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首惡」登場:對方要再新增告我哪些項目
115年5月12日,49頁民事附帶上訴陳報狀;從第17頁開始,首惡劇本正式進場。

本系列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相關書狀內容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
文中引用法院文件、書狀及圖片,目的在於說明程序、釐清爭點、檢驗證據與法律要件。涉及個資、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不宜公開之資訊,均已盡量遮蔽。
本文不以網路輿論取代法院判斷;本文只做一件事:把文件、日期、頁碼、表格與主張放回陽光下檢驗。
本篇路線
一、先看這份49頁書狀
這一篇,我們正式來看:
對方要再新增告我哪些項目。
先把文件講清楚。
這不是判決。
這不是法院認定。
這不是法院已經認為我有侵權。
這是對方於 115年5月12日 遞出的:
民事附帶上訴陳報狀。
整份共有 49頁。
前面第1頁到第16頁,主要不是這次新增告我的具體項目,所以先略。
真正開始進入新增主張,是從第17頁開始。
也就是說,從第17頁開始,才是這份書狀真正精彩的地方。
不是法院認定我有問題,而是對方開始新增一整包要告我的項目。
二、這份書狀真正想做的事
先講白一點。
這份書狀真正想做的事,其實很清楚。
對方不是只要法院看單一句話。
對方也不是只要法院看某一天、某一次、某一則發言。
對方真正想做的,是把很多日期、很多文字、很多平台、很多文章,全部整理成一套完整敘事。
這套敘事大概是:
我長期發言。
我反覆發言。
我多平台發言。
我持續擴散。
我惡意詆毀。
我恐嚇。
我損害名譽。
我造成精神傷害。
聽起來是不是很完整?
很完整。
也很有氣勢。
如果只看這種整理方式,真的很容易被帶進去。
好像這個人已經不是普通吵架,不是普通糾紛,也不是普通發言。
而是一個長期、反覆、多平台、持續侵害別人的危險人物。
問題是:
敘事不是證明。
標題不是證據。
形容詞不是法律要件。
對方可以把我寫成很壞的人。
那是他的自由。
但到了法院,不是比誰比較會寫故事。
法院要看的,還是最冷的那幾件事:
哪一句?
哪一天?
哪個平台?
完整前後文是什麼?
哪裡不實?
哪裡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跟哪一句話,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才是法律要看的東西。
三、第17到22頁:對方開始把我寫成傳說級反派
接下來,這份書狀裡最精彩的地方,是從第17頁開始。
從第17頁到第22頁,對方開始把我寫成一個「長期恐嚇」、「惡意詆毀」、「加重侵害名譽」的人。
這幾頁很有畫面。
也很有情緒。
看起來很像一份完整控訴。
但是看的時候,圖也要一起看。






圖1說明:第17頁至第22頁以「長期恐嚇」「惡意誣指」「加重侵害名譽」等敘事,把不同日期、不同平台、不同語句串成一套長期侵害模式。
我還是要先提醒大家:
那是對方主張。
不是法院認定。
不是判決結果。
也不是事實本身。
尤其對方在裡面用了很多詞。
例如:
恐嚇。
誣指犯罪。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惡意詆毀。
人格貶抑。
持續擴散。
這些字看起來都很重。
重到我看完都差點懷疑自己是不是什麼傳說級反派人物。
我先承認。
我不是聖人。
我小時候也會調皮搗蛋。
上課可能也偷看過漫畫。
作業也可能拖到最後一刻才寫。
鉛筆盒裡可能也藏過不是上課該玩的東西。
看到地上有水坑,可能還會忍不住踩一下。
這些我不否認。
人嘛。
誰小時候沒有一點小小的頑皮?
但是,對方書狀裡寫的那個版本,我就不能承認了。
照對方這樣寫,我好像不是住在首富大樓。
我是住在 台灣惡人排行榜 裡。
而且排名還不能太後面。
不然對不起那些形容詞。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我應該可以直接去演電影大反派。
而且還不用找替身。
因為我是「真實事件改編」的本人親自出演。
劇本都不用改。
對方書狀已經幫我寫好了。
這些詞排在一起,連電影海報都可以直接設計了。
片名大概可以叫:
《他真的有這麼壞嗎?》
但幽默歸幽默。
回到法院,事情很簡單。
法院不是看電影人設。
法院不是看反派介紹。
法院要看的,是證據。
對方可以把我寫得很壞。
但最後還是要回答: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接不上,再精彩的反派設定,也只是設定。
不是證明。
四、第23頁:表格看起來整齊,但表格不是證明
再往後看,第23頁更重要。
第23頁是一張總表。
標題是:
附帶上訴項目簡述。
圖2說明:第23頁把十九項附帶上訴項目整理成表格;表格是目錄,不是證明。
這張表的功能,就是把對方前面講的內容,整理成一項一項的攻擊目錄。
看起來很整齊。
也很有系統。
但問題是:
表格不是證明。
清單不是事實。
項目不是成立。
對方把它列成十九項,不代表十九項都成立。
十九項,只是十九項主張。
每一項仍然要回到法律要件。
每一項都要問: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何種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接不上,就不是侵權。
只是把片段文字排進表格。
說得更白話一點:
前面第17頁到第22頁,是正文。
第23頁,就是目錄。
所以我說,第23頁看起來不像普通訴狀。
比較像一本:
抹黑大全總目錄。
想看我哪一天壞,有。
想看我在哪個平台壞,有。
想看我怎麼黑函、怎麼恐嚇、怎麼損害名譽、怎麼造成精神痛苦,也有。
服務很周到。
分類很完整。
差一點就可以做成電子書索引。
書名我甚至都替它想好了:
《如何把一個人寫成首惡》
副標:從社區群組到 Google 搜尋的全面人格毀滅工程。
第23頁是將前幾頁來個總表。
一眼就可以看出我的壞。
我對誰侵權。
侵權行為是什麼。
全部排好。
乍看之下,如果沒有具名,還真的會讓人以為這是黑函。
因為它的閱讀效果,就是將一個人塑造成非常壞。
幾乎是醜化。
甚至是人格毀滅。
所以問題來了:
這是在說壞話,還是在訴訟?
如果是在訴訟,那就回到法律要件。
如果只是把我寫得很壞,那也只是寫得很壞。
不是證明。
五、一審369:近千頁、數百項,還有很多隱藏版
看到這裡,我真的要停一下。
因為這不是幾頁小抱怨。
這不是幾句情緒話。
這是一整套長期整理、長期追打、長期包裝的工程。
指控項目,粗估已是數百項;而且還不包括那些沒有被完整曝光、我當時沒有完整取得的隱藏版。
在一審369案中,光我可以確認的對方訴狀、書狀、附件及相關整理資料,就已經接近千頁。
我再講一次。
是:
光我可以確認的部分,就已經接近千頁。
不是我亂猜。
不是我誇張。
不是我想像。
而是我目前確定看得到、拿得到、辨識得出的部分,就已經接近千頁。
而且不只是頁數。
指控項目,粗估已經數百項。
數百項。
不是三項。
不是五項。
不是十項。
是數百項。
更不要忘記,這還 沒包括很多沒有曝光的隱藏版。
也就是那些在一審程序中,我沒有完整取得、沒有完整看到,但從後續書狀引用、法院程序痕跡、卷內線索,可以合理推敲可能存在的其他資料。
換句話說:
現在浮出來的,可能還只是浮出來的版本。
水面下還有多少?
我不知道。
但光是我可以確認的部分,就已經近千頁。
光是我可以整理出的指控項目,就已經數百項。
這不是普通人隨手可以做到的事。
這種整理能力、編輯能力、蒐集能力、分類能力、持續追擊能力,不是一般情緒發作可以做出來的。
所以,當對方一邊能寫、能整理、能編輯、能裝訂、能累積出近千頁資料、數百項指控,一邊又要我相信,他已經被我折磨到長期看醫、接受治療、吃藥,甚至開庭時崩潰到要離席出去吃藥——
我坦白說。
很難。
我不是在否定任何人的身心狀況。
我是在說,到了法院:
痛苦,要證明。
損害,要證明。
因果關係,要證明。
而不是一邊展現超高強度的書狀戰鬥力,一邊又主張自己已經被我壓迫到全面失能。
這中間的落差,真的太大。
大到不能只靠一句「我很痛苦」,法院就全盤接受。
六、第48頁|首善出場:好人壞人都到齊了,這是訴狀還是劇本?
前面看到第17頁到第23頁,我的角色已經很清楚了。
我是誰?
我是首惡。
不是普通的惡。
是精裝版首惡。
是長期、反覆、多平台、持續侵害他人的首惡。
黑函有我。
恐嚇有我。
犯罪有我。
黑道有我。
坐牢有我。
判死刑有我。
Google 搜尋有我。
LINE 有我。
Facebook 有我。
東華大學網站也有我。
換句話說,前面那幾頁看完,我這個角色已經被定型了。
一部電影裡,一定要有好人,也一定要有壞人。
既然我是首惡,那照理說,這部作品裡也應該要有首善,或至少要有幾位主要好人。
不然戲怎麼演?
結果,還真的有。
請看第48頁。
圖3說明:第48頁列出職業、年資、得獎紀錄與照片,形成「首善」敘事。前面塑造首惡,後面安排首善,好人與壞人的角色配置完整出場。
第48頁的標題是:
附帶上訴3人之社經地位背景。
下面開始鋪陳三位附帶上訴人的背景、經歷、職業、學歷、獎項、社會評價、工作表現與受影響情形。
你看。
角色是不是突然完整了?
前面幾頁,負責把我寫成反派。
到了第48頁,負責讓正派角色集體出場。
一邊是首惡。
一邊是好人。
一邊是長期恐嚇、惡意誣指、人格貶抑、多平台侵害的我。
另一邊是社會評價良好、專業有成、認真工作、生活受影響、精神受創的他們。
這個配置是不是很熟悉?
非常熟悉。
因為這就是劇本結構。
壞人先登場。
壞人做壞事。
壞人四處作亂。
好人受害。
好人隱忍。
好人受傷。
好人崩潰。
最後好人站出來,請求正義還他們公道。
你如果把「民事附帶上訴陳報狀」幾個字遮住,只看這種敘事結構,真的很像不是在看訴狀。
比較像在看人物設定。
甚至像在看故事大綱。
角色分工非常清楚。
我負責演首惡。
他們負責演首善。
我負責集滿所有負面標籤。
他們負責集滿所有正面光環。
七、首富?首善?首惡?這會影響房價
看到這裡,我忽然想到一件事。
我們大樓叫「首富」。
但我一直不確定,大樓裡到底有沒有真正的首富。
這個問題很深奧。
可能要查財產申報。
也可能要問銀行。
但看完對方這份書狀後,我忽然發現:
大樓名稱似乎有重新討論的空間。
因為照對方書狀的敘事效果,我好像被寫成了:
首惡。
而對方,則被寫成了:
首善。
這就麻煩了。
大樓到底要改名叫「首惡大樓」?
還是叫「首善大樓」?
這個選擇很重要。
因為會影響房價。
如果叫首惡,聽起來很有電影感,但住戶可能不太敢買。
如果叫首善,聽起來很有道德光環,但管理費說不定會變貴。
所以我也很苦惱。
到底該用首惡?
還是首善?
更精彩的是,照對方書狀的安排,畫面感其實非常強。
幾位首善,被我這個首惡一個人欺負。
這種畫面,很有想像空間。
如果拍成電影,應該也有市場。
片名甚至可以直接叫:
《首善與首惡》
劇情大概是:
幾位善良、優秀、得獎、專業、長年投入公共事務的人,被一個住在大樓裡的首惡,長期、反覆、多平台、持續侵害。
LINE 有他。
Facebook 有他。
Google 也有他。
網站還是他。
連訴訟清單也是他。
如果照這個設定,我就不是普通反派了。
我是 跨平台反派。
這種角色,電影公司應該會喜歡。
不用特效。
不用替身。
連劇本都不用編。
對方書狀已經寫好了。
只是我看完之後,還是有一個小小疑問:
如果我真的這麼壞,壞到幾位首善都被我一人欺負,那這已經不是普通社區糾紛。
這大概是 台灣惡人排行榜等級 的事件。
國家是不是也該出手?
八、幽默歸幽默,法院不是電影公司
不過,幽默歸幽默。
回到法院,事情還是很簡單。
法院不是電影公司。
法院不看角色設定。
法院也不看誰比較像首善,誰比較像首惡。
法院更不是看劇本、看誰比較會抹黑對方、看誰比較會造神自己、看誰比較會演戲的地方。
法院要看的,是證據。
對方可以把我寫成首惡。
也可以把自己寫成首善。
但是首善首惡,都不是法律要件。
最後還是要回到: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這些接不上,再精彩的電影設定,也只是設定。
不是證明。
九、這份書狀的程序位置
所以,這份書狀怎麼進場?
很簡單。
它不是法院主動認定我有問題。
也不是法院已經確認對方講得對。
它是對方為了附帶上訴,試圖把更多內容放進本案,並把我的發言整理成一套「長期侵害模式」。
這就是它的程序位置。
它是對方的進攻。
不是法院的判斷。
而6月15日這一庭,就是法院要先看清楚:
這些項目,到底哪些要進來?
哪些是本案範圍?
哪些只是對方的情緒包裝?
哪些才有可能成為法律爭點?
這就是程序庭重要的地方。
不是看熱鬧。
不是聽故事。
而是先整理戰場。
十、我的核心立場
這裡,我也先把我的核心立場講清楚。
對方告我。
對方舉證。
對方如果要用我的發言主張侵權,就請對方就我的發言本身舉證。
不是用標題。
不是用形容詞。
不是用片段擷取。
不是用自己的指控文字。
而是要回到我真正講過的內容。
請指出: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對方只擷取片段,就請提出完整全文。
如果對方只貼標籤,就請回到法律要件。
如果對方只是把我寫得很壞,那也只是寫得很壞。
不是證明。
下一篇
下一篇,我們從第24頁開始。
逐項拆這19項指控。
一切攤在陽光下。
你說的是真的,我幫你公開。
因為真的東西,不怕檢驗。
如果是真的,公開以後,站不住的是我。
我也不可能把真的檢驗成假的。
你說的是假的,我也幫你公開。
因為假的東西,最怕檢驗。
如果是假的,公開以後,站不住的是你。
所以我不怕公開。
真也公開。
假也公開。
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第三篇開始,不看標題,不看抹黑大全,不看首善首惡的人設。
只看這19項指控,逐項攤開後,到底經不經得起陽光、前後文與法律要件檢驗。

對方可以寫劇本。
法院看的,是證據。
首善首惡,都不是法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