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ECloud 紀實|02 附錄
約354項負面指控、定性與重述
115/08/21|第二份|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56頁。不是354件彼此獨立、而且已經成立的違法事實;這一頁把依同一口徑拆出的整理節點完整攤開。
約354項:完整整理
先說清楚:這裡列的是依第二篇相同口徑整理出的「節點」,包括負面指控、法律定性、責任歸屬,以及同一事件在不同段落、表格、證據標題或角度下的再次重述。
整理文字是正規化摘要,不等於每一條都是書狀逐字引文。要核對原文,仍應回到原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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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為原告書狀中負面主張、定性、歸責與重述之整理;不代表本文承認,也不代表法院已認定成立。
A. 程序、治理、權限與監督
- 多項違法濫權行為
- 違法
- 濫權
- 違法濫權
- 黑箱作業
- 屢次採取「黑箱作業」
- 無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無視《住戶規約》
- 無視《財務管理辦法》
- 無視法規與規約
- 不依法定程序辦理
- 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未依法履行管理職務
- 長期沒有正常履行管理職務
- 長期未善盡委託職務
- 長期未善盡善良管理維護義務
- 未善盡管理委任職務
- 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未善盡監督職責
- 顯未善盡管理維護公共設施之職責
- 明顯怠行職務
- 怠於履行管理、執行及召集
- 管理失當
- 被告職務之缺失
- 違失情節
- 嚴重背離管委會服務全體住戶之職責
- 違反管理委員忠實執行職務義務
- 管理失職型侵權
- 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 不召開管委會會議
-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
- 長達一年未召開管委會會議
- 未公告會議紀錄
- 未召開正式管委會會議並公告會議紀錄
- 違反規約不開會
- 無正當理由取消區權人會議
- 故意取消會議
- 擅自取消會議
- 自行取消原訂區權人會議
- 未經合法決議
- 未經合法程序
- 未經正常程序
- 未經正當程序
- 未經合法程序開會決議
- 未經合法程序開會決議公告
-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處理公共事務
- 擅自自行處理事項
- 擅自決定事項
- 以個人意志取代全體區權人共同決策程序
- 單一主委自行決定
- 規避區分所有權人監督
- 規避區權人監督
- 規避監督
- 故意規避監督
- 資訊不透明
- 社區公共事務無法有效決策
- 公共事務及管理長期無法經合法程序處理
- 造成社區管理缺乏透明程序
- 導致公共事項決策失衡
- 使區權人無從監督財務及修繕狀況
- 限制住戶取得社區資訊
- 造成LINE社群資訊取得受限
- 使住戶無法即時行使監督及參與權利
- 使住戶參與及表達意見權利受到實質限制
- 剝奪住戶參與區權人會議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 侵害住戶共同決策及權益
- 侵害知情權
- 侵害財產權
- 侵害監督權
- 侵害參與權
- 剝奪知情權
- 剝奪財產權
- 剝奪監督權
- 剝奪知情與監督
- 嚴重侵害住戶知情權及監督權
- 侵害全體區權人知情權、財產權與監督權
- 侵害全體區權人權益
- 損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
- 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持續受損
- 損害區權人權益
- 損害住戶權益
- 侵害共同財產利益
- 造成公共財產及管理權受損
- 管理及監督機制完全失靈
B. 公設點交、修繕與公共安全
- 擅自公設點交
- 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擅自進行公共設施點交
-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擅自簽訂點交
- 擅自點交
- 擅自自訂修繕期限
- 擅自決定簽訂點交及延長修繕
- 未經同意授權辦理點交
-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進行點交
- 明知大樓尚有違建及公設修繕所造成的公共危險,卻急於點交
- 明顯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
- 損害區權人無法參與公設修繕點交反應事項之權益
- 未維護全體區權人公設財產
- 未維護公共財產
- 未依法履行公設點交及修繕義務
- 未履行公設點交修繕義務
- 點交完成,事後卻未完成點交修繕
- 公設點交未完成修繕
- 未證明公設修繕完成
- 迄今仍無法證明修繕完成
- 放任瑕疵存在
- 公共設施瑕疵持續存在
- 導致公共設施瑕疵加重
- 導致公共設施瑕疵持續加重
- 公設點交及修繕作業長期延宕
- 延誤公設保固
- 未建立具體修繕內容及驗收機制
- 未積極修繕
- 修繕不積極
- 沒有積極修繕
- 未積極督促建商完成修繕
- 消極不修繕作為
- 消極不作為
- 消極不修繕
- 怠於維護公共設施
- 反而容任管委會停止追究建商責任
- 明顯是為了推延保固
- 擅自延長公設修繕期程
- 擅自延長修繕期限
- 延長公設修繕點交,卻未完成修繕
- 擅自同意延長公設修繕期限
- 導致設備損壞
- 造成電箱漏水
- 造成地下室漏水
- 造成地下室跳電
- 造成停電
- 造成電箱內部受潮
- 造成開關損壞
- 造成電器設備耗損
- 增加相關設備故障疑慮
- 造成可避免損害持續發生
- 致使原可避免之設備損壞持續發生
- 致使公共安全危害持續發生
- 影響公共設施安全
- 增加公共安全風險
- 造成公共安全危害
- 造成大樓夜間安全風險增加
- 造成夜間公共安全問題
- 增加人身安全疑慮
- 生命安全風險增加
- 增加住戶生命、身體安全風險
C. 保全、財務、契約、人事與公共基金
- 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擅自解除契約
- 擅自解約
- 未經管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即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逕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擅自解約造成財務損失
- 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 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
- 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費用
- 造成財產損害
- 造成財產減損
- 造成社區財產損害
- 造成區權人財產損害
- 造成社區經費支出之損害
- 造成社區經費損害
- 增加不必要支出
- 衍生不必要支出
- 不必要支出
- 明顯不當支出
- 浪費公共財產
- 長期負擔不必要租賃費用
- 造成社區財務管理程序重大瑕疵
- 造成財產管理瑕疵
- 財務管理疑慮
- 財務管理程序違反
- 支出缺乏合法授權
- 支出缺乏有效監督
- 公共基金支出欠缺合法授權
- 侵害住戶財務監督權
- 擅自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 擅自簽訂二年影印機租賃契約
- 未經決議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
-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簽訂影印機租賃
- 擅自簽約
- 擅自聘任總幹事
- 擅自單方聘任總幹事
- 未經決議擅自聘任總幹事
- 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聘任總幹事
- 未公告總幹事職責
- 未公告總幹事工作項目
- 未公告總幹事聘任期間
- 未公告總幹事薪資
- 未公告總幹事契約內容
- 事後指示總幹事將原告等人踢出社群
- 將原告等人退出社群
- 使原告失去反駁及發表權利
- 剝奪區權人監督
- 未利益迴避
- 未依法利益迴避
- 放任利益衝突發生
- 利益衝突
- 利益衝突型侵權
- 造成利益衝突型侵權
- 利益衝突事項未依法處理
- 逾越權限
- 逾越主任委員職權範圍
- 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
- 越權處理重大公共事項之侵權行為
- 越權處理重大管理事項
- 違法處分行為
- 無權代理
- 無權處分
- 程序違法
- 造成程序瑕疵
- 造成管理失職型侵權
D. 主觀惡性、人格、名譽與精神損害
- 故意或過失
- 明知故犯
- 明知卻故意欺騙
- 故意損害
- 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
- 故意規避監督
- 無正當理由
- 無法律上正當原因
- 謊稱自行墊付
- 明顯與事實不符
- 有誤導之嫌
- 誤導一般人
- 先誣指、再誤導
- 公開貶抑原告
- 誣指原告
- 羞辱原告
- 侵害原告名譽
- 侵害原告信用
- 侵害原告人格法益
- 逾越合理言論範圍
- 造成原告精神上相當痛苦
- 造成精神壓力
- 造成焦慮
- 造成生活擔憂
- 形成無形精神壓力
- 造成精神傷害
- 損害名譽及造成精神傷害
- 侵害人格及財產權益
- 造成精神及財產上損害
E. 利益衝突、資格與公共基金擴張
- 利用大樓公共基金作為個人訴訟費用來源
- 將大樓公共基金變成主委個人訴訟費用來源
- 未經合法會議授權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
- 擅自使用公共基金支付律師費
- 無權將公共基金作為自己個人訴訟防禦費用
- 公共基金使用與管理費用途不符
- 公共基金使用與公共財產管理目的不符
- 違反目的使用
- 造成公共基金財產損害
- 未依法監督管理委員資格
- 違反管理委員資格及連任限制規定
- 造成管委會組成合法性產生疑義
- 造成管委會決策效力產生疑義
F. 跨案、跨年、學校、檢察官與司法人格化
- 司法迫害原告
- 持續性提告
- 126案共480件造成原告精神損耗
- 造成精神傷害及損耗
- 反覆提起訴訟
- 反覆提起上訴
- 造成司法資源不當耗用
- 徒增訟累之人
- 基於惡意
- 基於不當目的
- 有重大過失
- 明知不同案件卻仍提出混淆
- 利用訴訟迫害原告
- 公開批評東華大學及檢察官之「誣指手法」
- 謊稱自行墊付
- 明顯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之嫌
- 利用AI製圖對東華大學及檢察官加以負面指摘
- 藉此影射相關處置有所不當
- 利用AI製圖公開批評東華大學及檢察官
- 先利用AI製圖誣指對方,再誤導一般人相信
- 常用手法是先用「黑函」誣指對方,再用大量敘述誤導一般人見解
- 基於大學教授身分,更易使一般民眾相信
- 誣指3位律師「製造黑函」
- 誣指東華大學「黑函」審教師
- 公開批評並誣指承辦檢察官在製造災難
- 悍然指稱承辦本案之檢察官「是在製造災難」
- 不滿司法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展開合法偵查
- 試圖透過公眾輿論施壓辦案檢察官
- 干預司法公正
- 公然挑戰法治
G. 對照表、後段與證據標題中的再次重述
- 再次主張/重述:多項違法濫權行為
- 再次主張/重述:違法
- 再次主張/重述:濫權
- 再次主張/重述:違法濫權
- 再次主張/重述:黑箱作業
- 再次主張/重述:屢次採取「黑箱作業」
- 再次主張/重述:無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再次主張/重述:無視《住戶規約》
- 再次主張/重述:無視《財務管理辦法》
- 再次主張/重述:無視法規與規約
- 再次主張/重述:不依法定程序辦理
- 再次主張/重述: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 再次主張/重述:未依法履行管理職務
- 再次主張/重述:長期沒有正常履行管理職務
- 再次主張/重述:長期未善盡委託職務
- 再次主張/重述:長期未善盡善良管理維護義務
- 再次主張/重述:未善盡管理委任職務
- 再次主張/重述:未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再次主張/重述: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再次主張/重述:未善盡監督職責
- 再次主張/重述:顯未善盡管理維護公共設施之職責
- 再次主張/重述:明顯怠行職務
- 再次主張/重述:怠於履行管理、執行及召集
- 再次主張/重述:管理失當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公設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進行公共設施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未經合法程序擅自辦理公共設施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簽訂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自訂修繕期限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決定簽訂點交及延長修繕
- 再次主張/重述:未經同意授權辦理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未經合法程序擅自進行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明知大樓尚有違建及公設修繕所造成的公共危險,卻急於點交
- 再次主張/重述:明顯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
- 再次主張/重述:損害區權人無法參與公設修繕點交反應事項之權益
- 再次主張/重述:未維護全體區權人公設財產
- 再次主張/重述:未維護公共財產
- 再次主張/重述:未依法履行公設點交及修繕義務
- 再次主張/重述:未履行公設點交修繕義務
- 再次主張/重述:點交完成,事後卻未完成點交修繕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解除契約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解約
- 再次主張/重述:未經管理委員會討論決議即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再次主張/重述:逕自解除夜間保全契約
- 再次主張/重述:擅自解約造成財務損失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公共財產損失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公共基金額外負擔費用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財產損害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財產減損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社區財產損害
- 再次主張/重述:故意或過失
- 再次主張/重述:明知故犯
- 再次主張/重述:明知卻故意欺騙
- 再次主張/重述:故意損害
- 再次主張/重述:故意損害區權人公設財產
- 再次主張/重述:故意規避監督
- 再次主張/重述:無正當理由
- 再次主張/重述:無法律上正當原因
- 再次主張/重述:司法迫害原告
- 再次主張/重述:持續性提告
- 再次主張/重述:126案共480件造成原告精神損耗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精神傷害及損耗
- 再次主張/重述:反覆提起訴訟
- 再次主張/重述:反覆提起上訴
- 再次主張/重述:造成司法資源不當耗用
- 再次主張/重述:徒增訟累之人
整理結果
以上,共整理出約354個負面指控/定性/歸責/重述節點。
下一步真正要問的不是「寫了多少」,而是:每一項證據到底證明了什麼?
主張,是主張。證據,是證據。法院認定,又是另外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