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函不是只准現場看:我是當事人,不是來參觀的
這篇照時間線講:我不是現場臨時翻臉。我從 4 月 22 日開始,就一路把法源、防禦權、責任鏈與教評合議責任,白紙黑字放在系教評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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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是當事人,不是來參觀的
上一篇,我把那份沒有簽名、不敢負責的黑函攤在陽光下。
這一篇,我要講這份黑函,當初是怎麼「給」我的。
或者更精準地說:
他們一開始,根本不想完整給我。
只能現場看。
不能翻拍。
不能複製。
不能保存。
不能帶走。
但這是一份要拿來審我的報告。
不是博物館展品。
不是路邊公告。
不是讓我參觀一下就回家的展示品。
這是一份花錢找律師做出來、裡面寫滿對我不利指控、還直接定調我違反個資法的報告。
整個學校可以拿去給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看。
最後還可以拿來當懲處我的核心依據。
結果,唯一不能完整留存的人,竟然是被這份報告攻擊的我。
這叫什麼?
這不是防禦權。
這是黑箱。
而且我要講清楚。
我不是現場才臨時翻臉。
我照時間線,一封一封寫。
我早就把法源、防禦權、責任鏈與教評合議責任,全部白紙黑字放在你們面前。
現在就照時間看。
正式警告:不得限制我翻拍、複製、留存
這一天,系教評會已經作成決議。
只准我現場查閱及抄錄調查報告。
不准翻拍。
不准複製。
不准留存。
我當天就正式提出法律異議。
因為這不是普通行政安排。
這是直接壓縮我的程序防禦權。
一份要拿來審我的調查報告,如果我不能翻拍、不能複製、不能留存,我要怎麼逐字比對?
我要怎麼諮詢?
我要怎麼反駁?
我要怎麼準備後續教評程序?
所以我第一時間就講清楚:
內部決議不是法律。
委員會決議不能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如果要限制,就提出明確法源、具體理由、必要性與比例性判斷。
沒有法源,就不能限制。
程序還沒合法,就不能先開會
4 月 23 日,我再寫一封。
這一封不是只談翻拍、複製、留存。
這一封直接打程序源頭。
我問系教評會:
你們到底憑什麼開?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提案主體是誰?
提案文件是什麼?
案型是什麼?
審議標的是什麼?
具體事證是什麼?
程序啟動以前提合法性為先。
不是先開會,再用會議製造合法性。
不是先把人推進教評,再慢慢補理由。
不是先形成方向,再回頭補法源。
不是先把黑函式報告放上桌,再說這叫審議。
程序的合法性,應存在於召開之前。
不是形成於召開之後。
我也直接問刑事程序問題。
相關刑事案件既然已經不起訴,再議也經駁回,系教評如果還要續行,就要先說明:到底要審查什麼獨立於刑事判斷之外的事項?
法源是什麼?
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觀證據是什麼?
為什麼不是對同一事項的重複承接、重複評價或變相續行?
我不是事後才問。
我在 4 月 23 日就已經問了。
教評合議不是保護傘
同一天,我再寫一封。
這一次,我直接提醒系教評會:
教評合議不是保護傘。
不要以為用委員會名義開會。
不要以為用多數決通過。
不要以為寫成會議決議。
程序問題就會自動消失。
教評會依法應該是獨立、中立、可受檢驗的審議機關。
它要負責把關程序合法性、審議基礎可採性,以及當事人防禦權保障。
它不是拿來承接校方既定處置方向的背書機器。
更不是為特定不利結果提供合議外觀的工具。
合議形式不改變行為的法律性質。
欠缺法源的限制,不會因為表決就合法。
程序前提未備的續行,不會因為多數決就正當。
防禦權受限的事實,不會因為會議紀錄就消失。
如果你們已經知道法源有問題、程序有問題、防禦權有問題,卻還是選擇承接、附和、續行,那就不只是單純參與表決。
那叫明知續行。
那就要承擔責任。
真正該回答的人,不在系上
前三封寫完之後,我又寫了一封給系上。
這封的語氣不一樣。
因為我很清楚,這件事不是一般系務。
這是校方強勢交辦下來,要由系上站在第一線背鍋。
我知道系上擋不了來自校方的行政命令。
所以我沒有把刀口對準系上同仁。
我直接說:
前面三封 mail,不是在為難系上。
是在給系上一個可以自保的防護盾。
前面三封已經把法源、權限、提案、案型、事證、程序定位這些根本問題都點出來了。
這些問題,不是系上能自己補出來的。
也不是系上適合代替校方回答的。
應該由校方自己回答。
所以我請系上把前面三封 mail 直接上呈校方。
請校方回答即可。
特教系無法回答。
也不該由系上回答。
真正該回答的人,不在系上。
誰交辦,誰說明。
誰啟動,誰負責。
這一封的重點,就是把責任鏈拉回源頭。
查閱前,我先把話講在前面
4 月 27 日。
也就是我要去系辦查閱調查報告的當天。
我沒有等到現場才爭。
我先寫了一封信。
主旨很清楚:
查閱調查報告前之法律立場預告暨不得限制翻拍、複製及留存之聲明。
這封信,就是把前面幾封程序異議,轉成現場規則。
我明確說:
今天下午,我會依法查閱。
依法翻拍。
依法影印。
依法複製。
依法留存。
因為這份調查報告,可能作為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我、形成對我不利判斷的基礎資料。
它不是普通文件。
它不是給我參觀的展品。
它是要拿來審我的資料。
既然要拿來審我,它就是我行使程序防禦權所必要的資料。
如果要限制我,就請提出明確法源、具體個案理由、必要性與比例性判斷。
我不接受「委員會決議」。
不接受「上級指示」。
不接受「系辦規定」。
不接受「不能拍」。
不接受任何類似說法,來限制我依法行使程序防禦權。
你要拿它審我。
就要讓我完整取得。
你不讓我完整取得。
就不能拿它審我。
很難懂嗎?
不難。
只是有人不想懂。
二、只准現場看,就是黑箱
這五封不是事後補理由。
是我在程序當下,已經把問題講清楚。
結果,到了現場,還是那一套。
只准看。
不准拍。
不准複製。
不准留存。
我直接告訴校方:
不可能。
用這種不具名文件定我的罪,還敢限制我取得卷證?
門都沒有。
我不是旁聽民眾。
我不是路人。
我是當事人。
我是被這份報告攻擊的人。
我是被這份報告定成違反個資法的人。
我是後面要被系、院、校三級教評審的人。
既然這份報告要拿來審我,就必須讓我完整取得。
不能一邊拿它當刀,一邊不准我看清楚刀上寫什麼字。
不能一邊拿它當證據,一邊不准我留存證據。
不能一邊拿它當審議基礎,一邊不准我逐字反駁。
這不是程序管理。
這是防禦權壓縮。
這不是依法。
這是黑箱。
三、結局:系教評退讓,黑函終於見光
我把查閱前法律立場預告發出去。
話講得很清楚。
今天下午,我依法查閱。
依法翻拍。
依法影印。
依法複製。
依法留存。
誰要限制,就提出法源。
誰要阻止,就提出書面理由。
誰要排除我的防禦權,就請具體說明:
法律依據在哪裡?
必要性在哪裡?
比例性在哪裡?
作成限制的人是誰?
責任由誰承擔?
我不是去參觀。
我是當事人。
我不是去看展覽。
我是被這份黑函攻擊、被這份黑函定性,後面還要被這份黑函送進教評的人。
結果呢?
系上請我等幾天。
他們後來另外開了一次系教評會。
最後的決議是:
給我一份影印本。
這就是整個抗爭過程。
回頭看,大家就會知道,特教系夾在中間,承受了多大的行政壓力。
校方把壓力往下壓。
要系上擋。
要系上扛。
要系上用「委員會決議」這四個字,逼當事人接受一個沒有法源的限制。
但是,我給的壓力更大。
我沒有跟你們搓湯圓。
我直接攤牌。
我把國家法律、程序正義、防禦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一字排開,全部放在桌上。
沒有法源,就退下。
沒有理由,就退下。
沒有比例判斷,就退下。
誰敢限制我,誰就具名。
誰敢壓縮我的防禦權,誰就對歷史負責。
結果,沒有人敢簽這個名。
沒有人敢替這份違法限制背書。
沒有人敢站出來說:
就是我決定不讓施清祥翻拍、複製、留存這份要拿來審他的調查報告。
所以最後,他們只能把影印本交出來。
那麼,這一切到底在鬧什麼?
所謂何事?
為了一份報告。
一份校方花錢製造的報告。
一份不敢具名的報告。
一份不敢簽章的報告。
一份不揭露責任主體的報告。
一份寫滿對我不利法律結論,卻沒有人敢站出來負責的黑函式報告。
為了這份黑函,整個大學行政體系被拖下水。
為了這份黑函,系教評被推到第一線。
為了這份黑函,校方想盡辦法剝奪當事人的防禦武器。
為了這份黑函,竟然還搞出「只能現場看、不能翻拍、不能複製、不能留存」這種荒謬限制。
厲害了。
一份黑函,搞到系、院、校三級教評全部染上程序瑕疵。
一份黑函,讓校方行政權力原形畢露。
一份黑函,讓所謂「程序已臻完備」這幾個字,變成最大的笑話。
現在,這份花錢買來的黑函,已經完整躺在我手裡。
校方千方百計不想讓我帶走的副本,我拿到了。
校方越想遮。
我越要問。
校方越想擋。
我越要拆。
校方越不想讓我看清楚。
我越要把它放在顯微鏡下。
我說過:
黑函見光死。
現在,它已經見光。
這不是結束。
這只是黑函正式進入陽光檢驗的開始。
第十篇,我已經先把它全文攤開。
接下來,就是從紅字警告、法律引用、事實摘錄、採信邏輯,到最後那個空白的「簽收人」欄位,一頁一頁拆。
一行一行看。
一句一句問。
誰寫的?
誰簽的?
誰負責?
誰出錢?
誰下令?
誰採用?
誰把它送進教評?
誰讓它變成懲處基礎?
陽光會說話。
文件會說話。
我只負責把它攤開。
四、如果是一般老師,會怎樣?
大家想一想。
如果今天遇到這種事的,是一般老師呢?
是不是現場看完,迫於長官壓力,就傻傻地空手回去了?
是不是只能憑著模糊的記憶,寫出一份毫無防禦力的答辯書?
是不是連報告裡哪些句子對自己不利,都無法逐字掌握?
是不是連請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都做不到?
是不是只能任由三級教評會把這份黑函當成聖旨,直接通過懲處?
這就是東華大學的行政暴力。
用盡一切行政資源防堵你。
剝奪你的防禦武器。
維持校方資訊優勢。
限制當事人取得資料。
然後再穿著西裝、假惺惺地蓋個章說:
我們都有依法行政喔。
我說過,這種事碰到別人,是教授的悲劇。
碰到我,是你們的悲哀。
結語:黑函不是只准現場看
這篇很簡單。
黑函不是只准現場看。
黑函不是校方拿去審我,卻不准我留存。
黑函不是可以進教評會,卻不能進當事人的卷宗。
黑函不是可以變成懲處依據,卻不能讓我逐字反駁。
我不是來參觀的。
我是當事人。
我是被審的人。
我是被攻擊的人。
我是被這份黑函定罪的人。
所以我當然要取得。
我當然要留存。
我當然要比對。
我當然要公開檢驗。
最後,系教評退讓。
黑函終於見光。
而且請記住:
我不是事後才說。
我不是結果不利才說。
我從 4 月 22 日開始,就一路說。
一路寫。
一路警告。
一路要求法源。
一路要求責任鏈。
一路要求防禦權。
你們不聽。
那就不要怪我把時間線排整齊。
黑函見光死。
程序也一樣。
陽光會說話。
文件會說話。
我只負責把它們排整齊。
五份函文附件|已改成圖片直接顯示
五份函文已依時間線在上方直接以圖片呈現,不再只用 PDF 按鈕。不是事後補理由,是我在程序開始前、查閱前、限制發生時,就已經把法源、防禦權、責任鏈與教評合議責任講清楚。
黑函不是只准現場看。
我是當事人,不是來參觀的。
陽光下,一題一題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