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篇|第5項:道歉公告被取下,怎麼變毀損?
投票先讓大家看懂荒謬,原文再讓陽光補燈;橘色字體一出現,被切掉的前文自己會說話。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財委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最後怎麼變成我被告毀損?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把常識請上桌。第5項最精彩的地方,不是我說話很重,而是前文一補,大家會看到:這到底是毀損,還是有人把一張充滿職場壓迫味的道歉公告,包裝成刑事告訴素材。
第1題|財委可以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嗎?
當時第二屆財委,以委員身分,要求總幹事在群組及公告欄寫上一張道歉函,向財委道歉。
第2題|道歉函還要財委修正及認可後才能貼?
不是只要求道歉。連道歉函內容,還要經財委修正及認可後貼上。
第3題|我請總幹事取下,算不算保護工作人員?
我在公告欄看到這種道歉函後,認為這是職場霸凌、侮辱總幹事,所以請總幹事取下。
第4題|擔心總幹事不敢取下,所以我說是我取下的
我擔心總幹事不敢取下,於是在群組說,是我取下的。
第5題|一張公開羞辱工作人員的道歉函,被取下就可以告毀損?
對方拿我「我取下」這句話對我提告毀損罪。
第6題|毀損罪可以只靠LINE截圖成立嗎?
如果證據只是群組裡我說「是我取下的」,沒有證明我撕毀、破壞、滅失或使物失去效用。
第7題|告我的是毀損公告,還是公告欄?
如果對方要拿這件事告我毀損,請先說清楚:毀損標的是那張道歉公告,還是公告欄本身?
第8題|把前文切掉,畫面會不會比較像犯罪?
如果把財委要求道歉、道歉函需經財委認可、公告欄公開張貼、我認為近似職場霸凌等前文切掉,只留下「我取下」幾個字。
投票題目列完,第5項其實已經先倒一半。
後面不是我加戲。後面只是把第29頁、法律要件與完整前文放回桌上。
原文出現,自己會說話。我就不說了。大家有眼睛。
投完票後,現在回頭看第29頁。
對方要讓法院看到的是什麼?
是我很兇。
是我說會提告、會求償、會追究法律責任。
但她不想讓法院先看到的是:那張道歉函是怎麼來的,為什麼我會認為那是對總幹事的職場壓迫,為什麼我會要求取下。
你不補,那我來補。
對照第23頁總表第5項|對方書狀第29頁

第29頁,對方擷取的是我113年8月10日的發言,核心就是把「我取下」及後續法律分析拿來包裝成侵權或毀損素材。
這一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很簡單。
想讓法官看到我說話很重。
想讓法官看到我提到法律後果。
想讓法官看到我提到坐牢、賠償、提告、追究,也想讓法官看到我承認「取下」。
想讓法官覺得:這個人很兇;這個人一直施壓;這個人一直威脅;這個人一直攻擊。
但是,法院不是看感覺。
法院不是看誰覺得誰很兇。
法院不是看誰把對方寫成壞人。
法院看的是證據。
所以,第29頁也一樣。
請回到法律要件。
法律檢核|告我毀損,先拿出要件
第一,我哪一句不實?第二,我哪一句不法?第三,道歉公告被取下是否等於毀損?第四,有沒有證據證明我撕毀、破壞、滅失或使公告失去效用?第五,告的是那張公告,還是公告欄本身?第六,公告若是總幹事私人所有,原告C與該物有何權利關係?第七,對方具體損害在哪裡?第八,損害與我的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本篇仍回到公版法律尺:主張侵權,請先提出完整上下文、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若要把取下公告寫成毀損或侵權,請先特定行為、標的、權利歸屬、具體損害與因果關係。不是把「我取下」三個字圈起來,法律要件就自動成立。
未舉證,不成立。
對方如果要拿我的群組發言主張侵權,就請回到基本法律要求。
如果要說毀損,也請回到毀損要件。
告我的是毀損那張公告,還是毀損公告欄?
如果說的是公告欄,公告欄哪裡壞了?
如果說的是那張公告,公告本身是總幹事私人所有,關原告C什麼事?
這不是我在咬文嚼字。
這叫刑事構成要件。
不是把「我取下」三個字圈起來,刑法就自動站起來敬禮。
也不是把背景切掉,讓一張道歉函看起來像大樓公告欄聖物。
法律不是這樣用的。
證據也不是這樣剪的。
對照圖|橘色字體就是被切掉的前文
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這張圖說明了一切。大家有眼睛,也有頭腦。一看就知道,加工的痕跡在哪裡。

全文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就不說了。
大家有眼睛。
你說的是真的,我幫你公開。因為真的東西,不怕檢驗。
你說的是假的,我也幫你公開。因為假的東西,最怕檢驗。
真也公開。假也公開。
最後交給時間線、前後文、證據與法律要件自己說話。
真正有力量的,不是聲量。是可檢驗。第5項結論
第29頁不是一張萬能通行證。
對方拿片段告我,就請用片段完成法律要件。
她若完成不了,我補全文只是讓它倒得更徹底。
第5項真正的問題,不是我看到不當公告後講話很重。
真正的問題是:一張要求總幹事公開道歉、內容還要經財委認可的公告,為什麼會被放在公告欄上?
我認為那是職場霸凌、侮辱總幹事,要求取下。
對方卻拿「我取下」這句來告毀損。
這就精彩了。
因為前文一補,畫面就不是毀損。
是誰把公告欄拿來演公開道歉劇本。
是誰把權力關係包裝成一張紙。
是誰把被制止後的難看,拿去變成刑事告訴。
我不多說。
大家自己看。
下一篇
下一篇,我們看第6項。
對方書狀第30頁。
日期進入113年8月30日。
如果你以為手法會變,那就太天真了。
還是一樣。
擷取片段。
貼上標籤。
不講全文。
不講前因後果。
不講法律要件。
但沒關係。
我會繼續一頁一頁看。
全文不用一直出示。
因為法律上本來就是對方要舉證。
但只要有需要,我就補。
不是補她證據。
是打她剪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