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力越大,越不能只剩一句「法院認為」
法官認為,不是證據。
法官認為,也不能取代法律成立要件。
既然是用國家公權力作成一份要人民賠錢、承擔侵權責任的判決,那就應該把:
一項一項說清楚。
權力越大,說理責任就越重。
數百項指控,最後真正拿來判我負擔賠償責任的,集中在3項。
我不先講一大堆法律理論。
先看最簡單的。
到底是在對誰說?
我的原話真的是判決所認定的意思嗎?
同一篇文章為什麼有兩套標準?
將近兩千頁、數百項指控,最後真正維持我賠償責任的焦點,就是這三類。
那很好。
既然就是這幾項決定我要不要賠錢,
不是更應該把證據講清楚嗎?
第一項|恐嚇:到底是對誰說?
我是在七十多人的社區群組裡發言。
被認定恐嚇的那些句子,沒有直接寫:
黃兆伸。
林艾君。
林廣輝。
我的文字寫的是:
那第一個問題,不是這句話聽起來重不重。
而是:
有直接寫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個人的名字嗎?
沒有。
那麼,在一個七十多人的群組裡,法院為什麼可以明確鎖定:
這些未具名言論,就是針對這三個人?
不是其他住戶。
不是其他可能的參與者。
不是匿名黑函作者。
不是其他人。
偏偏就是這三個。
七十多人的群組,為什麼可以突然縮成三個人?
我甚至可以跟法官算一個最簡單的組合數。
如果先用70人計算,從70人裡取3人:
= (70 × 69 × 68) / (3 × 2 × 1)
= 328,440 / 6
= 54,740
也就是54,740種不同的三人組合。
當然。
法院不是靠抽籤判案。
所以這個數字不是法律上的證明。
反而正因為法院不是抽籤,我才更要問:
既然不是靠機率,
那就請拿證據出來。
法律不是抽籤。
既然不是抽籤,就請證明為什麼一定是他們三個。
二審怎麼把三個人接上去?
二審拿出另一段、另一個時間點、正在談其他事情的對話。
那一句裡,剛好出現:
黃兆伸。
林艾君。
林廣輝。
接著判決寫:
「依前、後語義」
然後把其他時間、其他事件,甚至跨日的未具名言論,全部連到三名原告。
一段別的對話裡出現三個名字,
七十多人的群組就自動縮成這三個人?
這個鎖定過程的證據在哪裡?
客觀連結在哪裡?
為什麼不是其他人?
退一萬步,就算是他們三個
好。
就算法院硬要認定:
「參與的人」就是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
那下一個法律問題呢?
恐嚇不是看到:
「死亡」
「失蹤人口」
「黑道」
幾個刺眼的字,就自動成立。
到底是哪一句話,
對哪一個人,
通知了什麼具體惡害?
是誰要對誰做什麼?
哪一個法律要件因此成立?
不是在判決裡寫了「惡害通知」四個字,惡害通知就自動存在。
再退一萬步:心生恐懼呢?
好。
就算對象也算他們。
就算法院也認為那些文字構成惡害通知。
那下一個問題:
誰害怕?
因為哪一句話害怕?
哪一個後續行為,可以和這個恐懼相互印證?
這個恐懼與我的特定言論之間,因果怎麼建立?
而我一直提出一個非常直接的事實:
我的言論之後,匿名黑函沒有停止。
後續還在繼續出現。
當然。
黑函繼續出現,不能單獨證明「完全沒有害怕」。
但是既然法院要認定:
那麼後續行為與這個推論是否一致,總該回答吧?
如果真的害怕,
為什麼黑函還繼續?
還是只要判決寫一句:
就結束?
再退一萬步:他們三個承認自己是黑函作者或參與者嗎?
我說的是:
而依我一路的答辯,三名原告並沒有承認自己就是匿名黑函作者或參與者。
那事情就更奇怪了。
如果他們不是黑函參與者,
我的話為什麼是在對他們說?
如果法院認為:
他們就是我口中的「參與的人」,
那請問:
不能一方面:
他們沒有承認參與黑函。
另一方面又:
把我對「參與的人」說的話全部算到三人頭上。
中間總要有一座橋。
那座橋在哪裡?
還是一句:
「依前、後語義」
就全部完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議庭,可以說明嗎?
這不是社區群組投票。
不是里長調解。
不是誰聲音比較大誰就贏。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三位法官合議庭作出的判決。
國家把裁判權交給你們。
你們的判決,可以讓人民賠錢。
可以讓人民負擔侵權責任。
可以讓人民即使不同意,仍然必須承受法律效果。
很好。
既然權力這麼大,
相對人?
惡害通知?
心生恐懼?
損害?
因果?
證據?
在哪裡?
你們要我遵守判決。
我依法遵守。
但我也有權問:
我沒有律師資格,也沒有考過法官
但我至少知道一件最基本的事:
尤其你們不是在聊天。
不是在社區群組裡發表意見。
你們是在使用國家公權力。
這份判決會讓我賠錢。
會讓我承擔侵權責任。
會讓我即使不同意,也必須承受它的法律效果。
那我當然有資格問:
哪一個法律要件成立?
哪一個事實支撐這個要件?
哪一項證據證明這個事實?
證據到責任,中間的推論是什麼?
我雖然不是律師。
不是法官。
但我也可以跟你們比一件事:
如果最後只是幾句:
「前後語義」。
「整體語意」。
就要我承擔國家裁判的法律效果,
第二項|黑道:這是一篇年度公開回顧文,怎麼會被讀成即時恐嚇?
先把文章性質說清楚。
這不是我突然對某一個人丟出一句:
也不是我當下對特定三人發出的即時威脅訊息。
這是我公開發表的一篇年度回顧文。
是在回顧一整年發生的事情。
我的前文其實寫得很完整:
不該做的也都做了。
下一步呢?
向總統府檢舉陳情?
還是找黑道出面向我復仇?」
注意。
是:向我復仇。
前面是在回顧:
該做的都做了。
不該做的也做了。
那下一步呢?
是不是連黑道都要找來向我復仇?
接著我才寫:
以及:
所以完整方向其實非常清楚:
被復仇的人是誰?
我。
要找黑道的人是誰?
你們。
我寫的是什麼?
如果你們要找,我可以幫你們聯絡。
可是到了判決裡,卻變成:
判決甚至進一步解讀成,我可以使黑道人士向對方「借端尋釁」。
那我真的想問:
有嗎?
哪一句?
哪一個字?
哪一段?
如果沒有,
那這個意思是從哪裡來的?
主詞換了,方向反了,被對付的人也換了
原文:
判決:
這不是語氣不同。
不是修辭不同。
是整個行為方向被翻轉。
所以我要很不客氣地問:
「我可以幫你們聯絡」
怎麼變成:
「我要找人去對付你們」?
「去跟你們接洽」
怎麼變成:
「向你們借端尋釁」?
「需要嗎?」
怎麼變成:
我主動對你們發出惡害通知?
是我的國文有問題嗎?
如果是,請告訴我。
如果我寫:
正常中文會讀成:
嗎?
如果這也可以,
那我真的不知道中文還剩下什麼邊界。
而且這還不是一句獨立訊息。
這是一篇年度公開回顧文。
前面已經寫:
「該做的都做了,不該做的也都做了,下一步呢?」
這明明是一個:
回顧式。
延伸式。
反諷式。
的語境。
結果整段背景拿掉,
只剩:
「黑道」。
「聯絡」。
「接洽」。
然後判成恐嚇。
法院可以解釋文字,但不能先改寫文字,再判我為改寫後的意思負責
法院當然可以解釋語意。
可是:
「幫你們聯絡」和「我要找人去對付你們」不是同一句話。
主詞不同。
行為方向不同。
被對付的人也不同。
如果要用後者判我賠錢,
至少應該證明:
為什麼我的完整原文,在完整前後文裡,客觀上足以被理解成後者?
不能只是判決寫一句:
「整體語意」
然後我的原文就被換成另一個版本。
但不能要我為法院替我的話改寫出來的意思負責。
這是在維護正義,還是在進行文字獄?
我知道「文字獄」三個字很重。
所以我不把它當作法律結論。
我只說:
這是我的感受與反問。
因為當一句話的:
主詞。
受詞。
行為方向。
被害對象。
都可以在判決裡被重新理解,
而重新理解後的版本,再反過來成為我負法律責任的基礎,
那我當然會問:
甚至我也會產生另一個更尖銳的感受:
我不把這句話寫成法官動機的事實認定。
我只做一件事:
原文放左邊。判決放右邊。大家自己看。
真正禁得起檢驗的判決,不會怕人民逐字逐句地看。
國家把裁判權交給你們,是讓你們這樣判人民付出法律代價的嗎?
你們不是一般人在聊天。
不是社區裡誰講話比較大聲。
你們手上拿的是:
國家授予的裁判權。
你們一句判決,我就要賠錢。
我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我就必須接受國家司法權產生的法律效果。
那我只要求最基本的一件事:
不是把七十多人的群組,靠另一句無關對話裡出現三個名字,就直接鎖定成三名原告。
不是把:
「你們找黑道向我復仇,我可以幫你們聯絡」
改讀成:
「我要找黑道去對付你們」
不是同一篇案件清單,一部分說:
「提告不等於有罪」
碰到一審已經判過的監視器項目,標準就突然轉彎。
然後最後告訴我:
你要負法律責任。
權力越大,越不能只剩一句「法院認為」。
第三項|監視器:同一篇文章,為什麼可以有兩套標準?
這一項更有意思。
一審先把監視器相關內容抽出來,認定我是:
「捕風捉影」
「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所以成立名譽侵權。
到了二審,這一項維持。
可是同一篇案件清單裡,對方又把其他多個項目重新提出。
二審卻又說:
提告只是程序開始。
刑事告訴還要調查。
民事案件還要審理。
提告不等於有罪。
因此其他部分不構成侵權。
等一下。
同一篇文章。
同一類案件敘述。
怎麼突然出現兩套閱讀方式?
你的標準怎麼一碰到一審判決,就自動轉彎?
其他項目:
監視器:
差別到底在哪裡?
是文字不同?
證據不同?
查證程度不同?
讀者理解不同?
如果差別真的在文字內容、證據強度或查證程度,那麼判決就應具體說明:差別究竟在哪裡。
還是唯一真正明顯的差別只是:
如果法律標準一碰到:
「一審已經判過」
就自動轉彎,
而且,一審也沒有好到哪裡去
一審本身,我認為至少有幾個非常值得檢驗的問題。
第一:恐嚇對象沒有直接證明。
第二:把「參與的人」直接套到三名原告。
第三:「心生恐懼」與後續黑函仍持續之間,沒有看到完整說明。
第四:黑道原文方向被翻轉。
第五:監視器從資料不足,一路跳到「捕風捉影、未合理查證、侵權」。
第六:近兩千頁、數百項指控,最後真正決定責任的只集中在少數幾項;既然如此,這幾項反而更應該把證據說得特別清楚。
第七:原請求90萬元,最後判13萬元,其餘駁回,本訴訴訟費用卻仍由我全部負擔。
我不是說這些事情全部當然違法。
我只問:
有理由,就寫理由。
有法律,就寫法律。
有證據,就放證據。
二審到底是在把關,還是在護航?
我提出上訴,不是期待二審一定判我贏。
我要的是:
重新檢驗。
重新看證據。
重新看法律要件。
重新看一審有沒有錯。
可是當我看到:
恐嚇用「前後語義」。
黑道把方向翻掉。
監視器一碰到一審判決,標準又轉彎。
我的感覺就非常強烈:
我知道這是一個很重的質疑。
所以我不把它寫成三位法官的主觀動機。
我只說:
這是我讀完判決之後的感受。
但我還是要問:
是在把關?
還是在護航?
是在重新檢驗?
還是在維持既成結果?
如果一審判過,
二審的工作就變成:
「怎麼維持」
那上訴制度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我真的有一種感覺:在你們眼裡,我像芻狗
你們有裁判權。
我沒有。
你們一句判決,我就要賠錢。
要承擔侵權責任。
要接受國家司法權的法律效果。
而我一再問:
法律成立要件呢?
惡害通知呢?
相對人呢?
證據呢?
損害呢?
因果呢?
得到的,卻常常只是幾句概括文字。
所以我真的會產生一種非常強烈的無力感:
如果不是,
那請說明。
最後,我為什麼一定要調兩份一審開庭錄音?
第二份開庭錄音:114年10月23日庭訊|114/10/27聲請交付 → 114/11/28駁回 → 114/12/10抗告 → 115/1/8高分院撤銷 → 截至115年9月30日仍未交付。
本文為個人訴訟經驗、判決閱讀與程序紀錄;判決原文、程序事實與個人評論分開呈現。
因為到了後來,
我的問題已經不只是:
「我不認同判決。」
而是:
在114年9月12日庭期,
依我後來已經寫進法院書狀的紀錄,
當對方再次以:
「黑道」
「恐嚇住戶」
「讓人成為失蹤人口」
等語描述我時,
我記錄到法庭上曾出現類似:
而開庭之後,對方還把這些法庭語句帶回社區群組使用,寫成:
「法官還特別教訓說道:叫黑道比較快是嗎?」
「真的是連法官都非常不認同……」
這對我來說,
就不只是法庭上一句話。
因為一句法庭上的話離開法院之後,
又被帶回社區,
轉化成:
「連法官都不認同我。」
所以我要錄音。
很簡單:如果我記錯,錄音會證明我記錯
我不要靠記憶。
我不要靠情緒。
我也不要只靠任何一方的事後轉述。
我要:
如果我記錯,
錄音會打我的臉。
沒有關係。
如果我沒有記錯,
那錄音就會還原:
當時到底說了什麼。
語氣是什麼。
前後文是什麼。
第一份錄音:114年9月12日庭訊
一份錄音,要兩次抗告、兩次被高分院撤銷,最後才拿得到。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什麼紀錄。
所以我不敢說:
我一定是「破紀錄者」。
但我真的很想知道:
至少對我來說,
這已經夠不可思議。
第二份錄音:114年10月23日庭訊
第二份錄音的駁回理由,更讓我難以理解
裁定理由甚至談到:
聲紋。
個資。
生活隱私。
數位檔案容易複製。
快速流通。
甚至:
Deepfake。
我看到真的很難理解。
真正需要說明的不是:數位檔案在抽象上「可能」被加工。
而是:
如果沒有具體連結,
為什麼可以先想像最壞的使用方式,
再拿這些尚未發生的可能性,
去拒絕我眼前實際的程序需求?
所以,我為什麼一定要拿錄音?
因為我要的不是猜測。
我要的是:
如果我錯,
我認。
如果我記錯,
錄音會證明我記錯。
如果我沒有記錯,
那錄音也會自己說話。
這就是我對整件事情的態度。
證據會說話
不要因為我是當事人,就相信我。
也不要因為對方是原告,就相信對方。
更不要因為文件上寫著:
法院
兩個字,就停止檢驗。
把東西拿出來。
原文拿出來。
判決拿出來。
裁定拿出來。
書狀拿出來。
錄音拿出來。
時間拿出來。
一件一件比。
國家把裁判權交給法院。
所以判決確定,
要我賠,
我賠。
訴訟費用要我付,
我付。
但是:
你們要我遵守法律,我沒有意見。
那我也有權要求:請讓我看見你們是怎麼依法判我的。
判決要人民負責。
判決本身,也應該對自己的理由負責。
我依法承擔你的判決。
但是我仍然會問:
法律成立要件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原文在哪裡?
推論在哪裡?
為什麼?
你們敢作成判決,
我就敢把判決攤開。
不是靠辱罵。
不是靠猜測。
不是靠情緒。
國家權力越大,越不能只剩一句「法院認為」。
證據會說話。
能不能經得起檢驗,
就攤開來看。
說明:本文為作者個人訴訟經驗、判決閱讀與程序紀錄。文中對判決的批評、疑問與諷刺,均為作者對裁判理由及程序的評論;涉及法院判決、裁定、書狀與庭訊程序者,應以原始文件及錄音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