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篇|第11項: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
第35頁主張我以不實證據陳述、刑法358條、手機監控畫面等文字損害名譽。前文一補,這不是憑空攻擊,而是法律程序與監控爭議的公開回應。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11項: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先讓大家看懂:把前文剪掉後,刑事字眼確實會比較有戲。
前面是在講有人去東華大學檢舉、檢舉我上課時間用 LINE、我因此改用電話與網路蒐證,後面才說會刑事提告。
我說「我10月7日提告,損害名譽」。這句本身是在陳述法律程序,還是自動構成侵權?
我引用刑法第358條,說明監視器、帳號密碼、電腦系統與保護措施的法律疑慮。
大樓監視器若涉及誰能看、怎麼看、是否授權、帳號密碼與管理權限,住戶能不能提出法律疑慮?
對方說名譽嚴重受損。那要不要說清楚:誰看到、誰因此降低評價、具體損害是什麼、和哪一句話有因果關係?
只留下「刑法358」「監控畫面」「明確犯罪事實」,不放前面東華檢舉、蒐證、法律程序與查證脈絡。這比較像什麼?
我引用法條,不等於毀損名譽。對方要主張恐嚇或損害名譽,請先拿出要件。不要把前文剪掉後,再要求法院幫忙補劇情。
對照第23頁總表第11項|對方書狀第35頁

第35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很簡單。
它想讓法官看到刑法。
看到監控畫面。
看到犯罪事實。
看到刑事起訴狀。
看到我說會一一用刑法跟你們算帳。
這些字眼確實重。
但是,重字眼不是法律要件。
刑法條文不是自動侵權。
我報告我提告,也不是自動損害名譽。
法律檢核|恐嚇、名譽損害與因果關係
基本法律要求請見:《基本法律要求|主張侵權,先拿出要件》
對方如果要主張第11項成立,請先回答:
我哪一句是具體事實陳述?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哪一句構成恐嚇?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是說我引用刑法第358條,那請問:引用法條本身哪裡不法?
如果是說我提到監控畫面,那請問:大樓監視器權限、帳號密碼、電腦系統與授權問題,為什麼不能被法律檢驗?
如果是說我告知已經提告,那請問:報告自己提告,何以損害名譽?
如果是說對方因此受損,那請提出具體損害與因果關係。
損害不是想像力。
恐嚇不是看起來很兇。
法律要件不是剪幾句刑法字眼就會自己長出來。
完整原文|橘色字體是被切掉的部分
前文一出來,大家就看得懂:這不是我憑空發作,而是有人檢舉我上課時間使用 LINE、我說改用電話與網路蒐證、我說會用刑事提告處理。前文被剪掉後,後面的刑事字眼才會被加工成壓迫畫面。


全文一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就不說了。
大家有眼睛。
結論|前文一回來,第11項自己現形
這一頁真正難看的,不是我引用刑法。
真正難看的是:
前面有人去東華大學檢舉。
前面有人檢舉我上課時間使用 LINE。
前面有一整串我如何蒐證、如何回應、如何準備刑事程序的背景。
對方不放。
只留下後面最像刑事、最像指控、最像壓力的幾句。
然後說:你看,他損害我名譽。
我報告我提告,變成損害名譽。 我引用刑法條文,變成侵權。 我說會提出法律程序,變成壓迫。 那我真的想問:法院是看法律要件,還是看剪輯效果?
如果對方要主張侵權,請回答:
我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具體損害在哪裡?
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回答不出來,那這一項不是名譽侵權。
這一項只是:
前文被剪掉後,刑事字眼看起來比較嚇人。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第11項,讓前文自己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