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369二審紀實 第13篇

第13篇|第11項: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

第35頁主張我以不實證據陳述、刑法358條、手機監控畫面等文字損害名譽。前文一補,這不是憑空攻擊,而是法律程序與監控爭議的公開回應。

本篇一句話前文被剪掉後,刑事字眼看起來比較嚇人;橘色字一亮,完整脈絡自己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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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紀實說明

本文為本人就民事369案二審程序及對方附帶上訴書狀所作之訴訟紀實、事實說明與自我防禦。文中代號係為避免不必要之個資揭露;引用對方書狀內容者,均屬對方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全國投票|第11項: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

投票不決定法律。投票只是先讓大家看懂:把前文剪掉後,刑事字眼確實會比較有戲。

第1題前文被切掉,後面就會比較像犯罪指控嗎?

前面是在講有人去東華大學檢舉、檢舉我上課時間用 LINE、我因此改用電話與網路蒐證,後面才說會刑事提告。

A. 完整舉證
B. 客觀呈現
C. 名譽受損自動成立
D. 前文消失術
E. 把蒐證背景剪掉後,刑事味果然比較濃
第2題我說我已經提告,這叫損害名譽嗎?

我說「我10月7日提告,損害名譽」。這句本身是在陳述法律程序,還是自動構成侵權?

A. 毀謗
B. 恐嚇
C. 名譽侵害
D. 陳述我已經採取法律程序
E. 只要聽到「提告」兩字,名譽就自動受損
第3題刑法條文一出現,就叫侵權嗎?

我引用刑法第358條,說明監視器、帳號密碼、電腦系統與保護措施的法律疑慮。

A. 會,因為法條很可怕
B. 會,看到刑法就受傷
C. 會,法律字眼有攻擊性
D. 不會,仍要證明不實、不法、損害與因果關係
E. 會,但要先發明「看到刑法就賠錢罪」
第4題監視器爭議不能被法律檢驗嗎?

大樓監視器若涉及誰能看、怎麼看、是否授權、帳號密碼與管理權限,住戶能不能提出法律疑慮?

A. 名譽攻擊
B. 無端毀謗
C. 人格羞辱
D. 對大樓監視器權限與法律責任提出檢驗
E. 監視器不能看,法條也不能看,大家閉眼最和諧
第5題主張損害,要不要說明損害在哪裡?

對方說名譽嚴重受損。那要不要說清楚:誰看到、誰因此降低評價、具體損害是什麼、和哪一句話有因果關係?

A. 不用,喊受損就好
B. 不用,看到自己名字就痛
C. 不用,刑法條文看起來很嚴重
D. 要,因為損害不是想像力
E. 不用,因為前文被剪掉後損害感比較完整
第6題這是證據,還是剪輯?

只留下「刑法358」「監控畫面」「明確犯罪事實」,不放前面東華檢舉、蒐證、法律程序與查證脈絡。這比較像什麼?

A. 完整全文
B. 法律要件
C. 客觀呈現
D. 刑事字眼濃縮包
E. 把前文關掉,讓恐怖音效變大聲
投完票,先講結論我報告我提告,不等於侵權成立。

我引用法條,不等於毀損名譽。對方要主張恐嚇或損害名譽,請先拿出要件。不要把前文剪掉後,再要求法院幫忙補劇情。

對照第23頁總表第11項|對方書狀第35頁

對方書狀第35頁:113年10月22日LINE貼文主張損害名譽。
圖1|對方書狀第35頁:第11項,擷取113年10月22日LINE發言對方擷取「不實證據陳述」「刑法第358條」「手機監控大樓全部監控畫面」「明確犯罪事實」「刑事起訴狀」等字句,主張損害名譽。

第35頁想讓法官看到什麼?

很簡單。

它想讓法官看到刑法。

看到監控畫面。

看到犯罪事實。

看到刑事起訴狀。

看到我說會一一用刑法跟你們算帳。

這些字眼確實重。

但是,重字眼不是法律要件。

刑法條文不是自動侵權。

我報告我提告,也不是自動損害名譽。

法律檢核|恐嚇、名譽損害與因果關係

對方如果要主張第11項成立,請先回答:

我哪一句是具體事實陳述?

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哪一句構成恐嚇?

造成什麼具體損害?

損害與哪一句話有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是說我引用刑法第358條,那請問:引用法條本身哪裡不法?

如果是說我提到監控畫面,那請問:大樓監視器權限、帳號密碼、電腦系統與授權問題,為什麼不能被法律檢驗?

如果是說我告知已經提告,那請問:報告自己提告,何以損害名譽?

如果是說對方因此受損,那請提出具體損害與因果關係。

損害不是想像力。
恐嚇不是看起來很兇。
法律要件不是剪幾句刑法字眼就會自己長出來。

完整原文|橘色字體是被切掉的部分

陽光補燈光橘色字體,就是對方沒有附上、被隱藏、被截掉的部分。

前文一出來,大家就看得懂:這不是我憑空發作,而是有人檢舉我上課時間使用 LINE、我說改用電話與網路蒐證、我說會用刑事提告處理。前文被剪掉後,後面的刑事字眼才會被加工成壓迫畫面。

113年10月22日完整原文第一頁:橘色字體為未被附上的前文。
圖2|113年10月22日完整原文(一)橘色字體是對方沒有附上、被切掉的前文。前面清楚出現:有人去東華大學檢舉、檢舉我上課時間用 LINE、我因此說不用 LINE、改打電話、按電話、上網查資料,並以刑事提告處理。
113年10月22日完整原文第二頁:橘色字體與黑色字體完整對照。
圖3|113年10月22日完整原文(二)後段雖然出現刑法第358條、監控畫面、提告與刑事起訴狀,但完整前文顯示它是在法律程序與監控爭議脈絡下的回應,不是孤立的名譽攻擊。

全文一出現,自己會說話。

我就不說了。

大家有眼睛。

結論|前文一回來,第11項自己現形

這一頁真正難看的,不是我引用刑法。

真正難看的是:

前面有人去東華大學檢舉。

前面有人檢舉我上課時間使用 LINE。

前面有一整串我如何蒐證、如何回應、如何準備刑事程序的背景。

對方不放。

只留下後面最像刑事、最像指控、最像壓力的幾句。

然後說:你看,他損害我名譽。

本項收刀這不是完整舉證。這是剪接。

我報告我提告,變成損害名譽。 我引用刑法條文,變成侵權。 我說會提出法律程序,變成壓迫。 那我真的想問:法院是看法律要件,還是看剪輯效果?

如果對方要主張侵權,請回答:

我哪一句不實?

哪一句不法?

具體損害在哪裡?

損害與哪一句話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回答不出來,那這一項不是名譽侵權。

這一項只是:

前文被剪掉後,刑事字眼看起來比較嚇人。

對方沒放的,我補上。

對方切掉的,我接回來。

第11項,讓前文自己說話。

民事369二審紀實|第13篇|第11項|我報告我提告,怎麼又變侵權?
前文被剪掉後,刑事字眼看起來比較嚇人;橘色字一亮,完整脈絡自己回來。
損害不是想像力;法律不是剪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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