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按下教評按鈕?|第十篇

黑函見光死:這就是東華大學拿來審我的調查報告

不是只公開黑函,而是逼出責任鏈。誰寫?誰簽?誰負責?誰下令送進教評會?

第十篇上梗圖:東華大學花錢請三位律師寫黑函,再用黑函審教師
上梗圖:示意圖|花錢請三位律師寫黑函,再用黑函審教師。黑函見光死,現在就攤開。
本篇刀口 不是只公開黑函,而是逼出責任鏈。誰寫?誰簽?誰負責?誰下令送進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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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函見光死:說到做到

我說過。

下一篇,我來展示校方黑函。

說到做到。

這就是國立東華大學搞出來的所謂:

《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學系陳情案調查小組報告》

大家先看看,這份報告的最前面,印了什麼字。

它加了一顆星星。

二、沒有簽名,幹嘛保密?

它寫著: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資料處理及保密措施,此調查報告包含敏感機密資訊,僅供簽收人參閱。未經本系書面授權,請勿將本報告之內容全部或部分揭露、複製、散布或公開。

寫得很嚇人吧?

很正式吧?

好像拿著國家法律在警告你。

不准輕舉妄動。

不准揭露。

不准複製。

不准散布。

不准公開。

我看完,只問一句:

沒有簽名,幹嘛保密?

三、這是調查報告,調查委員呢?

這是一份調查報告。

既然是調查報告,調查委員在哪裡?

誰調查?

誰訪談?

誰蒐證?

誰審查?

誰定稿?

誰簽章?

誰負責?

既然認定我違法,是誰認定?

人是誰找的?

錢是誰付的?

拿了多少錢?

號稱三位律師?

那三位律師在哪裡?

名字在哪裡?

簽名在哪裡?

意見書在哪裡?

責任在哪裡?

三位律師可以收錢。

可以寫報告。

可以對我作成不利認定。

可以把我定成違反個資法。

但沒有人敢簽名負責?

這就精彩了。

敢收錢。

敢寫不利結論。

敢拿法律專業包裝。

敢送進教評會。

就是不敢署名。

這不是調查報告。

這是幽靈報告。

四、我簽收要簽名,寫黑函不用署名

整份報告,從頭到尾,沒有一個具名。

沒有一個簽章。

沒有交代任何責任主體。

翻到報告最後一頁。

只有三個字:

簽收人:

後面一片空白。

看到這裡,我真的笑了。

我簽收要簽名。

寫黑函不用署名。

厲害了。

被攻擊的人要留下簽收紀錄。

攻擊我的人不用留下名字。

被審的人要負責接收。

寫報告的人不用負責撰寫。

我簽收要留痕。

你寫黑函可以隱身。

這是哪一國的調查報告?

敢做不敢當?

敢收錢不敢簽名?

敢攻擊我卻不敢具名?

錢可以給我。

我可以寫得更好。

重點是:

我敢簽名。

五、要我對一個幽靈保密?

要我保密?

保密什麼?

要我對一個幽靈保密?

要我對一份不敢具名、不敢簽章、不敢負責的黑函保密?

不要鬧了。

這不叫機密。

這叫心虛。

真正的調查報告,不怕具名。

真正的專業意見,不怕簽章。

真正的法律分析,不怕責任。

真正的程序文件,不怕被檢驗。

怕什麼?

怕見光。

怕追問。

怕責任鏈被拉出來。

怕大家看到:

原來這份用來審大學教授的東西,連誰寫的都不知道。

所以它最前面才要寫那麼大段警告。

不准揭露。

不准複製。

不准散布。

不准公開。

為什麼?

因為黑函最怕陽光。

黑函一見光,問題就來了。

第一個問題就是:

誰寫的?

六、名字不敢簽,違法定性倒是很敢

這份報告,膽子很大。

名字不敢簽。

違法定性倒是很敢。

看看它裡面的「理由」怎麼寫。

它直接寫:

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違。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
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之規定相違。

厲害了。

法院判了嗎?

沒有。

檢察官起訴了嗎?

沒有。

個資法主管機關裁罰了嗎?

沒有。

結果,一份連作者是誰都不知道、連簽名都不敢簽的報告,自己先當起法官了。

這份報告不是在調查。

這份報告是在作成違法定性。

而且是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違法定性。

這不是法律專業。

這是法律專業外衣下的黑函。

七、既然知道立場對立,為什麼還單向採信?

更精彩的是,這份報告自己也知道:

陳情人與我立場對立。

既然知道立場對立,那請問:

有沒有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有沒有讓我完整取得資料?

有沒有讓我對這些指控進行詰問?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寫這份報告?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審這份報告?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定稿這份報告?

有沒有讓我知道誰要對這份報告負責?

沒有。

它就是單向採納陳情人的說法。

然後直接跳到結論:

認定我違法。

這叫調查?

這叫拿著特定結論在填空。

這不是調查小組報告。

這是結論先行報告。

更精準地說:

這就是黑函式報告。

八、這就是我定義的黑函式報告

我為什麼說它是黑函?

不是因為我不高興。

不是因為它對我不利。

而是因為它完美符合黑函的核心特徵。

對特定人作成重大不利指控。

卻不揭露撰寫者。

不揭露調查者。

不揭露審查者。

不揭露定稿者。

不揭露簽章者。

不揭露責任主體。

這不叫黑函,什麼才叫黑函?

黑函不能因為校方收受,就變成調查報告。
黑函不能因為律師參與,就變成中立結論。
黑函不能因為校方付費,就變成合法證據。
黑函不能因為送進教評會,就變成處分基礎。

這份報告的問題,不是文字寫得漂不漂亮。

問題是:

它沒有責任鏈。

沒有具名。

沒有簽章。

沒有可被追究的主體。

一份不能追責的報告,怎麼可以拿來審教師?

一份不能追責的報告,怎麼可以拿來定我違法?

一份不能追責的報告,怎麼可以送進系、院、校三級教評?

九、外面的黑函至少還知道要躲,東華這份黑函居然坐進教評會

外面的人發黑函,至少還知道要躲在暗處。

東華大學校方,居然把這種黑函,堂而皇之地送進系教評。

送進院教評。

送進校教評。

最後拿來作為懲處大學教授的依據。

這不是行政暴力,什麼才是?

這不是大醜聞,什麼才是?

外部黑函,是攻擊。

校方這份黑函,是行政權力加持後的攻擊。

外部黑函,躲在暗處。

校方這份黑函,披著行政程序外衣,坐進教評會。

外部黑函,污染名譽。

校方這份黑函,污染程序。

外部黑函,攻擊個人。

校方這份黑函,最後成為處分基礎。

這才是最恐怖的地方。

不是有人寫黑函。

是國立大學把黑函制度化。

十、程序已臻完備?那我就把它攤開

校方在懲處公文裡,大言不慚地寫:

程序已臻完備並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好。

既然程序完備。

既然依法辦理。

既然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那今天,我就把這份報告攤在陽光下。

黑函見光死。

讓大家一起看。

讓大家一起問。

這份報告,到底是誰寫的?

是誰簽的?

是誰負責的?

是誰決定採用的?

是誰下令把這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報告,當作教評會審議基礎的?

不要跟我扯保密。

一份沒有人敢具名負責的違法定性文件,沒有資格要求保密。

一份要拿來審大學教授的文件,不能躲在匿名後面。

一份要拿來作成懲處的文件,不能只要求我簽收,卻不要求撰寫者簽名。

這不叫保密。

這叫責任逃亡。

十一、現在,換校方回答

現在,換校方回答。

這份報告,是誰寫的?

三位律師是哪三位?

有沒有委任契約?

花了多少錢?

誰核准?

誰驗收?

誰確認內容?

誰決定送進系教評?

誰決定送進院教評?

誰決定送進校教評?

誰決定用它作為處分基礎?

誰對這份報告負責?

如果答得出來,算你們厲害。

如果答不出來,這份報告就是廢紙。

建立在廢紙上的審議,就是污染審議。

建立在污染審議上的處分,就是違法處分。

不要再用「依法」兩個字裝飾。

依法,要說法。

程序完備,要說程序。

充分保障,要說保障在哪裡。

一份不具名、不簽章、不負責的報告,不能成為懲處大學教授的基礎。

這不是我要求太高。

這是正當程序的最低標準。

十二、報告全文影像:八頁全部攤開

我不只講概念。

我直接把報告全文影像放上來。

第一頁,看警告。

最後一頁,看簽收。

中間每一頁,看它怎麼引用法條、怎麼敘述、怎麼跳到結論。

附件 PDF|原始調查報告

這份報告全文 8 頁。頁面影像已放在上方,PDF 也一併放上。

結語:申訴已經送出,就等申訴結果

這份黑函,我已經攤開。

教師申訴,也已經送出。

接下來,不是我自己說了算。

就等申訴結果。

申評會怎麼看,校方怎麼答,程序怎麼處理,全部都會留下紀錄。

我不急。

因為該送的,我送了。

該公開的,我公開了。

該問的,我也問了。

誰寫?

誰簽?

誰負責?

誰下令送進教評會?

誰用它作成處分基礎?

現在,輪到校方在正式程序裡回答。

如果校方認為這不是黑函,就請提出撰寫者、調查者、審查者、定稿者、簽章者與責任主體。

如果校方認為程序合法,就請說清楚法源、權限、卷證揭露、防禦權保障與比例原則。

如果申評會認為校方合法,也請把理由寫出來。

如果校方答不出來,那也會留在程序裡。

這一篇,我先把黑函全文攤開。

下一篇,第十一篇,會回頭講這份黑函當初是怎麼「給」我的。

或者更精準地說:

校方一開始,根本不想真正給我。

只能現場看。

不能翻拍。

不能複製。

不能保存。

不能帶走。

可是這份東西要拿來審我。

那就不是參觀問題。

那是防禦權問題。

黑函見光死。

程序也一樣。

文件會說話。

陽光會說話。

我只負責把它攤開。

申訴結果出來,我再繼續公開檢驗。

申訴已經送出。

就等申訴結果。

陽光下,文件自己會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