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2篇

第2篇|「首惡」登場:對方要再新增告我哪些項目

115年5月12日,49頁民事附帶上訴陳報狀;從第17頁開始,首惡劇本正式進場。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2篇上方梗圖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2篇|上方梗圖|首惡登場?先問證據在哪裡
本篇刀口這一篇不是先拆每一項,而是先讓大家看清楚:115年5月12日這份49頁書狀,從第17頁開始,是如何把我包裝成「首惡」。
免責及說明

本系列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相關書狀內容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

文中引用法院文件、書狀及圖片,目的在於說明程序、釐清爭點、檢驗證據與法律要件。涉及個資、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不宜公開之資訊,均已盡量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表格與主張放回陽光下檢驗。

本篇路線

一、先看這份49頁書狀

這一篇,我們正式來看:

對方要再新增告我哪些項目。

先把文件講清楚。

這不是判決。

這不是法院認定。

這不是法院已經認為我有侵權。

這是對方於 115年5月12日 遞出的:

民事附帶上訴陳報狀。

整份共有 49頁

前面第1頁到第16頁,主要不是這次新增告我的具體項目,所以先略。

真正開始進入新增主張,是從第17頁開始。

也就是說,從第17頁開始,才是這份書狀真正精彩的地方。

本篇關鍵字首惡登場

不是法院認定我有問題,而是對方開始新增一整包要告我的項目。

二、這份書狀真正想做的事

先講白一點。

這份書狀真正想做的事,其實很清楚。

對方不是只要法院看單一句話。

對方也不是只要法院看某一天、某一次、某一則發言。

對方真正想做的,是把很多日期、很多文字、很多平台、很多文章,全部整理成一套完整敘事。

這套敘事大概是:

我長期發言。

我反覆發言。

我多平台發言。

我持續擴散。

我惡意詆毀。

我恐嚇。

我損害名譽。

我造成精神傷害。

聽起來是不是很完整?

很完整。

也很有氣勢。

如果只看這種整理方式,真的很容易被帶進去。

好像這個人已經不是普通吵架,不是普通糾紛,也不是普通發言。

而是一個長期、反覆、多平台、持續侵害別人的危險人物。

問題是:

敘事不是證明。

標題不是證據。

形容詞不是法律要件。

對方可以把我寫成很壞的人。

那是他的自由。

但到了法院,不是比誰比較會寫故事。

法院要看的,還是最冷的那幾件事:

哪一句?

哪一天?

哪個平台?

完整前後文是什麼?

哪裡不實?

哪裡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跟哪一句話,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才是法律要看的東西。

三、第17到22頁:對方開始把我寫成傳說級反派

接下來,這份書狀裡最精彩的地方,是從第17頁開始。

從第17頁到第22頁,對方開始把我寫成一個「長期恐嚇」、「惡意詆毀」、「加重侵害名譽」的人。

這幾頁很有畫面。

也很有情緒。

看起來很像一份完整控訴。

但是看的時候,圖也要一起看。

我還是要先提醒大家:

那是對方主張。

不是法院認定。

不是判決結果。

也不是事實本身。

尤其對方在裡面用了很多詞。

例如:

恐嚇。

誣指犯罪。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惡意詆毀。

人格貶抑。

持續擴散。

這些字看起來都很重。

重到我看完都差點懷疑自己是不是什麼傳說級反派人物。

我先承認。

我不是聖人。

我小時候也會調皮搗蛋。

上課可能也偷看過漫畫。

作業也可能拖到最後一刻才寫。

鉛筆盒裡可能也藏過不是上課該玩的東西。

看到地上有水坑,可能還會忍不住踩一下。

這些我不否認。

人嘛。

誰小時候沒有一點小小的頑皮?

但是,對方書狀裡寫的那個版本,我就不能承認了。

照對方這樣寫,我好像不是住在首富大樓。

我是住在 台灣惡人排行榜 裡。

而且排名還不能太後面。

不然對不起那些形容詞。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我應該可以直接去演電影大反派。

而且還不用找替身。

因為我是「真實事件改編」的本人親自出演。

劇本都不用改。

對方書狀已經幫我寫好了。

這些詞排在一起,連電影海報都可以直接設計了。

片名大概可以叫:

《他真的有這麼壞嗎?》

但幽默歸幽默。

回到法院,事情很簡單。

法院不是看電影人設。

法院不是看反派介紹。

法院要看的,是證據。

對方可以把我寫得很壞。

但最後還是要回答: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接不上,再精彩的反派設定,也只是設定。

不是證明。

四、第23頁:表格看起來整齊,但表格不是證明

再往後看,第23頁更重要。

第23頁是一張總表。

標題是:

附帶上訴項目簡述。

這張表的功能,就是把對方前面講的內容,整理成一項一項的攻擊目錄。

看起來很整齊。

也很有系統。

但問題是:

表格不是證明。

清單不是事實。

項目不是成立。

對方把它列成十九項,不代表十九項都成立。

十九項,只是十九項主張。

每一項仍然要回到法律要件。

每一項都要問: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何種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接不上,就不是侵權。

只是把片段文字排進表格。

說得更白話一點:

前面第17頁到第22頁,是正文。

第23頁,就是目錄。

所以我說,第23頁看起來不像普通訴狀。

比較像一本:

抹黑大全總目錄。

想看我哪一天壞,有。

想看我在哪個平台壞,有。

想看我怎麼黑函、怎麼恐嚇、怎麼損害名譽、怎麼造成精神痛苦,也有。

服務很周到。

分類很完整。

差一點就可以做成電子書索引。

書名我甚至都替它想好了:

《如何把一個人寫成首惡》
副標:從社區群組到 Google 搜尋的全面人格毀滅工程。

第23頁是將前幾頁來個總表。

一眼就可以看出我的壞。

我對誰侵權。

侵權行為是什麼。

全部排好。

乍看之下,如果沒有具名,還真的會讓人以為這是黑函。

因為它的閱讀效果,就是將一個人塑造成非常壞。

幾乎是醜化。

甚至是人格毀滅。

所以問題來了:

這是在說壞話,還是在訴訟?

如果是在訴訟,那就回到法律要件。

如果只是把我寫得很壞,那也只是寫得很壞。

不是證明。

五、一審369:近千頁、數百項,還有很多隱藏版

看到這裡,我真的要停一下。

因為這不是幾頁小抱怨。

這不是幾句情緒話。

這是一整套長期整理、長期追打、長期包裝的工程。

一審369案光我可以確認的部分,就已經接近千頁。

指控項目,粗估已是數百項;而且還不包括那些沒有被完整曝光、我當時沒有完整取得的隱藏版。

在一審369案中,光我可以確認的對方訴狀、書狀、附件及相關整理資料,就已經接近千頁。

我再講一次。

是:

光我可以確認的部分,就已經接近千頁。

不是我亂猜。

不是我誇張。

不是我想像。

而是我目前確定看得到、拿得到、辨識得出的部分,就已經接近千頁。

而且不只是頁數。

指控項目,粗估已經數百項。

數百項。

不是三項。

不是五項。

不是十項。

是數百項。

更不要忘記,這還 沒包括很多沒有曝光的隱藏版。

也就是那些在一審程序中,我沒有完整取得、沒有完整看到,但從後續書狀引用、法院程序痕跡、卷內線索,可以合理推敲可能存在的其他資料。

換句話說:

現在浮出來的,可能還只是浮出來的版本。

水面下還有多少?

我不知道。

但光是我可以確認的部分,就已經近千頁。

光是我可以整理出的指控項目,就已經數百項。

這不是普通人隨手可以做到的事。

這種整理能力、編輯能力、蒐集能力、分類能力、持續追擊能力,不是一般情緒發作可以做出來的。

所以,當對方一邊能寫、能整理、能編輯、能裝訂、能累積出近千頁資料、數百項指控,一邊又要我相信,他已經被我折磨到長期看醫、接受治療、吃藥,甚至開庭時崩潰到要離席出去吃藥——

我坦白說。

很難。

我不是在否定任何人的身心狀況。

我是在說,到了法院:

痛苦,要證明。

損害,要證明。

因果關係,要證明。

而不是一邊展現超高強度的書狀戰鬥力,一邊又主張自己已經被我壓迫到全面失能。

這中間的落差,真的太大。

大到不能只靠一句「我很痛苦」,法院就全盤接受。

六、第48頁|首善出場:好人壞人都到齊了,這是訴狀還是劇本?

前面看到第17頁到第23頁,我的角色已經很清楚了。

我是誰?

我是首惡。

不是普通的惡。

是精裝版首惡。

是長期、反覆、多平台、持續侵害他人的首惡。

黑函有我。

恐嚇有我。

犯罪有我。

黑道有我。

坐牢有我。

判死刑有我。

Google 搜尋有我。

LINE 有我。

Facebook 有我。

東華大學網站也有我。

換句話說,前面那幾頁看完,我這個角色已經被定型了。

一部電影裡,一定要有好人,也一定要有壞人。

既然我是首惡,那照理說,這部作品裡也應該要有首善,或至少要有幾位主要好人。

不然戲怎麼演?

結果,還真的有。

請看第48頁。

第48頁的標題是:

附帶上訴3人之社經地位背景。

下面開始鋪陳三位附帶上訴人的背景、經歷、職業、學歷、獎項、社會評價、工作表現與受影響情形。

你看。

角色是不是突然完整了?

前面幾頁,負責把我寫成反派。

到了第48頁,負責讓正派角色集體出場。

一邊是首惡。

一邊是好人。

一邊是長期恐嚇、惡意誣指、人格貶抑、多平台侵害的我。

另一邊是社會評價良好、專業有成、認真工作、生活受影響、精神受創的他們。

這個配置是不是很熟悉?

非常熟悉。

因為這就是劇本結構。

壞人先登場。

壞人做壞事。

壞人四處作亂。

好人受害。

好人隱忍。

好人受傷。

好人崩潰。

最後好人站出來,請求正義還他們公道。

你如果把「民事附帶上訴陳報狀」幾個字遮住,只看這種敘事結構,真的很像不是在看訴狀。

比較像在看人物設定。

甚至像在看故事大綱。

角色分工非常清楚。

我負責演首惡。

他們負責演首善。

我負責集滿所有負面標籤。

他們負責集滿所有正面光環。

七、首富?首善?首惡?這會影響房價

看到這裡,我忽然想到一件事。

我們大樓叫「首富」。

但我一直不確定,大樓裡到底有沒有真正的首富。

這個問題很深奧。

可能要查財產申報。

也可能要問銀行。

但看完對方這份書狀後,我忽然發現:

大樓名稱似乎有重新討論的空間。

因為照對方書狀的敘事效果,我好像被寫成了:

首惡。

而對方,則被寫成了:

首善。

這就麻煩了。

大樓到底要改名叫「首惡大樓」?

還是叫「首善大樓」?

這個選擇很重要。

因為會影響房價。

如果叫首惡,聽起來很有電影感,但住戶可能不太敢買。

如果叫首善,聽起來很有道德光環,但管理費說不定會變貴。

所以我也很苦惱。

到底該用首惡?

還是首善?

更精彩的是,照對方書狀的安排,畫面感其實非常強。

幾位首善,被我這個首惡一個人欺負。

這種畫面,很有想像空間。

如果拍成電影,應該也有市場。

片名甚至可以直接叫:

《首善與首惡》

劇情大概是:

幾位善良、優秀、得獎、專業、長年投入公共事務的人,被一個住在大樓裡的首惡,長期、反覆、多平台、持續侵害。

LINE 有他。

Facebook 有他。

Google 也有他。

網站還是他。

連訴訟清單也是他。

如果照這個設定,我就不是普通反派了。

我是 跨平台反派

這種角色,電影公司應該會喜歡。

不用特效。

不用替身。

連劇本都不用編。

對方書狀已經寫好了。

只是我看完之後,還是有一個小小疑問:

如果我真的這麼壞,壞到幾位首善都被我一人欺負,那這已經不是普通社區糾紛。

這大概是 台灣惡人排行榜等級 的事件。

國家是不是也該出手?

八、幽默歸幽默,法院不是電影公司

不過,幽默歸幽默。

回到法院,事情還是很簡單。

法院不是電影公司。

法院不看角色設定。

法院也不看誰比較像首善,誰比較像首惡。

法院更不是看劇本、看誰比較會抹黑對方、看誰比較會造神自己、看誰比較會演戲的地方。

法院要看的,是證據。

對方可以把我寫成首惡。

也可以把自己寫成首善。

但是首善首惡,都不是法律要件。

最後還是要回到: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這些接不上,再精彩的電影設定,也只是設定。

不是證明。

九、這份書狀的程序位置

所以,這份書狀怎麼進場?

很簡單。

它不是法院主動認定我有問題。

也不是法院已經確認對方講得對。

它是對方為了附帶上訴,試圖把更多內容放進本案,並把我的發言整理成一套「長期侵害模式」。

這就是它的程序位置。

它是對方的進攻。

不是法院的判斷。

而6月15日這一庭,就是法院要先看清楚:

這些項目,到底哪些要進來?

哪些是本案範圍?

哪些只是對方的情緒包裝?

哪些才有可能成為法律爭點?

這就是程序庭重要的地方。

不是看熱鬧。

不是聽故事。

而是先整理戰場。

十、我的核心立場

這裡,我也先把我的核心立場講清楚。

對方告我。

對方舉證。

對方如果要用我的發言主張侵權,就請對方就我的發言本身舉證。

不是用標題。

不是用形容詞。

不是用片段擷取。

不是用自己的指控文字。

而是要回到我真正講過的內容。

請指出: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對方只擷取片段,就請提出完整全文。

如果對方只貼標籤,就請回到法律要件。

如果對方只是把我寫得很壞,那也只是寫得很壞。

不是證明。

下一篇

下一篇,我們從第24頁開始。

逐項拆這19項指控。
一切攤在陽光下。

你說的是真的,我幫你公開。

因為真的東西,不怕檢驗。

如果是真的,公開以後,站不住的是我。

我也不可能把真的檢驗成假的。

你說的是假的,我也幫你公開。

因為假的東西,最怕檢驗。

如果是假的,公開以後,站不住的是你。

所以我不怕公開。

真也公開。

假也公開。

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第三篇開始,不看標題,不看抹黑大全,不看首善首惡的人設。

只看這19項指控,逐項攤開後,到底經不經得起陽光、前後文與法律要件檢驗。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2篇下方梗圖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2篇|下方梗圖|片段不是全文,標籤不是證據

對方可以寫劇本。

法院看的,是證據。

首善首惡,都不是法律要件。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2篇|「首惡」登場:對方要再新增告我哪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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