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拆解系教評之前,我到底做了什麼?
第11篇先交代時間線,第12篇拆調查報告。第13篇回到系教評之前:我不是沒說明,而是說明太多;我的程序異議不是沒人看到,是看完、開會、討論,然後無聲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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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拆的是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不是法源。
調查小組不是法院。
律師團不是中立調查中心。
校長也不是皇帝。
第11篇,我先把時間線攤開。
第12篇,我開始拆校方拿調查報告當審議依據。
第13篇,回到一個更基本的問題。
系教評之前,我到底做了什麼?
因為校方最喜歡把問題壓縮成一句話:
你有沒有列席?
好像我沒有坐進會議室,就等於我什麼都沒說。
好像我沒有進場,就等於我放棄陳述。
好像我沒有配合東華法庭演出,就等於我承認程序合法。
這套我不接受。
我是說明太多。
我不是沒有陳述。
我是書面陳述到你們收到、開會,卻沒有逐項回覆。
我不是沒有主張權利。
我是把資料揭露、法源說明、卷宗列卷、程序異議、調查報告責任鏈,一項一項提出來。
問題不是我沒說。
問題是校方不回。
一、5月20日,你們還特地開會審我的程序異議
更精彩的是什麼?
這裡時間一定要講清楚。
我是寫紀實。
不是寫穿越時空劇。
5月20日那場會議,審的不是我5月22日才提出的聲明。
5月20日審的,是我在那之前早就已經提出的一批程序異議。
也就是說,在5月22日聲明出現之前,校方其實早就收到我的程序異議,而且還為此開會。
系上甚至在5月20日,還特地開會審我的程序異議。
會議名稱是:
114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
提案討論寫得很清楚:
本系教師之程序異議書,請審議。
請注意。
這不是我自己說校方不知道。
這不是我自己說他們沒看見。
這份會議通知直接證明:
在5月28日系教評會之前,系上已經特地針對我提出的程序異議,召開第4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
而且這場會議不是只有系上自己關門聊天。
副校長。
人事室。
法制組。
主任。
委員。
都在這條程序鏈裡出現。
也就是說,我提出的程序異議,不是沒有人知道。
不是沒有人收到。
不是沒有人看見。
不是沒有人處理。
校方知道。
系上知道。
人事室知道。
法制組知道。
副校長也知道。
甚至還開會。
這就很重要。
因為這直接戳破一件事:
不是我沒有提出程序異議。
是他們看到了。
還開會了。
然後呢?
無聲無息。
二、開完會後,無聲無息
我的程序異議,進了會議。
然後像丟進黑洞。
沒有逐項回覆。
沒有會議紀錄。
沒有告訴我哪些採納。
沒有告訴我哪些不採納。
沒有告訴我理由。
沒有補資料。
沒有補法源。
沒有說明調查報告責任鏈。
沒有說明律師團身分。
沒有說明誰付錢。
沒有說明誰簽名。
沒有說明誰負責。
我提出的程序異議,開會審了。
然後呢?
沒給我任何具體說明。
沒給我任何正式答覆。
沒給我任何逐項處理結果。
沒給我任何會議紀錄。
沒告訴我:
哪些程序異議成立。
哪些不成立。
哪些已處理。
哪些不處理。
哪些資料會給。
哪些資料不給。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責任鏈在哪裡。
全部沒有。
這不叫程序處理。
這叫程序黑洞。
我的程序異議丟進去。
校方開會。
然後無消無息。
這不是正常程序。
這是已讀、已開會、已討論、已不回。
非常東華法庭。
三、可是教評程序照樣往前推
更神奇的是:
程序異議沒有回覆。
資料沒有補齊。
法源沒有說明。
決議理由沒有交代。
但是教評程序照樣推進。
5月28日,系教評照開。
6月12日,院教評照排。
6月17日,校教評照通知。
系教評已經開完了。
我沒有拿到任何完整會議資料。
沒有完整卷證。
沒有完整調查報告依據資料。
沒有完整程序處理說明。
沒有逐項回覆。
沒有決議理由。
沒有告訴我,我提出的程序異議到底採納哪一項、不採納哪一項、理由是什麼。
可是程序呢?
照樣往前推。
系教評開完。
接著院教評。
再接著校教評。
也就是說,對我有利的程序問題,校方可以開完會後安靜不說。
對我不利的教評程序,校方可以一路往前推。
這不是效率。
這是選擇性推進。
我的程序異議,停在黑洞。
他們的教評程序,開上高速公路。
這樣叫正當程序?
這樣叫保障陳述意見權?
這樣叫依法行政?
我不接受。
四、我到底提出了什麼?
我提出的不是情緒文。
不是臉書留言。
不是群組抱怨。
不是拍桌子喊冤。
我提出的是正式程序異議。
而且不是一件。
不是兩件。
不是三件。
而是從法源、資料、卷宗、調查報告、律師團、教評權限、個資法、刑事不起訴資料、程序突襲、防禦權,到各級教評委員是否完整審閱資料,全部一件一件列出。
我要求校方提供:
原始檢舉文件。
115年2月28日陳情書全文及附件。
陳情人提交之所有電子郵件、截圖、影像、影音檔案或雲端連結。
調查小組與各級教評會取得之一切參考資料。
本案移送教評及成立調查小組之相關簽呈與會議紀錄。
我要求校方確認:
我提出的21份正式書面文件是否收受。
是否列卷。
是否保存。
是否轉交調查小組。
是否轉交外部律師。
是否提供系、院、校教評委員審閱。
是否完成處理。
我要求校方說明:
檢舉、陳情及附件資料為何未完整揭露。
系、院、校教評程序之法源、提案來源及證據基礎為何。
違法翻拍、公開散布個資、未經學校同意這些定罪式文字之法源為何。
外部私人刑事爭議導入校內教評程序之權限基礎為何。
調查小組法源為何。
調查小組成員為何。
調查小組權限範圍為何。
調查報告實際撰寫者、審查者、採用者及決定送交教評會者為何人。
調查報告是否具名、簽章並負責。
律師團身分為何。
律師團是否具有調查權、認定事實權、違法定性權或建議移送教評之權限。
律師團費用由誰支付。
校方提供予律師團之資料清冊為何。
律師團報告若僅係校方委任律師所形成之單方法律意見,校方憑何將其包裝為中立調查結果。
律師團是否有權重新評價已不起訴並經再議駁回確定之刑事事項。
律師團是否有權以個資法標籤重新包裝刑事程序未獲支持之同一批資料、同一事實及同一指控。
我要求這些。
不是情緒。
不是抱怨。
不是聊天。
這些全部都是正式程序異議。
結果呢?
已讀不回。
文件收到。
問題略過。
會議照開。
通知照發。
下一關照排。
五、5月22日,我已經正式說明:我沒有放棄
再來,5月22日這份聲明,不是突然冒出來的新劇情。
它不是把時間倒回5月20日。
也不是拿5月22日的文件,去假裝5月20日已經存在。
它的功能很清楚:
把我先前已經提出的程序異議、資料揭露請求、法源說明請求與卷宗列卷確認請求,再正式整理一次。
讓5月28日即將召開的系教評會清楚知悉。
換句話說,5月20日,是校方已經開會審我先前提出的程序異議。
5月22日,是我再把前面那些程序問題,整理成一份正式聲明,要求列入5月28日系教評會資料。
順序是這樣。
不要倒過來。
而我在5月22日就已經寫得很清楚。
我沒有放棄陳述意見權。
我不親自列席,不等於承認程序合法。
我不親自列席,不等於承認調查報告內容。
我不親自列席,不等於同意本案進入實質審議。
我不親自列席,更不等於放棄後續教師申訴、行政救濟、司法救濟及國家賠償請求權。
我要求的是:
資料先給。
法源先說。
爭點先特定。
卷宗先確認。
程序異議先回覆。
這些都沒有完成以前,要我列席說明?
說明空白嗎?
說明未知嗎?
說明我對一份沒拿到的檢舉函有什麼看法嗎?
說明我如何在沒有完整卷證、沒有完整法源、沒有完整會議紀錄、沒有完整決議理由、沒有逐項回覆的狀態下,完成一場高品質即興答辯嗎?
這不是我的風格。
我的風格很簡單。
資料來,我看資料。
法源來,我看法源。
卷證來,我看卷證。
會議紀錄來,我看會議紀錄。
程序異議回覆來,我看回覆。
什麼都沒有,就叫我出席說明。
那不是陳述意見。
那是東華法庭邀請我上台表演。
六、115年5月22日聲明全文:我沒有放棄,我是在保留權利
這份5月22日聲明的重點,不是創造新的程序異議。
重點是把我前面已經提出、校方也已經知道、甚至已經開會處理過的程序異議,再正式交給5月28日系教評會。
讓系教評會不能說不知道。
下面這份,就是我在系教評前提出的正式聲明全文。
重點很簡單:我不親自列席,不等於放棄陳述意見權;我要求的是資料先給、法源先說、爭點先特定、卷宗先確認、程序異議先回覆。
文字可以被說成節錄,影像不會。這裡直接把原件攤開,讓讀者自己看。
七、所以問題不是我不配合
所以第13篇講到這裡,讀者應該已經看懂一件事。
問題不是我不說明。
問題是我說明太多,校方不回。
問題不是我不陳述。
問題是我書面陳述到你們收到、開會,卻沒有逐項回覆。
問題不是我不配合。
問題是校方在資料未完整揭露、法源未具體說明、程序異議未逐項回覆之前,仍然不斷把我推向院教評、校教評。
這才是關鍵。
你不能一邊說要保障我陳述意見權。
一邊不給資料。
你不能一邊說我可以列席說明。
一邊不回覆我提出的程序異議。
你不能一邊說依法辦理。
一邊把法源問題丟進黑洞。
你不能一邊說教評程序繼續推進。
一邊讓我不知道完整卷證、完整會議資料、完整決議理由在哪裡。
這不是程序。
這是東華法庭的單向道。
你們可以看我的程序異議。
可以開會討論我的程序異議。
可以不回覆我的程序異議。
然後繼續把我往院教評、校教評推。
這叫什麼?
這叫行政版:
你講你的。
我審我的。
這不是正當程序。
這不是法治。
這是你們把程序做成你們想要的樣子。
八、下一篇:拆解院級、校級教評出席通知
所以第13篇到這裡,先把系教評之前我做了什麼,攤開。
我不是沒有說明。
我不是沒有陳述。
我不是沒有提出程序異議。
我提出了。
而且提出很多。
多到系上還特地開會審我的程序異議。
結果呢?
無聲無息。
可是系教評走完以後,院教評、校教評的出席通知又來了。
這就要進入下一篇。
下一篇,不是繼續整理我做了什麼。
下一篇要拆的是:
院級教評出席通知。
校級教評出席通知。
以及那些看起來很懂法條、實際上卻把法條用成程序包裝紙的行政文字。
重點很簡單。
校方不是不懂法條。
校方很懂。
懂到每張通知都會引用行政程序法。
懂到每張通知都知道要寫「列席陳述意見」。
懂到每張通知都知道要寫「未列席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問題是:
你很會引用法條,不代表你真的遵守正當程序。
你很會寫出席通知,不代表你已經提供完整資料。
你很會寫放棄陳述,不代表我真的放棄。
你很會寫依法辦理,不代表你真的有法源。
所以第14篇,我要拆的就是這個。
院教評通知怎麼寫。
校教評通知怎麼寫。
它們引用了哪些條文。
它們避開了哪些問題。
它們把「請我列席」包裝成什麼。
又把我不列席,準備包裝成什麼。
校方不是不懂法條。
校方是太懂法條,所以更應該知道:
法條不是裝飾品。
通知不是護身符。
出席不是防禦權的全部。
放棄陳述,更不是校方單方面說了算。
下一篇,就拆這兩張通知。
東華法庭第二審。
東華法庭第三審。
看起來很懂法。
那就來看看到底懂到哪裡。
已讀。
已開會。
已討論。
已不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