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刀口
這不是我急著解釋有沒有損害校譽的一篇。這篇拆的是:陳情由誰收、誰要函覆、我是否有回應義務、校方這次語氣有沒有變、以及我為什麼不再進入自證清白模式。
先接第九篇。
第九篇最後我說,時間不會因為我人在馬來西亞當伴遊,就讓其他支線全部暫停。
多條支線的時間,是一起流動的。
時間一到,它就會按門鈴、打電話,甚至像火警一樣響起來。
第十篇,就是第一個中斷來源。
一、這封不是旅途中收到的,但它確實插隊了
嚴格來說,這一封信,不是我在馬來西亞旅程中收到的。
這一點要先講清楚。
因為我寫的是紀實。
紀實最基本的條件,就是不能亂改時間線。
不能為了戲劇效果,把6月5日收到的信,硬說成6月6日至6月11日旅途中收到。
那樣不好。
那樣就不叫紀實。
那叫改編。
而我這一系列,雖然常常很荒謬,但荒謬不是我編的。
荒謬是事情本身努力長出來的。
所以,時間要講清楚。
這封信,是6月5日收到。
我6月6日才出發到馬來西亞。
嚴格說,它不是旅途中收到的中斷。
但是,我仍然把它放進這條旅程支線裡。
為什麼?
因為我會排我的進度。
我原本就打算在旅程中回應它。
所以它不是在旅途中抵達。
但它確實在我的旅程排程裡插隊。
這就是第一個中斷來源。
二、第一中斷來源:6月5日轉達信
這封信的主旨大意是:
有人陳情,說我在私人網站平台發表關於東華大學的言論,疑似有損校譽。
院方希望轉達善意提醒:在公開場合或私人網站平台發表言論時,雖然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仍宜兼顧事實陳述與社會觀感,以避免外界誤解。
這封信,可以有很多種回法。
心情好的時候,我可以很客氣。
例如:
謝謝轉達。
請提供陳情書全文、附件、具體指涉文章、具體損害校譽之文字、判斷標準與法源依據,以利本人釐清。
這樣很有禮貌。
也很行政。
也很適合放在正式回文裡。
但是心情差的時候,可能就會比較短。
例如:
關我P事。
這裡的P,純粹用於發音。
相當於一種排氣行為。
沒有要特別攻擊誰。
只是人類面對高度荒謬時,偶爾需要一個聲音幫助身體恢復平衡。
不過,這一趟旅程,我心情很好。
真的很好。
因為這趟旅程不無聊。
我的樂趣不完全來自行程。
不是吃什麼。
不是住哪裡。
不是玩哪些景點。
說真的,這些我很多時候是局外人。
我不是來規劃旅遊的。
我是來陪伴的。
我只要人到就好。
不用動腦。
可是,有一件事情我很會動腦。
查案。
破案。
偵探精神,是我這趟旅程的隨身行李。
所以我看到這封信,第一個反應不是緊張。
不是委屈。
不是驚慌。
而是:
喔。
第一個中斷來源來了。
三、超級粉絲與合理懷疑
而且我根本不用太動腦,就大概知道這封信背後的行為模式。
我不是通靈。
我是看資料。
如果一個人會長期追蹤你的私人網站。
會把你的文章拿去學校陳情。
會長期擷取你的LINE發文、FB發文、網站文章,再拿去檢舉、陳情、提告民事、提告刑事。
那我會把這種人,特地標註為:
超級粉絲。
這裡先聲明。
我沒有明確指稱,所有匿名黑函、警局報案、外部檢舉,都是同一位粉絲所為。
我沒有這樣說。
我也不需要這樣說。
因為紀實不是亂指。
紀實要有邊界。
但是,我可以合理懷疑。
而且我的懷疑,不是玄學。
是有科學基礎的。
所謂科學基礎,就是看時間序列。
看行為模式。
看資料來源。
看攻擊方向。
看受益結構。
看誰長期關注。
看誰反覆擷取。
看誰把同一批材料,從不同門口送進不同機關。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模式,長期呈現高度一致性,那就不是巧合。
那叫樣本。
如果同一種敘事,反覆出現在學校、法院、地檢署、行政機關、社區場域,那就不是單點事件。
那叫路徑。
如果每一次的目標都指向同一個人。
那就不是路過。
那叫定向。
所以,我不需要說我百分之百知道是誰。
我只需要說:
依照目前長期累積的資料、時間線、行為模式與投遞方向,我有合理懷疑的基礎。
而且這個懷疑,不是情緒。
是偵查筆記。
這封信真正有趣的地方,不是它提醒我什麼叫言論自由。
我當然知道言論自由。
我也知道事實陳述。
我更知道社會觀感。
真正有趣的是:
有人把我在網路上的發言,包裝成校譽問題。
這個包裝術很熟悉。
因為這不是第一次。
四、東華紀實六十幾篇,主菜還沒上場
東華紀實已經寫了六十幾篇。
網址在這裡: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guide.html
而且,嚴格說,主菜還沒真正上場。
光是前菜,就已經可以寫到六十幾篇。
這樣你大概就可以知道,這條線有多精彩。
我自己真的認為,這應該是全國少數,甚至可能是唯一,可以精彩到這種地步的校園紀實。
因為很難找到一個像我這樣的人。
可以面對一整套校方程序、外部陳情、匿名黑函、具名檢舉、行政轉送、教評會陰影,還能一路抵擋下來。
而且不是私下抱怨。
不是躲在角落喊冤。
是全面攤在陽光下。
一篇一篇寫。
一份一份拆。
一條時間線一條時間線排。
建議有空時,可以好好欣賞。
這不是普通校園文章。
這是懸疑、驚悚、刺激、偵探紀實連載。
而且我還是要再強調:
這是紀實。
紀實的意思,就是全部必須是真實。
不能亂編。
不能加料。
不能為了戲劇效果,把沒有發生的事寫成有發生。
為什麼我這麼嚴格?
因為我旁邊有超級粉絲在砥礪我。
只要我不真實,大概就會被提告到飽、檢舉到滿。
所以某種程度上,我還要感謝這些長期訓練。
正是因為這些人長期幫我加壓、投遞、檢舉、提告、截圖、整理、轉送,我才被訓練成現在這個樣子。
面對多戰場,毫無畏懼。
東華線。
法院線。
地檢署線。
社區線。
網站線。
檢舉線。
全部同時亮燈,我也只是看一下:
喔,又一案。
甚至到現在,我已經有點把它當成遊戲破關。
只是關卡開太多,久了會有點無趣。
不是因為事情不嚴重。
而是因為模式太熟了。
又是截圖。
又是陳情。
又是檢舉。
又是把私人網站包裝成校譽問題。
又是把校外私人爭議包裝成校務問題。
又是想讓機關接球。
同樣的套路,看久了,我都快可以先替對方寫下一封檢舉函了。
所以,這篇第十篇不是單獨事件。
它只是第一個中斷來源。
真正精彩的地方在於:
你會慢慢看到,這些中斷訊號不是偶然。
它們彼此有線。
有節奏。
有方向。
也有一種非常固定的氣味。
五、不只我成長,連校方也成長
而在這些長期鍛鍊之下,成長的不只我。
連校方也成長了。
這不是我隨便說的。
我來列證據。
以前,外部檢舉進到東華後,校方秘書室的行政命令是這樣寫的:
由花師教育學院負責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相關單位意見後,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並將處理結果答復陳情人。
參閱: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52.html
我看到這句,只能搖頭。
因為這不是單純收文。
也不是中立轉請瞭解。
它真正嚴重的地方在於:外部陳情人主張什麼,校方就命學院沿著那個方向收集意見、彙整,甚至寫出「提送教評會審議」。
問題是,陳情人主張的是什麼?
是解聘我。
是不續聘我。
是懲處我。
是把社區爭議、私人糾紛、LINE截圖、民刑事攻防、網站文章,全部包裝成「教師不適任」。
那秘書室一開始就把「陳情人主張」寫進行政命令,還把事情推向「教評會審議」,這就不是普通行政流程。
這叫方向先定。
這叫程序先跑。
這叫把外部檢舉人的解聘敘事,直接穿上校內行政程序的外衣。
正常程序應該先問:
有沒有具體事證?
是否屬於私人糾紛?
是否已進司法程序?
是否與教師職務有直接關聯?
是否達到教師法、聘約或校內規範的處理門檻?
是否已通知我?
是否已提供完整資料?
是否給我陳述與防禦機會?
但那道命令沒有先問這些。
它先寫:
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意見。
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這才是第52篇真正的刀口。
不是校方最後有沒有真的解聘我。
而是校方接手後,第一步就把外部檢舉人的主張,推進通往教師身分程序的門。
更諷刺的是,後來教育學院與系教評委員反而認定:
本案無具體事證。
私人領域爭訟部分,宜由法院處理。
網站資源部分,已由圖資處處置,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
本案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這就變成最強的反證。
如果後來專業學院與系教評委員都認為無需列案討論,那秘書室當初憑什麼一開始就寫「提送教評會審議」?
憑什麼?
憑陳情人的主張嗎?
憑陳情人的解聘要求嗎?
憑外部檢舉人把私人爭議包裝成校務問題嗎?
所以第52篇我才說,這不是行政中立。
這是未審先判。
這是外部獵場進入校方後,程序本身開始變成新的武器。
六、以前更離譜:函文變成外部獵場的彈藥
可是,如果只講第52篇那道行政命令,還不是最離譜的。
那只是前菜。
真正的主菜之一,我還沒正式連載。
這裡先透露一點。
看這張。
這不是什麼私人便條。
這是校方正式函文。
而這份函文後來發生什麼事?
對方把校方函文拿到公眾場合,對我進行羞辱與散布。
外觀上呈現出來的效果,就像是在告訴別人:
你看,施清祥涉嫌違法偷拍。
你看,教育部已經函轉。
你看,東華大學已經要把他送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你看,校方已經要處理他了。
你看,校方要我等處置結果。
問題是,當時的我呢?
我完全被蒙在鼓裡。
我不知道這件事已經被這樣送來送去。
我不知道外部檢舉已經透過教育部、監察院、東華大學一路進到校內。
我不知道校方函文已經寫到「本案將提送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我更不知道,這種函文後來會被對方拿到公眾場合,當成像是校方已經認定我違法、準備懲處我的鐵證。
那個時候,我像什麼?
像一隻被蒙住眼睛、綁在程序裡的羔羊。
獵場已經架好。
門已經打開。
文件已經流動。
外部的人甚至已經可以拿著校方函文到處展示。
可是我這個被指控的人,反而全不知情。
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不是單純有人檢舉我。
人民要檢舉,可以。
有人要陳情,也可以。
有人要對我不滿,更可以。
問題是,校方收到這些東西以後,做了什麼?
如果校方只是中立收文、初步釐清、確認是否有具體事證、確認是否與教師職務有關、通知當事人、提供資料、保障陳述與防禦,那我沒有意見。
但如果校方讓外部檢舉人的敘事太快穿上行政外衣,甚至形成可以被對方拿去外部展示、攻擊、羞辱我的材料,那問題就大了。
因為那已經不是單純行政流程。
那是校方函文變成外部獵場的彈藥。
對方去監察院。
去教育部。
去東華大學。
對我檢舉。
然後校方回函。
然後這對夫妻又把這些回函拿到外面,當成「施清祥被校方處理」「施清祥涉嫌違法」「施清祥快要被懲處」的證據。
再繼續拿去檢舉。
再繼續拿去提告。
再繼續拿去污染別人對我的印象。
這個行為模式,可以參考這篇: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ep19.html
這不是單一事件。
這是一整套循環。
檢舉。
轉送。
回函。
展示。
羞辱。
再檢舉。
再提告。
再把前一輪的文件當成下一輪的材料。
於是文件自己長出文件。
檢舉自己繁殖檢舉。
行政程序被拿來製造下一波攻擊素材。
這也是為什麼後來會有《東華事件紀實》這份大作出世。
https://www.scheecloud.com/ndhu/ndhu-guide.html
不是我一開始就想寫六十幾篇。
是事情自己長成六十幾篇。
而且,六十幾篇了,主菜還沒正式上場。
你問我最後會寫到幾集?
我也無法預估。
因為這不是小說。
小說可以先安排章回。
紀實不行。
紀實只能事情走到哪裡,我就寫到哪裡。
文件出現,我就拆文件。
程序啟動,我就拆程序。
函文流動,我就拆函文。
檢舉轉送,我就拆檢舉轉送。
有人拿校方函文到外面當戰利品,我就拆這張戰利品怎麼形成。
這件事值得完整紀錄下來。
不是為了鬧大。
而是因為它本來就大。
一件外部私人爭議,如何透過陳情、檢舉、函轉、行政命令、教評會字眼、校方回函,逐步長成一個校園程序獵場。
這種事情,如果不完整攤在陽光下,以後就會被說成:
只是學校照程序處理而已。
不是。
它不是「只是」。
所以我才要一篇一篇寫。
寫到它不能再被模糊。
寫到每一個節點都留下來。
寫到大家看得見:
外部檢舉怎麼進門。
校方程序怎麼接住。
文件怎麼流出去。
對方怎麼拿它當武器。
而我這個被處理的人,當時又是怎麼被蒙在鼓裡。
七、這次校方語氣不一樣了
以前,是「提送教評會審議」。
以前,是函文被拿出去當成我疑似違法、校方準備懲處我的外觀證據。
現在,至少6月5日這封信,還只是轉達院長善意提醒。
至少沒有一開始就寫:
提送教評會審議。
至少沒有一開始就把我放上教師身分程序軌道。
這就是進步。
但進步,不代表我照單全收。
接下來,我們就好好分析我6月5日收到的這封校方回函。
先看這次6月5日信件裡最關鍵的一句:
人事室希望本院釐清後函覆陳情人。
注意看。
這句話跟以前不一樣。
以前的版本是什麼?
由花師教育學院負責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相關單位意見後,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並將處理結果答復陳情人。
兩句放在一起,差異就很明顯。
以前有:
「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
以前有:
「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以前有:
把外部陳情人的主張,直接寫成校內程序的起點。
以前有:
把事情推向教評會。
這一次呢?
沒有了。
沒有寫「依陳情人主張」。
沒有寫「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
沒有寫「提送教評會審議」。
沒有寫「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
沒有一開始就把我推上教師身分程序的軌道。
這就是差異。
這就是進步。
所以我說,校方也成長了。
這不是我自我感覺良好。
這是文字證據。
以前的文字,是程序定向。
現在的文字,至少變成:
釐清後函覆陳情人。
「釐清」這兩個字,雖然還有問題。
因為到底誰要釐清?
釐清什麼?
依據什麼資料釐清?
有沒有給我陳情書全文?
有沒有給我附件?
有沒有特定哪一篇文章、哪一句文字、哪一段內容?
有沒有說明何以損害校譽?
這些我還是會問。
但是,至少從語氣上看,這一次校方沒有直接把陳情人的敘事收編成校內處理方向。
這很重要。
以前是:
陳情人主張什麼,校方就命學院就該主張收集意見,彙整提送教評會。
現在是:
人事室希望本院釐清後函覆陳情人。
前者像是已經把跑道鋪好。
後者至少還停留在行政釐清。
前者一開始就有教評會陰影。
後者至少沒有把教評會三個字拿出來壓人。
所以,我的監督有沒有用?
有。
我長期要求校方說理。
我要求校方出示法源。
我要求校方不要把外部檢舉人的敘事,直接變成校內程序方向。
我要求校方區分:
人民陳情。
行政轉送。
事實釐清。
教師身分程序。
教評會審議。
這些不是同一件事。
不能混在一起。
更不能外部陳情人一喊解聘,校方就把「教評會審議」寫進函文。
現在,至少6月5日這封信,校方用字收斂了。
這就是陽光的效果。
這就是公開紀錄的效果。
這就是我一篇一篇拆、一句一句拆、把事情攤開來看的效果。
當然,我不會因此說這封信完全沒有問題。
有問題。
而且問題不少。
例如:
陳情人是誰?
陳情書全文在哪裡?
附件在哪裡?
具體指涉哪一篇?
哪一句?
哪一段?
何以損害校譽?
校譽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法源是什麼?
我有沒有回覆義務?
學院有沒有義務替外部陳情人審查我的私人網站內容?
人事室要求學院「釐清」,是行政協助,還是實質審查?
這些都要問。
但在正式開拆之前,我還是要先公平講一句:
這一次,校方的語氣,比以前收斂。
以前是未審先判。
現在至少還沒有直接判。
以前是把外部檢舉往教評會推。
現在至少沒有寫教評會。
以前是終點先畫好,再回頭補程序。
現在至少還停在「釐清」。
這就是進步。
而這個進步,不是憑空來的。
是因為我長期監督。
長期要求說理。
長期公開紀錄。
長期要求校方出示法源。
長期提醒校方:
程序不是裝飾品。
文字不是空氣。
函文不是寫完就沒事。
每一個字,後面都可能變成別人手上的武器。
所以這一次,我會先肯定校方語氣有進步。
然後,再開始拆:
即使語氣進步了,這封信還有哪些地方需要釐清。
八、換我出手:我會解釋嗎?不會
說了這麼多,接下來就換我出手了。
你們覺得,我會怎麼回?
我會暴怒嗎?
不會。
我會急著解釋我每一篇文章都沒有損害校譽嗎?
也不會。
我會開始長篇大論說我很愛東華、我很重視校譽、我沒有惡意嗎?
更不會。
因為那樣就落入對方設定好的框架。
對方說我損害校譽,我就急著證明我沒有損害校譽。
對方說我造成誤解,我就急著解釋我沒有造成誤解。
對方把問題包裝成「社會觀感」,我就開始跟著談社會觀感。
這就錯了。
我的回法很簡單。
不進實體。
先切程序。
那我會解釋嗎?
不會。
至少不是現在。
我不會在沒有看到陳情書全文之前,就開始解釋。
我不會在沒有看到附件之前,就開始說明。
我不會在不知道對方指的是哪一篇、哪一段、哪一句之前,就急著自證清白。
我更不會在校方沒有說明法源、程序定位與本人回覆義務之前,就配合演出一場「請老師說明」的行政劇場。
這不是態度問題。
這是程序問題。
如果你要我說明,請先特定問題。
如果你要我回覆,請先提供資料。
如果你說我損害校譽,請指出哪一句話、哪一個事實、哪一項不實、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如果你說外界可能誤解,請說明外界是誰、誤解什麼、依據何在。
否則,我一旦開始解釋,就等於接受對方把框架丟過來,我就站進去答題。
我不會這樣做。
我不是拒絕說明。
我是拒絕在沒有卷證、沒有特定、沒有法源、沒有程序定位的情況下,被要求自我辯解。
所以我的回應不是:
我沒有損害校譽。
我的回應是:
請先提出陳情書全文、附件、具體指涉內容、法律依據與本人依法應回覆之理由。
資料來了,我看資料。
法源來了,我看法源。
程序來了,我看程序。
在此之前,沒有說明的問題。
只有要求對方先把指控講清楚的問題。
注意看。
我一直說,我已經不是小白了。
以前遇到這種事,可能還會想:
是不是要趕快說明?
是不是要解釋我沒有惡意?
是不是要把文章內容一篇一篇講清楚?
是不是要證明我沒有損害校譽?
現在不會了。
在高壓、高強度、長期多戰場訓練之下,我們來看訓練成果。
很簡單吧。
沒錯。
就是這麼簡單。
基本禮貌要有。
冤有頭,債有主。
這封信是院辦助理轉達。
院辦助理人很客氣,對我也很尊重。
所以我回信當然也客氣。
我不會把外部陳情人的行為、校方人事室的要求、院長的轉達,全部發洩在院辦助理身上。
那不是我的風格。
而且據我所知,院辦助理這些年也被這些檢舉、轉送、函覆、程序消耗了很久。
甚至還曾經因此受到處分。
這些,我以後都會一五一十紀實。
如果有一天,院辦助理願意委託我,或者需要我出面協助爭取權益,我也會出面。
我不是只替神明發聲而已。
人被程序壓到的時候,我也會發聲。
只是現在這一篇,先回到我自己。
現在的我,已經有能力處理這些事。
而且輕而易舉。
我沒有長篇大論。
我沒有解釋文章內容。
我沒有急著自證清白。
我只回了幾句:
來信敬悉。
請協助轉知院長及人事室:
貴信所稱「人事室希望本院釐清後函覆陳情人」,係學校對陳情人之函覆作業,並非本人依法負有回應義務。
請先出示:
一、陳情書全文及附件。
二、本人依法負有回應義務之法源。
未出示前,本人無回應義務。
就這樣。
簡單。
冷。
準。
沒有多餘情緒。
沒有陪對方跑進「請老師說明」的劇場。
九、陳情是校方收的,憑什麼變我的義務?
因為問題很清楚。
接受陳情的單位是誰?
答案是校方。
依法或依行政流程要函覆陳情人的單位是誰?
答案也是校方。
那這件事關我P事?
這裡的P,依然純粹用於發音。
相當於一種排氣行為。
不是法律用語。
只是面對高度荒謬時,人類身體自然產生的一點氣體釋放。
難道只因為被檢舉的人是我,我就要自動出來說明?
難道只因為外部陳情人把我的網站文章丟進學校,我就要立刻站上答題台?
難道只因為人事室希望學院釐清後函覆陳情人,我就變成依法必須配合陳情人的人?
我就想反問一件很簡單的事。
我收到很多地檢署的文件。
我收到很多法院的文件。
我也收到校方要求我出席、說明、列席教評會的通知。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比照校方的邏輯,發一封文給校方說:
本人近日收到法院文書,請校方協助釐清後函覆法院。
本人近日收到地檢署通知,請校方協助整理卷證後函覆地檢署。
本人近日收到教評會列席通知,請校方協助說明本人是否依法負有配合義務,並代為函覆相關單位。
校方會理我嗎?
答案很清楚。
不會。
校方一定會說:
那是你的案件。
那是你的程序。
那是你的權利義務。
請你自行處理。
既然如此,現在換成外部陳情人向校方陳情,為什麼就變成我要出來幫校方完成函覆作業?
接受陳情的是校方。
要不要函覆陳情人,是校方的行政問題。
要如何函覆陳情人,也是校方自己的行政責任。
不是因為陳情內容提到我,我就自動變成校方函覆陳情人的義務協力者。
更不是外部陳情人一寄信,校方一轉達,我就必須立刻放下手邊所有事,開始替陳情人整理攻擊材料,替校方完成釐清作業。
這個邏輯不對。
你們收到陳情。
你們要函覆。
那是你們的事。
若你們認為我依法有回應義務,請提出法源。
若你們認為我必須協助釐清,請提出陳情書全文、附件、具體指涉內容,以及本人負有回應義務的法律依據。
在此之前,我沒有義務配合。
校方不會替我處理我的法院文件。
校方不會替我處理我的地檢署文件。
校方不會替我面對我的訴訟程序。
那我又為什麼要替校方處理校方收到的陳情函覆?
所以我才說:
冤有頭,債有主。
陳情人找校方。
校方要回陳情人。
那是校方跟陳情人之間的行政往來。
不要把我拉進來當免費說明機。
更不要把「希望本院釐清後函覆陳情人」,包裝成我個人的法定回應義務。
我們先用大家最熟悉的話講。
你有權保持緘默。
你有權……
這句大家在影集裡都聽過。
那保持緘默等於承認嗎?
當然不是。
我用更白的話講:
你說我有罪,那是你說的。
我可沒有承認。
我也沒有必要 Bird 你。
這裡的 Bird,也是語氣用字。
翻譯成比較正式的版本,就是:
本人無義務配合未特定、未舉證、未出示法源之抽象指控。
你有能力。
你有證據。
你有法源。
那就拿出來。
拿得出來,我就看。
拿不出來,就不要浪費我的時間。
別人有權陳情。
別人有權檢舉。
別人有權提告。
那我也有權不配合不明確的指控。
我有權要求對方先把指控特定。
我有權要求校方先出示資料。
我有權要求說明本人依法負有回應義務的法源。
我有權拒絕在看不到陳情書、看不到附件、看不到具體指涉內容、看不到法源依據以前,就先開始自我辯解。
這不是不配合。
這叫程序意識。
這也就是訓練成果。
以前,他們丟一封陳情,我可能還要花很多時間解釋。
現在,他們丟一封陳情,我只問兩件事:
全文及附件在哪裡?
我依法負有回應義務的法源在哪裡?
沒有?
那就結束。
下一案。
這封信,不是旅途中收到的。
但它確實進入了旅途中要處理的中斷佇列。
哪一條線送出中斷訊號,我就接起來看。看完,拆開,整理,寫下來,放到陽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