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 4 篇

第4篇|第2項:群眾動員?先投票,再看證據

對方說我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好,那就先讓大家投票,再把前文接回來。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4篇|第2項|擷取我的LINE發言,就請就該發言舉證 上方梗圖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4篇|第2項|擷取我的LINE發言,就請就該發言舉證|上方梗圖|前文一補,所謂霸凌敘事直接破功;我問的是資格與程序,不是人格。
本篇刀口 第2項不是看「群眾動員、排擠、霸凌」幾個字有多會演,而是看完整前文攤開後,我到底是在動員群眾,還是在檢驗大樓公共事務、管委會程序與副主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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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以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

文中使用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

本文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2項

普通住戶霸凌副主委?資格問題恐懼劇場盃

投票不決定法律。法律看要件。但投票可以先把一般人的常識請上桌。

對方說我「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這幾個字很會演。問題是,演戲可以剪前文,法律不能剪前文。

正式進入第2項前,先請大家投票。不要急著看法條,先用一般人的眼睛看:一個普通住戶質疑副主委資格,到底是霸凌,還是大樓自治的基本防線?

第1題|我只是住戶,他是副主委

113年3月2日,我當時只是住戶,不是主委、不是委員、沒有職務、沒有大樓權限。原告C當時卻是以副主委角色參與大樓公共事務。

A. 這叫普通住戶霸凌副主委

B. 我應該在地下室設有住戶遙控中心

C. 副主委一被問資格,普通住戶就自動升級成霸凌集團

D. 這叫住戶檢驗公共角色

第2題|沒有職務,怎麼動員?

我當時沒有管委會職務,沒有行政權限,沒有公告權,沒有指揮權,更沒有命令住戶的地位。

A. 沒有權限也能群眾動員,這是玄學

B. 只要講話比較大聲,就自動取得大樓指揮權

C. 住戶發言一出,整棟樓就會自動排隊

D. 沒有權限,就請先說明動員是怎麼成立

第3題|不住這裡,也能當副主委?

如果一個人不住在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也不是合法配偶,法律上與住戶沒有配偶身分關係,卻參與管委會程序,甚至擔任副主委。

A. 可以,愛情一來,程序自動讓路

B. 可以,住北部也能遠端主導花蓮大樓自治

C. 可以,男女朋友關係可以變成公共職務通行證

D. 不可以,這是資格、程序、住戶權益與自治秩序問題

第4題|男朋友身分,可以代表住戶?

如果他只是住戶男朋友,沒有合法配偶關係,也沒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那他到底能不能代表住戶參與大樓公共決策?

A. 可以,感情狀態可以取代法律身分

B. 可以,管委會程序可以走浪漫路線

C. 可以,只要大家曾經以為他是先生,就一路當到副主委

D. 不能,公共程序看身分資格,不看戀愛劇情

第5題|對大樓公共程序而言,他算什麼身分?

不住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卻強勢參與大樓公共事務。住戶質疑他的身分基礎,是否合理?

A. 不合理,住戶應該閉眼接受

B. 不合理,公共事務最好不要問資格

C. 不合理,外部身分一進場就自帶免檢光環

D. 合理,對大樓公共程序而言,這就是資格檢驗問題

第6題|強勢主導公共事務,不能被問?

一個人如果以副主委角色參與、影響甚至主導大樓公共事務,住戶能不能問他到底憑什麼?

A. 不能,主導可以,檢驗不行

B. 不能,一問就是心理壓迫

C. 不能,公共角色最好享有私人玻璃心保護膜

D. 當然可以,有公共影響力,就要受公共檢驗

第7題|問資格,等於排擠霸凌?

我問的是:他到底有沒有資格?能不能代表住戶?能不能參與管委會程序?能不能擔任副主委?

A. 問資格太傷感情,所以法律先退場

B. 問程序太不浪漫,所以自治規約先下班

C. 問副主委資格就是人格攻擊,問住戶權益就是心理壓迫

D. 這叫大樓公共事務檢驗,不叫霸凌

第8題|恐懼能不能免舉證?

如果對方主張恐懼、心理壓迫、霸凌情境,是否就可以不用說明哪一句話不實、哪一句話不法、損害在哪裡、因果關係在哪裡?

A. 可以,恐懼一出,法律要件全體下跪

B. 可以,害怕兩字可以取代完整前文

C. 可以,心理壓迫可以把舉證責任嚇跑

D. 不可以,恐懼也要回到客觀基礎與法律要件

第9題|只截我的後段反應

前面有來源不明資料、代傳、公共記事本、建商、建管、修繕、程序、身分資格與副主委資格爭議,書狀卻只截我的後段反應。

A. 完整呈現

B. 客觀舉證

C. 前文剛好去散步

D. 前文消失術

第10題|把資格問題寫成霸凌劇場

住戶問公共角色的資格、程序與正當性,書狀卻包裝成群眾動員、排擠、霸凌、心理壓迫。

A. 這叫法律分析

B. 這叫完整舉證

C. 這叫把標籤端上桌,證據先不用

D. 這叫把公共檢驗剪成受害劇場

第11題|副主委能不能被檢驗?

一個人以副主委身分參與大樓公共事務,住戶能不能問他的身分資格、產生程序與職務正當性?

A. 不能,副主委是神祕職位

B. 不能,問了就是霸凌

C. 不能,公共角色不必受公共檢驗

D. 當然可以,這就是公共角色的基本代價

第12題|第26頁真正在證明什麼?

如果一份書狀只放我後面的話,不放前面為什麼會講那些話,也不放我只是住戶、對方是副主委的角色關係,請問它比較像什麼?

A. 完整劇情

B. 司法長片

C. 法庭預告片,只播最刺激那十秒

D. 剪輯版受害劇場

最後一題|這一項最像什麼?

普通住戶質疑副主委資格、身分基礎、程序正當性與住戶權益,結果被寫成群眾動員、排擠、霸凌情境。

A. 名譽侵權成立

B. 群眾動員完成

C. 恐懼劇場大成功

D. 資格問題被剪成霸凌劇場

投完票後 現在來看第2項,看看這盤「普通住戶霸凌副主委」到底有沒有料。

投票只是反諷,法律仍然看證據。問題是,反諷有時候比法律還快,因為一般人一看就知道:我當時只是住戶,對方當時是副主委。如果這也能叫我霸凌他,那以後住戶問副主委資格,可能要先申請「不要讓副主委感到被檢驗許可證」。

更重要的是,如果一個不住在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的人,卻能參與甚至主導大樓公共程序,住戶提出質疑,這不叫霸凌,這叫大樓自治的基本防線。

前文被剪掉,畫面一定會變漂亮;資格問題被拿掉,霸凌劇場就比較好演。

你不補,那我來補 補完後,是誰難看,我不多說。大家有眼睛。

潮水退了,才知道誰沒穿褲子。陽光來了,才知道誰禁不起檢驗。這篇不是替對方補功課,是把被剪掉的前文、角色關係與資格問題接回來,讓畫面自己說話。


一、投完票後,來看第2項|對方書狀第26頁

對方書狀第26頁:第2項,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
圖1|對方書狀第26頁:第2項,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對方書狀第26頁:第2項,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

第23頁總表第2項,對方主張:

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

這幾個字看起來很嚇人。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情境。

如果只看這些標籤,好像我在大樓裡發動什麼群眾鬥爭。

好像我一聲令下,住戶就開始包圍原告C。

好像整個大樓都被我操控。

問題是,這個畫面本身就不合理。

113年3月2日當時,我只是住戶身分。

我不是主任委員。

我不是管委會委員。

我沒有大樓職務。

我沒有管委會權限。

我更沒有任何可以指揮住戶、動員住戶、命令住戶的地位。

反過來說,原告C當時才是副主委。

他不是普通路人。

他不是毫無公共角色的人。

他當時正是以副主委身分參與大樓公共事務的人。

所以,住戶針對副主委的身分資格、產生程序、職務正當性提出質疑,這本來就是大樓公共事務的一部分。

有職務,就要受檢驗。

有公共角色,就要受質疑。

有副主委身分,就不能一邊行使公共影響力,一邊把住戶的程序質疑包裝成霸凌。

一個普通住戶,在LINE群組裡針對大樓公共事務、身分資格與管委會程序提出質疑,怎麼被對方寫一寫,就變成「群眾動員」?

這不是法律分析。

這是畫面包裝,而且包裝紙還很厚。

這是把一名住戶對副主委資格與程序的質疑,硬寫成一場被操控的霸凌劇場。

很會寫。

很會包裝。

很會讓畫面看起來像八點檔預告。

但問題是:

法院不是看文字包裝。

法院看證據。

更重要的是,法院看的不會只是對方擷取後的片段。

而是要看完整前文。

對方既然要拿我的LINE發言作為侵權證據,就應該把完整前文出示出來。

當天到底在討論什麼?

我為什麼會講那些話?

前面有沒有來源不明資料爭議?

前面有沒有群組記事本爭議?

前面有沒有身分資格爭議?

有沒有管委會副主委資格問題?

有沒有大樓公共事務程序問題?

這些都不能省略。

如果只截我最後幾句比較重的話,卻不講前因後果,這就不是完整舉證。

這叫斷章取義。更白話一點,就是前文先請它下班。

所以,這一項真正要看的,不是對方替我貼了什麼標籤。

而是把前文攤開以後,我的發言到底是在講什麼。


二、法律檢核:引用公版檢驗尺

法律部分其實很短。

不用寫很多。

也不用演很大。

本項如果真的要回到法律,要看的就是下面這一區:

共同引用說明篇

《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該篇已經講清楚:主張侵權,先特定言論,提出完整上下文,再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未舉證,不成立。

這些才是法律要件。

也就這樣。

很短。

很冷。

很無聊。

但這才是法院要看的東西。

不是把我的話截出來,再貼上「群眾動員」、「排擠」、「霸凌」幾個字,就完成舉證。

也不是只截對方想讓法院看到的片段,避開完整全文與前文,再說這就是侵權。

標籤不是證據。

形容詞不是證據。

情緒畫面不是證據。

斷章取義不是證據。

對方自己的劇本,更不是證據。

敗訴風險 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風險之所在。

更白話一點:對方舉不出來,敗訴風險就不會跑到我身上。

對方要告我,就由對方負舉證責任。

本項結論

對方如果不能出示完整全文,也答不出我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更無法在完整前文中說明我的發言如何構成侵權,本項就只有一個結果:

舉證不足。 要件不成立。 請求駁回。
法律檢核後 第2項的離譜,現在可以列出來。

不是我說它離譜。是把法律尺拿出來一量,標籤太長,證據太短。

第一,我當時只是住戶,沒有職務、沒有權限、沒有指揮住戶的地位;對方當時反而是副主委角色。

第二,一個副主委公共角色被住戶質疑資格,不能直接變成「被霸凌」。

第三,原告C若不住在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卻參與甚至主導大樓公共事務,住戶當然可以問資格。

第四,把「住戶問副主委資格」包裝成「群眾動員」,這中間少了很多法律要件,也少了很多邏輯。

第五,前面已有來源不明、代傳、公共記事本、建商與建管程序爭議,對方卻只截我的後段反應。

第六,問來源、問責任、問資格、問程序,不會自動變成霸凌;公共角色受公共檢驗,是基本常識。

第七,如果主張恐懼或心理壓迫,就請說明是哪一句話造成、客觀基礎在哪裡、損害與因果關係如何成立。

第八,要主張侵權,仍然要回到完整上下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標籤不能替代證據。

陽光補燈光 接下來,不用罵人。把被剪掉的前文接回來。

畫面一亮,誰在完整陳述,誰在選擇性呈現,自己會說話。

如果這是法庭書狀,寫到這裡其實就夠了。

因為法院看的是要件。

不是劇情。

不是情緒。

不是對方自己剪出來的受害畫面。

但是,如果我的公開紀實連載只寫到這裡,那就太沒樂趣了。

我也不建議大家看我的紀實連載。

法律上,這幾句就夠。

連載上,不能只到這裡。

因為我寫紀實,不是只把結論丟出來。

我要把前文攤開。

我要把當天發生什麼事情講清楚。

我要讓大家看到,對方所謂「群眾動員、排擠、霸凌情境」,到底是怎麼被包裝出來的。

所以,接下來,我們來揭穿這一段。

我會附上完整前文。

但先說清楚。

這些全文,是為了公開紀實連載所附。

是為了讓讀者看得懂。

是為了讓大家可以自己檢驗。

陽光下檢驗 我敢將全文公布,因為我可以攤在陽光下被檢驗。

而陽光下,一切都要被檢驗,真相自己會說話。

如果是在法庭卷宗裡,我其實沒有必要這麼熱心幫對方補前文。

更沒有義務幫對方補她自己沒有完成的舉證。

在對方眼裡,我是大惡人。

那就更有趣了。

既然我是大惡人,對方要告我,應該自己把證據拿完整。

不是由我這個「大惡人」替她把全文整理好、前文補完整,再順便幫她檢查法律要件有沒有成立。

很抱歉。

法庭不是作文比賽。

訴訟不是受害劇場。

舉證責任也不是用想像力完成。

接下來,請看PDF全文連結。原文在那裡,畫面自己會說話。


三、法律之後,開始補燈光:只截我的反應,不講前文

現在開始補前文。你不補,那我來補。

這一段不用客氣,但也不用罵人。把燈打開就好。

因為對方第26頁的寫法,真正的問題就在這裡:

只截我的反應。

不講前面發生什麼。

只截我講話比較重的地方。

不講我為什麼會講那些話。

只把我的結論拿出來。

不講前面早就已經出現來源不明、代傳資料、群組記事本、身分資格、管委會程序與公共事務爭議。

這不是完整呈現。

這叫斷章取義。更白話一點,就是前文先請它下班。

而且是很典型的斷章取義。

這裡先說清楚。

我現在附上的3月2日原始對話PDF全文,前半部主要對應的是第23頁總表第1項。

也就是上一篇已經處理過的「黑函」敘述。

那一段的核心,是:

來源不明。

代傳資料。

放進群組記事本。

我要求發言者自己出面。

我要求來源負責。

我要求不要把無法檢驗的資料放在大樓公共記事本。

所以,前半部本來就是第1項「黑函」爭議的完整前文。

但是,為什麼第2項也要附上完整PDF?

因為第2項不是憑空發生的。

第2項不是某一天我突然在LINE群組裡攻擊原告C。

第2項是同一天3月2日,同一個群組,同一串對話,從第1項「黑函、代傳、記事本」爭議一路延伸下來。

前面先出現來源不明資料。

接著出現代傳責任問題。

接著出現群組記事本能不能放這些資料的問題。

再接著,整個群組進入大樓公共事務、管委會程序、身分資格與副主委資格的討論。

所以,前半部雖然主要是在打第1項。

但它同時也是第2項不能被斷章取義的原因。

因為只要把前半部拿掉,第2項就會被對方剪成:

我突然發言。

我突然針對原告C。

我突然說要把誰提出大樓。

然後對方再貼上: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心理壓迫。

這樣當然很有畫面。

但那不是完整事實。

完整事實是:

第2項是接在第1項後面發生的。

第1項講的是來源不明資料與記事本。

第2項接著講的是原告C身分資格與副主委資格。

兩者都在同一天。

兩者都在同一個公共群組。

兩者都不是私人恩怨。

兩者都是大樓公共事務爭議。

所以,對方如果只拿第2項後段我的反應出來,卻完全不講第1項前面已經發生什麼,那就是把整個事件切開。

切開以後,再貼標籤。

這就不是舉證。

這是剪接。剪接沒問題,問題是不要拿預告片當判決理由。


四、原始全文 PDF:想看的,自己看

前文要不要看?當然要看。

但不用把整份原始對話全部塞進網頁,把版面拉到像卷宗。

網頁負責把問題拆開。

PDF負責把原文完整放在那裡。

想看的,自己點。

原文一出現,我不用說明了。

大家都有眼睛。

全文補燈光 原文一出現,我不用說明了。

燈一亮,誰在完整陳述,誰在選擇性呈現,畫面自己會說話。


五、先交代人物關係

PDF全文附上後,先不要急著下結論。

先把人物關係交代清楚。

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本文仍以代號稱呼。

原告A:上一篇把來源不明資料代傳到群組,並放進記事本的人。

原告B:原告A的先生。

原告C:本篇對話中,涉及身分資格、副主委資格,以及是否具備參與大樓管委會程序資格爭議的這一位。

這三人,就是本案對方陣營裡,反覆把大樓公共事務、群組對話、資格爭議與訴訟主張混在一起的人。

所以,第2項要先看清楚。

這不是單純一句話。

這不是某一天我突然攻擊某個人。

這是同一天3月2日,接續上一篇「來源不明資料放記事本」之後,整個群組又進入另一個公共事務爭議:

原告C到底有沒有資格?

原告C到底能不能擔任管委會副主委?

原告C到底有沒有完成身分確認?

原告C如果沒有資格,為什麼還要在大樓公共事務裡扮演管委角色?

這才是完整脈絡。


六、補一個背景:原告C一直讓大家相信他是住戶先生

這裡還要補一個背景。

這個背景一補,第2項就不用再講太多。

因為真相會自己打臉。

原告C當時一直讓大家相信,他是住戶的先生。

是合法配偶。

所以,他出面參與大樓公共事務。

所以,他出面選委員。

後來還當選副主委。

問題來了。

事後,原告C自己在群組中揭穿:

他不住在大樓。

他住北部。

他與該住戶沒有結婚。

法律上沒有配偶關係。

只是男女朋友關係。

講白一點,對大樓公共程序而言,他不是裡面的人。

不是區分所有權人。

不是實際住戶。

不是合法配偶。

不是實際居住者。

白話說,就是外部身分。

再白一點,就是對大樓沒有當然參與資格的外人。

可是,他卻一路以「住戶先生」的形象出現。

出面參與大樓公共事務。

出面選委員。

最後還當到副主委。

身分資格的關鍵對大樓公共程序而言,這不是誰喜歡誰、誰跟誰交往的問題。

這是一個沒有住戶身分、沒有配偶關係、也沒有實際居住事實的人,能不能強勢參與甚至主導大樓公共事務的問題。

這才是住戶當時質疑的核心。

不是我想管別人的感情生活。

我沒有那麼閒。

你要談戀愛,請自由。

但你要進大樓公共程序,請先拿出資格。

愛情可以浪漫。

管委會程序不能通靈。

這一點一出來,整件事情就不是「我霸凌他」。

而是:

大樓怎麼可以讓一位不住在這裡、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法律上與住戶沒有配偶身分關係的人,出面參與大樓管委會程序,甚至擔任副主委?

這不是小事。

這是大樓公共事務的資格問題。

這是管委會程序問題。

這是住戶權益問題。

這是大樓自治秩序問題。

所以,我當時質疑原告C,不是因為我想排擠他。

不是因為我想霸凌他。

更不是因為我無端攻擊他的人格。

我質疑的是:

他到底有沒有資格?

他到底能不能代表住戶?

他到底能不能參與管委會程序?

他到底能不能擔任副主委?

他如果只是住戶男朋友,法律上沒有配偶關係,也不住在大樓,那他憑什麼參與大樓公共決策?

憑什麼影響全體住戶權益?

憑什麼在大樓公共事務中扮演管委角色?

這才是3月2日真正的前文。


七、先看前半部:這件事一開始根本不是原告C

現在回頭看前面五頁。

事情一開始,根本不是原告C。

事情一開始,是原告A在群組裡說:

她代傳某位住戶的想法。

對方不想表明身分。

對方不想自己出來講。

但是原告A卻把這些內容放進群組記事本。

這就是問題的起點。

我當時質疑的是什麼?

我質疑的是:

誰在發言?

誰是來源?

為什麼不自己出來講?

為什麼要由原告A代傳?

為什麼來源不明的言論可以放進大樓群組記事本?

如果內容不實,誰負責?

如果內容錯誤,誰負責?

如果這些資料沒有經過檢驗,卻一直留在記事本裡,誰負責?

這些問題,很難懂嗎?不難。比看電費單還容易。

不難。

這些問題,就是公共事務裡最基本的責任問題。

不是霸凌。

不是排擠。

不是群眾動員。

而是我要求發言者出面,要求來源負責,要求不要把來源不明的資料放進大樓公共記事本。

這叫公共事務檢驗。

不是侵權。


八、原告A說是言論自由,我問的是責任

原告A當時把問題拉到言論自由。

說台灣是自由民主國家。

說大家有言論自由。

說可以轉傳受託訊息。

好。

沒問題。

言論自由當然存在。

但我問的是另一件事:

來源不明的言論,能不能放在大樓公共群組記事本?

不能只講自由,不講責任。

不能只講轉傳,不講查證。

不能只講保護發言者,不講被指控的人要怎麼面對。

更不能把來源不明、無法檢驗、可能影響大樓公共事務的內容,放進群組記事本,然後說所有人都不能評論、不能質疑、不能追問。

這不是言論自由。

這是把言論自由當成免責牌,像停車證一樣貼上去就想通行。

我當時講得很清楚:

有擔當的人,必須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如果不願出面為自己言論負責,那這言論就沒有參考性。

如果不願刪除,那我就以發言者檢視其言論。

這才是前文。

這才是脈絡。

不是我突然攻擊誰。

是有人把來源不明的東西放進公共記事本,我要求來源與責任出來。


九、原告A代傳的不是普通閒聊,而是會影響大樓公共事務的內容

這一點更重要。

原告A代傳的內容,不是什麼今天晚餐吃什麼。

不是誰家貓很可愛。

不是電梯裡撿到雨傘。

而是涉及大樓公共事務。

涉及建商。

涉及修繕。

涉及建管處。

涉及三銳建商可不可以代補申請室內裝修文件。

涉及住戶權益。

涉及管委會怎麼處理公共事項。

這種內容,當然可以被檢驗。

這種內容,當然可以被追問來源。

這種內容,當然不能用「我只是代傳」四個字就全部卸責。

所以我才會說:

如果從商品角度來看,原告A代言的是「來路不明」商品。

不知道製造商是誰。

不知道有沒有通過檢驗。

不知道有沒有拿到安規。

還放在記事本強力推銷。

這樣程度,還敢賣嗎?連夜市老闆都會不好意思。

這段話很重。

但它的核心不是人格攻擊。

它的核心是責任。

誰代傳?

誰背書?

誰放進記事本?

誰要負責?

這才是完整前半部。


十、當時主委也在場,而且討論的是公共程序

更好笑的是,完整對話裡,當時主委也出來說明。

當時討論的是什麼?

是室內裝修申請。

是三銳建商是否能代為申請。

是申請人、使用人怎麼認定。

是建商出錢。

是建管程序。

是記事本是否作為佈達及公告使用。

是要不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是要不要告縣政府。

這些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全部都是程序問題。

全部都不是私人恩怨。

結果對方第26頁怎麼寫?

她不講這些。

她不講當天前面已經在討論建商、建管、修繕、記事本、公告、區權會、縣政府。

她不講我一直在追問來源、責任與公共程序。

她只把我的後段反應截出來。

再貼上: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心理壓迫。

這樣寫,很有畫面。問題是畫面感不是法律要件。

但畫面不是事實。剪得再順,也不會自動變成全文。

標籤不是證據。


十一、真正難看的,是把公共檢驗包裝成霸凌

這裡要講清楚。

我不是突然對原告C發難。

我不是突然煽動住戶。

我也不是突然在群組裡找人麻煩。

前面已經發生一整串事情:

原告A代傳來源不明資料。

資料被放進群組記事本。

我要求刪除。

我要求來源出來。

我要求發言者負責。

我質疑這些內容是否可以被檢驗。

我質疑公共記事本能不能放來源不明資料。

接著,群組又繼續討論大樓公共事務。

討論建商。

討論修繕。

討論建管程序。

討論區權會。

討論是否告縣政府。

這就是完整脈絡。

對方第26頁如果不講這些,只拿我的後段反應出來,然後說我造成霸凌情境,那就是把整個前因剪掉。

前因剪掉,當然很好寫故事。

因為只要把我的反應孤立起來,就可以讓我看起來像突然爆衝。

但把前文放回去,畫面就完全不同。

我不是在霸凌。

我是在追問:

來源在哪裡?

責任在哪裡?

身分在哪裡?

程序在哪裡?

資格在哪裡?

法律依據在哪裡?

這些問題,一句都沒有問錯。


十二、這才叫前文,不是對方第26頁那種剪接版

現在回頭看對方第26頁。

對方說我「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

請問,前面五頁有看到我動員誰嗎?

有看到我命令誰嗎?

有看到我叫住戶包圍誰嗎?

有看到我叫人騷擾誰嗎?

有看到我叫人恐嚇誰嗎?

有看到我叫人去做任何不法行為嗎?

沒有。

你看到的是:

我要求刪除來源不明資料。

我要求發言者自己出面。

我要求代傳者面對責任。

我質疑公共記事本不能放無法檢驗的內容。

我檢驗大樓公共事務。

我追問程序。

我追問資格。

我追問責任。

這叫霸凌?

那以後大樓公共事務都不用討論了,大家改用默劇開會。

誰問來源,誰就是霸凌。

誰問資格,誰就是排擠。

誰要求責任,誰就是心理壓迫。

誰檢驗程序,誰就是群眾動員。

這樣的邏輯,不是法律。

這是把公共檢驗變成受害劇場,而且還想讓法院買票入場。


十三、對方第26頁真正證明的是:她沒有完整呈現

所以,第26頁最打臉的地方,不是我的話有多重。

而是對方自己證明她只想呈現她想呈現的部分。

她要引用我的LINE發言,可以。

但是請出示完整全文。

請結合完整前文。

請逐句說明:

哪一句屬於事實陳述?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侵害什麼權利?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我的哪一句話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答不出來,那就不要用「群眾動員」「排擠」「霸凌」「心理壓迫」這種標籤來替代法律要件。

法律不是這樣玩的。

訴訟不是這樣打的。

證據更不是這樣剪的。剪太短,會露出接縫。

第26頁看起來很兇。

但前文一補,整個就破功。燈一亮,劇場布景自己倒。

因為它少了最重要的東西:

完整事實。

而沒有完整事實,就沒有完整判斷。

沒有完整判斷,就不可能成立侵權。

結論很簡單:

對方截的是我的反應。

我補的是事情的原因。

對方寫的是霸凌劇場。

我攤的是完整前文。

誰在講法律。

誰在剪畫面。

攤開來看,就知道。


十四、結論:前文一接回來,霸凌劇場自己漏風

這一段寫到這裡,已經足夠把第26頁第一層包裝拆掉。包裝紙很漂亮,內容物很尷尬。

因為前半部全文一補,讀者就會看到:

一開始不是原告C。

一開始是來源不明資料。

一開始是原告A代傳。

一開始是群組記事本爭議。

一開始是公共事務責任問題。

後面才接著進入原告C的副主委資格、身分資格與管委會程序問題。

所以,對方第26頁所謂「群眾動員、排擠、霸凌情境」,不是從完整事實自然得出的法律結論。

而是把前文剪掉以後,另外包裝出來的受害敘事。

接下來,才是真正精彩的地方。

因為後面一補,原告C的身分資格問題就會直接浮出水面。

那時候就不是我霸凌他。

而是大家要問:

他到底憑什麼當副主委?

第4篇下方梗圖
第4篇|結論梗圖|前文一補,所謂霸凌敘事直接破功;法律要件一攤開,標籤就不是證據。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燈一亮,第2項自己漏風。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4篇|第2項|群眾動員?先投票,再看證據
對方說群眾動員、排擠、霸凌情境;我補完整前文、法律要件與公共程序脈絡。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燈一亮,第2項自己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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