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稿第二大點:一紙公文如何被拿來墊成犯罪現場
副題:東華回函、網站連結、254天、圖文簡報、誹謗罪名,被串成「校方已停權,我仍持續發文」的犯罪現場。
本篇導覽
A稿第一大點先把我寫成不適任教師。
第二大點,開始換一個場景。
這個場景叫做:
看起來像是在講網站。
實際上,是在把東華回函、停權處分、網站連結、圖文簡報、誹謗罪全部串成一條線。
一紙公文,被拿來墊成犯罪現場。
一、標題一出來,網站就被寫成犯罪工具
A稿第二大點一開始就說,我利用東華大學教學網站誹謗及妨害陳情人名譽。
這句話不是事實描述。
這句話是結論。
網站被寫成工具。
圖文被寫成犯罪內容。
校方回函被寫成處分。
日期被寫成持續犯。
問題是:
哪一句是誹謗?
哪一段是妨害名譽?
哪一項個資被洩漏?
哪個網站連結本身能證明犯罪?
這些都還沒回答,標題已經先替它回答了。
二、把東華回函加工成「停權處分」
A稿說,校方已於113年10月9日依規定停權。
又說我從113年10月9日至114年1月9日前仍持續發文,完全無視校方處置。
這裡的關鍵是「停權」兩個字。
原本應該被檢驗的是:東華回函到底寫了什麼?
它是行政說明?
是網站處理?
是暫停連結?
還是正式懲戒處分?
A稿不慢慢分。
它直接把回函推成「停權處分」。
這一步很重要。
因為只要先讓讀者相信「校方已經處分」,後面就可以推出「我仍然不改」。
這不是證據鏈。
這是語意加工鏈。
三、254天:時間被拿來製造持續犯罪感
A稿還算了一段時間。
從113年5月1日到114年1月9日,共計8個月又9天,254天。
數字很精準。
但精準的數字,不代表精準的法律關係。
254天到底證明什麼?
證明網站曾存在?
證明文章曾存在?
證明有人截圖?
還是證明每一天都在構成誹謗?
如果要說持續誹謗,就要逐日、逐文、逐句、逐要件。
不是把日期拉長,就自動變成持續犯罪。
四、圖文簡報不等於誹謗罪成立
A稿反覆寫:
這句話就算成立,又如何?
自己製作,不等於內容不實。
公開散布,不等於構成誹謗。
圖文簡報,不等於犯罪事實。
要成立刑法第310條,仍然要回到具體文字。
哪一張圖?
哪一句話?
指摘哪一個具體事實?
何處不實?
有無公共利益?
有無相當理由確信?
完整上下文是什麼?
A稿沒有這樣做。
它用「圖文簡報」四個字,直接把複雜的法律問題壓扁。
五、把私德範疇寫成校方姑息
A稿又說,陳情人多次向東華反映,但校方卻以「私德範疇」為由不作處理。
這一句,是用來打東華的。
它不是只攻擊我。
它同時攻擊校方。
如果東華不處理,就是姑息。
如果東華認為屬於私德,就是標準有問題。
如果東華沒有照它要求懲處,就是沒有管理責任心。
問題是,學校不是社區糾紛處理中心。
更不是外部檢舉人交付罪名後就要照單全收的機關。
如果每一個社區攻防都能被寫成校方姑息,那東華就不是大學。
是外部陳情人的執行單位。
六、撤文時間被剪成抹去證據
A稿最後又把114年1月9日撤文寫進來。
說我知道所提告訴訟都不起訴後,才撤下文章。
說這已經造成陳情人名譽損害與身心俱疲。
這裡又是熟悉的剪法。
時間點。
訴訟結果。
撤文行為。
身心損害。
全部接在一起。
但接在一起,不等於因果成立。
撤文有可能是降低爭議。
也可能是避免材料被繼續搬運。
更可能只是策略調整。
不能因為時間靠近,就直接寫成企圖抹去證據。
這不是因果推論。
這是動機安裝。
七、結論:不是犯罪現場,是公文武器化
第31篇可以先下結論。
A稿第二大點,不是在證明網站犯罪。
它是在做一件事:
把網站連結加工成犯罪工具。
把日期區間加工成持續散布。
把圖文簡報加工成誹謗罪。
把校方未照它要求處理,加工成姑息包庇。
所以這不是犯罪現場。
這是公文武器化。
一紙回函被拿來墊底。
上面疊網站、疊日期、疊截圖、疊罪名。
最後疊成一個看似完整的故事。
但故事再完整,也不能取代構成要件。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