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函見光死:這就是東華大學拿來審我的調查報告
不是只公開黑函,而是逼出責任鏈。誰寫?誰簽?誰負責?誰下令送進教評會?
一、黑函見光死:說到做到
我說過。
下一篇,我來展示校方黑函。
說到做到。
這就是國立東華大學搞出來的所謂:
《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學系陳情案調查小組報告》
大家先看看,這份報告的最前面,印了什麼字。
它加了一顆星星。
二、沒有簽名,幹嘛保密?
它寫著: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資料處理及保密措施,此調查報告包含敏感機密資訊,僅供簽收人參閱。未經本系書面授權,請勿將本報告之內容全部或部分揭露、複製、散布或公開。
寫得很嚇人吧?
很正式吧?
好像拿著國家法律在警告你。
不准輕舉妄動。
不准揭露。
不准複製。
不准散布。
不准公開。
我看完,只問一句:
沒有簽名,幹嘛保密?
三、這是調查報告,調查委員呢?
這是一份調查報告。
既然是調查報告,調查委員在哪裡?
誰調查?
誰訪談?
誰蒐證?
誰審查?
誰定稿?
誰簽章?
誰負責?
既然認定我違法,是誰認定?
人是誰找的?
錢是誰付的?
拿了多少錢?
號稱三位律師?
那三位律師在哪裡?
名字在哪裡?
簽名在哪裡?
意見書在哪裡?
責任在哪裡?
三位律師可以收錢。
可以寫報告。
可以對我作成不利認定。
可以把我定成違反個資法。
但沒有人敢簽名負責?
這就精彩了。
敢收錢。
敢寫不利結論。
敢拿法律專業包裝。
敢送進教評會。
就是不敢署名。
這不是調查報告。
這是幽靈報告。
四、我簽收要簽名,寫黑函不用署名
整份報告,從頭到尾,沒有一個具名。
沒有一個簽章。
沒有交代任何責任主體。
翻到報告最後一頁。
只有三個字:
簽收人:
後面一片空白。
看到這裡,我真的笑了。
我簽收要簽名。
寫黑函不用署名。
厲害了。
被攻擊的人要留下簽收紀錄。
攻擊我的人不用留下名字。
被審的人要負責接收。
寫報告的人不用負責撰寫。
我簽收要留痕。
你寫黑函可以隱身。
這是哪一國的調查報告?
敢做不敢當?
敢收錢不敢簽名?
敢攻擊我卻不敢具名?
錢可以給我。
我可以寫得更好。
重點是:
我敢簽名。
五、要我對一個幽靈保密?
要我保密?
保密什麼?
要我對一個幽靈保密?
要我對一份不敢具名、不敢簽章、不敢負責的黑函保密?
不要鬧了。
這不叫機密。
這叫心虛。
真正的調查報告,不怕具名。
真正的專業意見,不怕簽章。
真正的法律分析,不怕責任。
真正的程序文件,不怕被檢驗。
怕什麼?
怕見光。
怕追問。
怕責任鏈被拉出來。
怕大家看到:
原來這份用來審大學教授的東西,連誰寫的都不知道。
所以它最前面才要寫那麼大段警告。
不准揭露。
不准複製。
不准散布。
不准公開。
為什麼?
因為黑函最怕陽光。
黑函一見光,問題就來了。
第一個問題就是:
誰寫的?
六、名字不敢簽,違法定性倒是很敢
這份報告,膽子很大。
名字不敢簽。
違法定性倒是很敢。
看看它裡面的「理由」怎麼寫。
它直接寫:
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違。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
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之規定相違。
厲害了。
法院判了嗎?
沒有。
檢察官起訴了嗎?
沒有。
個資法主管機關裁罰了嗎?
沒有。
結果,一份連作者是誰都不知道、連簽名都不敢簽的報告,自己先當起法官了。
這份報告不是在調查。
這份報告是在作成違法定性。
而且是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違法定性。
這不是法律專業。
這是法律專業外衣下的黑函。
七、既然知道立場對立,為什麼還單向採信?
更精彩的是,這份報告自己也知道:
陳情人與我立場對立。
既然知道立場對立,那請問:
有沒有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有沒有讓我完整取得資料?
有沒有讓我對這些指控進行詰問?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寫這份報告?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審這份報告?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定稿這份報告?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要對這份報告負責?
沒有。
它就是單向採納陳情人的說法。
然後直接跳到結論:
認定我違法。
這叫調查?
這叫拿著特定結論在填空。
這不是調查小組報告。
這是結論先行報告。
更精準地說:
這就是黑函式報告。
八、這就是我定義的黑函式報告
我為什麼說它是黑函?
不是因為我不高興。
不是因為它對我不利。
而是因為它完美符合黑函的核心特徵。
對特定人作成重大不利指控。
卻不揭露撰寫者。
不揭露調查者。
不揭露審查者。
不揭露定稿者。
不揭露簽章者。
不揭露責任主體。
這不叫黑函,什麼才叫黑函?
黑函不能因為校方收受,就變成調查報告。
黑函不能因為律師參與,就變成中立結論。
黑函不能因為校方付費,就變成合法證據。
黑函不能因為送進教評會,就變成處分基礎。
這份報告的問題,不是文字寫得漂不漂亮。
問題是:
它沒有責任鏈。
沒有具名。
沒有簽章。
沒有可被追究的主體。
一份不能追責的報告,怎麼可以拿來審教師?
一份不能追責的報告,怎麼可以拿來定我違法?
一份不能追責的報告,怎麼可以送進系、院、校三級教評?
九、外面的黑函至少還知道要躲,東華這份黑函居然坐進教評會
外面的人發黑函,至少還知道要躲在暗處。
東華大學校方,居然把這種黑函,堂而皇之地送進系教評。
送進院教評。
送進校教評。
最後拿來作為懲處大學教授的依據。
這不是行政暴力,什麼才是?
這不是大醜聞,什麼才是?
外部黑函,是攻擊。
校方這份黑函,是行政權力加持後的攻擊。
外部黑函,躲在暗處。
校方這份黑函,披著行政程序外衣,坐進教評會。
外部黑函,污染名譽。
校方這份黑函,污染程序。
外部黑函,攻擊個人。
校方這份黑函,最後成為處分基礎。
這才是最恐怖的地方。
不是有人寫黑函。
是國立大學把黑函制度化。
十、程序已臻完備?那我就把它攤開
校方在懲處公文裡,大言不慚地寫:
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好。
既然程序完備。
既然依法辦理。
既然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那今天,我就把這份報告攤在陽光下。
黑函見光死。
讓大家一起看。
讓大家一起問。
這份報告,到底是誰寫的?
是誰簽的?
是誰負責的?
是誰決定採用的?
是誰下令把這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報告,當作教評會審議基礎的?
不要跟我扯保密。
一份沒有人敢具名負責的違法定性文件,沒有資格要求保密。
一份要拿來審大學教授的文件,不能躲在匿名後面。
一份要拿來作成懲處的文件,不能只要求我簽收,卻不要求撰寫者簽名。
這不叫保密。
這叫責任逃亡。
十一、現在,換校方回答
現在,換校方回答。
這份報告,是誰寫的?
三位律師是哪三位?
有沒有委任契約?
花了多少錢?
誰核准?
誰驗收?
誰確認內容?
誰決定送進系教評?
誰決定送進院教評?
誰決定送進校教評?
誰決定用它作為處分基礎?
誰對這份報告負責?
如果答得出來,算你們厲害。
如果答不出來,這份報告就是廢紙。
建立在廢紙上的審議,就是污染審議。
建立在污染審議上的處分,就是違法處分。
不要再用「依法」兩個字裝飾。
依法,要說法。
程序完備,要說程序。
充分保障,要說保障在哪裡。
一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報告,不能成為懲處大學教授的基礎。
這不是我要求太高。
這是正當程序的最低標準。
十二、報告全文影像:八頁全部攤開
我不只講概念。
我直接把報告全文影像放上來。
第一頁,看警告。
最後一頁,看簽收。
中間每一頁,看它怎麼引用法條、怎麼敘述、怎麼跳到結論。
附件 PDF|原始調查報告
這份報告全文 8 頁。頁面影像已放在上方,PDF 也一併放上。
結語:申訴已經送出,就等申訴結果
這份黑函,我已經攤開。
教師申訴,也已經送出。
接下來,不是我自己說了算。
就等申訴結果。
申評會怎麼看,校方怎麼答,程序怎麼處理,全部都會留下紀錄。
我不急。
因為該送的,我送了。
該公開的,我公開了。
該問的,我也問了。
誰寫?
誰簽?
誰負責?
誰下令送進教評會?
誰用它作成處分基礎?
現在,輪到校方在正式程序裡回答。
如果校方認為這不是黑函,就請提出撰寫者、調查者、審查者、定稿者、簽章者與責任主體。
如果校方認為程序合法,就請說清楚法源、權限、卷證揭露、防禦權保障與比例原則。
如果申評會認為校方合法,也請把理由寫出來。
如果校方答不出來,那也會留在程序裡。
這一篇,我先把黑函全文攤開。
下一篇,第十一篇,會回頭講這份黑函當初是怎麼「給」我的。
或者更精準地說:
校方一開始,根本不想真正給我。
只能現場看。
不能翻拍。
不能複製。
不能保存。
不能帶走。
可是這份東西要拿來審我。
那就不是參觀問題。
那是防禦權問題。
黑函見光死。
程序也一樣。
文件會說話。
陽光會說話。
我只負責把它攤開。
申訴結果出來,我再繼續公開檢驗。
申訴已經送出。
就等申訴結果。
陽光下,文件自己會說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