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為什麼會有6月15日這一庭
先看程序,再看法院如何整理戰場

本系列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相關書狀內容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
文中引用法院文件、通知、書狀及圖片,目的在於說明程序、釐清爭點、檢驗證據與法律要件。涉及個資、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不宜公開之資訊,均已盡量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與程序放回陽光下檢驗。
這一篇,先不急著看對方怎麼寫我。
先看程序。
因為很多事情,一開始如果沒有把程序講清楚,後面就會變成看熱鬧。
我不想只讓大家看熱鬧。
我要讓大家看見法院怎麼處理一個案件。
也讓大家看見,什麼叫做把一大包情緒、標題、指控,慢慢拉回程序。
拉回爭點。
拉回證據。
拉回法律要件。
先看這張通知
這張,是5月4日程序庭時,法院現場手寫給我的下一次開庭通知。
眼尖的各位應該會發現,這張跟一般郵寄來的正式通知書不太一樣。
一般法院寄來的通知書,會是制式列印。
有法院名稱。
有案號。
有案由。
有當事人。
有應到時間。
有應到處所。
還有書記官、日期,以及一整排注意事項。
正式通知書長這樣。
可是5月4日這張不一樣。
這張看起來像現場寫的。
沒錯。
它就是現場寫的。
但這不代表它比較不正式。
剛好相反。
這是5月4日程序庭時,法院當場告知下一次庭期,並且現場開立的報到證。
上面寫得很清楚:
續行審理,應自行到庭,不另發傳票通知。
意思很簡單。
法院已經當場告知下一次開庭日期。
所以不用再另外寄傳票。
當事人應自行到庭。
也就是說,6月15日這一庭,不是突然冒出來的。
不是我自己安排的。
也不是我吃飽太閒,自己把法院排進人生行事曆。
這一庭,是5月4日程序庭當場排出來的。
為什麼還要再開6月15日這一庭?
那為什麼5月4日之後,還要再開6月15日這一庭?
原因也很清楚。
5月4日開庭時,對方表示還要追加或補充主張,想把一審範圍內其他沒有被認定侵權的項目,在二審繼續拿出來重新主張侵權。
白話一點講,就是:
不是全新的東西突然冒出來。
一審中沒有被認定侵權的其他項目,對方還想拿進二審,重新主張我侵權。
所以這裡仍然是以一審的內容為範圍。
這也很好主張。
因為對方訴狀已知近千頁。
對我的指控數百項。
而且很多指控,不是普通民事用語。
幾乎都是犯罪標籤。
恐嚇。
誹謗。
妨害名譽。
講到後來,我都快變成法院犯罪分類索引。
應該也算排名前幾名。
只是問題在於:
指控很多,不等於成立。
頁數很多,不等於證明。
標籤很多,不等於侵權。
更何況,還有一些我稱為「幽靈訴狀」的東西。
我認為它們存在。
但我沒有收到繕本。
沒有繕本,就沒有完整防禦。
沒有完整防禦,就不能拿來程序突襲。
但是問題來了。
要主張我侵權,總要說清楚。
哪一天?
哪個平台?
哪一篇文章?
哪一句話?
完整前後文是什麼?
哪裡不實?哪裡不法?
損害跟哪一句話有什麼因果關係?
不能只說:
我還要追加。
我還要補充。
我還覺得他有很多地方侵權。
然後就結束。
法律不是這樣玩的。
法院也不是這樣審案的。
6月15日這一庭,是法院在整理戰場
所以,5月4日那一庭,重點不是直接進入誰輸誰贏。
重點是:
對方到底還要主張哪些項目?
項目不清楚,我要怎麼防禦?
範圍不清楚,法院要怎麼審?
如果對方今天說A,明天說B,後天又把C、D、E全部塞進來,那案件會變成什麼?
會變成一團霧。
當事人不知道要答辯什麼。
法院也不知道要審什麼。
所以法官才安排6月15日這一庭。
這一庭的目的,不是馬上判輸贏。
而是先把對方到底要主張哪些項目釐清。
換句話說:
6月15日這一庭,是法院在整理戰場。
這是369案的二審
這一案的案號是:
115年度上易字第10號。
這個案號,就是我之前一直提到的: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的二審案號。
也就是說,113年度訴字第369號一審判決後,我不服,提起上訴。
案件進入二審。
二審來到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案號就變成115年度上易字第10號。
所以,這不是另一個憑空冒出來的新案件。
這是369案的二審。
也是我把一審判決拿上去,請二審法院重新檢驗。
和6月4日支線對照
這裡也可以和我前面寫過的另一條支線對照。
我之前寫過:
《從一場開不完的庭,看見程序的光與影》
那一條支線,是從6月4日那一庭開始,看法院如何一項一項整理爭點。
而這一條支線,是從6月15日這一庭開始,看法院如何確認對方到底要把哪些項目納入本案。
兩條支線,其實有一個共同點。
就是:
法院不是看誰聲音大。
法院不是看誰標題下得狠。
法院不是看誰把對方寫得比較壞。
法院要先確認範圍。
確認爭點。
確認證據。
確認要件。
這就是程序。
程序看起來很慢。
但是程序如果走對了,案件就會慢慢清楚。
程序如果不清楚,後面再怎麼辯,都會變成情緒互撞。
這一篇只是開頭
所以,這一篇只是開頭。
我先讓大家知道,為什麼會有6月15日這一庭。
因為5月4日程序庭時,對方表示還要追加或補充主張。
但當場沒有把要追加哪些項目、哪些文字、哪些頁面講清楚。
所以法官才安排6月15日續行程序庭。
這一庭的核心是:
釐清對方到底要告哪些。
也就是:
哪些是本案範圍?
哪些是對方主張?
哪些只是情緒?
哪些才可能成為法院要審的爭點?
這就是6月15日這一庭真正重要的地方。
不是熱鬧。
不是表演。
不是誰把誰寫得多壞。
而是法院在問一件最基本的事:
你到底要主張什麼?
下一篇
下一篇,我們就來看:
對方要再新增告我那些項目。
先說清楚。
那不是法院認定。
那不是判決結果。
那只是對方的主張。
但是對方寫得很精彩。
把很多日期、很多文字、很多文章、很多平台,全部整理成一套「長期、反覆、多平台、持續侵害」的敘事。
問題是:
敘事不是證明。
標題不是證據。
主張不是事實。
法律要看的,還是那幾個字:
舉證責任。
不實。
不法。
損害。
因果關係。
這條支線,就從這裡開始。

法院不是看熱鬧。
法院是在整理戰場。
範圍不清,防禦就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