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第1項:黑函不是重點,真實來源才是重點
對方截的是我的反應;我補的是代傳、不具名、記事本與責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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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上一篇,我們看的是第23頁總表。
第23頁比較像菜單。
菜名可以很兇。
什麼標籤化、人格評價、名譽侵權,看起來一道比一道大盤。
但法院看的不是菜名。
是盤子裡到底有沒有料。
所以第三篇開始,不再繞著菜單打轉。
我們先不急著進第1項。
先投票。
投票不是判案。投票只是把一般人的常識請上桌,看看這盤「第1項」到底像不像完整舉證。
全國投票|第1項:前文消失術與舊菜重炒盃
投票結果不決定法律。法律由法院判斷。
但票箱有一個好處:它不會吵,也不會演。它只負責讓大家看看,這種主張方式,到底像不像完整舉證。
先不要急著看第24頁、第25頁。先投票。等大家覺得哪裡怪,再回頭看對方書狀,畫面會亮很多。
第1題|代傳但不具名
如果有人在大樓公共群組記事本貼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而且我主張內容有不實問題的資料;但公開場域沒有說清楚原始作者,只說自己代傳。
第2題|事後貼私人對話
如果當時群組裡沒有清楚說明作者是誰,等到訴訟時才把私人對話貼進書狀。
第3題|只截後段反應
如果書狀只截我後面說「黑函」的反應,卻不放前面代傳、不具名、公共記事本、資訊不實爭議的完整脈絡。
第4題|資訊不實
如果貼上的內容涉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且被指出有不實或錯誤問題;被質疑來源不明後,反而主張質疑者侵害名譽。
第5題|舊案重提
同一件事之前已經告過刑事。結果不起訴,再議也被駁回;一審民事也認為沒有侵權。現在二審又拿出來主張。
第6題|法律要件
主張名譽侵權時,應該先回答什麼?
第7題|公共場域
私人手機裡知道來源,是否等於公共群組裡所有住戶都知道來源?
第8題|事後補洞
當時沒有公開說清楚,事後才拿私人對話補進訴狀。
第9題|被質疑來源不明
有人代傳不實資訊、未具名、放公共記事本,被要求說明來源。
最後總投票題
看完以上,請問第1項最像什麼?
這不是用投票判案。這是先讓大家看見離譜感從哪裡來。接下來看對方第24頁、第25頁,再回到法律,最後列證據。法律負責切要件,陽光負責補燈光。
補的是原始前文,不是劇本加長版。補完後,是誰的畫面比較難看,我不多說。大家有眼睛。
潮水退了,才知道誰沒穿褲子。
陽光來了,才知道誰禁不起檢驗。
所以這一篇,不急著下結論。
先把被剪掉的前文補回來。
燈打開,畫面自然會亮。
第1項|對方書狀第24至25頁
這一項,對方直接把我的發言包裝成:
以「黑函」標籤化,製造負面人格評價。
標題很會演。
但證據不一定跟得上。
那就直接看第24頁到第25頁。
不看總表。
不看形容詞。
看她真正拿來主張侵權的內容。

第24頁是指控頁。
第25頁是對方拿來補來源的私人對話頁。
這兩頁放在一起看,很像一個操作流程。
第24頁先給法官看我的反應。
第25頁再拿私人對話說:你看,我不是沒有來源。
問題是,私人對話不是任意門。
它不能穿越回3月2日上午,把當時群組裡沒有公開交代的來源,變成已經公開交代。

白話先講|來源不明的公共記事本
這一案白話講,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原告林OO在大樓群組記事本中,貼上一份沒有交代原始來源的文章。
她一方面說,那只是幫住戶轉傳。
另一方面,卻把這份不具名、來源未公開的內容,放進大樓共用群組記事本。
問題在於,那不是私人手機裡傳來傳去的閒聊。
那是大樓公共場域。
那是所有住戶都可能反覆看到、下載、轉傳、引用的公共記事本。
而貼文內容不是中性資訊。
它充滿偏見。
指控建商。
指控縣政府。
也指向大樓修繕、建管程序、住戶判斷與責任歸屬。
也就是說,這不是一句「我只是幫忙轉傳」就可以卸責。
你要轉傳,可以。
你要放公共記事本,也可以。
但來源要講清楚。
責任要講清楚。
內容要能被檢驗。
如果當時沒有,現在才把私人對話貼進訴狀,目的究竟是什麼?
是補充背景?
還是要讓法院誤以為,當時公共場域已經交代來源?
這就不是小問題。
這有沒有混淆時點、誤導法院,甚至欺騙程序的疑慮?
不能一邊不交代來源,一邊放在大樓公共記事本裡,讓資料取得公共傳播效果;被質疑時,又反過來說:你質疑我,就是侵害我名譽。
這一案真正的白話,不是我能不能說「黑函」。
而是:來源不明的公共資料,被質疑時,能不能把質疑者告成侵權。
所以後面才要回到法律要件。
因為只要把這件事講白,就會知道,第1項不是在審我講話刺不刺耳,而是在審對方是否把「代傳、不具名、公共記事本、內容可檢驗性」這幾件事全部跳過。
法律要件|引用公版檢驗尺
笑完,回到法律。
本篇不重複說明名譽侵權的全部法律要件。
因為基本法律要求,已經另設獨立說明篇。
《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該篇已經講清楚:主張侵權,先特定言論,提出完整上下文,再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未舉證,不成立。
現在,把這把尺拿回第1項。
對方說我用「黑函」標籤化,侵害名譽。
那就請對方先回答。
第一,我到底是哪一句話?
第二,這句話的完整上下文是什麼?
第三,我說「黑函」之前,前面發生什麼事?
第四,資料是不是他人代傳?
第五,公開場域是不是沒有具名?
第六,資料是不是被放進公共群組記事本?
第七,一般住戶當時能不能知道來源、檢驗內容、追究責任?
第八,我哪裡不實?
第九,我哪裡不法?
第十,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一般住戶當時不能知道來源、不能檢驗內容、不能追究責任,那我質疑來源不明,有什麼不實?
如果有人明知來源,卻在公開場域不說,事後才拿私人對話出來補,這能不能倒回去證明當時已經公開交代來源?
不能。
法律不是時光機。
訴訟也不是補破網大賽。
對方要主張名譽侵權,就請對方自己舉證。
不是我替她舉證。
不是我替她補上下文。
不是我替她說哪裡不實。
不是我替她證明哪裡不法。
更不是我替她建立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誰主張,誰舉證。
對方主張我侵權,就由對方指出:
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造成什麼具體損害?損害與哪一句發言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回答不出來,第1項就不是名譽侵權。
只是對方不喜歡被我質疑。
不喜歡,不等於侵權。
被質疑,不等於名譽受損。
來源不明被要求說明,不等於人格被毀滅。
代傳者被要求負責,不等於精神損害自動成立。
投票讓大家先有感覺;法律把門檻立起來;接下來,證據一條一條排出來。第一個證據,就是原始對話紀錄。
你不補前文,那我來補。補完以後,誰的畫面比較難看,不用我宣布。
第一,貼上的內容涉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且我主張資訊有不實或錯誤問題。
第二,公開場域未清楚說明原始作者,只呈現代傳狀態。
第三,內容被放進公共群組記事本,讓住戶持續看到來源不明資料。
第四,一般住戶當時無從檢驗作者、內容真偽與責任歸屬。
第五,事後才拿私人對話補進訴狀,想倒回去補公共場域未揭露的空白。
第六,刑事已告過,不起訴;再議駁回;一審民事也不認侵權;二審再端上桌。
把被剪掉的前文補回來
投票讓大家先笑一下,法律把門檻立起來。接下來,就不要只看對方剪好的畫面。
對方沒有放完整前文,那我來補。不是加戲,是把原始對話紀錄接回來,讓大家直接比對。
CHS:就是對方眼裡的「首惡」,也就是我啦。
原告A:本件主張我侵權的這一位,也是3月2日群組中表示「代傳某位住戶想法」並放進記事本的人。
原告B:原告A的先生。
原告C:當時副主委;本文主張其身分係住戶之男友,且本人未居住於大樓,後續涉及身分資格與參與大樓程序資格爭議。
你不補,那我來補給大家看。
補的不是情緒,是原始對話紀錄。
補完後,是誰難看?我不多說。大家有眼睛。
看一:3月2日上午8點31分,原告A自己先說「代傳」「不想表明身分」「放在記事本」。
看二:我一開始不是先貼標籤,而是要求出面、負責、可檢驗。
看三:住戶甲也提醒:當代言人很危險,請對事情了解的人自己到群組發言。
看四:內容涉及攻擊建商、攻擊建管科,且有資訊不實、無法檢驗的問題。
看五:10:43到10:53那幾句,放回完整脈絡後,畫面是不是還一樣。
我不替讀者下結論。原始紀錄放出來,大家自己看。畢竟大家都有眼睛,不需要我幫忙安裝。
原始對話紀錄 18:31 起:代傳、不具名、放進記事本
原始對話紀錄 2言論自由、代言責任、來路不明商品
原始對話紀錄 3室裝申請、建管程序、公共記事本
原始對話紀錄 4圖片、PDF、告政府、住戶回應
原始對話紀錄 510:41 起:黑函、資訊不實、建商與建管處把前文接回來,陽光負責補燈光。畫面一亮,誰在完整陳述,誰在選擇性呈現,自己會說話。
至於這叫不叫丟人現眼,我不急著下結論。大家有眼睛。
拿私人對話來補公共場域的來源不明,這不是舉證。
這是補破網。
而且補得很像拿膠帶貼水管。
遠看好像有處理。
近看還在漏。
證據一|第24頁:看起來像我無理,是因為前文不見
先看第24頁。
乍看之下,好像我很無理。
好像對方只是代傳某些住戶意見,我就一直喊「黑函」。
好像我用「黑函」兩個字,把對方貼上負面標籤。
好像我是那種看到別人講話,就立刻跳出來說:
不行,這是黑函。刪掉。
如果只看第24頁,確實可能會有這種感覺。
這也正是片段擷取最厲害的地方。
它不一定要完全造假。
它只要少放前面幾句。
少放關鍵脈絡。
少放對方自己一開始怎麼說。
畫面就會變成另一個樣子。
剪輯的魔術不一定是把兔子變出來。
有時候,是把前文變不見。
證據二|只截10:43到10:53,五句
這一頁真正有趣的地方,是對方附上的內容很短。
她不是把3月2日上午從8點31分開始的完整前文全部放上來。
她主要抓的是後段。
10:43到10:53。
五句。
短到像預告片。
但法庭看的不是預告片。
是完整劇情。
也就是說,她截的是我在看到來源不明、代傳、放進記事本之後,後面比較重的反應。
她把這幾句拿出來,然後說我把她「黑函」標籤化。
問題是:
前面怎麼開始的?
誰先說代傳?
誰說對方不想表明身分?
誰把內容放進記事本?
我為什麼會要求來源出面?
我為什麼會要求不要放進公共記事本?
這些不講,畫面當然會被剪成另一個樣子。
就像電影只剪主角最後拔刀那一秒,前面被圍毆二十分鐘全部剪掉。
然後旁白一句:
你看,他很暴力。
這不是還原。
這是剪輯。
證據三|第25頁:私人對話不能補正公開來源不明
再來看第25頁。
這一頁的功能很明顯。
它似乎想讓法官相信:
你看,她不是亂傳。
她有私人對話。
她有收到訊息。
她有被某人拜託。
所以,她不是黑函。
所以,我說「黑函」就是侵權。
這邏輯很有創意。
如果法律是科幻片,可能還能上映。
問題是:
私人對話,跟公開場域來源揭露,是兩件事。
她手機裡有私人對話,不代表群組裡的住戶知道來源。
她私下知道是誰拜託她,不代表公開記事本裡已經具名。
她跟某人私訊往來,不代表一般住戶可以檢驗作者是誰、內容是否真實、責任由誰承擔。
更不能拿訴訟時才提出的私人對話,倒回去變成當時公開場域已經交代清楚。
手機裡知道的事,不會自動變成群組公告。
私人對話也不能當任意門。
法律不是時光機。
訴訟也不是補破網大賽。
證據四|真正問題:代傳、不具名、公共記事本
這一項真正的問題,不是「黑函」兩個字好不好聽。
真正問題是:
她是不是代傳?
來源當時是不是不具名?
內容是不是放進群組記事本?
一般住戶是否能檢驗來源?
被指控的人是否有權要求說明?
公共記事本能不能放來源不明資料?
這些才是核心。
如果有人把來源不明、未具名、由他人代傳的內容放進大樓公共群組記事本,還牽涉大樓公共事務、人事責任、住戶判斷,那我作為被指涉的人,要求來源出面、要求不要放在公共記事本,有什麼問題?
我要求可檢驗。
我要求可負責。
我要求可追查。
這叫公共事務檢驗。
不是侵權。
一般商品都要來源、檢驗、標示。
結果到了公共記事本,資訊變成無廠牌、無檢驗、無保固,還希望大家直接吞下去。
這不是資訊公開。
這比較像把匿名爆料放上展示架,旁邊再貼一張:
請勿檢驗,謝謝合作。
真正該被檢驗的,不是我有沒有說「黑函」。
真正該被檢驗的是:
一個明知來源的人,為什麼當時不公開?
一個代傳資料的人,為什麼可以把不具名內容放進公共記事本?
一個事後才拿私人對話的人,憑什麼反過來說我質疑來源不明是在侵害名譽?
這不是我把她黑函標籤化。
這是她自己把「不具名、代傳、來源未公開、放進記事本」四件事全部湊齊。
我只是把它說出來。
證據五|舊案重炒,不是新鮮現炒
更有趣的是,這不是第一次端上桌。
同一套內容,之前已經拿去告過刑事。
結果不起訴。
再議也被駁回。
一審民事也認為沒有侵權。
現在到了二審,又把同一盤端出來。
說它是新證據,太委屈新證據。
說它是舊菜重炒,還比較接近廚房現場。
如果這叫新鮮證據,隔夜菜也可以叫創意料理。
當然,二審可以主張。
要主張就主張。
但主張歸主張。
舉證歸舉證。
端上桌,不代表能入口。
結論|燈一亮,第1項自己倒
所以第1項,結論很清楚。
對方只截我說「黑函」的反應。
卻不講前面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反應。
不講代傳。
不講不具名。
不講記事本。
不講當時公開場域是否已交代來源。
最後再拿第25頁私人對話,想倒回去補正第24頁的來源不明。
這個邏輯,站不住。
如果這樣也能成立侵權,那以後很簡單。
先代傳。
先不具名。
先放公共記事本。
等被質疑,再拿私人對話出來說:
你看,我有來源,所以你不能說我來源不明。
這不是法律。
這是倒帶重寫歷史。
我很想知道結果。
也很想看,前文攤成這樣以後,如果這樣還能成立侵權,判決理由會怎麼寫。
因為這裡不是我空口白話。
我把全文拿出來。
我敢攤在陽光下被檢驗。
你不補,那我來補給大家看。
補完後,是誰難看,我不多說。
大家有眼睛。
而陽光下,一切都要被檢驗。
潮水退了,才知道誰沒穿褲子。
陽光來了,才知道誰禁不起檢驗。
真相自己會說話。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燈一亮,第1項自己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