2萬、2萬、1萬?

為什麼不是8萬、8萬、5萬?

最後為什麼剛好是13萬元?

你的判決說,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侵害行為期間與程度,認為5萬、5萬、3萬「方屬適當」。

好。

但是從證據到損害,
從損害到5萬、5萬、3萬,
中間那把尺,我要看。

三組對照|把量體、金額、費用放在一起看

數百項 → 三個核心部分作者依整體卷宗逐項整理的指控量,對照判決最後實際採為責任基礎的核心範圍。
90萬 → 13萬|14.44%原告三人各請求30萬元,最後判賠5萬、5萬、3萬元。
0%獲准 → 費用仍由我負擔非財產權公開刊登請求未獲准,但第一審主文仍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這一刀,先不要混在一起看

對方其實提了兩件事;法院也分別收了兩筆裁判費

第一件 要求我賠錢

三人各30萬元,合計90萬元。

這一件的裁判費:9,800元。

最後法院判我賠:5萬+5萬+3萬=13萬元。

只准一部分;但這筆裁判費仍由我負擔。
第二件 要求我公開道歉/刊登澄清三個月

這是另一個獨立的非財產權請求。

這一件的裁判費:9,000元。

最後法院判:這一項道歉請求遭駁回。

道歉請求既遭駁回;但這筆9,000元裁判費,依主文仍由我負擔。
兩筆裁判費合計 9,800+9,000=18,800元 結果:第一審全部由我負擔。

第一件:90萬元請求,最後只准13萬元。

第二件:要求我公開道歉三個月,法院直接駁回。

可是9,800元+9,000元,兩筆裁判費最後仍全部由我負擔。

我知道民事訴訟法第79條給法院裁量空間。

但我質疑的是:具體裁量理由在哪裡?費用分擔的比例衡量在哪裡?

判決可以這樣作成,理由可以不寫清楚嗎?

真正讓我不能理解的是:兩件請求、兩筆裁判費,最後竟然全部由我負擔

現在把這件事最簡單地拆成兩筆。

第一邊:

原告對我的指控是數百項。

依我整理,真正被法院拿來成立責任的只有三個核心部分。

換句話說:

真正被採來成立責任的,非常少。
沒有被採為賠償責任基礎的內容,非常多。

第二邊:

原告請求90萬元。

法院最後判13萬元。

金額比例:

14.44%。

可是李可文法官的判決主文接著寫:

判決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也就是:

第一審本訴訟費用,100%由我負擔。

所以我公開問:

真正被採來成立責任的核心部分非常少,
你卻判了原請求金額的14.44%;

大量其餘主張未被採為賠償責任基礎,
結果第一審訴訟費用仍100%由我負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李可文法官,

這把尺,到底是怎麼量的?

成立的部分,你拿來判我賠錢。

而在大量其餘主張未被採為賠償責任基礎的情況下,第一審訴訟費用最後仍全部由我負擔。

那我到底為什麼要在只有部分主張成為賠償責任基礎、其餘大量主張未獲採納的情況下,

仍然對第一審訴訟費用,

全部買單?

第二筆更直接|公開道歉/刊登澄清三個月,原告這一項敗訴;9,000元裁判費仍由我負擔

原告還另外提出非財產權請求,要求我在大樓公告欄、LINE群組、Facebook、東華大學教學網站等處,連續公開刊登澄清內容至少三個月。

為了這項非財產權請求,法院收取:

9,000元裁判費。

最後李可文法官怎麼判?

不准。

不是准一半。

不是縮短時間。

不是少幾個平台。

判決理由還明白指出,原告未提出明確的澄清內容;而強制命我以自己名義公開表意,還可能侵害我的不表意自由。

0%非財產權請求獲准
9,000元非財產權裁判費
100%依主文仍由我負擔
9,800+9,000=18,800元|兩筆裁判費,依第一審主文全部由我負擔

這一項請求是原告提出的。

這9,000元是為這一項請求繳的。

這一項請求最後你沒有准。

可是最後:

依判決主文所定的訴訟費用負擔結果,這筆9,000元裁判費仍落在我的負擔範圍。

李可文法官,我真的要請教:

請求0%獲准;
這筆9,000元裁判費依主文仍由我負擔。
具體理由在哪裡?

113訴369第一審裁判費收據:財產權訴訟費9,800元、非財產權訴訟費9,000元
法院收據|財產權訴訟費9,800元;非財產權訴訟費9,000元。今天這一篇,只檢驗裁判費與比例。

李可文法官,我知道第79條;我問的是:你這一次到底怎麼裁量?

我知道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我知道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法院對訴訟費用有裁量。

你的判決最後也引用了第78條、第79條。

所以我今天不是問:

「你有沒有權這樣判?」

我問的是:

「你為什麼這樣判?」

數百項指控,真正被採來成立責任的只是極少數核心部分。

90萬元金錢請求,最後只准13萬元,也就是14.44%。

非財產權請求,0%獲准。

大量其餘主張,不採。

可是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筆9,800元。
第二筆9,000元。
合計18,800元。
第一審主文:100%由我負擔。

100%由我負擔。

如果法律允許你這樣裁量,好。

那我公開請你告訴我:

你的具體裁量理由在哪裡?
你的比例衡量在哪裡?
為什麼不是依實際勝敗程度分擔?
為什麼是100%由我負擔?

國家給你裁判權,不是給你免說明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李可文法官。

我知道國家給你裁判的權力。

你可以認定事實。

你可以適用法律。

你可以判我侵權。

你可以判我賠錢。

你的判決確定以後,甚至可以進入強制執行。

我的存款、薪資、財產,都可能因為這份判決發生實際變動。

既然你的裁判會直接進入我的財產權,
我沒有資格要求你把理由說清楚嗎?

而且,這份判決影響的還不只是我的財產。

它也會直接影響我的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

我是一名大學教授。

當一份由國家司法權作成的正式判決,認定我對他人構成「恐嚇侵權」,這不只是帳戶裡少了多少錢的問題。

這個認定會跟著我的名字,影響別人怎麼看我、怎麼理解我,也可能影響我長期累積的專業聲譽。

既然你的判決同時會進入我的財產權,
也會進入我的人格與名譽,
你不更應該把證據與理由說清楚嗎?

你判我賠13萬元,我不能問為什麼嗎?

你要我負擔第一審全部訴訟費用,我不能問依據嗎?

原告大量主張沒有被採,我不能問為什麼最後仍由我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嗎?

裁判權,不是免說明權。
裁量權,也不是免理由權。

判決書沒有把我想知道的地方說清楚,那我就在網站上公開問

你的判決已經作成。

你的名字也署上去了。

判決也已經對我的財產與法律地位產生實際影響。

如果我在判決書裡找不到我要的答案,

那好。

我就在我的網站上公開問你。

我把判決原文攤開。

把法院收據攤開。

把原告請求攤開。

把准駁結果攤開。

把數字攤開。

然後:

公開地問。
公開地質疑。
公開地拆解。
公開地檢驗。

如果判決書裡其實有答案,我把它找出來。

如果我看錯,我公開更正。

但是如果我逐項找下去仍然找不到,

那我就會繼續問:

你的尺度在哪裡?
你的裁量理由在哪裡?
你的法律依據怎麼走到這個結果?

第二刀|你既然判我「恐嚇成立」,那我就照你自己寫的刑法標準,一項一項驗

閱讀界線:本文所稱「恐嚇成立/恐嚇侵權成立」,指本件民事判決對相關言論所作的侵權評價,不是刑事恐嚇罪的有罪判決。以下援引刑法上的恐嚇判斷標準,是因這份民事判決本身先引用該標準,本文據此檢驗其說理;不主張民事侵權要件與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完全相同。另外,本篇這一刀只檢驗李可文法官作成的一審判決本身;二審後續是否另以「前、後語義」等方式補充說理,留待後篇處理。本文所稱「一審判決書裡找不到」,均指這份一審判決本身的說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李可文法官。

你不是在私人文章裡評論我。

你是用國家交給你的司法權,在正式判決裡認定我對三名原告構成恐嚇侵權,並據此判我賠償。

既然如此,成立要件就不能只剩一句「衡情將使人心生畏怖」。

你自己的判決先寫出恐嚇的判斷標準:

113訴369判決自己採用的標準

「按刑法上之恐嚇危害於安全罪,係指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而言;又該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則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為判斷。」

很好。

標準是你自己寫的。
那我就完全按照你的標準檢驗你的判決。

第一個問題|你說的「被害人」,到底是怎麼從「參與的人」變成這三名原告?

你引用我113年3月12日的文字:

「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

我要先把我的語意說清楚。

我所說的「參與的人」,依我的原始語境,是指:

參與寫黑函的人。

可是三名原告對於參與黑函這件事,依我掌握的訴訟主張,是完全否認的。

那問題就來了。

如果他們自己都否認自己是「參與寫黑函的人」,那你到底依據哪一項證據,把「參與的人」直接指定成:

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

我的原文沒有寫這三個名字。

他們又否認自己參與黑函。

那麼:

「參與的人」→「三名原告」
中間這條證據鏈,在哪裡?

第二個問題|照你的判決標準,群組裡七十幾個人,是不是都可以被認定成我恐嚇的被害人?

這個群組裡有七十幾個人。

我的原文沒有點名,只寫「參與的人」。

如果一個沒有具名的句子,最後可以被你認定成對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恐嚇成立,那我就必須問:

同一個群組裡其他七十幾個人呢?

是不是任何一個人只要說:

「我覺得『參與的人』可能是在說我。」

按照你的判決邏輯,我對他也恐嚇成立?

如果七十幾個人全部都說自己覺得被影射,按照你的標準,是不是就變成:

我對七十幾個人全部恐嚇成立?

如果不是,請告訴我:

為什麼偏偏只有這三個人?
把這三人和其他七十幾個人區分開來的客觀證據,在哪裡?

第三個問題|「未來惡害」到底是什麼?

你自己寫的刑法標準是:

「以未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

那請一個一個來。

哪一句是生命的惡害?

哪一句是身體的惡害?

哪一句是自由的惡害?

哪一句是財產的惡害?

哪一句是名譽的惡害?

你的判決在該段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法益寫進去。

但是:

不能把法益名稱寫上去,
就等於具體惡害已經被證明。

惡害是什麼?誰要做?對誰做?如何從原文走到那個具體惡害?

我要看中間那一步。

第四個問題|「再有下一次」是一個條件,你怎麼把條件句判成現在就已經完成的恐嚇?

我的原句不是:

「我要讓你失蹤。」

我的原句前面有:

「再有下一次。」

這是一個條件。

那麼下一次是什麼?

前一件事情是什麼?

什麼事件再發生,條件才成就?

如果你認為條件句一樣足以構成恐嚇,可以。

但是你的判決必須告訴我:為什麼。

第五個問題|你說「使其發生畏怖心理」,那後續行為為什麼完全不用檢驗?

你自己列出的要件包括:

「使其發生畏怖心理。」

可是依我掌握與整理的事件發展,在我說完這些話之後,後續匿名黑函並沒有因此停止,相關黑函仍然繼續出現。

我先說清楚:

我不是主張「後來黑函又出現,所以百分之百證明沒有人害怕」。

我也不是以後續黑函的出現,反推三名原告就是黑函作者或參與者;那是另一個證據問題。

這裡只問一件事:既然判決援引「畏怖」作為判斷基礎,後續客觀事件是否曾被納入整體語境檢驗?

我要問的是:

既然你要認定「心生畏怖」,
那後續客觀行為是不是至少應該被拿來檢驗?

如果一方面說已經被我嚇到、已經心生畏怖,另一方面相關黑函卻仍然繼續發生,那這個反向事實為什麼不需要說明?

你可以認為兩者並不矛盾。

但請把理由寫出來。

如果真的形成畏怖,為什麼相關行為還繼續?
你的判決為什麼沒有回答?

第六個問題|你寫「社會客觀經驗法則」,那就更不能只抓幾個刺眼的字

你自己寫:

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判斷。

很好。

既然是「客觀」,就不能只看「失蹤人口」、「辦喪事」、「黑道」幾個刺眼的字。

至少還要看:

對象
到底有沒有特定到三名原告?
完整語境
前文、後文、事件背景是什麼?
條件
「再有下一次」怎麼處理?
後續行為
是否與所謂畏怖狀態一致?

這些才叫把「社會客觀經驗法則」真正放進案件裡。

第七個問題|如果只要「可能覺得自己被影射」就成立,那七十幾個人是不是人人都可以告?

到這裡,問題其實已經很集中。

判決引用我的原文:

「再有下一次,參與的人會列入失蹤人口。」

我的文字裡,沒有寫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人的名字。

依我的原始語境,我所說的「參與的人」,是指:

參與寫黑函的人。

而依我掌握的訴訟主張,三名原告對自己參與黑函這件事,是完全否認的。

我不是主張:

沒有具名,法律上就永遠不可能特定到某一個人。

不是。

法院當然可以依前文、後文、事件背景與其他證據,認定一段未具名文字客觀上是在指向特定對象。

但是既然要跨過這一步,就必須把中間的證據鏈說清楚。

「參與的人」
到底憑什麼被特定成
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

這個群組裡有七十幾個人。

顯然不能只因為任何一個人自己覺得被影射,就當然完成「被害人」的特定。

如果不是人人都可以自行對號入座,那就一定需要一個客觀標準,把這三名原告與其他群組成員區分開來。

所以我問:

是前文哪一句?
後文哪一句?
哪一份對話?
哪一項證據?
哪一個事件背景?

到底是哪一條證據鏈,把一句沒有名字的「參與的人」,一步一步特定成這三名原告?

如果判決裡有,我願意照證據看。

如果這份一審判決沒有把這一步說清楚,我當然有理由繼續問。

這不是小事情。

你是在正式民事判決裡,用國家的司法權,認定一名大學教授的言論構成恐嚇侵權,並據此判決賠償。

這個認定影響的不只是我的財產,也會影響我的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

所以我要求的其實很簡單:
把證據拿出來。
把特定化的過程寫出來。

這一題,我最後只留下四句:

我的原文哪裡寫了這三個人的名字?

「參與的人」憑什麼被特定成這三個人?

把這三個人與群組其他七十幾人區分開來的客觀證據在哪裡?

李可文法官,你在一審民事判決中認定我對這三個人構成恐嚇侵權——中間的證據鏈在哪裡?

標準是你寫的,我現在只問:你的判決有沒有通過你自己的標準?

李可文法官。

我沒有另外發明法律。

我沒有增加一個你沒寫過的要件。

我只是把你自己寫的恐嚇標準重新列出來:

未來惡害。
通知。
被害人。
畏怖心理。
社會客觀經驗法則。

然後一個一個回到你的判決裡找。

三名原告否認參與黑函,「參與的人」為什麼就是他們?

七十幾個群組成員,為什麼只有這三人被你指定成被害人?

具體惡害是什麼?

條件句「再有下一次」怎麼處理?

足以認定心生畏怖的客觀基礎是什麼?

後續黑函仍然繼續,為什麼不影響你的畏怖認定?

每一個要件,我都要看證據。
每一個跳躍,我都要看理由。

你最後判我恐嚇侵權成立。

那我就公開問:

李可文法官,為什麼?
證據在哪裡?
你所援引的恐嚇判斷標準,在本案事實裡到底如何被滿足?

今天,先砍兩刀

第一刀,我先拆裁判費與賠償比例。

第二刀,我直接拆「恐嚇成立」的基本要件。

今天先處理「參與的人」、七十幾人的群組、被害人如何特定、未來惡害、條件句、心生畏怖與社會客觀經驗法則。

至於「黑道」原文、年度回顧文、跨九個月拼接、完整主詞受詞與更多證據鏈,我後面會再一篇一篇拆。

今天我只把這組數字留下來:

數百項指控。
三個核心成立部分。
90萬元請求。
13萬元判賠。
14.44%。
非財產權請求0%獲准。
第一審訴訟費用100%由我負擔。

所以今天,我只公開問一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李可文法官,
你的這把尺,到底是怎麼量的?

而從今天開始,

你判我在民事上構成恐嚇侵權,
我就一項一項問:
證據在哪裡?理由在哪裡?你援引的判斷標準如何被滿足?

資料來源與閱讀方式

本文依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收據,以及作者實際閱卷整理。

「數百項」與「三個核心成立部分」為作者依卷宗及判決所作的整理與分類;不是法院主文使用的統計名稱。本文將法院判決內容、作者整理與作者質疑分開表述。

本篇「恐嚇侵權」部分鎖定李可文法官作成的一審判決本身;二審後續判決如有不同或補充說理,另篇檢驗。

你有裁判權,我承認。

你有依法自由心證的權限,我也承認。

但你既然這樣判,就把中間那座橋讓我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