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12篇

第12篇|第10項:Google搜尋能力覺醒,請先舉證

第34頁主張我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損害名譽。這一項法律篇先省了,因為最基本的問題只有一個:請先證明我能控制 Google。

本篇一句話原告B拿 Google 搜尋圖來民事求償。好,那我也想知道:我什麼時候解除封印到可以控制 Google 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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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10項:Google搜尋能力覺醒盃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先讓大家看懂這一項到底有多有想像力。

第1題我原來有操作 Google 搜尋的能力?

如果一個人把自己的公開紀實、訴狀整理、黑函整理放到網站上,結果搜尋引擎可以搜尋得到。請問這比較像什麼?

A. 利用 Google 搜尋機制排擠他人
B. 操控全球搜尋引擎
C. 能力覺醒,Google 也聽我指揮
D. 網頁被搜尋引擎索引到
E. 《解除封印》應新增一章:我學會控制 Google
第2題搜尋得到,就等於侵權嗎?

Google 搜尋得到公開網頁,就能直接推論我侵權、他受損、我應賠償嗎?

A. 可以,搜尋得到很可怕
B. 可以,Google 比公告欄大
C. 可以,看了不舒服就成立
D. 不行,仍要回到不實、不法、損害與因果關係
E. 可以,但要先發明「被搜尋到罪」
第3題請證明我有這種能力

主張我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至少要先證明什麼?

A. 我有 Google 搜尋後台
B. 我能指定搜尋排名
C. 我能命令 Google 排序
D. 我實際做了什麼不法操作,且造成具體損害
E. 我已解除封印,搜尋引擎開始聽命
第4題二審高等法院是 Google 客服嗎?

刑事告過、不起訴、再議駁回,民事一審也不成立,現在二審再端 Google 搜尋圖。請問這是要把法院當成什麼?

A. Search Console 申訴櫃台
B. SEO 排名維修站
C. 搜尋結果情緒輔導室
D. 司法機關,仍然看法律要件
E. Google 搜尋客服中心花蓮分院
第5題原告B自己附的搜尋圖,還強調他多了不起?

既然搜尋圖裡有對他有利的內容,那是不是也要算我幫他做 SEO?

A. 是,我順便幫他名譽保養
B. 是,Google 看到我就自動美化他
C. 是,我的 G 能力太強
D. 不是,搜尋結果本來就不是我手動指定
E. 如果我真能操作 Google,先讓本系列熱搜第一
第6題法律篇要不要寫很長?

這一項到底值不值得長篇法律分析?

A. 值得,因為 Google 很忙
B. 值得,法院應研究搜尋演算法
C. 值得,SEO 也可以打成侵權
D. 不值得,直接請對方先舉證
E. 法律篇先省了,別浪費篇幅
投完票,先講結論這一項,法律篇先省了。

不是因為法律不重要。是因為這一項太有想像力,認真寫太長,反而像它真的有法律重量。

對照第23頁總表第10項|對方書狀第34頁

對方書狀第34頁: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排擠名譽之主張。
圖1|對方書狀第34頁: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對方主張我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將訴訟檔案發布於東華大學教學網站,並以 Google 搜尋結果作為主張材料。這張圖本身已經很有戲。

我看完真的嚇一跳。

我不知道我原來還有利用 Google 搜尋的能力。

那《解除封印|能力覺醒紀實》應該要更新了。

原來我不只會寫書狀、架網站、整理時間線、拆黑函、做對照圖。

現在又新增一項能力:

Google 搜尋引擎操控術。

既然原告B自己附上的搜尋圖裡,還強調他是多麼了不起的人,那我是不是也可以運用我的 G 能力,順手幫他屏蔽不想看到的搜尋結果?

如果我真有這種能力,我第一件事應該不是打官司。

我應該先讓我的連載熱搜第一。

法律篇省了|直接引用共同法律尺

我哪一篇不實?

我哪一句不法?

我做了什麼不法操作?

我如何控制 Google 搜尋結果?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篇文章有因果關係?

刑事不起訴、再議駁回、一審不成立後,二審為何又端上桌?

法院是審法律,還是修搜尋結果?

如果回答不出來,那就不是法律主張。

那只是搜尋得到、看了不舒服,然後想請法院幫忙處理搜尋結果。

解除封印更新|我的 G 能力?

能力覺醒新增技能利用 Google 搜尋引擎機制。

這個技能我自己也是現在才知道。感謝對方提醒。我的《解除封印|能力覺醒紀實》可能真的要補一章。

問題是,搞笑可以放在連載裡。

不要拿到法院搞笑。

更不要拿來民事求償。

這件事不是第一次演。

刑事告過。

不起訴。

再議駁回。

民事一審也已經認定不構成侵權。

現在二審又端出 Google 搜尋圖,重新包裝成「利用搜尋引擎機制」造成名譽損害。

請問,這是要把二審高等法院當成什麼?

Google 搜尋客服中心?
Search Console 申訴櫃台?
SEO 排名維修站?
搜尋結果情緒輔導室?

法院不是搜尋引擎後台。

法官也不是 SEO 工程師。

Google 找得到,不等於我要賠錢。

搜尋結果存在,不等於法院要替你做名譽保養。

結論|本項到此,懶得回應

本項收刀請先證明,我有控制 Google 的能力。

證明不出來,就別把搜尋引擎也拉進來陪演。

搜尋得到,不等於侵權成立。

搜尋不到,也不代表事實不存在。

真正有力量的,還是一樣:

可檢驗。

這一項,法律篇真的可以省了。

我懶得回應。

法律要件自己會說話。

法院不是 Google 搜尋客服中心。

法官也不是 SEO 工程師。

本項到此,請先舉證。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12篇|第10項|Google搜尋能力覺醒,請先舉證
搜尋得到,不等於侵權成立;法院不是搜尋引擎後台,法官也不是 SEO 工程師。
本項到此。懶得回應。法律要件自己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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