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貍貓換太子:列席通知不是審議法源
第14篇拆院級、校級教評出席通知。校方不是不懂法條,校方很懂;問題是法條寫很多,卻完全不回答:到底評什麼?憑什麼對我召開?
本篇導覽
上一篇,我把系教評之前我做了什麼攤開。
我不是沒說明。
我不是沒陳述。
我不是沒提出程序異議。
我提出了。
而且提出很多。
多到系上還特地在5月20日開會審我的程序異議。
這裡再提醒一次。
我是寫紀實。
不是寫穿越時空劇。
5月20日那場會議,審的是我在5月20日以前早就已經提出的一批程序異議。
5月22日那份聲明,不是新劇情。
也不是補穿越。
5月22日只是我把前面已經提出過的程序異議、資料揭露請求、法源說明請求、卷宗列卷確認請求,再正式整理一次,讓5月28日即將召開的系教評會清楚知悉。
順序是這樣。
不要倒過來。
結果呢?
系教評前,我提出一大堆程序異議。
系上開會審了。
副校長、人事室、法制組也都在這條程序鏈裡出現。
然後呢?
無聲無息。
沒有逐項回覆。
沒有完整資料。
沒有完整卷證。
沒有法源說明。
沒有會議紀錄。
沒有告訴我哪些採納、哪些不採納、理由是什麼。
可是程序照樣往前推。
系教評開完。
接著院教評。
再接著校教評。
所以第14篇,要拆的就是這兩張文件。
院級教評出席通知。
校級教評出席通知。
這兩份通知很有意思。
看起來很正式。
很懂法條。
很懂行政程序。
很懂怎麼寫「請列席陳述意見」。
也很懂怎麼寫「未列席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是最核心的問題呢?
完全裝死。
評什麼?
憑什麼評我?
對我召開院教評、校教評的法源是什麼?
我到底違反哪一條教師義務?
我到底構成哪一個教師法或校內規範的審議事項?
院教評、校教評到底是在審我的什麼?
這些最核心的問題,沒有回答。
一個都沒有。
然後用什麼代替?
用列席通知代替。
用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代替。
用「請你來陳述意見」代替。
用「你不來就視為放棄」代替。
這就叫貍貓換太子。
我問的是:
你憑什麼審我?
你回答:
你可以來列席說明。
我問的是:
本案進入院教評、校教評的法源是什麼?
你回答:
你如果不來,視為放棄陳述意見。
我問的是:
你到底要評什麼?
你回答:
請於指定時間預備列席。
這叫回答嗎?
這不叫回答。
這叫閃避。
這叫把「出席程序」拿來替代「審議依據」。
這叫把「可以請你來說明」拿來冒充「我有權審你」。
這叫把法條貼在通知上,然後假裝核心問題已經解決。
我不吃這套。
一、院教評通知:先給帽子,再叫我列席
先看院教評通知。
案由寫得很清楚。
「疑涉違法翻拍並公開散布陳情人個資」。
這幾個字很重。
違法。
翻拍。
公開散布。
陳情人個資。
每一個字都很有殺傷力。
每一個字都像已經先定性。
可是問題來了。
違反哪一條法?
翻拍哪一份文件?
公開散布在哪裡?
散布給誰?
哪一項資料是個資?
哪一項資料依法不得揭露?
哪一項資料不是我為了防禦、存證、反駁外部檢舉所必要保存?
哪一個行為構成教師義務違反?
哪一個行為足以進入院教評審議?
院教評通知有回答嗎?
沒有。
它只是把帽子放上來。
然後通知我列席。
這很像什麼?
很像有人先在門口掛一個牌子:
疑似壞人。
然後叫你進去說明。
我就問:
壞在哪裡?
法源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構成要件在哪裡?
結果對方說:
你可以來現場說明。
等一下。
我問的是你憑什麼把我放進這個程序。
不是問我有沒有嘴巴可以講話。
這兩件事完全不同。
有給我說話機會,不代表你有權審我。
有通知我列席,不代表程序前提已經合法。
有寫陳述意見,不代表資料已經完整揭露。
有引用行政程序法,不代表法源已經存在。
這就是院教評通知最大的問題。
它把「列席」寫得很清楚。
但把「憑什麼審我」寫得很模糊。
不。
不是模糊。
是完全沒有回答。
二、我要的是法源,你給我這些?這是法源嗎?
院教評通知裡最精彩的一句,是這一句:
依據本校人事室114年8月5日東人字第1140019067號函、法制組114年5月30日1140013166號簽呈辦理,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我看完只有一個問題:
你給我人事室函。
你給我法制組簽呈。
你給我「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這是法源嗎?
不是。
這不是法源。
這是內部流程痕跡。
這是在告訴我:
有人發函。
有人簽呈。
有人往上送。
有人決定辦。
但我從頭到尾問的,不是這個。
我問的是:
憑什麼對我召開教評會?
我問的是:
我到底違反哪一條法律、哪一條教師義務、哪一條校內規範?
我問的是:
這件事為什麼可以進入院教評?
我問的是:
教評會到底評什麼?
結果你沒有回答這些。
你只是丟給我一張人事室函。
再丟給我一張法制組簽呈。
然後說:
好,現在提送教評會審議。
等一下。
人事室有函,不等於有法源。
法制組有簽呈,不等於有法源。
你們內部想送,不等於你們依法能送。
今天如果有人寫一張紙說:
請把某位教授送去教評會。
再找另一個單位簽一下。
再找另一個行政單位發函。
這樣就突然合法了?
哪有這麼神奇。
如果這樣也叫法源,那以後東華大學不用法律了。
不用教師法。
不用大學法。
不用行政程序法。
不用校內教評辦法。
也不用說明構成要件。
只要:
法制組簽一下。
人事室發一下。
教評會就開一下。
然後教授就進場。
這不叫法治。
這叫行政自己生法源。
說白一點:
你現在給我的,不是法源。
你給我的,是誰動手推程序。
但我問的,是你們憑什麼有這個權力。
這兩件事差很多。
三、校教評通知:同一套劇本,換一個層級
再看校教評通知。
校教評通知看起來更正式。
因為它是校級。
文字更像樣。
發文字號也更像樣。
開會地點也更像樣。
行政大樓。
會議室。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聽起來很莊嚴。
很有層級。
很像終審。
但是我看文件,不看氣勢。
我看問題有沒有回答。
結果一看。
同一套劇本。
院教評通知怎麼閃,校教評通知就怎麼閃。
院教評通知說我疑涉違法翻拍並公開散布陳情人個資。
校教評通知也照樣用這個案由。
院教評通知叫我列席。
校教評通知也叫我列席。
院教評通知提醒我不來可能視為放棄陳述。
校教評通知也提醒我不來可能視為放棄陳述。
院教評通知沒有說清楚審議法源。
校教評通知也沒有說清楚。
院教評通知沒有回答我違反哪一條教師義務。
校教評通知也沒有回答。
院教評通知沒有逐項處理我先前的程序異議。
校教評通知也沒有處理。
院級、校級,看起來是兩關。
實際上是同一套模板。
只是把章換大一點。
把層級換高一點。
把壓力換重一點。
這不叫審議升級。
這叫模板複製。
這不叫程序嚴謹。
這叫一路推進。
這不叫三級三審。
這比較像三級接力。
系教評接一棒。
院教評接一棒。
校教評接一棒。
但最核心的問題,沒有人要接。
法源在哪裡?
沒人接。
評什麼?
沒人接。
資料在哪裡?
沒人接。
程序異議怎麼處理?
沒人接。
調查報告責任鏈在哪裡?
沒人接。
律師團權限在哪裡?
沒人接。
可是叫我列席,大家都很會接。
這就是東華法庭最厲害的地方。
核心問題沒人接。
列席通知跑很快。
四、校方不是不懂法條,是太懂怎麼包裝法條
我要說一句公道話。
校方不是不懂法條。
校方很懂。
懂到每一張通知都會引用條文。
懂到每一張通知都知道要寫行政程序法。
懂到每一張通知都知道要寫陳述意見。
懂到每一張通知都知道要寫不列席可能視為放棄。
懂到每一張通知都知道要把文字寫得很正式。
這不是不懂法。
這是很懂行政文件怎麼寫。
可是問題是:
你很會引用法條,不代表你真的遵守正當程序。
你很會寫出席通知,不代表你已經提供完整資料。
你很會寫放棄陳述,不代表我真的放棄。
你很會寫依法辦理,不代表你真的有法源。
你很會寫「請列席說明」,不代表你已經回答「憑什麼審我」。
這就是關鍵。
法條不是裝飾品。
通知不是護身符。
出席不是防禦權的全部。
放棄陳述,也不是校方單方面說了算。
你不能把法條貼在通知上,就說程序合法。
你不能把陳述意見四個字寫進去,就說防禦權保障完成。
你不能一邊不給完整資料,一邊說我可以陳述。
你不能一邊不回覆程序異議,一邊說我不來就是放棄。
這不是懂法。
這是把法條當包裝紙。
外面包得漂漂亮亮。
裡面核心問題全部空掉。
這叫什麼?
貍貓換太子。
用列席通知,換掉審議法源。
用行政程序法第105條,換掉資料揭露義務。
用「不來視為放棄」,換掉校方逐項回覆程序異議的責任。
用「陳述意見」,換掉我完整防禦所需要的卷證基礎。
這不是程序完備。
這是程序偷換。
而且是整套一起換。
用列席通知換掉審議法源。
用行政程序法第105條換掉資料揭露義務。
用「不來視為放棄」換掉校方逐項回覆程序異議的責任。
用「陳述意見」換掉我完整防禦所需要的卷證基礎。
換得很熟練。
也換得很漂亮。
但是我拆開來看。
就是空的。
五、評什麼?這三個字才是核心
這兩份通知最該回答的問題,其實只有三個字:
評什麼?
院教評要評什麼?
校教評要評什麼?
如果是評我有沒有違反教師義務。
哪一條教師義務?
如果是評我有沒有違反校內規章。
哪一條規章?
如果是評我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教評會是法院嗎?
如果是評我有沒有違法翻拍。
請問「翻拍」這個行為,在本案中違反哪一條法?
如果是評我有沒有公開散布。
請問我散布的是什麼資料?
如果是評我有沒有公開散布陳情人個資。
請問陳情人向學校要求解聘我的檢舉函,在我防禦、存證、向相關住戶說明外部檢舉如何導入校內程序的脈絡下,為什麼當然不得揭露?
如果是評我造成學校損害。
損害是什麼?
如果是評我影響校譽。
校譽是什麼構成要件?
如果是評我讓陳情人不舒服。
教評會什麼時候變成陳情人感受處理中心?
問題很多。
但通知沒有回答。
它只回答:
請你來。
不來,可能視為放棄。
這就很荒謬。
我問的是「評什麼」。
你回答「來不來」。
我問的是「憑什麼」。
你回答「不來會怎樣」。
這不是法律推理。
這是行政話術。
六、憑什麼對我召開?這句校方一直不敢正面回答
第二個核心問題是:
憑什麼對我召開?
不是有陳情就可以召開。
不是有人檢舉就可以召開。
不是外部檢舉人要求解聘,學校就可以一路把教師送進系、院、校教評。
不是校方想處理,就可以處理。
不是調查報告寫了,就可以審。
不是律師團看了,就可以審。
不是校長說以調查報告為主,就可以審。
你要審一位教授。
請先拿出法源。
請先說明權限。
請先特定爭點。
請先揭露資料。
請先處理程序異議。
請先說清楚這件事跟教師聘任、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或教師義務審查有什麼正當關聯。
不要跳過前面全部。
直接寄一張通知給我:
請列席。
這不是程序。
這是直接把人推上台。
然後說:
你可以講話啊。
我當然可以講話。
問題是你憑什麼搭這個台?
你憑什麼坐在那裡?
你憑什麼把我放進這個程序?
你憑什麼把外部檢舉人的要求,轉成校內教評審議事項?
你憑什麼把我防禦、存證、說明檢舉內容的行為,反向定性成新的不利事由?
你憑什麼把已經進入刑事、民事程序的同一批事實,拿回校內再審一次?
你憑什麼把律師團報告包裝成調查報告?
你憑什麼要求教評會以這份報告為主?
這些都不回答。
只叫我列席。
所以我說:
這不是通知。
這是命題作文。
題目是:
請被檢舉人自行證明校方程序合法。
這不是我的作業。
七、列席條款不是萬能鑰匙
院、校通知很愛用列席條款。
意思大概是:
教評會開會時,可以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這條有沒有問題?
這條本身沒有問題。
教評會開會,需要請人說明,本來就可以。
但是問題在於:
這條解決的是「合法開會後,可不可以請人說明」。
不是解決「這個案子憑什麼進入教評會」。
這差很多。
如果教評會本來就有權審這個案子。
如果資料已經完整揭露。
如果爭點已經特定。
如果法源已經說明。
如果程序異議已經逐項回覆。
如果調查報告責任鏈已經清楚。
那你說請我列席說明,可以。
但現在問題是,前面全部沒有完成。
你卻拿列席條款出來。
這就是拿鑰匙開錯門。
列席條款只能開「是否可以請人列席」這扇門。
不能開「本案是否具有審議法源」這扇門。
更不能開「資料不給也可以審」這扇門。
也不能開「程序異議不回也可以審」這扇門。
更不能開「調查報告責任鏈不明也可以審」這扇門。
所以,拿列席條款當審議依據,就是偷換概念。
你可以請人說明,不代表你有權審人。
你可以安排列席,不代表本案前提合法。
你可以發通知,不代表你已經處理防禦權問題。
這個邏輯很簡單。
但是校方通知就是故意混在一起。
看起來像依法。
實際上是把兩件事混成一件事。
這就是貍貓換太子。
八、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也不是遮羞布
再來看另一個常出現的東西。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
通知大意是:
如果我沒有列席或提出書面說明,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聽起來很嚴肅。
很有法律效果。
好像我不去,就完了。
問題是:
我沒有提出書面說明嗎?
我沒有陳述嗎?
我沒有程序異議嗎?
我沒有資料揭露請求嗎?
我沒有法源說明請求嗎?
我沒有卷宗列卷確認請求嗎?
我沒有聲明保留權利嗎?
我有。
而且很多。
多到系上還特地開會審。
多到5月22日我還再正式整理一次。
多到我已經把問題列得很清楚。
那校方還想用第105條說我不去就是放棄?
什麼都沒有,就叫我出席說明。
那不是陳述意見。
那是東華法庭邀請我上台表演。
這就很妙。
我寫了一堆書面。
你不回。
我提出一堆問題。
你不答。
我要求資料。
你不給。
我要求法源。
你不說。
我要求卷宗。
你不確認。
然後你說:
你不來就視為放棄。
請問我放棄什麼?
放棄陪你演?
放棄在資料不完整的狀態下被迫即興答辯?
放棄替你把程序瑕疵補漂亮?
放棄進場讓你說「已給當事人陳述機會」?
我沒有放棄陳述意見權。
我只是拒絕參加一個程序前提未備、資料不完整、法源不清、程序異議未回覆、調查報告責任鏈不明的東華法庭演出。
這不叫放棄。
這叫保留權利。
這叫程序異議。
這叫拒絕被包裝。
九、你們不是沒收到,我也不是沒說
第14篇講到這裡,應該很清楚。
我是說明太多。
我不是沒有陳述。
我是書面陳述到你們收到、開會,卻沒有逐項回覆。
校方不是沒收到我的說明。
校方不是不知道我的程序異議。
校方不是不懂我在問什麼。
相反。
我問得太清楚。
清楚到他們不容易回答。
我問法源。
他們回列席。
我問資料。
他們回開會。
我問權限。
他們回陳述意見。
我問責任鏈。
他們回你可以說明。
我問調查報告誰負責。
他們回教評會要開。
我問律師團是什麼身分。
他們回不來視為放棄。
這不是回答。
這是行政跳針。
而且跳得很整齊。
院級跳一次。
校級跳一次。
看起來有層級。
其實是同一個節奏。
核心問題不答。
程序繼續推進。
核心問題不答。
程序繼續推進。
這就叫選擇性程序。
對校方有利的,快速推。
對我有利的,慢慢等。
對校方有利的,通知很快。
對我有利的,回覆很慢。
對校方有利的,法條引用很快。
對我有利的,法源說明很慢。
對校方有利的,教評照排。
對我有利的,資料不給。
這不是法治。
這是行政節奏控制。
十、我真正要問的,就是一句話
所以,院級、校級教評通知拆到最後,我真正要問的,其實只有一句話。
你們到底要評什麼?
不要再拿列席通知閃。
不要再拿行政程序法第105條閃。
不要再拿「請陳述意見」閃。
不要再拿「視為放棄」閃。
不要再把法條當煙霧彈。
你們到底要評什麼?
評我翻拍?
那請講出翻拍違反哪一條法。
評我公開散布?
那請講出公開散布哪一項不得揭露的資料。
評我個資法?
那請講出個資法構成要件,以及為什麼防禦存證、公共事務說明、反駁外部檢舉,會當然違法。
評我教師義務?
那請指出哪一條教師義務。
評我校譽?
那請說明校譽如何成為教評審議法源。
評我不配合?
那請先回答我提出的程序異議。
評我不出席?
那請先承認我已經提出大量書面陳述。
評我態度?
那就更好笑。
教評會不是態度審查委員會。
所以我再問一次:
你們到底要評什麼?
如果這個問題回答不出來,那後面所有列席通知、法條引用、會議時間、開會地點、視為放棄,都只是包裝。
包得再漂亮,也還是空的。
十一、下一篇:這兩份6月12日、6月17日出席通知,我會如何處理?
法條不是裝飾品。
通知不是護身符。
列席通知不是審議法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