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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紀實|原文、證據、理由,攤開來看

你有權判,
我有權把判決攤開

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3人聯合對我提告。名譽侵權案件的裁量空間有多大?這個判決,就是我想攤開來看的例子。

這3個判法,離譜在哪裡?近2000頁卷宗,恐嚇、黑道、監視器三個核心爭點
主文代表梗圖|近2000頁卷宗,最後真正判我負擔賠償責任的集中在3項:恐嚇、黑道、監視器。點圖可看原圖。
近 2,000 頁整個案件卷宗累積的總量
不是對方單方訴狀,而是雙方攻防、證據與法院程序文件的總累積
數百項對方提出的各類指控與爭議事項
30+30+30 萬三名原告,每人各求償30萬元,合計90萬元

一審法官判我給付黃兆伸5萬元、林艾君5萬元、林廣輝3萬元,合計1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二審維持一審原判。
但本訴訴訟費用,不是按勝敗比例分攤,而是一審法官判決由我全部負擔。

判決結果之後,先把案件規模說清楚

先說清楚:「近兩千頁」不是指對方單方面寫了近兩千頁訴狀。
這個數字是整個案件卷宗累積起來的總量,包含原告的起訴、追加與各項書狀、證據資料,也包含我的答辯、反駁、附件,以及法院卷內其他程序文件。換句話說,這是整個案件一路攻防之後堆疊出來的卷宗規模。

真正值得問的是:這究竟是什麼樣的重大案件,竟然可以讓一個一般民事侵權訴訟,累積到接近兩千頁?

它不是國際金融弊案,不是跨國企業訴訟,也不是牽涉數百億元的重大商業爭端;卻因為大量指控、反覆攻防、不同事件與大量附件不斷進入卷宗,最後形成接近兩千頁的案件資料。

更值得問的是:這樣規模的卷宗,三名原告竟然只是每人各求償30萬元。

如果真正的爭點只是各自30萬元的名譽/人格權損害,為什麼卷宗裡還要塞進這麼多不同事件、不同人物、不同時間的指控?

卷宗再厚,最後仍應回到四個問題:哪一個原告?哪一個侵權行為?哪一個損害?哪一條因果關係?

與這四個問題無關的材料,再多,也不能取代個別請求本身的證明。

數百項指控,最後真正拿來判我負擔賠償責任的,集中在3項。
下面不先講長篇法律分析,先一項一項看漫畫。

第一項|恐嚇:到底是對誰說?
被認定恐嚇的句子沒有直接點名三名原告;二審以「前、後語義」認定就是針對三人。

第一項 恐嚇 漫畫
第一項|恐嚇:先看「參與的人」如何被連到三名原告。
恐嚇補充漫畫 圖5圖6
恐嚇補充|接續前面的圖1~4,再看圖5、圖6:法院如何用另一則談其他事情時出現的三個名字,連回前後未具名言論,最後維持侵權成立。
第二項|黑道:同一段文字,方向為什麼被翻轉?
我的原文是「你們找黑道向我復仇,我可以幫你們聯絡」;判決卻解讀成「我可以動用黑道去對付你們」。

第二項 黑道 漫畫
第二項|黑道:原文方向與判決解讀方向的差異。
第三項|監視器:為什麼出現兩套閱讀方式?
監視器部分維持侵權;同一篇案件清單其他部分,二審卻以「提告不等於有罪」認定不侵權。

第三項 監視器 漫畫
第三項|監視器:同一類案件敘述,為什麼出現不同標準?
閱讀說明:本文刻意區分三個層次:法院判決/裁定原文、可核對的程序事實、作者的質疑與評論。涉及判決與裁定者,依本文所引文件呈現;涉及「我的質疑」「我的感受」者,均屬作者對裁判理由與程序的個人評論,不主張知道任何法官或當事人的內心動機,也不以評論替代事實證明。本文的目的,是把原文、證據、程序與問題並列,交由讀者自行檢驗。

國家權力越大,越不能只剩一句「法院認為」

法官認為,不是證據。

法官認為,也不能取代法律成立要件。

既然是用國家公權力作成一份要人民賠錢、承擔侵權責任的判決,那就應該把:

法律要件 → 事實 → 證據 → 推論 → 結論

一項一項說清楚。

權力越大,說理責任就越重。

數百項指控,最後真正拿來判我負擔賠償責任的,集中在3項。

我不先講一大堆法律理論。

先看最簡單的。

①恐嚇
到底是在對誰說?
②黑道
我的原話真的是判決所認定的意思嗎?
③監視器
同一篇文章為什麼有兩套標準?

將近兩千頁、數百項指控,最後真正維持我賠償責任的焦點,就是這三類。

那很好。

既然就是這幾項決定我要不要賠錢,

不是更應該把證據講清楚嗎?

第一項|恐嚇:到底是對誰說?

閱讀界線:本文此處所稱「恐嚇」,係依本件民事判決對相關言論的評價與爭點整理;本文並非在討論刑事恐嚇罪的有罪判決。以下提到「惡害通知」「心生恐懼」等語,是用來檢視判決如何說明相關言論及損害,不表示將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直接等同於本件民事侵權的成立要件。

我是在七十多人的社區群組裡發言。

被認定恐嚇的那些句子,沒有直接寫:

黃兆伸。
林艾君。
林廣輝。

我的文字寫的是:

「參與的人」。

那第一個問題,不是這句話聽起來重不重。

而是:

到底是在對誰說?

有直接寫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三個人的名字嗎?

沒有。

那麼,在一個七十多人的群組裡,法院為什麼可以明確鎖定:

這些未具名言論,就是針對這三個人?

不是其他住戶。

不是其他可能的參與者。

不是匿名黑函作者。

不是其他人。

偏偏就是這三個。

為什麼?
第一項恐嚇漫畫
第一項|恐嚇:先看「參與的人」如何被連到三名原告。
恐嚇補充漫畫
恐嚇補充|法院如何用另一則談其他事情時出現的三個名字,連回前後未具名言論。
恐嚇部分二審判決節錄
恐嚇判決節錄|二審判決以「參以前、後對話內容」「依前、後語義」,把未具名言論連到三名原告。

七十多人的群組,為什麼可以突然縮成三個人?

我甚至可以跟法官算一個最簡單的組合數。

如果先用70人計算,從70人裡取3人:

C(70,3) = 70! / [3!(70-3)!]

= (70 × 69 × 68) / (3 × 2 × 1)

= 328,440 / 6

= 54,740

也就是54,740種不同的三人組合。

當然。

法院不是靠抽籤判案。

所以這個數字不是法律上的證明。

反而正因為法院不是抽籤,我才更要問:

是哪一項證據,把54,740種三人組合,排除到最後只剩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這三個人?

既然不是靠機率,

那就請拿證據出來。

法律不是抽籤。

既然不是抽籤,就請證明為什麼一定是他們三個。

二審怎麼把三個人接上去?

二審拿出另一段、另一個時間點、正在談其他事情的對話。

那一句裡,剛好出現:

黃兆伸。
林艾君。
林廣輝。

接著判決寫:

「參以前、後對話內容」

「依前、後語義」

然後把其他時間、其他事件,甚至跨日的未具名言論,全部連到三名原告。

就這樣?

一段別的對話裡出現三個名字,

七十多人的群組就自動縮成這三個人?

這個鎖定過程的證據在哪裡?

客觀連結在哪裡?

為什麼不是其他人?

退一萬步,就算是他們三個

好。

就算法院硬要認定:

「參與的人」就是黃兆伸、林艾君、林廣輝。

那下一個法律問題呢?

惡害通知在哪裡?

恐嚇不是看到:

「死亡」

「失蹤人口」

「黑道」

幾個刺眼的字,就自動成立。

到底是哪一句話,

對哪一個人,

通知了什麼具體惡害?

是誰要對誰做什麼?

哪一個法律要件因此成立?

不是在判決裡寫了「惡害通知」四個字,惡害通知就自動存在。

再退一萬步:心生恐懼呢?

好。

就算對象也算他們。

就算法院也認為那些文字構成惡害通知。

那下一個問題:

心生恐懼怎麼證明?

誰害怕?

因為哪一句話害怕?

哪一個後續行為,可以和這個恐懼相互印證?

這個恐懼與我的特定言論之間,因果怎麼建立?

而我一直提出一個非常直接的事實:

我的言論之後,匿名黑函沒有停止。

後續還在繼續出現。

當然。

黑函繼續出現,不能單獨證明「完全沒有害怕」。

但是既然法院要認定:

我的言論 → 造成心生恐懼

那麼後續行為與這個推論是否一致,總該回答吧?

如果真的害怕,

為什麼黑函還繼續?

還是只要判決寫一句:

「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懼」

就結束?

「心生恐懼」是證明出來的,還是判決寫出來的?

再退一萬步:他們三個承認自己是黑函作者或參與者嗎?

我說的是:

「參與的人」。

而依我一路的答辯,三名原告並沒有承認自己就是匿名黑函作者或參與者。

那事情就更奇怪了。

如果他們不是黑函參與者,

我的話為什麼是在對他們說?

如果法院認為:

他們就是我口中的「參與的人」,

那請問:

法院是依據哪一項證據,認定他們三個就是黑函參與者?

不能一方面:

他們沒有承認參與黑函。

另一方面又:

把我對「參與的人」說的話全部算到三人頭上。

中間總要有一座橋。

那座橋在哪裡?

還是一句:

「依前、後語義」

就全部完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議庭,可以說明嗎?

這不是社區群組投票。

不是里長調解。

不是誰聲音比較大誰就贏。

這是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三位法官合議庭作出的判決。

國家把裁判權交給你們。

你們的判決,可以讓人民賠錢。

可以讓人民負擔侵權責任。

可以讓人民即使不同意,仍然必須承受法律效果。

很好。

既然權力這麼大,

那判決,禁得起檢驗嗎?

相對人?

惡害通知?

心生恐懼?

損害?

因果?

證據?

在哪裡?

你們要我遵守判決。

我依法遵守。

但我也有權問:

你們判我的法律依據到底在哪裡?

我沒有律師資格,也沒有考過法官

但我至少知道一件最基本的事:

要讓一個人負法律責任,就要先把法律成立要件證明出來。

尤其你們不是在聊天。

不是在社區群組裡發表意見。

你們是在使用國家公權力。

這份判決會讓我賠錢。

會讓我承擔侵權責任。

會讓我即使不同意,也必須承受它的法律效果。

那我當然有資格問:

哪一個法律要件成立?

哪一個事實支撐這個要件?

哪一項證據證明這個事實?

證據到責任,中間的推論是什麼?

我雖然不是律師。

不是法官。

但我也可以跟你們比一件事:

誰比較願意把法律成立要件一項一項攤開來看。

如果最後只是幾句:

「前後語義」。

「整體語意」。

就要我承擔國家裁判的法律效果,

這就是高等法院三人合議庭對法律要件的交代嗎?

第二項|黑道:這是一篇年度公開回顧文,怎麼會被讀成即時恐嚇?

先把文章性質說清楚。

這不是我突然對某一個人丟出一句:

「我要找黑道對付你。」

也不是我當下對特定三人發出的即時威脅訊息。

這是我公開發表的一篇年度回顧文。

是在回顧一整年發生的事情。

我的前文其實寫得很完整:

「該做的都做了。
不該做的也都做了。
下一步呢?
向總統府檢舉陳情?
還是找黑道出面向我復仇?」

注意。

是:向我復仇。

前面是在回顧:

該做的都做了。

不該做的也做了。

那下一步呢?

是不是連黑道都要找來向我復仇?

接著我才寫:

「如果小人物要找黑道,小小高工美術老師與國中音樂老師可能沒有管道,這部分我可以幫小人物,有需要說一聲即可。我只要交代一句,就會有黑道高層去跟小人物接洽,需要嗎?」

以及:

「你們可能沒有管道,這部分我可以幫你們,有需要說一聲即可。我只要交代一句,就會有黑道高層去跟你們接洽,需要嗎?」

所以完整方向其實非常清楚:

你們已經做了很多事 → 下一步是不是還要找黑道向我復仇 → 如果你們真的要找又沒有門路,我可以幫你們聯絡。

被復仇的人是誰?

我。

要找黑道的人是誰?

你們。

我寫的是什麼?

如果你們要找,我可以幫你們聯絡。

可是到了判決裡,卻變成:

我有黑道管道 → 我可以使黑道人士去對付你們。

判決甚至進一步解讀成,我可以使黑道人士向對方「借端尋釁」。

第二項黑道漫畫
第二項|黑道:原文方向與判決解讀方向的差異。
黑道判決節錄上段
黑道判決節錄(上)。
黑道判決節錄下段
黑道判決節錄(下)。

那我真的想問:

我哪一句寫過「我要找黑道去對付他們」?

有嗎?

哪一句?

哪一個字?

哪一段?

如果沒有,

那這個意思是從哪裡來的?

主詞換了,方向反了,被對付的人也換了

原文:

你們 → 找黑道 → 對付我。

判決:

我 → 找黑道 → 對付你們。

這不是語氣不同。

不是修辭不同。

是整個行為方向被翻轉。

所以我要很不客氣地問:

這是在解讀我的話,還是在改寫我的話?

「我可以幫你們聯絡」

怎麼變成:

「我要找人去對付你們」?

「去跟你們接洽」

怎麼變成:

「向你們借端尋釁」?

「需要嗎?」

怎麼變成:

我主動對你們發出惡害通知?

是我的國文有問題嗎?

如果是,請告訴我。

如果我寫:

「還是找黑道出面向我復仇?」

正常中文會讀成:

「我要找黑道去對付你們」

嗎?

如果這也可以,

那我真的不知道中文還剩下什麼邊界。

而且這還不是一句獨立訊息。

這是一篇年度公開回顧文。

前面已經寫:

「該做的都做了,不該做的也都做了,下一步呢?」

這明明是一個:

回顧式。

延伸式。

反諷式。

的語境。

結果整段背景拿掉,

只剩:

「黑道」。

「聯絡」。

「接洽」。

然後判成恐嚇。

這是在讀全文,還是在抓關鍵字?

法院可以解釋文字,但不能先改寫文字,再判我為改寫後的意思負責

法院當然可以解釋語意。

可是:

解釋,不等於改寫。

「幫你們聯絡」和「我要找人去對付你們」不是同一句話。

主詞不同。

行為方向不同。

被對付的人也不同。

如果要用後者判我賠錢,

至少應該證明:

為什麼我的完整原文,在完整前後文裡,客觀上足以被理解成後者?

不能只是判決寫一句:

「整體語意」

然後我的原文就被換成另一個版本。

判決要我為我的話負責,我可以。

但不能要我為法院替我的話改寫出來的意思負責。

這是在維護正義,還是在進行文字獄?

我知道「文字獄」三個字很重。

所以我不把它當作法律結論。

我只說:

這是我的感受與反問。

因為當一句話的:

主詞。

受詞。

行為方向。

被害對象。

都可以在判決裡被重新理解,

而重新理解後的版本,再反過來成為我負法律責任的基礎,

那我當然會問:

這到底是在維護正義,還是在用司法權重新定義人民說過的話?

甚至我也會產生另一個更尖銳的感受:

還是我所感受到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我不把這句話寫成法官動機的事實認定。

我只做一件事:

原文放左邊。判決放右邊。大家自己看。

真正禁得起檢驗的判決,不會怕人民逐字逐句地看。

國家把裁判權交給你們,是讓你們這樣判人民付出法律代價的嗎?

你們不是一般人在聊天。

不是社區裡誰講話比較大聲。

你們手上拿的是:

國家授予的裁判權。

你們一句判決,我就要賠錢。

我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我就必須接受國家司法權產生的法律效果。

那我只要求最基本的一件事:

請按照法律成立要件來判。

不是把七十多人的群組,靠另一句無關對話裡出現三個名字,就直接鎖定成三名原告。

不是把:

「你們找黑道向我復仇,我可以幫你們聯絡」

改讀成:

「我要找黑道去對付你們」

不是同一篇案件清單,一部分說:

「提告不等於有罪」

碰到一審已經判過的監視器項目,標準就突然轉彎。

然後最後告訴我:

你要負法律責任。

國家給你們這麼大的權力,是讓你們省略法律要件,還是要求你們比任何人更嚴格地遵守法律要件?

權力越大,越不能只剩一句「法院認為」。

第三項|監視器:同一篇文章,為什麼可以有兩套標準?

這一項更有意思。

一審先把監視器相關內容抽出來,認定我是:

「捕風捉影」

「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所以成立名譽侵權。

到了二審,這一項維持。

可是同一篇案件清單裡,對方又把其他多個項目重新提出。

二審卻又說:

提告只是程序開始。

刑事告訴還要調查。

民事案件還要審理。

提告不等於有罪。

因此其他部分不構成侵權。

第三項監視器漫畫
第三項|監視器:同一類案件敘述,為什麼出現不同標準?
監視器判決節錄一
監視器部分|二審維持一審。
監視器判決節錄二
同一篇案件清單其他部分|二審以「提告不等於有罪」認定不侵權。

等一下。

同一篇文章。

同一類案件敘述。

怎麼突然出現兩套閱讀方式?

你的標準怎麼一碰到一審判決,就自動轉彎?

其他項目:

提告不等於有罪。

監視器:

不起訴+影片不足 → 捕風捉影 → 未合理查證 → 侵權。

差別到底在哪裡?

是文字不同?

證據不同?

查證程度不同?

讀者理解不同?

如果差別真的在文字內容、證據強度或查證程度,那麼判決就應具體說明:差別究竟在哪裡。

還是唯一真正明顯的差別只是:

監視器這一項,一審已經先判過了?

如果法律標準一碰到:

「一審已經判過」

就自動轉彎,

二審到底是在重新審查一審,還是在維持一審?

而且,一審也沒有好到哪裡去

一審本身,我認為至少有幾個非常值得檢驗的問題。

第一:恐嚇對象沒有直接證明。

第二:把「參與的人」直接套到三名原告。

第三:「心生恐懼」與後續黑函仍持續之間,沒有看到完整說明。

第四:黑道原文方向被翻轉。

第五:監視器從資料不足,一路跳到「捕風捉影、未合理查證、侵權」。

第六:近兩千頁、數百項指控,最後真正決定責任的只集中在少數幾項;既然如此,這幾項反而更應該把證據說得特別清楚。

第七:原請求90萬元,最後判13萬元,其餘駁回,本訴訴訟費用卻仍由我全部負擔。

我不是說這些事情全部當然違法。

我只問:

為什麼?

有理由,就寫理由。

有法律,就寫法律。

有證據,就放證據。

二審到底是在把關,還是在護航?

我提出上訴,不是期待二審一定判我贏。

我要的是:

重新檢驗。

重新看證據。

重新看法律要件。

重新看一審有沒有錯。

可是當我看到:

恐嚇用「前後語義」。

黑道把方向翻掉。

監視器一碰到一審判決,標準又轉彎。

我的感覺就非常強烈:

二審是不是只是在替一審找可以維持的理由?

我知道這是一個很重的質疑。

所以我不把它寫成三位法官的主觀動機。

我只說:

這是我讀完判決之後的感受。

但我還是要問:

二審究竟是在重新審查一審,還是在替既有結論尋找維持理由?

是在把關?
還是在護航?
是在重新檢驗?
還是在維持既成結果?

如果一審判過,

二審的工作就變成:

「怎麼維持」

那上訴制度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我真的有一種感覺:在你們眼裡,我像芻狗

你們有裁判權。

我沒有。

你們一句判決,我就要賠錢。

要承擔侵權責任。

要接受國家司法權的法律效果。

而我一再問:

法律成立要件呢?

惡害通知呢?

相對人呢?

證據呢?

損害呢?

因果呢?

得到的,卻常常只是幾句概括文字。

所以我真的會產生一種非常強烈的無力感:

是不是只要掌握裁判權,就不用把法律成立要件完整交代?

如果不是,

那請說明。

最後,我為什麼一定要調兩份一審開庭錄音?

錄音程序另有專篇整理: 第一片法庭錄音:一片光碟,兩次高分院撤銷 |114年9月12日庭訊,完整整理聲請、第一次駁回、第一次抗告、高分院第一次撤銷、再次駁回、第二次抗告、高分院第二次撤銷,直到最後取得錄音的全部程序。 第二片法庭錄音:我點名法官不當言論,Deepfake都出場了 |114年10月23日庭訊錄音之聲請、駁回、抗告及高分院撤銷等程序,另篇整理。
第一份開庭錄音:114年9月12日庭訊|114/9/30聲請交付 → 114/10/8駁回 → 114/10/20第一次抗告 → 114/11/7高分院撤銷 → 115/2/9再駁回 → 115/2/25第二次抗告 → 115/3/30高分院再撤銷 → 第二次撤銷後又經數月,才交付。
第二份開庭錄音:114年10月23日庭訊|114/10/27聲請交付 → 114/11/28駁回 → 114/12/10抗告 → 115/1/8高分院撤銷 → 截至115年9月30日仍未交付。
本文為個人訴訟經驗、判決閱讀與程序紀錄;判決原文、程序事實與個人評論分開呈現。

因為到了後來,

我的問題已經不只是:

「我不認同判決。」

而是:

我開始對一審法官是否仍保持我所期待的中立,產生重大疑慮。

在114年9月12日庭期,

依我後來已經寫進法院書狀的紀錄,

當對方再次以:

「黑道」

「恐嚇住戶」

「讓人成為失蹤人口」

等語描述我時,

我記錄到法庭上曾出現類似:

「找黑道比較快嗎?」

而開庭之後,對方還把這些法庭語句帶回社區群組使用,寫成:

「法官還特別教訓說道:叫黑道比較快是嗎?」

「真的是連法官都非常不認同……」

這對我來說,

就不只是法庭上一句話。

因為一句法庭上的話離開法院之後,

又被帶回社區,

轉化成:

「連法官都不認同我。」

所以我要錄音。

很簡單:如果我記錯,錄音會證明我記錯

我不要靠記憶。

我不要靠情緒。

我也不要只靠任何一方的事後轉述。

我要:

法院自己的原始錄音。

如果我記錯,

錄音會打我的臉。

沒有關係。

如果我沒有記錯,

那錄音就會還原:

當時到底說了什麼。

語氣是什麼。

前後文是什麼。

證據會說話。

第一份錄音:114年9月12日庭訊

114/9/30正式聲請交付錄音。
114/10/8花蓮地院第一次駁回。
114/10/20第一次抗告。
114/11/7高分院撤銷原裁定。
115/2/9地院再次駁回。
115/2/25第二次抗告。
115/3/30高分院再次撤銷。
第二次撤銷後又經過數月,最後才拿到這份錄音。

一份錄音,要兩次抗告、兩次被高分院撤銷,最後才拿得到。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什麼紀錄。

所以我不敢說:

我一定是「破紀錄者」。

但我真的很想知道:

一個當事人聲請自己親自參與庭訊的錄音,要走到兩次抗告、兩次上級法院撤銷,最後才取得,這種歷程到底常不常見?

至少對我來說,

這已經夠不可思議。

第二份錄音:114年10月23日庭訊

114/10/27正式聲請。
114/11/28花蓮地院駁回。
114/12/10提出抗告。
115/1/8高分院撤銷原裁定。
截至115/9/30仍未交付;距離最初聲請已11個月又3天,距高分院撤銷已8個多月。

第二份錄音的駁回理由,更讓我難以理解

裁定理由甚至談到:

聲紋。

個資。

生活隱私。

數位檔案容易複製。

快速流通。

甚至:

Deepfake。

我看到真的很難理解。

我是來聲請法庭錄音,不是來申請製作 Deepfake。

真正需要說明的不是:數位檔案在抽象上「可能」被加工。

而是:

這種抽象的數位加工風險,究竟如何具體連結到我這一次聲請法庭錄音的實際情形?

如果沒有具體連結,

為什麼可以先想像最壞的使用方式,

再拿這些尚未發生的可能性,

去拒絕我眼前實際的程序需求?

所以,我為什麼一定要拿錄音?

因為我要的不是猜測。

我要的是:

原始證據。

如果我錯,

我認。

如果我記錯,

錄音會證明我記錯。

如果我沒有記錯,

那錄音也會自己說話。

這就是我對整件事情的態度。

證據會說話

不要因為我是當事人,就相信我。

也不要因為對方是原告,就相信對方。

更不要因為文件上寫著:

法院

兩個字,就停止檢驗。

把東西拿出來。

原文拿出來。

判決拿出來。

裁定拿出來。

書狀拿出來。

錄音拿出來。

時間拿出來。

一件一件比。

國家把裁判權交給法院。

所以判決確定,

要我賠,

我賠。

訴訟費用要我付,

我付。

但是:

你們要我遵守法律,我沒有意見。

那我也有權要求:請讓我看見你們是怎麼依法判我的。

判決要人民負責。

判決本身,也應該對自己的理由負責。

我依法承擔你的判決。

但是我仍然會問:

法律成立要件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原文在哪裡?

推論在哪裡?

為什麼?

你們敢作成判決,

我就敢把判決攤開。

不是靠辱罵。

不是靠猜測。

不是靠情緒。

國家權力越大,越不能只剩一句「法院認為」。

證據會說話。

能不能經得起檢驗,

就攤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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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文為作者個人訴訟經驗、判決閱讀與程序紀錄。文中對判決的批評、疑問與諷刺,均為作者對裁判理由及程序的評論;涉及法院判決、裁定、書狀與庭訊程序者,應以原始文件及錄音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