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紀實|1150914|訴訟紀錄

我被寫成「集體霸凌」核心人物,卻偏偏沒有告我:我不知情、沒有答辯席,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第二篇不再談4名被告各自說了什麼,只談一件更奇怪的事:我不是被告,卻幾乎貫穿整份主要事實敘事;黃兆伸把我寫進4名被告的故事裡,當時我卻不知情,也沒有本案被告的答辯席。

黃兆伸告4位住戶的訴狀第2至3頁
第二篇|只看我這個「沒被告的人」 被告沒有我;主要事實第2~11頁卻10頁都有我,8頁直接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而且一路跨過4名被告的段落。
先說清楚 「合法黑函」不是法律名詞,也不是我替法院下的法律結論。
我也不是說訴狀只要寫到第三人就一定違法。
這是我的反問:一個不是被告、當時根本不知情、沒有本案答辯席的人,可以被大量負面描寫到什麼程度?

一、黃兆伸告的是4個人,我不是被告

這件訴訟,黃兆伸告4位住戶。

主張4位住戶對他:

「集體霸凌。」

但是,被告沒有我。

施清祥,不是這件案子的被告。

照一般理解,我既然不是被告,最多應該只是背景人物。

結果完全相反。

二、主要事實第2~11頁,10頁都有我

我把訴狀主要事實與證據敘述逐頁看過。

第2頁到第11頁。

共10頁。

10/10主要事實頁全部出現我
8/10直接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4段跨過4名被告各自段落
0我的被告席

再看看黃兆伸在訴狀裡怎麼寫我。

共同霸凌,有我。

持續性網路霸凌,有我。

人格貶抑,有我。

社交排擠,有我。

獵巫,有我。

公審,有我。

一唱一搭,有我。

利用司法,有我。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有我。

選擇性揭露,有我。

引導住戶批評,還是有我。

如果只看角色安排 我幾乎像是整場「集體霸凌」故事的核心人物。奇怪的是:偏偏沒有告我。

三、4名被告各有自己的段落,我卻一路跨過4個人

第一名被告的段落。

有我。

第二名被告的段落。

還有我。

第三名。

有我。

第四名。

還是有我。

4名被告,各自有自己的訴訟段落。
但是有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卻從第一個人的故事,一路跨到第四個人的故事。

那個人,就是我。

所以,我很難接受一句:

「施清祥只是背景人物。」

背景人物會10頁,10頁都有?

背景人物會橫跨4個被告的全部主要段落?

背景人物會被寫進共同霸凌、公審、獵巫、利用司法、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如果這樣還只是背景,

那什麼才叫核心?

四、既然把我寫得這麼重要,為什麼不告我?

這一段,我乾脆講白。

如果黃兆伸認為:

我共同霸凌他。

那就告我。

我利用司法。

告我。

我誣指他犯罪。

告我。

我共同製造他涉犯罪嫌疑。

告我。

我選擇性揭露資料。

告我。

我引導住戶批評他。

那就把完整證據拿出來。

一件一件來。

你主張。

我答。

你舉證。

我提出完整前後文。

至少這叫正面交手。

可是現在不是。

把我寫得像第五個被告。
卻不給我第五個被告的位置。

角色安排給我了。
責任安排給我了。
負面定性也安排給我了。

答辯席沒有。

五、最特別的是:我當時根本不知道

因為我不是被告。

所以這份訴狀,不會因為裡面大量寫我,就自動送來讓我逐句回答。

也就是說:

話,可以大量寫我。
角色,可以一直安排給我。
責任,可以一直往我身上接。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
也沒有這個案件裡的被告答辯席。

如果我是被告,我至少可以逐項回答:

哪一句被截掉前後文?

哪兩句其實相隔好幾個月?

哪些人在談完全不同的事件?

哪些因果關係只是黃兆伸自己的主張?

哪些負面定性,我完全不同意?

哪些事情根本不是訴狀形容的那樣?

我都可以正式回答。

可是沒有。

因為我根本不是被告。

我甚至是在後來看到這份訴狀之後,才知道:

原來我已經在另外一個訴訟裡,被寫成這個樣子。

六、這就是我覺得最荒謬的地方

這不是:

「黃兆伸告施清祥,所以黃兆伸在訴狀裡指控施清祥。」

那至少很正常。

你告我。

你指控我。

我答辯。

法院判斷。

可是這一件不是。

黃兆伸沒有告我。

但是可以在告別人的訴狀裡:

一頁一頁寫我。

一段一段寫我。

把4名被告跟我連在一起。

把我放進共同霸凌。

放進公審。

放進獵巫。

放進利用司法。

放進共同製造犯罪嫌疑。

然後——

我完全不知道。

這才是我真正不能理解的地方 既然黃兆伸在訴狀裡把我寫得這麼重要,甚至幾乎成為4名被告之間的串接人物,為什麼偏偏沒有告我?

七、所以我才會問:這算一封「合法黑函」嗎?

再說一次。

「合法黑函」不是法律名詞。

我也沒有說:

訴狀裡只要寫到第三人,就一定違法。

不是這個意思。

這只是我的反問。

我的問題非常具體 一個不是被告的人。
一個當時根本不知道這件訴訟存在的人。
一個沒有辦法在這個案件裡逐項答辯的人。

卻可以被大量負面描寫,
被寫成整個故事裡幾乎不可缺少的人物,
然後正式送進法院卷宗。

這算不算一封披著訴狀外衣、我無從回應的「合法黑函」?

普通黑函,至少大家知道:

那是一封黑函。

這一種更特別。

不是匿名塞進信箱。

而是:

正式裝訂。

正式送進法院。

然後那個被大量寫的人,

還不知道。

八、我甚至覺得,「沒有告我」才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如果訴狀裡只偶爾提到我一次。

我不會寫這篇。

如果只是:

「當天施清祥也在群組。」

我也不會寫這篇。

但現在不是。

10頁主要事實,10頁都有我。

8頁直接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跨4名被告全部段落。

那麼我的問題當然會出現:

既然黃兆伸認為我在整件事情中這麼重要,為什麼不直接把我列為被告?

告我。

我就答。

不是更簡單嗎?

可是結果卻是:

最常被寫的人之一。

最常被定性的人之一。

幾乎被寫成整場故事的串接人物。

卻:

不是被告。

這才是整件事情最特別的地方。

九、第一篇叫「自導自演」;第二篇,我只問「為什麼沒告我?」

第一篇,我把4位被告的原始言論全部拆開。

原始發言。

黃兆伸自己後來寫出的定性。

再拿那些定性反過來指控。

我稱那種敘事方式:

自導自演。

但是到了我身上,又多了一層。

我甚至連被告都不是。

所以這一篇,我根本不需要再討論那4位住戶。

我只問:

黃兆伸既然把我寫成整場故事裡這麼重要的人,為什麼偏偏沒有告我?

如果我真的是他訴狀裡寫的那種角色,

那就告我。

讓我答。

讓雙方把證據全部攤開。

而不是:

把我寫進去。

把我定性完。

把我跟4名被告全部串起來。

然後我根本不在被告席。

十、最後,我只留下這幾句

告的是4位住戶。

被告沒有我。

主要事實10頁。

10頁都有我。

其中8頁。

直接對我作負面定性或因果歸責。

我一路跨過4名被告的段落。

共同霸凌有我。

公審有我。

獵巫有我。

利用司法有我。

共同製造犯罪嫌疑也有我。

可是——沒有告我。

我當時不知道。

我也沒有這個案件裡的被告答辯席。

所以我最後只問一句:

我被寫成「集體霸凌」故事的核心人物,卻偏偏沒有告我。

這算不算一封我無從答辯的「合法黑函」?


原始訴狀放在下面 不用相信我的形容。直接看第2~11頁:一個不是被告的人,如何幾乎一路沒有離場。
第二篇|我被寫成核心人物,卻偏偏沒有告我
115年9月14日生活紀實。「合法黑函」為作者反問,不是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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