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篇|第3項:對照圖一出,前文自己說話
對方說我持續誣指犯罪。先投票,再看第27頁,再上法律檢核尺;最後用對照圖讓橘色字體自己說話。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持續誣指犯罪?先把全文拿出來
投票不決定法律。法律看要件。本投票只是讓大家先用常識看一看:把法律防禦、合理懷疑、合法處理、黑函脈絡剪成幾句重話,能不能一鍵升級成「持續誣指犯罪」?
第1題|主張我持續誣指犯罪,要不要出示全文?
如果對方主張我在6月29日「持續誣指犯罪」,但只拿出後段比較重的句子,不完整出示當天前因後果。
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第2題|10:40到10:54可以剪掉嗎?
10:40到10:54交代了:1月12日第一次被檢舉、3月9日第一次黑函、4月29日才開始訴訟、以及我給過很多機會、多次提醒。
如果這段被切掉,只留下後面比較重的文字,畫面會變成什麼?
第3題|給過機會、多次提醒,能不能整段省略?
如果我不是一開始就提告,而是在被檢舉、收到黑函、被長期攻擊後,給過機會、多次提醒,才開始用法律程序處理。
這些前文能不能省略?
第4題|合理懷疑,可以變成誣指犯罪嗎?
我說的是「有充分證據,合理懷疑」。
請問,合理懷疑是不是等於法院判決?是不是等於定罪?是不是等於無端誣指犯罪?
第5題|我說用合法方式處理,為什麼不一起放?
16:01我明明說會用合法方式處理。
如果只截前面「合理懷疑」與後面重話,卻不放「合法方式處理」,這比較像什麼?
第6題|刑事、犯罪、黑函三個字圈起來,就叫侵權?
如果一篇文章只把「刑事」、「犯罪」、「黑函」圈起來,不說為什麼會談到這些字,不說前面有黑函與檢舉,也不說後面是法律處理。
請問,這樣能不能直接成立名譽侵權?
第7題|黑函、檢舉、訴訟壓力都不講,只講我很兇?
如果前面有黑函、檢舉、長期攻擊、家人與學生被波及,後面我用法律語言回應。
對方只說我語氣重,不講前面發生什麼。
第8題|不指出哪一句不實、不法,能不能成立?
主張名譽侵權,至少要說明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造成什麼具體損害、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這些都沒有,只說「持續誣指犯罪」。
第9題|第27頁是在舉證,還是在加工?
如果只保留讓我看起來最兇的句子,切掉10:40到10:54的時間線,切掉合理懷疑的證據背景,切掉合法方式處理。
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第10題|最後總投票
看完以上,第3項最像什麼?
後面不是我加戲。
後面只是把對方告我的項目、法律檢核與6月29日完整前文放回桌上。
對方不補,那我來補。全文一出現,我不用說明了,大家都有眼睛。
投完票後,來看第3項|對方書狀第27頁到底告我什麼

對方第3項的標題很會演。
持續誣指犯罪,展開侵害性社會評價。
聽起來很重。
很像我拿著刑事大旗到處亂揮。
也很像我一看到對方,就開始把犯罪兩個字往她身上貼。
如果只看第27頁,畫面確實容易被剪成這樣。
但問題是,法院看的不是預告片。
法院看的應該是完整劇情。
對方如果要用我的發言主張侵權,就請提出完整對話。
不要只截最重的句子。
不要只圈「犯罪」、「刑事」、「黑函」。
不要把法律防禦脈絡剪成侵權劇本。
法律檢核|持續誣指犯罪,先拿出要件
名譽侵權的基本法律檢核,已另設獨立說明篇: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主張侵權,先特定言論,提出完整上下文,再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未舉證,不成立。
現在把這把尺拿回第3項。
對方主張我「持續誣指犯罪」。
那就請對方先舉證。
第一,我到底是哪一句話?
第二,這句話的完整上下文是什麼?
第三,這句話是事實陳述、法律意見,還是訴訟防禦?
第四,這句話哪裡不實?
第五,這句話哪裡不法?
第六,我當時有沒有合理依據?
第七,我是否是在回應已發生的黑函、檢舉、訴訟與公共事務爭議?
第八,對方受到什麼具體損害?
第九,損害與我的哪一句話有什麼相當因果關係?
主張持續誣指犯罪,就要說清楚:哪一句不實、哪一句不法、哪裡造成損害、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答不出來,第3項就不是名譽侵權。
只是對方不喜歡我把黑函、檢舉、刑事程序與法律後果講得太白。
不喜歡,不等於侵權。
覺得刺耳,不等於不法。
看見刑事兩字,不等於社會評價自動受損。
更不是把完整前文切掉,再說自己看到的片段很可怕。
對照表|陽光會說明一切
這張圖說明了一切。大家有眼睛,也有頭腦。一看就知道,加工的痕跡在哪裡。
我就不說了。大家有眼睛。
如果是真的,公開以後,站不住的是我。我也不可能把真的檢驗成假的。
你說的是假的,我也幫你公開。因為假的東西,最怕檢驗。
如果是假的,公開以後,站不住的是你。所以我不怕公開。
真也公開。假也公開。
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因為真正有力量的,不是聲量。是可檢驗。
下一篇
下一篇,我們看第4項。
日期進入113年7月3日。
對方繼續擷取我的發言。
繼續使用同一套方式。
截片段。
貼標籤。
不給全文。
但沒關係。
我會一頁一頁補。
因為真相不怕全文。
怕全文的,通常不是講真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