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篇|第2項:群眾動員?先投票,再看證據
對方說我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好,那就先讓大家投票,再把前文接回來。
本篇導覽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以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
文中使用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
本文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普通住戶霸凌副主委?資格問題恐懼劇場盃
投票不決定法律。法律看要件。但投票可以先把一般人的常識請上桌。
對方說我「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這幾個字很會演。問題是,演戲可以剪前文,法律不能剪前文。
正式進入第2項前,先請大家投票。不要急著看法條,先用一般人的眼睛看:一個普通住戶質疑副主委資格,到底是霸凌,還是大樓自治的基本防線?
第1題|我只是住戶,他是副主委
113年3月2日,我當時只是住戶,不是主委、不是委員、沒有職務、沒有大樓權限。原告C當時卻是以副主委角色參與大樓公共事務。
第2題|沒有職務,怎麼動員?
我當時沒有管委會職務,沒有行政權限,沒有公告權,沒有指揮權,更沒有命令住戶的地位。
第3題|不住這裡,也能當副主委?
如果一個人不住在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也不是合法配偶,法律上與住戶沒有配偶身分關係,卻參與管委會程序,甚至擔任副主委。
第4題|男朋友身分,可以代表住戶?
如果他只是住戶男朋友,沒有合法配偶關係,也沒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那他到底能不能代表住戶參與大樓公共決策?
第5題|對大樓公共程序而言,他算什麼身分?
不住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卻強勢參與大樓公共事務。住戶質疑他的身分基礎,是否合理?
第6題|強勢主導公共事務,不能被問?
一個人如果以副主委角色參與、影響甚至主導大樓公共事務,住戶能不能問他到底憑什麼?
第7題|問資格,等於排擠霸凌?
我問的是:他到底有沒有資格?能不能代表住戶?能不能參與管委會程序?能不能擔任副主委?
第8題|恐懼能不能免舉證?
如果對方主張恐懼、心理壓迫、霸凌情境,是否就可以不用說明哪一句話不實、哪一句話不法、損害在哪裡、因果關係在哪裡?
第9題|只截我的後段反應
前面有來源不明資料、代傳、公共記事本、建商、建管、修繕、程序、身分資格與副主委資格爭議,書狀卻只截我的後段反應。
第10題|把資格問題寫成霸凌劇場
住戶問公共角色的資格、程序與正當性,書狀卻包裝成群眾動員、排擠、霸凌、心理壓迫。
第11題|副主委能不能被檢驗?
一個人以副主委身分參與大樓公共事務,住戶能不能問他的身分資格、產生程序與職務正當性?
第12題|第26頁真正在證明什麼?
如果一份書狀只放我後面的話,不放前面為什麼會講那些話,也不放我只是住戶、對方是副主委的角色關係,請問它比較像什麼?
最後一題|這一項最像什麼?
普通住戶質疑副主委資格、身分基礎、程序正當性與住戶權益,結果被寫成群眾動員、排擠、霸凌情境。
投票只是反諷,法律仍然看證據。問題是,反諷有時候比法律還快,因為一般人一看就知道:我當時只是住戶,對方當時是副主委。如果這也能叫我霸凌他,那以後住戶問副主委資格,可能要先申請「不要讓副主委感到被檢驗許可證」。
更重要的是,如果一個不住在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的人,卻能參與甚至主導大樓公共程序,住戶提出質疑,這不叫霸凌,這叫大樓自治的基本防線。
前文被剪掉,畫面一定會變漂亮;資格問題被拿掉,霸凌劇場就比較好演。
潮水退了,才知道誰沒穿褲子。陽光來了,才知道誰禁不起檢驗。這篇不是替對方補功課,是把被剪掉的前文、角色關係與資格問題接回來,讓畫面自己說話。
一、投完票後,來看第2項|對方書狀第26頁
第23頁總表第2項,對方主張:
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
這幾個字看起來很嚇人。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情境。
如果只看這些標籤,好像我在大樓裡發動什麼群眾鬥爭。
好像我一聲令下,住戶就開始包圍原告C。
好像整個大樓都被我操控。
問題是,這個畫面本身就不合理。
113年3月2日當時,我只是住戶身分。
我不是主任委員。
我不是管委會委員。
我沒有大樓職務。
我沒有管委會權限。
我更沒有任何可以指揮住戶、動員住戶、命令住戶的地位。
反過來說,原告C當時才是副主委。
他不是普通路人。
他不是毫無公共角色的人。
他當時正是以副主委身分參與大樓公共事務的人。
所以,住戶針對副主委的身分資格、產生程序、職務正當性提出質疑,這本來就是大樓公共事務的一部分。
有職務,就要受檢驗。
有公共角色,就要受質疑。
有副主委身分,就不能一邊行使公共影響力,一邊把住戶的程序質疑包裝成霸凌。
一個普通住戶,在LINE群組裡針對大樓公共事務、身分資格與管委會程序提出質疑,怎麼被對方寫一寫,就變成「群眾動員」?
這不是法律分析。
這是畫面包裝,而且包裝紙還很厚。
這是把一名住戶對副主委資格與程序的質疑,硬寫成一場被操控的霸凌劇場。
很會寫。
很會包裝。
很會讓畫面看起來像八點檔預告。
但問題是:
法院不是看文字包裝。
法院看證據。
更重要的是,法院看的不會只是對方擷取後的片段。
而是要看完整前文。
對方既然要拿我的LINE發言作為侵權證據,就應該把完整前文出示出來。
當天到底在討論什麼?
我為什麼會講那些話?
前面有沒有來源不明資料爭議?
前面有沒有群組記事本爭議?
前面有沒有身分資格爭議?
有沒有管委會副主委資格問題?
有沒有大樓公共事務程序問題?
這些都不能省略。
如果只截我最後幾句比較重的話,卻不講前因後果,這就不是完整舉證。
這叫斷章取義。更白話一點,就是前文先請它下班。
所以,這一項真正要看的,不是對方替我貼了什麼標籤。
而是把前文攤開以後,我的發言到底是在講什麼。
二、法律檢核:引用公版檢驗尺
法律部分其實很短。
不用寫很多。
也不用演很大。
本項如果真的要回到法律,要看的就是下面這一區:
《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該篇已經講清楚:主張侵權,先特定言論,提出完整上下文,再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未舉證,不成立。
對方既然擷取我的LINE發言作為本項證據,就請對方出示完整全文,並結合完整前文,具體舉證:
- 哪一句屬於事實陳述?
- 哪一句不實?
- 哪一句不法?
- 侵害對方什麼權利?
-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 損害與我的哪一句話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這些才是法律要件。
也就這樣。
很短。
很冷。
很無聊。
但這才是法院要看的東西。
不是把我的話截出來,再貼上「群眾動員」、「排擠」、「霸凌」幾個字,就完成舉證。
也不是只截對方想讓法院看到的片段,避開完整全文與前文,再說這就是侵權。
標籤不是證據。
形容詞不是證據。
情緒畫面不是證據。
斷章取義不是證據。
對方自己的劇本,更不是證據。
更白話一點:對方舉不出來,敗訴風險就不會跑到我身上。
對方要告我,就由對方負舉證責任。
對方如果不能出示完整全文,也答不出我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更無法在完整前文中說明我的發言如何構成侵權,本項就只有一個結果:
舉證不足。 要件不成立。 請求駁回。不是我說它離譜。是把法律尺拿出來一量,標籤太長,證據太短。
第一,我當時只是住戶,沒有職務、沒有權限、沒有指揮住戶的地位;對方當時反而是副主委角色。
第二,一個副主委公共角色被住戶質疑資格,不能直接變成「被霸凌」。
第三,原告C若不住在大樓、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卻參與甚至主導大樓公共事務,住戶當然可以問資格。
第四,把「住戶問副主委資格」包裝成「群眾動員」,這中間少了很多法律要件,也少了很多邏輯。
第五,前面已有來源不明、代傳、公共記事本、建商與建管程序爭議,對方卻只截我的後段反應。
第六,問來源、問責任、問資格、問程序,不會自動變成霸凌;公共角色受公共檢驗,是基本常識。
第七,如果主張恐懼或心理壓迫,就請說明是哪一句話造成、客觀基礎在哪裡、損害與因果關係如何成立。
第八,要主張侵權,仍然要回到完整上下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標籤不能替代證據。
畫面一亮,誰在完整陳述,誰在選擇性呈現,自己會說話。
如果這是法庭書狀,寫到這裡其實就夠了。
因為法院看的是要件。
不是劇情。
不是情緒。
不是對方自己剪出來的受害畫面。
但是,如果我的公開紀實連載只寫到這裡,那就太沒樂趣了。
我也不建議大家看我的紀實連載。
法律上,這幾句就夠。
連載上,不能只到這裡。
因為我寫紀實,不是只把結論丟出來。
我要把前文攤開。
我要把當天發生什麼事情講清楚。
我要讓大家看到,對方所謂「群眾動員、排擠、霸凌情境」,到底是怎麼被包裝出來的。
所以,接下來,我們來揭穿這一段。
我會附上完整前文。
但先說清楚。
這些全文,是為了公開紀實連載所附。
是為了讓讀者看得懂。
是為了讓大家可以自己檢驗。
而陽光下,一切都要被檢驗,真相自己會說話。
如果是在法庭卷宗裡,我其實沒有必要這麼熱心幫對方補前文。
更沒有義務幫對方補她自己沒有完成的舉證。
在對方眼裡,我是大惡人。
那就更有趣了。
既然我是大惡人,對方要告我,應該自己把證據拿完整。
不是由我這個「大惡人」替她把全文整理好、前文補完整,再順便幫她檢查法律要件有沒有成立。
很抱歉。
法庭不是作文比賽。
訴訟不是受害劇場。
舉證責任也不是用想像力完成。
接下來,請看PDF全文連結。原文在那裡,畫面自己會說話。
三、法律之後,開始補燈光:只截我的反應,不講前文
現在開始補前文。你不補,那我來補。
這一段不用客氣,但也不用罵人。把燈打開就好。
因為對方第26頁的寫法,真正的問題就在這裡:
只截我的反應。
不講前面發生什麼。
只截我講話比較重的地方。
不講我為什麼會講那些話。
只把我的結論拿出來。
不講前面早就已經出現來源不明、代傳資料、群組記事本、身分資格、管委會程序與公共事務爭議。
這不是完整呈現。
這叫斷章取義。更白話一點,就是前文先請它下班。
而且是很典型的斷章取義。
這裡先說清楚。
我現在附上的3月2日原始對話PDF全文,前半部主要對應的是第23頁總表第1項。
也就是上一篇已經處理過的「黑函」敘述。
那一段的核心,是:
來源不明。
代傳資料。
放進群組記事本。
我要求發言者自己出面。
我要求來源負責。
我要求不要把無法檢驗的資料放在大樓公共記事本。
所以,前半部本來就是第1項「黑函」爭議的完整前文。
但是,為什麼第2項也要附上完整PDF?
因為第2項不是憑空發生的。
第2項不是某一天我突然在LINE群組裡攻擊原告C。
第2項是同一天3月2日,同一個群組,同一串對話,從第1項「黑函、代傳、記事本」爭議一路延伸下來。
前面先出現來源不明資料。
接著出現代傳責任問題。
接著出現群組記事本能不能放這些資料的問題。
再接著,整個群組進入大樓公共事務、管委會程序、身分資格與副主委資格的討論。
所以,前半部雖然主要是在打第1項。
但它同時也是第2項不能被斷章取義的原因。
因為只要把前半部拿掉,第2項就會被對方剪成:
我突然發言。
我突然針對原告C。
我突然說要把誰提出大樓。
然後對方再貼上: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心理壓迫。
這樣當然很有畫面。
但那不是完整事實。
完整事實是:
第2項是接在第1項後面發生的。
第1項講的是來源不明資料與記事本。
第2項接著講的是原告C身分資格與副主委資格。
兩者都在同一天。
兩者都在同一個公共群組。
兩者都不是私人恩怨。
兩者都是大樓公共事務爭議。
所以,對方如果只拿第2項後段我的反應出來,卻完全不講第1項前面已經發生什麼,那就是把整個事件切開。
切開以後,再貼標籤。
這就不是舉證。
這是剪接。剪接沒問題,問題是不要拿預告片當判決理由。
四、原始全文 PDF:想看的,自己看
前文要不要看?當然要看。
但不用把整份原始對話全部塞進網頁,把版面拉到像卷宗。
網頁負責把問題拆開。
PDF負責把原文完整放在那裡。
想看的,自己點。
原文一出現,我不用說明了。
大家都有眼睛。
本PDF為3月2日群組對話全文。本文不在網頁中逐頁重貼;要看完整前文、完整脈絡、完整時間線,直接點開PDF。
對方不出全文,那我附全文。補完以後,是恐嚇,還是資格問題?是霸凌,還是公共程序檢驗?我不多說,大家自己看。
開啟PDF全文 →燈一亮,誰在完整陳述,誰在選擇性呈現,畫面自己會說話。
五、先交代人物關係
PDF全文附上後,先不要急著下結論。
先把人物關係交代清楚。
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本文仍以代號稱呼。
原告A:上一篇把來源不明資料代傳到群組,並放進記事本的人。
原告B:原告A的先生。
原告C:本篇對話中,涉及身分資格、副主委資格,以及是否具備參與大樓管委會程序資格爭議的這一位。
這三人,就是本案對方陣營裡,反覆把大樓公共事務、群組對話、資格爭議與訴訟主張混在一起的人。
所以,第2項要先看清楚。
這不是單純一句話。
這不是某一天我突然攻擊某個人。
這是同一天3月2日,接續上一篇「來源不明資料放記事本」之後,整個群組又進入另一個公共事務爭議:
原告C到底有沒有資格?
原告C到底能不能擔任管委會副主委?
原告C到底有沒有完成身分確認?
原告C如果沒有資格,為什麼還要在大樓公共事務裡扮演管委角色?
這才是完整脈絡。
六、補一個背景:原告C一直讓大家相信他是住戶先生
這裡還要補一個背景。
這個背景一補,第2項就不用再講太多。
因為真相會自己打臉。
原告C當時一直讓大家相信,他是住戶的先生。
是合法配偶。
所以,他出面參與大樓公共事務。
所以,他出面選委員。
後來還當選副主委。
問題來了。
事後,原告C自己在群組中揭穿:
他不住在大樓。
他住北部。
他與該住戶沒有結婚。
法律上沒有配偶關係。
只是男女朋友關係。
講白一點,對大樓公共程序而言,他不是裡面的人。
不是區分所有權人。
不是實際住戶。
不是合法配偶。
不是實際居住者。
白話說,就是外部身分。
再白一點,就是對大樓沒有當然參與資格的外人。
可是,他卻一路以「住戶先生」的形象出現。
出面參與大樓公共事務。
出面選委員。
最後還當到副主委。
這是一個沒有住戶身分、沒有配偶關係、也沒有實際居住事實的人,能不能強勢參與甚至主導大樓公共事務的問題。
這才是住戶當時質疑的核心。
不是我想管別人的感情生活。
我沒有那麼閒。
你要談戀愛,請自由。
但你要進大樓公共程序,請先拿出資格。
愛情可以浪漫。
管委會程序不能通靈。
這一點一出來,整件事情就不是「我霸凌他」。
而是:
大樓怎麼可以讓一位不住在這裡、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不是合法配偶、法律上與住戶沒有配偶身分關係的人,出面參與大樓管委會程序,甚至擔任副主委?
這不是小事。
這是大樓公共事務的資格問題。
這是管委會程序問題。
這是住戶權益問題。
這是大樓自治秩序問題。
所以,我當時質疑原告C,不是因為我想排擠他。
不是因為我想霸凌他。
更不是因為我無端攻擊他的人格。
我質疑的是:
他到底有沒有資格?
他到底能不能代表住戶?
他到底能不能參與管委會程序?
他到底能不能擔任副主委?
他如果只是住戶男朋友,法律上沒有配偶關係,也不住在大樓,那他憑什麼參與大樓公共決策?
憑什麼影響全體住戶權益?
憑什麼在大樓公共事務中扮演管委角色?
這才是3月2日真正的前文。
七、先看前半部:這件事一開始根本不是原告C
現在回頭看前面五頁。
事情一開始,根本不是原告C。
事情一開始,是原告A在群組裡說:
她代傳某位住戶的想法。
對方不想表明身分。
對方不想自己出來講。
但是原告A卻把這些內容放進群組記事本。
這就是問題的起點。
我當時質疑的是什麼?
我質疑的是:
誰在發言?
誰是來源?
為什麼不自己出來講?
為什麼要由原告A代傳?
為什麼來源不明的言論可以放進大樓群組記事本?
如果內容不實,誰負責?
如果內容錯誤,誰負責?
如果這些資料沒有經過檢驗,卻一直留在記事本裡,誰負責?
這些問題,很難懂嗎?不難。比看電費單還容易。
不難。
這些問題,就是公共事務裡最基本的責任問題。
不是霸凌。
不是排擠。
不是群眾動員。
而是我要求發言者出面,要求來源負責,要求不要把來源不明的資料放進大樓公共記事本。
這叫公共事務檢驗。
不是侵權。
八、原告A說是言論自由,我問的是責任
原告A當時把問題拉到言論自由。
說台灣是自由民主國家。
說大家有言論自由。
說可以轉傳受託訊息。
好。
沒問題。
言論自由當然存在。
但我問的是另一件事:
來源不明的言論,能不能放在大樓公共群組記事本?
不能只講自由,不講責任。
不能只講轉傳,不講查證。
不能只講保護發言者,不講被指控的人要怎麼面對。
更不能把來源不明、無法檢驗、可能影響大樓公共事務的內容,放進群組記事本,然後說所有人都不能評論、不能質疑、不能追問。
這不是言論自由。
這是把言論自由當成免責牌,像停車證一樣貼上去就想通行。
我當時講得很清楚:
有擔當的人,必須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如果不願出面為自己言論負責,那這言論就沒有參考性。
如果不願刪除,那我就以發言者檢視其言論。
這才是前文。
這才是脈絡。
不是我突然攻擊誰。
是有人把來源不明的東西放進公共記事本,我要求來源與責任出來。
九、原告A代傳的不是普通閒聊,而是會影響大樓公共事務的內容
這一點更重要。
原告A代傳的內容,不是什麼今天晚餐吃什麼。
不是誰家貓很可愛。
不是電梯裡撿到雨傘。
而是涉及大樓公共事務。
涉及建商。
涉及修繕。
涉及建管處。
涉及三銳建商可不可以代補申請室內裝修文件。
涉及住戶權益。
涉及管委會怎麼處理公共事項。
這種內容,當然可以被檢驗。
這種內容,當然可以被追問來源。
這種內容,當然不能用「我只是代傳」四個字就全部卸責。
所以我才會說:
如果從商品角度來看,原告A代言的是「來路不明」商品。
不知道製造商是誰。
不知道有沒有通過檢驗。
不知道有沒有拿到安規。
還放在記事本強力推銷。
這樣程度,還敢賣嗎?連夜市老闆都會不好意思。
這段話很重。
但它的核心不是人格攻擊。
它的核心是責任。
誰代傳?
誰背書?
誰放進記事本?
誰要負責?
這才是完整前半部。
十、當時主委也在場,而且討論的是公共程序
更好笑的是,完整對話裡,當時主委也出來說明。
當時討論的是什麼?
是室內裝修申請。
是三銳建商是否能代為申請。
是申請人、使用人怎麼認定。
是建商出錢。
是建管程序。
是記事本是否作為佈達及公告使用。
是要不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是要不要告縣政府。
這些全部都是大樓公共事務。
全部都是程序問題。
全部都不是私人恩怨。
結果對方第26頁怎麼寫?
她不講這些。
她不講當天前面已經在討論建商、建管、修繕、記事本、公告、區權會、縣政府。
她不講我一直在追問來源、責任與公共程序。
她只把我的後段反應截出來。
再貼上:
群眾動員。
排擠。
霸凌。
心理壓迫。
這樣寫,很有畫面。問題是畫面感不是法律要件。
但畫面不是事實。剪得再順,也不會自動變成全文。
標籤不是證據。
十一、真正難看的,是把公共檢驗包裝成霸凌
這裡要講清楚。
我不是突然對原告C發難。
我不是突然煽動住戶。
我也不是突然在群組裡找人麻煩。
前面已經發生一整串事情:
原告A代傳來源不明資料。
資料被放進群組記事本。
我要求刪除。
我要求來源出來。
我要求發言者負責。
我質疑這些內容是否可以被檢驗。
我質疑公共記事本能不能放來源不明資料。
接著,群組又繼續討論大樓公共事務。
討論建商。
討論修繕。
討論建管程序。
討論區權會。
討論是否告縣政府。
這就是完整脈絡。
對方第26頁如果不講這些,只拿我的後段反應出來,然後說我造成霸凌情境,那就是把整個前因剪掉。
前因剪掉,當然很好寫故事。
因為只要把我的反應孤立起來,就可以讓我看起來像突然爆衝。
但把前文放回去,畫面就完全不同。
我不是在霸凌。
我是在追問:
來源在哪裡?
責任在哪裡?
身分在哪裡?
程序在哪裡?
資格在哪裡?
法律依據在哪裡?
這些問題,一句都沒有問錯。
十二、這才叫前文,不是對方第26頁那種剪接版
現在回頭看對方第26頁。
對方說我「結合群眾動員,形成排擠與霸凌情境」。
請問,前面五頁有看到我動員誰嗎?
有看到我命令誰嗎?
有看到我叫住戶包圍誰嗎?
有看到我叫人騷擾誰嗎?
有看到我叫人恐嚇誰嗎?
有看到我叫人去做任何不法行為嗎?
沒有。
你看到的是:
我要求刪除來源不明資料。
我要求發言者自己出面。
我要求代傳者面對責任。
我質疑公共記事本不能放無法檢驗的內容。
我檢驗大樓公共事務。
我追問程序。
我追問資格。
我追問責任。
這叫霸凌?
那以後大樓公共事務都不用討論了,大家改用默劇開會。
誰問來源,誰就是霸凌。
誰問資格,誰就是排擠。
誰要求責任,誰就是心理壓迫。
誰檢驗程序,誰就是群眾動員。
這樣的邏輯,不是法律。
這是把公共檢驗變成受害劇場,而且還想讓法院買票入場。
十三、對方第26頁真正證明的是:她沒有完整呈現
所以,第26頁最打臉的地方,不是我的話有多重。
而是對方自己證明她只想呈現她想呈現的部分。
她要引用我的LINE發言,可以。
但是請出示完整全文。
請結合完整前文。
請逐句說明:
哪一句屬於事實陳述?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侵害什麼權利?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我的哪一句話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答不出來,那就不要用「群眾動員」「排擠」「霸凌」「心理壓迫」這種標籤來替代法律要件。
法律不是這樣玩的。
訴訟不是這樣打的。
證據更不是這樣剪的。剪太短,會露出接縫。
第26頁看起來很兇。
但前文一補,整個就破功。燈一亮,劇場布景自己倒。
因為它少了最重要的東西:
完整事實。
而沒有完整事實,就沒有完整判斷。
沒有完整判斷,就不可能成立侵權。
結論很簡單:
對方截的是我的反應。
我補的是事情的原因。
對方寫的是霸凌劇場。
我攤的是完整前文。
誰在講法律。
誰在剪畫面。
攤開來看,就知道。
十四、結論:前文一接回來,霸凌劇場自己漏風
這一段寫到這裡,已經足夠把第26頁第一層包裝拆掉。包裝紙很漂亮,內容物很尷尬。
因為前半部全文一補,讀者就會看到:
一開始不是原告C。
一開始是來源不明資料。
一開始是原告A代傳。
一開始是群組記事本爭議。
一開始是公共事務責任問題。
後面才接著進入原告C的副主委資格、身分資格與管委會程序問題。
所以,對方第26頁所謂「群眾動員、排擠、霸凌情境」,不是從完整事實自然得出的法律結論。
而是把前文剪掉以後,另外包裝出來的受害敘事。
接下來,才是真正精彩的地方。
因為後面一補,原告C的身分資格問題就會直接浮出水面。
那時候就不是我霸凌他。
而是大家要問:
他到底憑什麼當副主委?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燈一亮,第2項自己漏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