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3篇

第3篇|第1項:黑函不是重點,真實來源才是重點

對方截的是我的反應;我補的是代傳、不具名、記事本與責任來源。

本篇刀口第1項不是看「黑函」兩個字刺不刺耳,而是看對方當時是否公開交代來源、是否讓住戶可以檢驗、是否能把事後私人對話倒回去補正當時來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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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上一篇,我們看的是第23頁總表。

第23頁比較像菜單。

菜名可以很兇。

什麼標籤化、人格評價、名譽侵權,看起來一道比一道大盤。

但法院看的不是菜名。

是盤子裡到底有沒有料。

所以第三篇開始,不再繞著菜單打轉。

我們先不急著進第1項。

先投票。

投票不是判案。投票只是把一般人的常識請上桌,看看這盤「第1項」到底像不像完整舉證。

反諷式全民投票區

全國投票|第1項:前文消失術與舊菜重炒盃

投票結果不決定法律。法律由法院判斷。

但票箱有一個好處:它不會吵,也不會演。它只負責讓大家看看,這種主張方式,到底像不像完整舉證。

先不要急著看第24頁、第25頁。先投票。等大家覺得哪裡怪,再回頭看對方書狀,畫面會亮很多。

第1題|代傳但不具名

如果有人在大樓公共群組記事本貼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而且我主張內容有不實問題的資料;但公開場域沒有說清楚原始作者,只說自己代傳。

A. 公開透明

B. 完整舉證

C. 來源清楚

D. 代傳不具名

E. 讓住戶自己通靈作者是誰

第2題|事後貼私人對話

如果當時群組裡沒有清楚說明作者是誰,等到訴訟時才把私人對話貼進書狀。

A. 證明當時群組已經公開說明

B. 證明一般住戶當時都知道作者

C. 證明手機裡有聊天紀錄

D. 證明私人對話可以穿越時空

E. 證明法律可能需要一台時光機

第3題|只截後段反應

如果書狀只截我後面說「黑函」的反應,卻不放前面代傳、不具名、公共記事本、資訊不實爭議的完整脈絡。

A. 完整前後文

B. 客觀呈現

C. 精準剪輯

D. 前文消失術

E. 法庭版預告片,只播最刺激那十秒

第4題|資訊不實

如果貼上的內容涉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且被指出有不實或錯誤問題;被質疑來源不明後,反而主張質疑者侵害名譽。

A. 質疑者太會看重點

B. 質疑者不該問來源

C. 不實資訊可以自由放飛

D. 來源不明仍應接受檢驗

E. 公共記事本不是匿名爆料許願池

第5題|舊案重提

同一件事之前已經告過刑事。結果不起訴,再議也被駁回;一審民事也認為沒有侵權。現在二審又拿出來主張。

A. 新事證

B. 新發現

C. 新料理

D. 舊菜重炒

E. 隔夜菜加熱後說這是主廚推薦

第6題|法律要件

主張名譽侵權時,應該先回答什麼?

A. 我不喜歡你這句話

B. 我覺得你講話很刺耳

C. 我看到「黑函」兩字很不舒服

D. 哪裡不實、哪裡不法、損害在哪、因果關係在哪

E. 以上D太法律,所以先跳過

第7題|公共場域

私人手機裡知道來源,是否等於公共群組裡所有住戶都知道來源?

A. 是,因為手機有神秘廣播功能

B. 是,因為住戶應該自動同步

C. 是,因為大家都會通靈

D. 不是

E. 不是,而且這題其實不用投票

第8題|事後補洞

當時沒有公開說清楚,事後才拿私人對話補進訴狀。

A. 當時已公開說明

B. 完整透明

C. 程序嚴謹

D. 事後補洞

E. 破網補到最後,發現魚早就跑了

第9題|被質疑來源不明

有人代傳不實資訊、未具名、放公共記事本,被要求說明來源。

A. 名譽侵害

B. 人格毀滅

C. 精神損害自動成立

D. 公共事務檢驗

E. 來源不明還不能問,這大概是神諭

最後總投票題

看完以上,請問第1項最像什麼?

A. 完整舉證

B. 名譽侵權成立

C. 原告主張非常穩

D. 前文剪掉、事後補洞、舊案重炒

E. 燈一亮,畫面自己說話

投完票後現在,把票箱放旁邊,來看第1項。

這不是用投票判案。這是先讓大家看見離譜感從哪裡來。接下來看對方第24頁、第25頁,再回到法律,最後列證據。法律負責切要件,陽光負責補燈光。

補前文,不是加戲你不補,那我來補給大家看。

補的是原始前文,不是劇本加長版。補完後,是誰的畫面比較難看,我不多說。大家有眼睛。

潮水退了,才知道誰沒穿褲子。
陽光來了,才知道誰禁不起檢驗。

所以這一篇,不急著下結論。

先把被剪掉的前文補回來。

燈打開,畫面自然會亮。


第1項|對方書狀第24至25頁

這一項,對方直接把我的發言包裝成:

以「黑函」標籤化,製造負面人格評價。

標題很會演。

但證據不一定跟得上。

那就直接看第24頁到第25頁。

不看總表。

不看形容詞。

看她真正拿來主張侵權的內容。

對方書狀第24頁:第1項,以黑函標籤化,製造負面人格評價。
圖1|對方書狀第24頁:第1項,以「黑函」標籤化,製造負面人格評價對方書狀第24頁,擷取本人LINE發言,主張本人以「黑函」標籤化。

第24頁是指控頁。

第25頁是對方拿來補來源的私人對話頁。

這兩頁放在一起看,很像一個操作流程。

第24頁先給法官看我的反應。

第25頁再拿私人對話說:你看,我不是沒有來源。

問題是,私人對話不是任意門。

它不能穿越回3月2日上午,把當時群組裡沒有公開交代的來源,變成已經公開交代。

對方書狀第25頁:私人對話與代傳脈絡。
圖2|對方書狀第25頁:私人對話與代傳脈絡對方書狀第25頁,貼出原告A與某住戶私人對話,似乎想證明其有來源;但私人對話不等於公開場域已交代來源。

白話先講|來源不明的公共記事本

這一案白話講,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原告林OO在大樓群組記事本中,貼上一份沒有交代原始來源的文章。

她一方面說,那只是幫住戶轉傳。

另一方面,卻把這份不具名、來源未公開的內容,放進大樓共用群組記事本。

問題在於,那不是私人手機裡傳來傳去的閒聊。

那是大樓公共場域。

那是所有住戶都可能反覆看到、下載、轉傳、引用的公共記事本。

而貼文內容不是中性資訊。

它充滿偏見。

指控建商。

指控縣政府。

也指向大樓修繕、建管程序、住戶判斷與責任歸屬。

也就是說,這不是一句「我只是幫忙轉傳」就可以卸責。

你要轉傳,可以。

你要放公共記事本,也可以。

但來源要講清楚。

責任要講清楚。

內容要能被檢驗。

請先出示證據請出示:當時在大樓公共群組記事本或其他公開場域,已經明確揭露貼文來源的證據。

如果當時沒有,現在才把私人對話貼進訴狀,目的究竟是什麼?

是補充背景?

還是要讓法院誤以為,當時公共場域已經交代來源?

這就不是小問題。

這有沒有混淆時點、誤導法院,甚至欺騙程序的疑慮?

不能一邊不交代來源,一邊放在大樓公共記事本裡,讓資料取得公共傳播效果;被質疑時,又反過來說:你質疑我,就是侵害我名譽。

這一案真正的白話,不是我能不能說「黑函」。
而是:來源不明的公共資料,被質疑時,能不能把質疑者告成侵權。

所以後面才要回到法律要件。

因為只要把這件事講白,就會知道,第1項不是在審我講話刺不刺耳,而是在審對方是否把「代傳、不具名、公共記事本、內容可檢驗性」這幾件事全部跳過。

法律要件|引用公版檢驗尺

笑完,回到法律。

本篇不重複說明名譽侵權的全部法律要件。

因為基本法律要求,已經另設獨立說明篇。

共同引用說明篇

《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該篇已經講清楚:主張侵權,先特定言論,提出完整上下文,再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未舉證,不成立。

現在,把這把尺拿回第1項。

對方說我用「黑函」標籤化,侵害名譽。

那就請對方先回答。

第一,我到底是哪一句話?

第二,這句話的完整上下文是什麼?

第三,我說「黑函」之前,前面發生什麼事?

第四,資料是不是他人代傳?

第五,公開場域是不是沒有具名?

第六,資料是不是被放進公共群組記事本?

第七,一般住戶當時能不能知道來源、檢驗內容、追究責任?

第八,我哪裡不實?

第九,我哪裡不法?

第十,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一般住戶當時不能知道來源、不能檢驗內容、不能追究責任,那我質疑來源不明,有什麼不實?

如果有人明知來源,卻在公開場域不說,事後才拿私人對話出來補,這能不能倒回去證明當時已經公開交代來源?

不能。

法律不是時光機。

訴訟也不是補破網大賽。

對方要主張名譽侵權,就請對方自己舉證。

不是我替她舉證。

不是我替她補上下文。

不是我替她說哪裡不實。

不是我替她證明哪裡不法。

更不是我替她建立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誰主張,誰舉證。
對方主張我侵權,就由對方指出:
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造成什麼具體損害?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回答不出來,第1項就不是名譽侵權。

只是對方不喜歡被我質疑。

不喜歡,不等於侵權。

被質疑,不等於名譽受損。

來源不明被要求說明,不等於人格被毀滅。

代傳者被要求負責,不等於精神損害自動成立。

本篇核心私人知道,不等於公開交代;私下受託,不等於群組具名;事後補圖,不等於當時透明。
法律檢核後現在列證據。不是靠感覺,是看第1項自己留下來的破口。

投票讓大家先有感覺;法律把門檻立起來;接下來,證據一條一條排出來。第一個證據,就是原始對話紀錄。

你不補前文,那我來補。補完以後,誰的畫面比較難看,不用我宣布。

第一,貼上的內容涉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且我主張資訊有不實或錯誤問題。

第二,公開場域未清楚說明原始作者,只呈現代傳狀態。

第三,內容被放進公共群組記事本,讓住戶持續看到來源不明資料。

第四,一般住戶當時無從檢驗作者、內容真偽與責任歸屬。

第五,事後才拿私人對話補進訴狀,想倒回去補公共場域未揭露的空白。

第六,刑事已告過,不起訴;再議駁回;一審民事也不認侵權;二審再端上桌。

原始對話紀錄

把被剪掉的前文補回來

投票讓大家先笑一下,法律把門檻立起來。接下來,就不要只看對方剪好的畫面。

對方沒有放完整前文,那我來補。不是加戲,是把原始對話紀錄接回來,讓大家直接比對。

人物先交代清楚

CHS:就是對方眼裡的「首惡」,也就是我啦。

原告A:本件主張我侵權的這一位,也是3月2日群組中表示「代傳某位住戶想法」並放進記事本的人。

原告B:原告A的先生。

原告C:當時副主委;本文主張其身分係住戶之男友,且本人未居住於大樓,後續涉及身分資格與參與大樓程序資格爭議。

你不補,那我來補給大家看。

補的不是情緒,是原始對話紀錄。

補完後,是誰難看?我不多說。大家有眼睛。

看一:3月2日上午8點31分,原告A自己先說「代傳」「不想表明身分」「放在記事本」。

看二:我一開始不是先貼標籤,而是要求出面、負責、可檢驗。

看三:住戶甲也提醒:當代言人很危險,請對事情了解的人自己到群組發言。

看四:內容涉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且有資訊不實、無法檢驗的問題。

看五:10:43到10:53那幾句,放回完整脈絡後,畫面是不是還一樣。

我不替讀者下結論。原始紀錄放出來,大家自己看。畢竟大家都有眼睛,不需要我幫忙安裝。

原始對話紀錄1:8點31分起,代傳、不具名、放進記事本。原始對話紀錄 18:31 起:代傳、不具名、放進記事本
原始紀錄1|前文起點原告A一開始即表示「代傳某位住戶的想法」,並說對方不想表明身分,接著放進記事本。這不是我事後想像,是原始前文自己寫在那裡。
原始對話紀錄2:言論自由、代言責任、來路不明商品。原始對話紀錄 2言論自由、代言責任、來路不明商品
原始紀錄2|代傳與責任原告A主張言論自由;住戶甲提醒「當代言人是很危險的」;我用「來路不明商品」比喻說明來源、檢驗與責任問題。商品都要標示來源,公共資訊反而不用?這邏輯很有創意,但法律未必買單。
原始對話紀錄3:室裝申請、建管科程序、公共記事本。原始對話紀錄 3室裝申請、建管程序、公共記事本
原始紀錄3|公共事務脈絡對話進入室裝申請、建管程序與費用問題。這不是私人閒聊,是公共事務;放進公共記事本,更需要來源與責任清楚。
原始對話紀錄4:圖片、PDF、告政府、住戶回應。原始對話紀錄 4圖片、PDF、告政府、住戶回應
原始紀錄4|資料進場原告B接續貼出圖片與PDF;當時主委談到是否告縣政府、區權會表決;住戶乙回應修繕處理。前文不是空白,脈絡很多,只是對方書狀沒有完整放。
原始對話紀錄5:10點41分起,黑函、資訊不實、建商與建管處。原始對話紀錄 510:41 起:黑函、資訊不實、建商與建管處
原始紀錄5|後段反應10:41以後我才用「黑函」說法,並指出內容涉及攻擊建商、建管處及錯誤資訊。把這段放回前文,就不是突然貼標籤,而是在回應來源不明、不可檢驗的公共事務資料。
票投完,法律也看完,前文也補完現在不用罵人。

把前文接回來,陽光負責補燈光。畫面一亮,誰在完整陳述,誰在選擇性呈現,自己會說話。

至於這叫不叫丟人現眼,我不急著下結論。大家有眼睛。

拿私人對話來補公共場域的來源不明,這不是舉證。

這是補破網。

而且補得很像拿膠帶貼水管。

遠看好像有處理。

近看還在漏。

證據一|第24頁:看起來像我無理,是因為前文不見

先看第24頁。

乍看之下,好像我很無理。

好像對方只是代傳某些住戶意見,我就一直喊「黑函」。

好像我用「黑函」兩個字,把對方貼上負面標籤。

好像我是那種看到別人講話,就立刻跳出來說:

不行,這是黑函。刪掉。

如果只看第24頁,確實可能會有這種感覺。

這也正是片段擷取最厲害的地方。

它不一定要完全造假。

它只要少放前面幾句。

少放關鍵脈絡。

少放對方自己一開始怎麼說。

畫面就會變成另一個樣子。

剪輯的魔術不一定是把兔子變出來。

有時候,是把前文變不見。

證據二|只截10:43到10:53,五句

這一頁真正有趣的地方,是對方附上的內容很短。

她不是把3月2日上午從8點31分開始的完整前文全部放上來。

她主要抓的是後段。

10:43到10:53。
五句。

短到像預告片。

但法庭看的不是預告片。

是完整劇情。

也就是說,她截的是我在看到來源不明、代傳、放進記事本之後,後面比較重的反應。

她把這幾句拿出來,然後說我把她「黑函」標籤化。

問題是:

前面怎麼開始的?

誰先說代傳?

誰說對方不想表明身分?

誰把內容放進記事本?

我為什麼會要求來源出面?

我為什麼會要求不要放進公共記事本?

這些不講,畫面當然會被剪成另一個樣子。

就像電影只剪主角最後拔刀那一秒,前面被圍毆二十分鐘全部剪掉。

然後旁白一句:

你看,他很暴力。

這不是還原。

這是剪輯。

證據三|第25頁:私人對話不能補正公開來源不明

再來看第25頁。

這一頁的功能很明顯。

它似乎想讓法官相信:

你看,她不是亂傳。

她有私人對話。

她有收到訊息。

她有被某人拜託。

所以,她不是黑函。

所以,我說「黑函」就是侵權。

這邏輯很有創意。

如果法律是科幻片,可能還能上映。

問題是:

私人對話,跟公開場域來源揭露,是兩件事。

她手機裡有私人對話,不代表群組裡的住戶知道來源。

她私下知道是誰拜託她,不代表公開記事本裡已經具名。

她跟某人私訊往來,不代表一般住戶可以檢驗作者是誰、內容是否真實、責任由誰承擔。

更不能拿訴訟時才提出的私人對話,倒回去變成當時公開場域已經交代清楚。

手機裡知道的事,不會自動變成群組公告。

私人對話也不能當任意門。

法律不是時光機。

訴訟也不是補破網大賽。

證據四|真正問題:代傳、不具名、公共記事本

這一項真正的問題,不是「黑函」兩個字好不好聽。

真正問題是:

她是不是代傳?

來源當時是不是不具名?

內容是不是放進群組記事本?

一般住戶是否能檢驗來源?

被指控的人是否有權要求說明?

公共記事本能不能放來源不明資料?

這些才是核心。

如果有人把來源不明、未具名、由他人代傳的內容放進大樓公共群組記事本,還牽涉大樓公共事務、人事責任、住戶判斷,那我作為被指涉的人,要求來源出面、要求不要放在公共記事本,有什麼問題?

我要求可檢驗。

我要求可負責。

我要求可追查。

這叫公共事務檢驗。

不是侵權。

一般商品都要來源、檢驗、標示。

結果到了公共記事本,資訊變成無廠牌、無檢驗、無保固,還希望大家直接吞下去。

這不是資訊公開。

這比較像把匿名爆料放上展示架,旁邊再貼一張:

請勿檢驗,謝謝合作。

真正該被檢驗的,不是我有沒有說「黑函」。

真正該被檢驗的是:

一個明知來源的人,為什麼當時不公開?

一個代傳資料的人,為什麼可以把不具名內容放進公共記事本?

一個事後才拿私人對話的人,憑什麼反過來說我質疑來源不明是在侵害名譽?

這不是我把她黑函標籤化。

這是她自己把「不具名、代傳、來源未公開、放進記事本」四件事全部湊齊。

我只是把它說出來。

證據五|舊案重炒,不是新鮮現炒

更有趣的是,這不是第一次端上桌。

同一套內容,之前已經拿去告過刑事。

結果不起訴。

再議也被駁回。

一審民事也認為沒有侵權。

現在到了二審,又把同一盤端出來。

說它是新證據,太委屈新證據。

說它是舊菜重炒,還比較接近廚房現場。

如果這叫新鮮證據,隔夜菜也可以叫創意料理。

當然,二審可以主張。

要主張就主張。

但主張歸主張。

舉證歸舉證。

端上桌,不代表能入口。

結論|燈一亮,第1項自己倒

所以第1項,結論很清楚。

對方只截我說「黑函」的反應。

卻不講前面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反應。

不講代傳。

不講不具名。

不講記事本。

不講當時公開場域是否已交代來源。

最後再拿第25頁私人對話,想倒回去補正第24頁的來源不明。

這個邏輯,站不住。

如果這樣也能成立侵權,那以後很簡單。

先代傳。

先不具名。

先放公共記事本。

等被質疑,再拿私人對話出來說:

你看,我有來源,所以你不能說我來源不明。

這不是法律。

這是倒帶重寫歷史。

我很想知道結果。

也很想看,前文攤成這樣以後,如果這樣還能成立侵權,判決理由會怎麼寫。

因為這裡不是我空口白話。

我把全文拿出來。

我敢攤在陽光下被檢驗。

你不補,那我來補給大家看。

補完後,是誰難看,我不多說。

大家有眼睛。

而陽光下,一切都要被檢驗。

潮水退了,才知道誰沒穿褲子。
陽光來了,才知道誰禁不起檢驗。

真相自己會說話。

第1項問題總結:前文不見,私人對話補洞。
圖3|第1項問題總結:前文不見,私人對話補洞投票只是反諷,法律仍看證據。前文、公開性、來源揭露、不實內容與因果關係,才是第1項真正的檢驗點。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燈一亮,第1項自己倒。

下一篇下一篇,繼續拆第2項:所謂結合群體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標題很有戲,但法院看的不是戲,是證據。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3篇|第1項|黑函不是重點,真實來源才是重點
對方截的是我的反應;我補的是代傳、不具名、公共記事本、資訊檢驗與責任來源。前文一接回來,畫面自己會說話。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燈一亮,第1項自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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