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篇|第10項:Google搜尋能力覺醒,請先舉證
第34頁主張我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損害名譽。這一項法律篇先省了,因為最基本的問題只有一個:請先證明我能控制 Google。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10項:Google搜尋能力覺醒盃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先讓大家看懂這一項到底有多有想像力。
如果一個人把自己的公開紀實、訴狀整理、黑函整理放到網站上,結果搜尋引擎可以搜尋得到。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Google 搜尋得到公開網頁,就能直接推論我侵權、他受損、我應賠償嗎?
主張我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至少要先證明什麼?
刑事告過、不起訴、再議駁回,民事一審也不成立,現在二審再端 Google 搜尋圖。請問這是要把法院當成什麼?
既然搜尋圖裡有對他有利的內容,那是不是也要算我幫他做 SEO?
這一項到底值不值得長篇法律分析?
不是因為法律不重要。是因為這一項太有想像力,認真寫太長,反而像它真的有法律重量。
對照第23頁總表第10項|對方書狀第34頁

我看完真的嚇一跳。
我不知道我原來還有利用 Google 搜尋的能力。
那《解除封印|能力覺醒紀實》應該要更新了。
原來我不只會寫書狀、架網站、整理時間線、拆黑函、做對照圖。
現在又新增一項能力:
Google 搜尋引擎操控術。
既然原告B自己附上的搜尋圖裡,還強調他是多麼了不起的人,那我是不是也可以運用我的 G 能力,順手幫他屏蔽不想看到的搜尋結果?
如果我真有這種能力,我第一件事應該不是打官司。
我應該先讓我的連載熱搜第一。
法律篇省了|直接引用共同法律尺
https://www.scheecloud.com/basic-law/basic-law.html
本項不再另外展開。主張侵權,先特定言論,提出完整上下文,再舉證不實、不法、損害與相當因果關係。未舉證,不成立。
我哪一篇不實?
我哪一句不法?
我做了什麼不法操作?
我如何控制 Google 搜尋結果?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篇文章有因果關係?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一審不成立後,二審為何又端上桌?
法院是審法律,還是修搜尋結果?
如果回答不出來,那就不是法律主張。
那只是搜尋得到、看了不舒服,然後想請法院幫忙處理搜尋結果。
解除封印更新|我的 G 能力?
這個技能我自己也是現在才知道。感謝對方提醒。我的《解除封印|能力覺醒紀實》可能真的要補一章。
問題是,搞笑可以放在連載裡。
不要拿到法院搞笑。
更不要拿來民事求償。
這件事不是第一次演。
刑事告過。
不起訴。
再議駁回。
民事一審也已經認定不構成侵權。
現在二審又端出 Google 搜尋圖,重新包裝成「利用搜尋引擎機制」造成名譽損害。
請問,這是要把二審高等法院當成什麼?
Google 搜尋客服中心?
Search Console 申訴櫃台?
SEO 排名維修站?
搜尋結果情緒輔導室?
法院不是搜尋引擎後台。
法官也不是 SEO 工程師。
Google 找得到,不等於我要賠錢。
搜尋結果存在,不等於法院要替你做名譽保養。
結論|本項到此,懶得回應
證明不出來,就別把搜尋引擎也拉進來陪演。
搜尋得到,不等於侵權成立。
搜尋不到,也不代表事實不存在。
真正有力量的,還是一樣:
可檢驗。
這一項,法律篇真的可以省了。
我懶得回應。
法律要件自己會說話。
法院不是 Google 搜尋客服中心。
法官也不是 SEO 工程師。
本項到此,請先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