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 7 篇

第7篇|第5項: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

投票先讓大家看懂荒謬,原文再讓陽光補燈;橘色字體一出現,被切掉的前文自己會說話。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7篇|第5項|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 上方梗圖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7篇|第5項|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上方梗圖|全文不是她的救命繩,全文是她的照妖鏡。
本篇一句話投票先讓大家看懂荒謬,原文再讓陽光補燈;橘色字體一出現,被切掉的前文自己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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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5項:道歉函、公告欄與毀損罪

財委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最後怎麼變成我被告毀損?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把常識請上桌。第5項最精彩的地方,不是我說話很重,而是前文一補,大家會看到:這到底是毀損,還是有人把一張充滿職場壓迫味的道歉公告,包裝成刑事告訴素材。

第1題|財委可以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嗎?

當時第二屆財委,以委員身分,要求總幹事在群組及公告欄寫上一張道歉函,向財委道歉。

A. 正常管理

B. 溫馨溝通

C. 大樓行政禮儀

D. 以委員身分要求工作人員公開道歉,至少應接受公共檢驗

E. 如果公告欄能貼道歉函,下一步是不是要開放職場羞辱專區?

這不是小事。這牽涉委員對工作人員的權力關係,也牽涉公告欄能不能被拿來羞辱工作人員。

第2題|道歉函還要財委修正及認可後才能貼?

不是只要求道歉。連道歉函內容,還要經財委修正及認可後貼上。

A. 非常民主

B. 很有禮貌

C. 工作人員人格尊嚴自動下班

D. 這比較像權力壓迫與職場霸凌風險

E. 道歉函還要被道歉對象審稿,這不是道歉,是公開認錯劇本

這種公告貼在公告欄,不是單純紙張問題。那是大樓公共空間被拿來處理權力關係的問題。

第3題|我請總幹事取下,算不算保護工作人員?

我在公告欄看到這種道歉函後,認為這是職場霸凌、侮辱總幹事,所以請總幹事取下。

A. 毀損

B. 恐怖破壞

C. 大樓公告欄重大災難

D. 對不當公開道歉公告的制止

E. 看見總幹事被公開羞辱還不能管,否則就要準備被告

重點不是紙張神聖不可碰。重點是那張紙為什麼會出現在公告欄。

第4題|擔心總幹事不敢取下,所以我說是我取下的

我擔心總幹事不敢取下,於是在群組說,是我取下的。

A. 這就叫毀損罪鐵證

B. 自白一出,法條自己站起來鼓掌

C. 說「我取下」等於「我撕毀、破壞、滅失」

D. 仍須證明毀損行為、物之損壞、告訴權與故意

E. 刑法如果這麼好用,公告欄可能要先買保險

取下,不等於撕毀。說我取下,也不等於毀損成立。刑法不是語意自動轉換器。

第5題|一張公開羞辱工作人員的道歉函,被取下就可以告毀損?

對方拿我「我取下」這句話對我提告毀損罪。

A. 很合理

B. 很成熟

C. 很愛惜公告欄文化

D. 這比較像把公共程序爭議刑事化

E. 先逼人公開道歉,再把取下公告的人告毀損,這劇情真的會寫

可惡的地方就在這裡:前文不說,只把「我取下」拿來做刑事素材。

第6題|毀損罪可以只靠LINE截圖成立嗎?

如果證據只是群組裡我說「是我取下的」,沒有證明我撕毀、破壞、滅失或使物失去效用。

A. 可以,因為字很黑

B. 可以,因為截圖有靈魂

C. 可以,因為告訴狀會自己補要件

D. 不行,仍要回到毀損罪構成要件與證據

E. 如果截圖能自動變成毀損證據,公告欄應該會嚇到掉漆

刑事告訴不是許願池。想告毀損,請先證明毀損。

第7題|告我的是毀損公告,還是公告欄?

如果對方要拿這件事告我毀損,請先說清楚:毀損標的是那張道歉公告,還是公告欄本身?

A. 公告欄受傷了

B. 道歉公告受傷了

C. 原告C看了很受傷,所以財產要件自動成立

D. 要先特定毀損標的、所有權人、告訴權人與具體損害

E. 如果公告是總幹事私人所有,那關原告C什麼事?

毀損不是感覺題。告的是公告,還是公告欄?物是誰的?誰有告訴權?具體損害是什麼?這些不講清楚,刑事要件不會自己長出來。

第8題|把前文切掉,畫面會不會比較像犯罪?

如果把財委要求道歉、道歉函需經財委認可、公告欄公開張貼、我認為近似職場霸凌等前文切掉,只留下「我取下」幾個字。

A. 更完整

B. 更客觀

C. 更接近真相

D. 更像加工後的刑事劇場

E. 前文一消失,毀損感立刻開美肌

橘色字體一出來,大家就會看到:最關鍵的背景,被切掉了。
投票先到這裡。

投票題目列完,第5項其實已經先倒一半。

後面不是我加戲。後面只是把第29頁、法律要件與完整前文放回桌上。

原文出現,自己會說話。我就不說了。大家有眼睛。

投完票後,現在回頭看第29頁。

對方要讓法院看到的是什麼?

是我很兇。

是我說會提告、會求償、會追究法律責任。

但她不想讓法院先看到的是:那張道歉函是怎麼來的,為什麼我會認為那是對總幹事的職場壓迫,為什麼我會要求取下。

你不補,那我來補。


對照第23頁總表第5項|對方書狀第29頁

對方書狀第29頁:第5項,擷取113年8月10日發言。
圖1|對方書狀第29頁:第5項,擷取113年8月10日發言對方書狀第29頁:第5項,擷取113年8月10日發言。

第29頁,對方擷取的是我113年8月10日的發言,核心就是把「我取下」及後續法律分析拿來包裝成侵權或毀損素材。

這一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很簡單。

想讓法官看到我說話很重。

想讓法官看到我提到法律後果。

想讓法官看到我提到坐牢、賠償、提告、追究,也想讓法官看到我承認「取下」。

想讓法官覺得:這個人很兇;這個人一直施壓;這個人一直威脅;這個人一直攻擊。

但是,法院不是看感覺。

法院不是看誰覺得誰很兇。

法院不是看誰把對方寫成壞人。

法院看的是證據。

所以,第29頁也一樣。

請回到法律要件。


法律檢核|告我毀損,先拿出要件

共同引用說明篇

本篇仍回到公版法律尺:主張侵權,請先提出完整上下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若要把取下公告寫成毀損或侵權,請先特定行為、標的、權利歸屬、具體損害與因果關係。不是把「我取下」三個字圈起來,法律要件就自動成立。

未舉證,不成立。

對方如果要拿我的群組發言主張侵權,就請回到基本法律要求。

如果要說毀損,也請回到毀損要件。

告我的是毀損那張公告,還是毀損公告欄?

如果說的是公告欄,公告欄哪裡壞了?

如果說的是那張公告,公告本身是總幹事私人所有,關原告C什麼事?

這不是我在咬文嚼字。

這叫刑事構成要件。

不是把「我取下」三個字圈起來,刑法就自動站起來敬禮。

也不是把背景切掉,讓一張道歉函看起來像大樓公告欄聖物。

法律不是這樣用的。

證據也不是這樣剪的。

對照圖|橘色字體就是被切掉的前文

來一張對照表,陽光會說明一切。
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這張圖說明了一切。大家有眼睛,也有頭腦。一看就知道,加工的痕跡在哪裡。
113年8月10日原文對照圖:橘色字體為對方未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圖2|113年8月10日原文對照圖:橘色字體就是被切掉的前文財委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道歉函需經財委修正認可、本人認為近似職場霸凌而要求取下,這些前文一出現,第29頁的片段畫面就不一樣了。

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就不說了。

大家有眼睛。

可檢驗,才有力量

你說的是真的,我幫你公開。因為真的東西,不怕檢驗。

你說的是假的,我也幫你公開。因為假的東西,最怕檢驗。

真也公開。假也公開。

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真正有力量的,不是聲量。是可檢驗。

第5項結論

第29頁不是一張萬能通行證。

對方拿片段告我,就請用片段完成法律要件。

她若完成不了,我補全文只是讓它倒得更徹底。

第5項真正的問題,不是我看到不當公告後講話很重。

真正的問題是:一張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內容還要經財委認可的公告,為什麼會被放在公告欄上?

我認為那是職場霸凌、侮辱總幹事,要求取下。

對方卻拿「我取下」這句來告毀損。

這就精彩了。

因為前文一補,畫面就不是毀損。

是誰把公告欄拿來演公開道歉劇本。

是誰把權力關係包裝成一張紙。

是誰把被制止後的難看,拿去變成刑事告訴。

我不多說。

大家自己看。

下一篇

下一篇,我們看第6項。

對方書狀第30頁。

日期進入113年8月30日。

如果你以為手法會變,那就太天真了。

還是一樣。

擷取片段。

貼上標籤。

不講全文。

不講前因後果。

不講法律要件。

但沒關係。

我會繼續一頁一頁看。

全文不用一直出示。

因為法律上本來就是對方要舉證。

但只要有需要,我就補。

不是補她證據。

是打她剪接。

第7篇下方梗圖
第7篇|結論梗圖|第5項:不是我怕片段,是片段怕全文。橘色字體一亮,前文自己說話。
片段不是全文。標籤不是證據。對方告我,對方舉證。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7篇|第5項|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
財委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公告被取下後卻拿來告毀損;先看投票,再看第29頁,最後讓橘色前文自己說話。
第5項:不是我怕片段,是片段怕全文。橘色字體一亮,前文自己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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