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寫成「集體霸凌」核心人物,卻偏偏沒有告我:我不知情、沒有答辯席,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第二篇不再談4名被告各自說了什麼,只談一件更奇怪的事:我不是被告,卻幾乎貫穿整份主要事實敘事;黃兆伸把我寫進4名被告的故事裡,當時我卻不知情,也沒有本案被告的答辯席。
我也不是說訴狀只要寫到第三人就一定違法。
這是我的反問:一個不是被告、當時根本不知情、沒有本案答辯席的人,可以被大量負面描寫到什麼程度?
一、黃兆伸告的是4個人,我不是被告
這件訴訟,黃兆伸告4位住戶。
主張4位住戶對他:
「集體霸凌。」
但是,被告沒有我。
施清祥,不是這件案子的被告。
照一般理解,我既然不是被告,最多應該只是背景人物。
結果完全相反。
二、主要事實第2~11頁,10頁都有我
我把訴狀主要事實與證據敘述逐頁看過。
第2頁到第11頁。
共10頁。
再看看黃兆伸在訴狀裡怎麼寫我。
共同霸凌,有我。
持續性網路霸凌,有我。
人格貶抑,有我。
社交排擠,有我。
獵巫,有我。
公審,有我。
一唱一搭,有我。
利用司法,有我。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有我。
選擇性揭露,有我。
引導住戶批評,還是有我。
三、4名被告各有自己的段落,我卻一路跨過4個人
第一名被告的段落。
有我。
第二名被告的段落。
還有我。
第三名。
有我。
第四名。
還是有我。
4名被告,各自有自己的訴訟段落。
但是有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卻從第一個人的故事,一路跨到第四個人的故事。
那個人,就是我。
所以,我很難接受一句:
「施清祥只是背景人物。」
背景人物會10頁,10頁都有?
背景人物會橫跨4個被告的全部主要段落?
背景人物會被寫進共同霸凌、公審、獵巫、利用司法、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如果這樣還只是背景,
那什麼才叫核心?
四、既然把我寫得這麼重要,為什麼不告我?
這一段,我乾脆講白。
如果黃兆伸認為:
我共同霸凌他。
那就告我。
我利用司法。
告我。
我誣指他犯罪。
告我。
我共同製造他涉犯罪嫌疑。
告我。
我選擇性揭露資料。
告我。
我引導住戶批評他。
那就把完整證據拿出來。
一件一件來。
你主張。
我答。
你舉證。
我提出完整前後文。
至少這叫正面交手。
把我寫得像第五個被告。
卻不給我第五個被告的位置。
角色安排給我了。
責任安排給我了。
負面定性也安排給我了。
答辯席沒有。
五、最特別的是:我當時根本不知道
因為我不是被告。
所以這份訴狀,不會因為裡面大量寫我,就自動送來讓我逐句回答。
也就是說:
話,可以大量寫我。
角色,可以一直安排給我。
責任,可以一直往我身上接。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
也沒有這個案件裡的被告答辯席。
如果我是被告,我至少可以逐項回答:
哪一句被截掉前後文?
哪兩句其實相隔好幾個月?
哪些人在談完全不同的事件?
哪些因果關係只是黃兆伸自己的主張?
哪些負面定性,我完全不同意?
哪些事情根本不是訴狀形容的那樣?
我都可以正式回答。
可是沒有。
因為我根本不是被告。
我甚至是在後來看到這份訴狀之後,才知道:
原來我已經在另外一個訴訟裡,被寫成這個樣子。
六、這就是我覺得最荒謬的地方
這不是:
「黃兆伸告施清祥,所以黃兆伸在訴狀裡指控施清祥。」
那至少很正常。
你告我。
你指控我。
我答辯。
法院判斷。
可是這一件不是。
黃兆伸沒有告我。
但是可以在告別人的訴狀裡:
一頁一頁寫我。
一段一段寫我。
把4名被告跟我連在一起。
把我放進共同霸凌。
放進公審。
放進獵巫。
放進利用司法。
放進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然後——
我完全不知道。
七、所以我才會問: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再說一次。
「合法黑函」不是法律名詞。
我也沒有說:
訴狀裡只要寫到第三人,就一定違法。
不是這個意思。
這只是我的反問。
一個當時根本不知道這件訴訟存在的人。
一個沒有辦法在這個案件裡逐項答辯的人。
卻可以被大量負面描寫,
被寫成整個故事裡幾乎不可缺少的人物,
然後正式送進法院卷宗。
這算不算一封披著訴狀外衣、我無從回應的「合法黑函」?
普通黑函,至少大家知道:
那是一封黑函。
這一種更特別。
不是匿名塞進信箱。
而是:
正式裝訂。
正式送進法院。
然後那個被大量寫的人,
還不知道。
八、我甚至覺得,「沒有告我」才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如果訴狀裡只偶爾提到我一次。
我不會寫這篇。
如果只是:
「當天施清祥也在群組。」
我也不會寫這篇。
但現在不是。
10頁主要事實,10頁都有我。
8頁直接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跨4名被告全部段落。
那麼我的問題當然會出現:
既然黃兆伸認為我在整件事情中這麼重要,為什麼不直接把我列為被告?
告我。
我就答。
不是更簡單嗎?
可是結果卻是:
最常被寫的人之一。
最常被定性的人之一。
幾乎被寫成整場故事的串接人物。
卻:
不是被告。
這才是整件事情最特別的地方。
九、第一篇叫「自導自演」;第二篇,我只問「為什麼沒告我?」
第一篇,我把4位被告的原始言論全部拆開。
原始發言。
黃兆伸自己後來寫出的定性。
再拿那些定性反過來指控。
我稱那種敘事方式:
自導自演。
但是到了我身上,又多了一層。
我甚至連被告都不是。
所以這一篇,我根本不需要再討論那4位住戶。
我只問:
如果我真的是他訴狀裡寫的那種角色,
那就告我。
讓我答。
讓雙方把證據全部攤開。
而不是:
把我寫進去。
把我定性完。
把我跟4名被告全部串起來。
然後我根本不在被告席。
十、最後,我只留下這幾句
告的是4位住戶。
被告沒有我。
主要事實10頁。
10頁都有我。
其中8頁。
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我一路跨過4名被告的段落。
共同霸凌有我。
公審有我。
獵巫有我。
利用司法有我。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也有我。
可是——沒有告我。
我當時不知道。
我也沒有這個案件裡的被告答辯席。
所以我最後只問一句:
我被寫成「集體霸凌」故事的核心人物,卻偏偏沒有告我。
這算不算一封我無從答辯的「合法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